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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发布(附全文)

《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发布(附全文)

    近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数智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牵头,在人工智能与新质人才培养研讨会上正式发布了《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据了解,《指南》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依托数智教育管理工作委员会牵头,联合多学科、多类型高校代表及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法学等领域专家组建课题组研制。研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政策梳理与制度比较研究,覆盖330家研究生培养单位、1678名相关人员;经多轮专家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后形成正式文本。

在适用范围上,《指南》定义人工智能工具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能够对文本、图像、音频、视频、代码或其他数据进行生成、改写、分析或辅助决策的智能化软件、平台或服务,适用于研究生在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过程中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

在使用原则上,《指南》提出诚信使用、科学使用、安全使用三项基本原则,强调既要鼓励探索人工智能的创新性应用,又要防止不当使用和过度依赖,切实守住学术诚信、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底线。涉密与敏感内容,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处理。

在责任划分上,《指南》突出“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内容承担最终责任,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合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指导和审查。核心论点和创新贡献,必须由学位申请人自主提出并完成,这是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基础要求。

在过程管理上,《指南》提出,学位申请人可在选题与研究设计、文献综述或现状分析、论文或成果报告撰写、作品创制、答辩展示等关键环节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但相关内容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与论证。同时,《指南》要求在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报告中主动出具“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对工具名称、版本号、官方网址、使用用途、具体环节、参数设置、验证过程等进行全面、如实披露,并在答辩、成果鉴定等环节原则上设置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质询程序,强化过程可追溯和结果可核验。

在制度建设上,《指南》明确,各学位授予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施办法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细则,构建全过程育人指导、全系统规范保障、全流程监督管理的治理体系,并根据文本、代码、音视频、图片等不同成果形态,细化差异化的使用要求和评价规则。对不当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置。

为积极推动数智赋能研究生教育的技术革新,经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信息管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数智教育管理委员会”,并于“2025研究生数智教育大会”上揭牌,秘书处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智教育管理委员会以需求牵引、数智赋能、协同开放为工作方向,服务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全面落实“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聚焦研究生数字教育新形态,汇聚数字化教育资源,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数字化变革,打造数智教育发展共同体。

(素材来源:新华网)

为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健全相关应用规范与伦理准则,推动人工智能安全、公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的责任意识与行为自觉,2026514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受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司委托,发布《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为高校规范AI工具使用、坚守学术诚信、严把学位授予质量关提供了权威遵循,现予以转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导师及研究生开展专题学习,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扎实做好日常教育引导、过程审核把关及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将AI工具诚信使用、科学使用、安全使用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持续筑牢学术诚信底线,维护学校优良学风,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委托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制 2026年5月14日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人工智能工具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形成过程中规范使用,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有效预防学术不端,加强学术诚信治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行为,其中“人工智能工具”是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能够对文本、图像、音频、视频、代码或其他数据进行生成、改写、分析或辅助决策的智能化软件、平台或服务。

第三条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相关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需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诚信使用。坚持正确价值方向,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遵循透明、责任、公平等伦理价值理念,尊重社会公德,准确体现贡献主体,支持对生成内容的事实进行检查、核实、验证。

2.坚持科学使用。鼓励并支持探索人工智能在形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的创新性应用,持续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避免不当使用和滥用,防范因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导致独立思考与自主学习能力弱化等情况。

3.坚持安全使用。注重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处理涉密与敏感内容。严格遵循使用场景的合规要求,谨防隐私数据及重要数据通过人工智能工具泄露,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是使用人工智能主体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工具的优劣性,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所有内容承担最终责任。指导教师应指导学位申请人规范、合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明确提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具体要求,对学位申请人合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负有指导与审查责任。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选题和研究设计、文献综述或现状分析、论文或成果报告撰写、作品创制、论文答辩或成果鉴定展示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形成过程的关键环节中,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获取信息、整理资料、启发思路、处理数据和专业表达等。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的工作须经使用者严格审查与论证,确保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内容符合学术规范和研究意图。

第六条  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的核心论点和创新贡献须由学位申请人提出并完成。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实施或掩盖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研究,应在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报告中主动出具“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须进行全面、如实地承诺、披露和标注,原则上包括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名称、版本号、官方网址、具体用途、具体环节、参数设置、验证过程等信息。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实践成果答辩或有关的展示与鉴定等环节原则上应设置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质询程序,学位申请人应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可追溯或可验证依据。在各环节的答辩过程中,学位申请人须独立完成陈述和问答,体现真实的学术水平或专业能力。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细则,构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全过程育人指导、全系统规范保障、全流程监督管理”治理体系。

第十条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研究,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实行差异化指导和管理。不同学科、专业可结合自身研究范式与成果形态(文本、代码、音视频、图片等),细化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要求和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不当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存在科研失信、涉密信息泄露等违反国家关于人工智能应用基本规范和学位授予单位具体细则要求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应视情节轻重作出教育警示、过程管控、学术惩戒、资格撤销、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指南根据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制定,将随人工智能技术进展及教育教学活动情况适时修订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