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说明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4日,我向贵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焦煤集团古汉山矿2007年度至2015年度的采矿权年检资料、对该矿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资料。
8月22日,我收到贵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告知书》。要求我书面说明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用途及必要性。
根据贵局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背景
本人原系焦作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曾任焦作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队长。2009 年 11 月,市局党组安排我到马村国土分局工作,任副局长。
2013 年 5 月,本人被马村区检察院拘留、逮捕,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本人始终认为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属于冤错案件。该案件系时任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与马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玉雄、反贪局长王志刚相互串通,刻意捏造事实对本人进行构陷。
本人与卢传宝产生矛盾、关系恶化的起因,源自古汉山矿涉嫌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处置工作。
二、古汉山矿涉嫌非法采矿案件处置经过
2011 年初,卢传宝告知本人,在采矿权年检工作中排查发现焦煤集团古汉山矿存在越界开采问题,其已安排执法队向市局汇报,并申请将该案件交由马村国土分局办理。
此后,原市局局长冯进城、副局长薛东来先后作出批示,同意将该案交由马村国土分局办理,要求从严查处。按照市局领导批示,卢传宝亲自带队赴矿山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古汉山矿采矿许可证由原国土资源部核发,许可开采标高为300 米至1000 米,但该矿山未向原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实际开采标高达到50 米至1000 米。该矿在50 米至300 米区间实施开采,属于超层越界非法采矿行为。经测量,该矿2010年度在标高外开采煤炭20.7万吨,价值13924.269万元。
查清违法事实后,马村国土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9242690 元,并按照违法所得 30% 处以罚款 41772807 元,罚没款合计 181015497 元。执法队依法向古汉山矿送达了《矿产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
但送达后不久,卢传宝召集分局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开会提出,矿山企业不愿接受上述行政处罚,愿意向分局提供经费支持;其已和矿山方面协商,由矿山连续三年每年向分局提供50 万元经费,以此了结该起违法案件,不再作出行政处罚,采矿权年检按合格予以上报。
本人当时分管国土执法监察工作,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同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且市局已明确批示要求从严查处,分局无权擅自免除行政处罚,遂在会上明确提出应当严格依法对矿山作出处罚。本人的意见未被卢传宝采纳,其当场直接安排各业务股室按照他的意见落实。
本人当时仅出于敬畏党纪国法、恪守岗位职责,没有附和、参与该违规处置行为,却因此招致卢传宝不满。其认为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损害其个人权威,自此将本人视作对立对象,对本人多方打压。后续便发生卢传宝与检察机关个别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项目等方式,将本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
三、本人对卢传宝的举报情况
自2015 年起,本人多次以实名方式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举报材料,举报卢传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焦煤集团古汉山矿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致使国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当年分局办理该非法采矿案件,本应当留存完整处罚卷宗。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向本人反馈核查情况时,表示未能找到该案相关卷宗;卢传宝等人亦否认相关事实,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印证本人反映的问题。
本人作为案件亲历者,清楚相关事实客观存在。即便卢传宝存在销毁案件卷宗的行为,但客观事实不会因此灭失,仍可通过其他书证材料予以佐证。为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追究卢传宝相关责任,本人申请公开古汉山矿采矿权年检相关资料。该类资料能够客观反映矿山各年度许可开采范围与实际开采情况,可以印证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事实。
四、申请调取20072015 年度采矿权年检资料的原因
2011 年分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古汉山矿 2010 年度的非法开采行为。根据本人掌握的情况,该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最早自 2007 年即已发生,故此申请资料起始年度为 2007 年;申请截止至 2015 年度,系因卢传宝于 2015 年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判处刑罚。
卢传宝可能会销毁处罚卷宗、篡改年检档案,但他很难篡改全部年度档案。采矿权年检资料具备前后延续、相互印证的特征,即便个别年度档案被篡改,结合前后多年度档案比对,仍能够甄别异常、还原客观事实,这也是本人申请调取多个连续年度年检资料的核心原因。
综上,本次申请获取古汉山矿采矿权年检资料、处罚相关材料,主要用于本人申诉维权,以及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卢传宝徇私舞弊问题。
恳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向本人提供我申请的相关档案复制件。
特此说明
说明人: 许卫国
日期:2026 年 8 月 22 日

情况说明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4日,我向贵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及供地文件。
2026 年 8 月 22 日,本人收到贵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要求,现就本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用途及必要性,作出如下书面说明:
