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一、(一)...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可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范围并不包含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包含软件著作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表中,将著作权、软件等无形资产分别列示,可知在企业所得税中著作权和软件并不是一类无形资产,因此企业外购的用于研发的软件著作权摊销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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