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会案例:说明发行人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寄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行人存在寄售模式,由发行人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取得客户对账 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申报材料中未具体说明寄售模式的具体情况。寄售模式下与客户关于运输、仓储等费用分担、风险承担的约定,发行人寄售模式的销售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结合发行人寄售模式的对账周期、客户对账单的具体形式、双方关于对账数量差异的处理方式、寄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说明发行人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1、寄售模式下与客户关于运输、仓储等费用分担、风险承担的约定对于部分直销客户,因其采购和库存管理要求,发行人采用寄售模式,具体流程为:发行人在收到客户发货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仓库指定存放区域;货物入库前,双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包装等进行查验,确认货物数量、规格、型号无误、外观无破损;货物入库后,客户按照实际需求领用货物,发行人以取得客户确认的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寄售模式下:①运费方面,通常由发行人承担运费;②仓储费方面,通过第三方物流仓库存放的,仓储费一般由发行人承担,通过客户自有仓库存放的,仓储费部分客户自行承担,部分客户会额外向发行人收取仓储费用;③风险承担方面,一般寄售商品在客户实际使用前,其所有权归属于发行人,在客户实际领用后,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对于存放于客户自有仓库的寄售商品,通常由客户承担保管义务,个别客户例外;对于存放于第三方物流仓库的寄售商品,通常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保管义务。发行人与主要寄售客户就费用分担、风险承担具体约定情况如下: | | | |
| | | 1、所有权:客户领用出库前归属于发行人,客户领用出库后按实际领用量归属于客户2、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存放于客户自 有仓库的寄售商品,台达集团、富士康、立讯精密约定由其承担保管义务, 全汉集团约定由发行人承担保管义务;存放于第三方物流仓库的寄售商品,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保管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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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寄售模式的销售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寄售模式销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经检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德邦科技、唯特偶、江化微亦存在寄售模式,但未具体披露报告期内寄售模式的销售占比情况。根据德邦科技上市问询回复披露,其2019-2021年寄售模式的销售占比分别为1.45%、6.19%、9.88%,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差异。3、发行人寄售模式的对账周期、客户对账单的具体形式、双方关于对账数量差异的处理方式注:部分同一集团内不同主体因采购的产品类别、交易条件、内部制度等存在差异,导致存 在不同的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形式。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约定,采用两周、月度等对账周期,双方定期按照固定对账周期和对账时点,对销售产品数量、型号、单价等进行核对,如出现对账差异,双方通过核对进销存明细等方式共同查明差异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并协商一致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实际发生对账差异的情况较少。发行人制定了寄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寄售相关接单、发货、管理、对账等业务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有章可循。具体如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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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按时负责寄售仓库日常管理,主要 包括定期对寄售仓进行盘点、对账、通过 系统实时查询寄售仓库存情况等 | |
| | 定期按时与客户对账、确认客户领用数量/价格、形成结算单据、开票入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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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客户约定固定对账时间,核对领用情况、结算价格,形成结算单据 | |
| 销售部定期与客户核对寄售存货明细清单,及时处理差异 | |
| 账务部不定期在客户查询系统查看结存情况,就已领用部分及时对账确认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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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通常由客户承担(如台达集团、富士康、立讯精密等),部分由发行人承担(如全汉集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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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建立覆盖销售审批、生产入库、发货运输、寄售管理、对账结算全流程的寄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寄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部门职责清晰,控制节点明确;通过送货签收、定期对账、系统监控等多重控制,保证寄售仓库存货数量准确性;寄售仓库管理严格,未发生存货毁损灭失情形,不存在与寄售产品相关的纠纷。综上,发行人已建立寄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对寄售业务和存货实施有效管控。5、说明发行人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寄售仓库后,在客户实际领用前,不确认收入,仍作为发出商品核算。客户根据生产需求实际领用产品后,发行人与客户每月定期对账,对领用数量、型号、结算价格等核对一致后形成结算单据,发行人以取得客户确认的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确保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因发行人与客户每月对账,期末时点未完成对账的销售通常可以在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账,可以确保截止期末时点存货核算与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有效避免收入跨期风险,因此发行人寄售模式下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针对寄售收入,中介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①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走访主要寄售客户,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性并测试运行有效性;②查阅销售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据、收入确认凭证等原始单据;③实施收入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④对主要寄售客户进行函证;⑤对期末寄售存货进行实地监盘等。经核查,发行人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准确。综上,发行人寄售模式下根据取得客户确认的对账单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准确,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课代表认为,监管要求发行人从费用分担与风险承担的商业实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横向对比、对账周期及对账单形式与差异处理机制的操作细节、以及寄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性等多维度,全面论证寄售模式下以客户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而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寄售模式调节收入确认时点、人为跨期确认收入的风险,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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