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ODR的发展浩浩汤汤。迈入本世纪20年代,各个地区的实践已发展到运用AI技术参与调解的阶段。AI技术进场之后,一个看似朴素的问题也浮出了水面: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到底要什么?
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决定AI调解的正当性边界。而理解它的起点,不在法条里,在一局游戏里。
01
引子:游戏中的三个自己
那是一局普通的王者荣耀排位。
开局时,我的目标很明确:我想赢。这是最朴素的诉求——投入时间,获得胜利,像任何一个走进调解室的当事人,想要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游戏进行到中期,队友开始种种干扰与不配合,我的体验感一点点流失。然后一件奇怪的事发生了:我不想赢了。我希望输掉这局比赛——因为输掉它,是对队友不负责任态度的惩戒。赢,这个十分钟前还占据我全部注意力的目标,被我亲手放弃了。
对局继续。对手接连失误,赢面突然变大。我又变了:我想赢了。第三阶段。
事后回想,这三段心态暴露了一个心理学和法学共享的秘密:第二阶段里,我想要的其实不是"输",而是一个交代——有人为浪费我的时间与投入付出点什么。当"被认真对待"这个需求落空,结果的好坏对我失去了意义;而当赢面重新出现、过程重新值得投入,胜负的欲望又回来了。
所以,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过程的感受,先于且独立于其对结果的计算。
02
调解到底"要什么":程序利益的独立存在
法学通说把调解定义为"化解纠纷",于是调解的目标顺理成章地被理解为结果:达成协议、案结事了。但这个定义是危险的简化——它解释不了为什么大量调解失败,不是败在利益谈不拢,而是败在当事人觉得"我没被尊重"。
程序正义理论给出了更精确的答案。1978年,Thibaut和Walker在《程序理论》(A Theory of Procedure)中提出,当事人对程序公平的判断取决于两类控制的分配:过程控制(你能不能陈述你的主张)与结果控制(谁拥有最终决定权)。他们的结论直白而深刻:"当事人控制其主张陈述的自由,是'无论裁决结果如何都相信正义已实现'的最佳保障。"
Tyler及其合作者则将这个命题推得更远。他们发现,发言权(voice)的价值部分来自"被倾听"本身——一种表达价值、宣泄价值——而非仅仅因为它能影响结果;在对权威合法性的判断中,程序公平的影响甚至强于结果有利性与分配公平。Mashaw则从法哲学给出了规范根基:听审的意义独立于胜诉,程序的价值在于把人当作自主、平等的主体来对待。这就是著名的"尊严理论"。
当然,也有人泼冷水。Leventhal在1980年就警告:对公平的关切只是众多动机之一,而且往往比自利动机更弱。这提醒我们:程序性需求不是永远在线的常量,它需要被"在意"激活——就像我在游戏里,是队友的敷衍激活了"我要一个交代",而不是输赢本身。
进而,我们发现调解参与者要的不只是解决方案,还有"我的故事被听到了"。即程序性需求的核心不是"你要什么",而是"你被当成人对待"。
03
在AI调解中会被"当成人"吗
现在的AI调解系统能识别什么?情绪标签——愤怒、沮丧、焦虑;实体需求——赔偿金额、道歉方式、履行期限;对话意图分类——什么是诉求、什么又是抱怨。技术不可谓不发达。
但当我们回到那局游戏。AI能做什么?识别出"该玩家消极游戏",能识别出"对局的优劣"。但它识别不了的是什么?是我的愤怒从来不是因为队友送人头这个事件本身,而是因为"我的时间与投入被白白浪费,并且没有人为此向我道歉"。前者是可计算的标签,后者是程序性需求的变质形态——它要求一个规范性的事件真实发生,而不是一段安抚性的文本被生成。
这就是AI调解的根本困难:它把程序性需求压缩为可计算变量。你要求的不是"被道歉"这四个字,你要求的是"道歉了"这件事真实发生。AI能生成一句完美的"我很抱歉",但它无法让道歉作为一个程序事件成立——因为道歉的规范性意义恰恰在于:做错事的主体,承认了过错。没有主体,就没有道歉,只有道歉的模拟物。
当事人的叙事转化为结构化数据的过程可称为"voice的编码化",那么,"被倾听"变成了"被解析";表达的信息功能(事实与主张的传递)可以编码化,而表达的关系功能(被承认、被倾听、主体性确认)在编码后将会产生扭曲。Binns等人2018年的实验发现,向当事人提供"与相似个案比较"式的算法解释,反而激起强烈反感——论文标题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呐喊:"这正在把一个人还原成一个百分比。"当事人要的是个体化的"被看见",不是数据化的"被归类"。Lee和Baykal的实验则发现,算法中介在提升效率与一致性的同时,降低了参与感与公平感。
如果说这些还只是技术系统自带的"编码"冲动,那么中国的制度实践提供了一个更冷峻的注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的,应当填写"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有效联系电话以及接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注意"简要"这两个字——谁来判断什么算"简要"?当事人觉得三天三夜说不完的委屈,制度要求他压缩成一个字段。这个压缩的动作本身,就是叙事权力的转移:在进入程序之前,你的故事已经被要求按别人的格式组织。而这里没有标准,没有校验规则,没有救济途径。"简要"到什么程度算合规?平台说了算。这才是真正的裁量空白,比"编码"这个抽象指控锋利得多。
AI对于真实环境的内容压缩必然伴随取舍。Kleinberg等人2016年的公平不可能定理证明:校准、正类平衡、负类平衡三个公平条件无法同时满足,任何系统都必须做优先级取舍。Chouldechova用儿童保护热线的真实数据验证了这一点,而COMPAS案引发的轩然大波,正是这个定理在现实中的投影。类似的取舍在需求识别层面同样存在:系统为了效率和可操作性,天然偏向可量化的需求,边缘化不可量化的程序性需求。正如Binns所指出的,形式化的公平定义选择本身就是一种规范性选择——只不过这个选择,通常是系统替我们悄悄做的。
04
AI调解是在回应了你的需求,还是在操控你的情绪?
