
经查明,孙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孙某某控制使用百度百家账号“帝侃”编造多篇关于纯碱生产的虚假文章并公开发布,主要涉及两个虚假信息。
一、2023年11月28日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
2023年11月28日16:05:11至18:07:20“帝侃”账号连续发布4篇内容相似的文章,称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股份公司)纯碱生产锅炉发生故障,使生产线陷入停滞,修好至少半年。截至2023年11月29日(发布后1日)上述4篇文章在百度百家平台合计阅读量共2061次,其中一篇文章阅读量1749次。
二、2023年11月30日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
2023年11月30日20:06:30至20:48:33,“帝侃”账号连续发布13篇内容相似的文章,称阿拉善地震导致A股份公司工厂受损。截至2023年12月1日(发布后1日)上述13篇文章在百度百家平台合计阅读量6733次,其中一篇文章阅读量为2219次。
上述文章都是孙某某根据网络上有关A股份公司的传闻报道利用AI工具生成并发布,均为虚假信息。
相关文章发布后1天的阅读量较大、传播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就虚假信息相关内容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向A股份公司提问核实情况,有投资者就孙某某发布虚假信息向12386平台进行举报。后续A股份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孙某某出具《律师函》,称自2023年起,孙某某以名为“帝侃”的百度百家账号先后在百度百家编造发布图文、视频虚假信息,要求孙某某立即停止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孙某某编造、传播上述虚假信息的行为对投资者具有明显误导性,扰乱了期货市场。
孙某某在编造并传播虚某某假信息期间存在交易纯碱期货合约的行为,扣除手续费交易实际获利85,028.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平台数据信息、有关情况说明、期货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证监局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具体申辩意见如下:一是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对市场造成任何实质影响;二是无主观过错;三是交易盈利并非基于虚假信息,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不公;四是本人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已第一时间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罚明显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本案调查办理严重超法定办案期限。
经复核,四川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是当事人存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编造并公开传播多篇含有虚假信息的文章的行为,其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破坏了期货市场正常信息传播秩序。
二是编造传播虚假期货信息是《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对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期间进行期货交易所获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计算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计算方法,计算正确。
三是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同时,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期间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是本案未超法定办案期限。当事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符合有关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规定。四川证监局2026年1月22日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告知书》,不存在超法定办案期限的情形。
综上,四川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孙某某没收违法所得85,028.85元,并处以400,000元罚款。
相关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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