本人原系焦作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曾任焦作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队长。2009 年 11 月,市局党组安排我到马村国土分局工作,任副局长。
2013 年 5 月,本人被马村区检察院拘留、逮捕,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本人始终认为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属于冤错案件。该案件系时任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与马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玉雄、反贪局长王志刚相互串通,刻意捏造事实对本人进行构陷。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卢传宝不仅个人出具虚假证言,还以单位名义向办案机关出具十余份不实证明材料,用以佐证两项关键事实:一是马村区南水北调安置小区(亦称作南水北调聩城寨安置小区)使用马村国土分局三项整治指标,并向分局缴纳138761 元耕地开垦费,以此证明马村国土分局具备收取耕地开垦费的主体资格;二是光大汽车服务公司同样使用马村国土分局三项整治指标,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但该笔费用并未上交分局,被认定为由本人与他人合伙贪污。
但客观事实为:马村国土分局不具备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法定权限,无权收取该项费用;所谓“南水北调聩城寨安置小区” 并不真实存在。2023 年,本人曾就此向贵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贵局答复:我局无南水北调聩城寨安置小区农转用、供地相关档案资料。
卢传宝到马村国土分局任职后,曾提及其与市南水北调办原主任段承欣私交密切,称段承欣为祝贺他到马村分局任职,会给马村分局点钱作为贺礼,但具体金额及资金名目本人并不知情。
本人作为当时分管用地业务的副局长,对所谓南水北调项目向马村国土分局缴纳耕地开垦费一事完全不知情。
为此,本人依据案件卷宗中卢传宝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反馈信息显示:马村区南水北调指挥部办公室曾向马村国土分局缴纳三笔征地管理费合计160 万元,缴纳一笔耕地开垦费 13.8761 万元,马村国土分局还授权市局代为收取耕地开垦费 1004 万元。
马村国土分局本身并无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法定资格,却授权上级单位代收该笔费用,该情形明显不合规。本人阅看了对应收费凭证,相关票据均为普通收款收据,并非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相关资金并未缴入财政耕地开垦费专用账户。据此本人推断,案涉南水北调相关耕地开垦费并未完成法定缴纳程序。
同时,本人通过公开网络渠道检索,未能查询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征地、供地正式批文。由此形成几点判断:一是国家已拨付南水北调工程对应的耕地占补平衡相关经费;二是该笔经费存在被卢传宝、段承欣等人员违规处置,未依规缴入财政专户的嫌疑;三是上述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供地手续的办理。
为核实印证上述判断,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查实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司法公正,本人提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另需说明:本次申请仅针对南水北调中线主河道主体工程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供地文件,不包含安置、绿化等附属配套项目,申请调取的档案材料数量有限。
综上,本人申请获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主体工程)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供地文件,主要用于本人刑事申诉维权,同时作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卢传宝等人涉嫌徇私舞弊犯罪问题的佐证材料。恳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本人提供申请信息对应的档案复制件。
特此说明
说明人: 许卫国
日期:2026 年 8 月 22 日

情况说明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4日,我向贵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7至2016年耕地开垦费收支情况的资料。
2026 年 8 月 22 日,本人收到贵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要求,现就本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用途及必要性,作出如下书面说明:
本人原系焦作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曾任焦作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队长。2009 年 11 月,市局党组安排我到马村国土分局工作,任副局长。
2013 年 5 月,本人被马村区检察院拘留、逮捕,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件系时任马村国土分局局长卢传宝,与马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玉雄、反贪局长王志刚相互串通,捏造事实对本人进行构陷的错案。
在我的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我伙同张建强、王春生贪污了焦作市光大汽车服务公司交给国土部门的耕地开垦费。
卢传宝置马村国土分局没有收取耕地开垦费资格不能收取耕地开垦费、马村国土分局没有收取增减挂钩项目耕地开垦费的事实、省厅文件明确规定增减挂钩项目不收耕地开垦费、富源土地整理中心收取的是“补充耕地工程款”等客观事实,出具了马村国土分局有收费资格也收取过耕地开垦费、光大汽车服务公司应当向马村国土分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一般是交到富源土地整理中心等不实证明,这些虚假的证明被法院采信,成为认定我贪污罪的核心证据。
其后,在相关调查中,查实卢传宝曾将巨额南水北调工程款以耕地开垦费的名义授权市局代收。
耕地开垦费收支情况,是我案件里主要应认定的事实。因马村国土分局(卢传宝)曾授权市局代收“耕地开垦费”,为揭穿卢传宝的谎言,本人申请公开2007至2016年耕地开垦费收支情况的资料,主要用于本人刑事申诉维权,同时作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卢传宝等人涉嫌徇私舞弊犯罪问题的佐证材料。
据我所知,我市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大多是用地单位委托富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盛通地产公司等开发补充的。2007至2016年度,市局并没有收取过几笔耕地开垦费,所需资料并不多。
恳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本人提供申请信息对应的档案复制件。
特此说明
说明人: 许卫国
日期:2026 年 8 月 22 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