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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版)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版)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第三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形。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到期不获清偿时,债权人无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也无须先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买卖欠款、工程款结算等对债权保障要求较高的场景常用。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调整: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请选用一般保证版模版)
  • 最高额保证(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法律禁止)
  • 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非人的担保)

二、合同正文

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1.1 乙方与甲方已于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签订《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乙方向甲方 ____________(借款/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其他债务:____________),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元(小写:¥ ____________ 元)。(《民法典》第681条)

1.2 主债务履行期限:自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止。

1.3 主合同项下的利息(利率:______%)、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并属于被保证的债权范围。(《民法典》第691条)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 丙方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8条)

2.2 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方不得以甲方未先向乙方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抗辩。(《民法典》第688条)

2.3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以本条明确写明的"连带责任保证"为准,不因其他条款的表述而变更。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民法典》第691条)

3.2 各方对保证范围另有约定的,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______ 年(月)(建议填写2—3年)。

4.2 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第692条)

4.3 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3条)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请求与承担

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请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到期未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债务;

(2)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的情形;

(3)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甲方请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以书面通知(含快递、电子邮件、短信等可查证方式)送达本合同载明的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____ 日内,在保证范围内向甲方清偿。

5.3 甲方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94条)

5.4 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乙方追偿,享有甲方对乙方的权利,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民法典》第700条)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与债务转移

6.1 甲方与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减轻债务的,丙方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丙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

6.2 甲方与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自原主合同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民法典》第695条)

6.3 甲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允许乙方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丙方对未经同意转移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民法典》第697条)

第七条 债权转让

7.1 甲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丙方;未通知丙方的,该转让对丙方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696条)

7.2 甲方与丙方约定:□允许 / □禁止债权转让(勾选一项)。约定禁止转让而甲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丙方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6条)

第八条 保证人的抗辩与反担保

8.1 丙方可以主张乙方对甲方的抗辩;乙方放弃抗辩的,丙方仍有权向甲方主张抗辩。(《民法典》第701条)

8.2 乙方对甲方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丙方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702条)

8.3 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抵押 □质押 □保证 □其他:____________(如无反担保,填"无")。(《民法典》第689条)

第九条 共同保证

9.1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名单及信息见附件),各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份额为:____________;未约定保证份额的,甲方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9条)

9.2 保证人为一人的,本条不适用。

第十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10.1 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本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82条)

10.2 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乙方、丙方、甲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682条)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与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方式。一方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____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交邮后第 ____ 日视为送达;以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发出的,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 种方式解决(勾选一项):

(1)向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2 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争议的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且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 ____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 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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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乙方(债务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丙方(保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丙方配偶确认(建议签署):本人系丙方配偶,已知悉并确认丙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丙方配偶(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三、使用说明

  1. 保证方式必须写明:本合同第二条第2.1款已明确写为"连带责任保证"。切勿只写"担保""保证"等模糊表述——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债权人将丧失直接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
  2. 表述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25条,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为一般保证。起草保证条款时应避免混用"不能履行"表述。
  3. 主合同信息一致:第一条填写的主合同名称、编号、金额、履行期限,须与主合同完全一致;金额或期限填写不符的,可能引发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起算的争议。
  4. 保证期间约定建议:第四条建议填写2—3年。切勿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此类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
  5. 债权人及时行权并留痕: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民法典》第693条)。请求无须起诉,书面函件或可查证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均可,但务必留存送达证据;仅向债务人催收,不产生对保证人的行权效果。
  6. 审查保证人资格:签约前核查保证人是否为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上述主体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第683条)。保证人为公司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5条及公司章程,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留存决议文件备查。
  7. 保证人自我保护: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务人一违约,保证人即可能被直接追偿。保证人应在签约前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与主合同风险,并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689条)。
  8. 多保证人情形:两个以上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9条)。先被追偿的保证人实际承担更大风险,应事先权衡是否约定份额。
  9. 配偶签字的作用:配偶签字仅表明知悉,有助于减少纠纷;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能当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是否设置该栏,由各方自行决定。
  10. 签署与留存:本合同一式三份(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相应增加份数),各方签字捺印/盖章后各执一份;同时复印留存各方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以便日后主张权利。

四、风险提示

⚠️风险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施行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这与原担保法"推定连带"的规则相反。若合同未明确写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将无法直接起诉保证人,只能先向债务人求偿。签约时务必使用明确表述。
⚠️风险二|保证期间届满未请求即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3条);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第692条)。注意:请求的对象是保证人而非债务人,仅向债务人催收不能保留对保证人的权利;请求应以可举证方式作出并留存送达证据。
⚠️风险三|"担保直至还清为止"仅剩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远短于当事人预期,此类表述应避免。
⚠️风险四|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仅一般保证人享有(《民法典》第687条);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民法典》第688条)。债务人一旦违约,保证人财产可能被直接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亦不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及时行使追偿权并保留凭证(《民法典》第700条)。
⚠️风险五|主合同变更与债务转移导致脱保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相应部分免责(《民法典》第697条)。债权人如需变更主合同或同意债务转移,应同步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风险六|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696条),受让人无法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约定禁止转让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6条)。债权转让时应同步书面通知保证人并留存凭证。
⚠️风险七|保证人资格与公司担保决议瑕疵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第683条),主体不适格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未经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可能影响保证合同效力(《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5条)。债权人接受公司保证的,应审查并留存决议文件。
⚠️风险八|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无效后,债权人能否获赔取决于各方过错程度。签约前应审查主合同效力,特别是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约定与款项交付凭证。
⚠️风险九|保证人追偿权落空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700条),但债务人届时可能已丧失清偿能力,追偿权形同虚设。保证人应在提供担保前评估风险,并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第689条)。
⚠️风险十|实现债权的费用须有约定与凭证
保证范围中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民法典》第691条),主张时还须提供委托合同与票据等凭证。如对费用负担有明确预期,应在第三条中具体列明项目。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主合同效力争议、公司担保决议程序、多个保证人责任分担、反担保设置等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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