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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案能否作为代表性成果?

教师教案能否作为代表性成果?

可以,但要分清“代表性成果”与“评审必交材料”,两者不能画等号。

在代表性成果这一端,国家层面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已提出,不把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可探索用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部分地方又作了明确细化:山东省2023年职称评聘改革意见直接将教案列入可参加评审的代表性成果范围,因此,对当地中小学教师来说,教案可以作为代表性成果选项

在必交材料这一端,教案可能只是用于考察教学情况和教学能力,比如苏州市2026年度中小学和中职教师职称评审通知要求,申报教师原则上提供任现职以来本学科一个完整学年的教案,但这一要求本身,只能说明教案是重要申报或考核材料,不能直接等同于代表性成果

实际判断要对应所在地、申报年度、学段和职称系列,查看评审通知是否明确写有“代表性成果”及其范围,高校、幼儿园等其他职称系列,也不能直接套用中小学教师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