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建企收虚开模板票被罚14万
建筑公司老板和财务负责人要注意:工程真实、材料也确实拉到工地,但只要发票不是实际销售方开的,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接受虚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刚落的一纸罚单,把这个风险说得非常清楚。
一、案件还原:工程真实,票却开错了
2026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稽二罚﹝2026﹞60号),处罚对象是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分公司。
事情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该分公司在XX二期项目中,把模板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包工头郭某。模板由郭某联系购买并全部运往项目所在地,分公司累计向郭某手下员工贾某个人卡转账工程款479万元,贾某又向郭某转账170万元。
由于项目支出了较多劳务费却拿不到劳务费发票,郭某在结算工程款时联系了沭阳县某林木业制品厂,开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木制品模板,不含税金额2,044,300.9元,税额265,759.1元,价税合计2,310,060元。这22份发票全部被分公司认证抵扣,对应成本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026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向连云港方面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
二、稽查定性:接受虚开加偷税,两项责任叠加
税务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工程项目真实存在、模板也确实用于施工,但开票方沭阳县某林木业制品厂并非模板的实际销售方。分公司在明知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不符的情况下,仍将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并在税前扣除成本,已构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该行为被认定为偷税。处理决定要求: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265,75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按适用税率7%补缴18,603.14元。
处罚方面,鉴于企业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查中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按少缴税款的0.5倍处以罚款:增值税罚款132,879.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301.57元,罚款合计142,181.12元。滞纳金另计。
三、给建筑企业的三点警示
第一,工程真实不等于发票合规。很多建筑老板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活干了、材料到了、钱也付了,发票谁来开无所谓。这个案子明确说明:只要开票主体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就属于虚开发票。进项税额必须转出,成本也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资金回流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本案中企业公账支付给贾某个人卡,再由个人账户向郭某转账,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合同流并不完全对应。税务机关对上下游资金账户进行穿透追踪后,企业对资金回流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这是最终被认定为偷税的重要依据。建筑企业付款应尽量公对公,确需支付给个人的,必须留存完整的代付协议、工人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
第三,无法换票不能免责。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60日内换开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发票。企业以工程时间久远、劳务人员难以联系为由说明无法换开,未被采纳。这说明事后补救的空间非常有限,发票合规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就解决。
四、回去怎么改:三条自查建议
第一,马上排查2023年以来取得的木业、建材、劳务类进项发票。重点核对开票方、合同方、收款方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做进项税额转出,争取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第二,清理包工头和项目经理个人账户收款。工程款、材料款原则上走公对公账户;对个人卡支付的部分,补齐委托付款协议、身份证明、资金最终去向证明等资料,避免形成资金回流闭环。
第三,建立发票审核SOP。财务在认证抵扣前,必须先核对合同、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与发票四流一致;对包工头提供的所谓代开票、第三方票一律退回,要求从实际交易对象取得合规发票。
这个案子罚了14万多,金额不算最大,但典型性很强:它告诉所有建筑企业,金税四期下税务机关已经不只看发票真伪,而是穿透核查业务实质、资金流向和合同链条。老板和财务如果还抱着老经验,风险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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