现在设想一个场景。AI识别出你的程序性需求受挫,于是调整回应策略:对你,它"情绪安抚";对另一方,它"强调理性方案"。调解成功了,你感到被理解了。
但请停一秒:这份"被理解",是真实的尊重,还是算法基于对你的需求分析而执行的"情绪管理"?
Sela的实验埋着一条关键线索:voice之所以有效,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相信自己的表达"被决策者充分考量"。如果AI只是逼真地模拟了"考量"的样子——共情的措辞、及时的回应、恰到好处的停顿——那么它满足的是这个前提,还是仅仅满足了这个前提的外观?这类风险可以概括为三个词,即谄媚操纵、情感计算、同意空洞化。
更深的困境在中立性。假如AI系统深度响应了你的程序性需求——它走向你、倾听你、安顿你——那么它在走向你的同时,是否已经远离了另一方?调解者的中立性,在算法可以"千人千面"地定制回应的条件下,还有传统意义上的中立可言吗?
还有那个最锋利的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的传统功能,是制衡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程序是弱者面对强者时的铠甲。但如果AI成了程序的设计者、执行者、评判者,它制衡谁?谁又来制衡它?Citron在2008年就观察到一个令人不安的细节:福利听证官面对自动化系统时,存在"假定计算机系统无误"的倾向。当程序变成代码,监督程序的人开始相信代码不会错——制衡的链条,就在这一环悄悄断掉了。
05
学术史的坐标:我们站在哪里
把镜头拉远,算法正义的学术史已经走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COMPAS案引发的公平定义之争:Barocas和Selbst证明,表面中立的算法可以复制并放大历史歧视。这一阶段的问题意识是"算法歧视"。
第二阶段,Citron提出技术性正当程序:自动化系统把规则制定和裁决合并为一段代码,绕过了通知、听证与司法审查。问题意识升级为"算法决策需要程序保障"。
第三阶段,社会建构批判:毛俊响等学者指出,算法歧视不是技术偶然,而是社会结构性不平等被"建构"进系统的结果。问题意识再度升级为"算法是结构的镜像"。
前三个阶段,我们都在问同一个问题:算法怎么判、判得公不公正。但AI调解的场景里,问题变了:AI不再是裁判者,而是调解者。它不再只是给出决定,它还要管理人的情绪、回应人的需求、协调人对过程的感受。那么,当AI从"决策者"变成"过程管理者",我们还需要什么样的正当性理论?
06
结语:被看见的方式
回到那局王者荣耀。我后来的愤怒,从来不是关于输赢,而是关于"被认真对待"——队友欠我一个承认,系统欠我一个交代。
调解室里的当事人,要的也从来不只是"解决纠纷"。他要的是:我的版本的故事,被听见、被理解、被回应。AI能听懂你的诉求, 但未必听得见你的浮沉。技术可以参数化你的目标,但无法参数化你的尊严。
所以这篇文章没有答案,只有一个问题,留给每一个正在把调解交给算法的我们:
当调解的过程本身也被算法接管——还有谁,看得见?
参考文献
[1] Thibaut, J., & Walker, L. (1978). A Theory of Procedure. California Law Review, 66, 541–566.
[2] Lind, E. A., & Tyler, T. R. (1988).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Plenum Press; Tyler, T. R. (1990).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Tyler, T. R., & Lind, E. A. (1992). A Relational Model of Authority in Groups.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25.
[3] Mashaw, J. L. (1981).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The Quest for a Dignitary Theory.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61, 885–932.
[4] Leventhal, G. S. (1980). What Should Be Done with Equity Theory. In Social Exchange Theory (pp. 27–55).
[5] Binns, R., et al. (2018). 'It's Reducing a Human Being to a Percentage': Perceptions of Justice in Algorithmic Decisions. Proceedings of CHI 2018.
[6] Lee, M. K., & Baykal, A. (2017). Algorithmic Mediation in Group Decisions: Fairness Perceptions of Algorithmically Mediated vs. Discussion-Based Social Division. Proceedings of CSCW 2017.
[7]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第8条。
[8] Kleinberg, J., Mullainathan, S., & Raghavan, M. (2016). Inherent Trade-Offs in the Fair Determination of Risk Scores. arXiv:1609.05807(会议版:Innovations in Theoretical Computer Science, 2017).
[9] Chouldechova, A. (2017). Fair Prediction with Disparate Impact: A Study of Bias in Recidivism Prediction Instruments. Big Data, 5(2);及其儿童保护热线筛查决策案例研究(Proceedings of FAT* 2018).
[10] Angwin, J., Larson, J., Mattu, S., & Kirchner, L. (2016). Machine Bias. ProPublica, May 23, 2016.
[11] Binns, R. (2018). Fairness in Machine Learning: Lessons from Political Philosophy. Proceedings of FAT* 2018.
[12] Sela, A. (2018). Can Computers Be Fair? How Automated and Human-Powered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ffect Procedural Justice i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33(1), 91–148.
[13] Citron, D. K. (2008). 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85, 1249–1313.
[14] Barocas, S., & Selbst, A. D. (2016). Big Data's Disparate Impact. California Law Review, 104, 671.
[15] 毛俊响、郭敏:《迈向算法正义:算法歧视的社会建构及其治理策略》,《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2卷第1期。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文字:潘科臻
审核:徐大闯
编辑:潘科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