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AI法上篇】如何对 “将人生交给AI” 保持危机感——中央大学平野晋教授专访

【AI法上篇】如何对 “将人生交给AI” 保持危机感——中央大学平野晋教授专访

人工智能(AI)正在逐渐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日本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对AI的研发与应用进行全面 “规制” 的法律,但未来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面对将人生重要决定交由AI处理的趋势,人们应抱持怎样的危机意识?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央大学国际信息学部教授、AI与法律专家,同时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的平野晋教授。

参加国内外AI专家会议的中央大学国际信息学部教授平野晋

AI面试为何淘汰了求职学生?

——您目前出任日本政府的AI专家委员会委员。

我是从加入总务省 “AI网络化研究会议”(前身为ICT智能化影响评估研究会议)开始,参与了政府主办的各种会议,并作为日本代表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际会议。这些经历让我有机会与企业、消费者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交流,大大拓宽了视野。2019年4月中央大学创设国际信息学部后,我主要在东京市谷田町校区而非多摩校区授课。

平野晋教授针对日美法律制度差异等话题畅谈AI(2026年4月,东京都新宿区)

——您是通过与学生交流,才开始对AI的使用方式产生危机感的吗?

是的。我的研究室第一届学生在求职时告诉我:“参加了AI面试筛选。” 当我询问结果时,他说没有被录取。我问:“你觉得自己为什么被淘汰?” 他的回答却是:“不知道。” “没办法。” 当然,我知道企业通常不会向落选者说明原因。

但即便如此,我仍感到震惊:为什么我的学生会对区区机器左右自己人生中的重大选择,丝毫不觉得有问题?于是我查阅了一些法学论文,发现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将招聘筛选工作交给AI存在大量批评意见。

原因在于,美国许多知名企业长期以来为了提高挑选效率,会利用AI对海量求职简历进行初步筛选。

然而AI无法真正理解具体语境。例如,如果系统被设定为淘汰有半年以上空档期的求职者,那么它就会忽略背景原因而直接判定不合格。比如有些女性因结婚、生育而暂时离职半年以上,如今已具备重返职场的条件,也拥有强烈的工作意愿和优秀能力,但AI无法理解这些背景,只会机械地将其筛除,因此遭到广泛诟病。

此外,一些企业将面试录成视频后由AI打分。这种做法也受到严厉批评。因为这种做法缺乏科学依据,未能履行说明责任,且可能产生带有歧视性的结果。

甚至曾有企业提供 “由AI分析面试视频并给予评价” 的服务,结果遭到人权组织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投诉,最终该企业停止提供该项服务。

美国科技企业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特朗普总统在今年5月的中美首脑会谈时,率领IT、AI等知名科技企业高管前往中国(摘自白宫官网相册)

日本、美国与欧洲的三种不同规制路径

——虽说美国给人的印象是AI技术领先,但问题似乎也很多。

确实如此。美国在AI和算法应用方面的发展速度远快于日本,因此各种问题也更早暴露出来。我的基本观点一直是:日本应该把美国出现的问题当作“前车之鉴”,更聪明地利用AI。这一观点也是我开展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关于AI治理(AI Governance),日本、美国和欧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路径。我认为这一点值得关注。

欧盟:预防原则下的严格规制

首先,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直接对成员国实施规制。该法案将AI风险分为四个等级:不可接受风险(禁止使用)、高风险(严格规制)、有限风险(要求透明度)、无需规制。只有最低等级基本不受限制。同时法案还设有处罚机制,因此规制力度相当严格。欧盟奉行的是“在问题发生之前先进行规制”的预防原则。

美国:鼓励创新优先

与欧盟相反,美国长期坚持“无需事先许可的创新(Permissionless Innovation)”。特别是在特朗普总统再次执政后,这种倾向更加明显。

不过,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仍保有大量自治权。即便联邦政府反对预防性规制,各州也可能采取不同政策。例如伊利诺伊州已经制定并实施了针对部分AI应用的规制法律。因此,观察美国时不仅要关注联邦政府,也要关注各州的立法动向。

AI法案实施前,日美欧的AI治理对比(供图:平野教授)

日本的AI法是 “准硬法”,风险应对层面尚存隐患

——日本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如何?

