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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法考真题每周一练(七十七)

【法考知识】法考真题每周一练(七十七)

真  题

关于盗窃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光华公司把一套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谎称产权证丢失,补办后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对房屋构成盗窃罪

B.快递员甲在受快递公司委托收取“货到付款”的货款时,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甲构成盗窃罪

C.乙来甲家中做客,喝醉酒后,甲、乙一起撬锁偷自行车。将自行车偷走后,事后发现该自行车是甲的,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D.甲在无人售货超市,以低价商品标签粘贴于高价商品标签之上,仅付款低价款,便拿走了高价商品。甲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

解析:A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财物”是他人(委托人)所有的财物,既可能是自然人所有的财物,也可能是单位所有的财物。

本案中,乙作为房屋的名义登记人,在事实上占有了不动产的产权,属于代为保管的光华公司的财物。由于侵占罪的特点便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只要某种占有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占有)。

不动产名义登记人事实上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所以应当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占有)。故,乙将单位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对该房屋成立侵占罪。因此A项错误

B甲作为快递公司的员工,在收取“货到付款”的货款时,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占的是单位让其代为保管的财产,成立职务侵占罪。因此B项错误

C首先,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因为乙事实上侵害了甲的法益(财产权),即使是甲的财产,也能成为乙的犯罪对象,故乙成立盗窃罪既遂。

其次,甲不构成盗窃罪既遂。甲主观上有与乙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与乙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构成盗窃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甲的盗窃对象应不包括自己本人的财产,故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既遂。

多数观点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中甲自己的自行车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罪的对象。当然,如果该案中,甲、乙为了盗窃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且四处物色并撬了多辆自行车,最终只撬开了甲的自行车后逃走,即使甲不对自己的盗窃自己自行车的行为负责,也需要对前期的充分准备行为以及撬其他自行车锁的行为负责,可能成立盗窃罪的预备或未遂。因此C项错误

D本案中,首先,虽然甲所在的超市为无人售货的超市,但是超市内的商品仍为有人占有。

其次,甲在无人售货超市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采取秘密调换商品条形码的方式调换商品,本身就是一种秘密窃取方式,可以认为甲秘密窃取了该财物,成立盗窃罪。

再者,刑法学界的多数观点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信用卡犯罪、人工智能犯罪除外),甲的行为也应成立盗窃罪。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