过去,日本为了避免抑制AI研发和应用,一直主要依靠指南(Guidelines)、指针(Guidance)自主遵守的机制,也就是所谓的 “软法(Soft Law)” 治理模式。

但后来社会舆论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受访者表示对AI感到担忧。因此,2024年夏季,内阁府设立了 “AI制度研究会”,开始讨论AI治理的立法问题,我也作为成员参与其中。

首届研究会会议上,时任首相岸田文雄亲临会场,要求必须兼顾 “风险应对” 和 “创新促进” 两大目标。研究会于2024年年底的第六次会议上,以 “中期总结方案” 的形式回应了兼顾要求。之后,时任首相石破茂出席会议,指示时任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城内实等人尽快根据建议提交法案,次年(2025年)法案提交国会,《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发及活用促进法》(AI法)于2025年5月正式通过。

AI制度研究会首次会议(2024年8月,摘自首相官邸官网)

《AI法》可以说是一部 “准硬法”(编辑部注:介于设有罚则、具备强制效力的硬性法律以及仅以方针、规范形式存在的软性法规二者之间),是一部对严格规制采取克制立场的法律。其中一个原因是,过于严苛的规则,会阻碍AI的研发与落地应用,违背 “兼顾风险管控与创新发展” 的立法初衷。加之,要起草针对AI的严格规制立法,需要存在支撑立法的社会前提事实(立法事实),而AI可能带来的风险尚未充分显现。

也就是说,现阶段起草严格的规制法案在现实中面临困难。此外,也有人担忧现行法律对AI风险的应对尚不充分,AI制度研究会指出,应首先适用和执行现行法律以缓解民众担忧的同时,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存在不足(法律缺位,编辑部注:指缺少可适用于该类问题的相关法律),届时规制立法所需的立法事实才会明确。

AI法吸纳了AI制度研究会的讨论结果,首先采取了以适用和执行现行法规及指南等为中心的立法思路。此外,该法律并未设置处罚条款,作为法案提案方的日本政府在国会答辩中称,国家可采取的措施仅有调查、研讨应对方案、行政指导等,因此这部法律不属于规制类法律。AI应用企业被课以配合政府施策等的义务,但政府也在国会答辩中表示该义务仅属于努力义务。

如果仅靠AI法不足以应对问题,则未来有可能出台规制类法律

——能否详细说明日本AI相关立法的趋势?

在AI法案的国会审议中,有批评指出仅靠努力义务和配合义务是不够的。但如前所述,作为现实问题,针对尚未具体发生的“风险”,难以规定施加处罚的前提要件。相反,切实执行现行法律才是当务之急,通过这样做可以发现可能的 “法之欠缺”。

此外,AI法新设立的以首相为最高负责人、全体大臣为成员的 “人工智能战略本部”,也是一个推动现行法律对AI各类问题执行的机制。也就是说,针对AI引发的各类问题,以首相为首的 “人工智能战略本部” 可发挥统筹指挥的中枢作用。例如,一旦发现各省厅管辖范围内存在涉嫌违反现行法律的情况,本部能够督促对应省厅严格落实执法工作。

利用该法赋予国家的AI调查功能,可以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AI能力超越人类并可能对人类构成威胁的 “通用AI” “强AI” 或 “奇点” 的出现,从现在起就由政府掌握AI研发动向和进展,以备不时之需。

日本立法向来存在一种倾向:不愿在缺少充分立法依据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严苛的管制类法律。例如,《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在修订前最初并非规制法。但随着时代发展带来社会环境的改变,它被修订为规制法。AI法也采取了先作为规制法之前阶段的一种软性法规式制定法的形式。

然而,未来随着时代发展,AI技术及其应用不断发展并广泛普及,各类问题逐渐显现,当现行法规和指南的适用已明显不足时,有可能出台例如对应具体风险修订行业法这类形式的规制法律。

日本型AI治理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供图:平野教授)

平野晋中央大学国际信息学部教授,博士(综合政策)(中央大学)1984年中央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毕业。同年进入富士重工业公司(现SUBARU),1990年于康奈尔大学研究生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1995年起从事NTT集团法务工作,2000年起担任NTT DOCOMO法务室长。2004年起任中央大学综合政策学部教授,之后牵头创立国际信息学部,并于2019年出任该学部首任部长。

原文:泷山展代、摄影·后藤芽吹 / JST Science Portal 编辑部中文:JST客观日本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