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不存在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三撤之诉应当适用再审优先的规定,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而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如何审理则应当分情形讨论,如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则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而如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则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记忆提示:
三撤并入再审时,如走一审一并审;
如走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重审。
2、公益诉讼允许调解、和解,根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公益诉讼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公告,公告期满,法院审查,认为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结案。故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唯一结案方式就是公告后认为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出具调解书结案,而不允许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故本案公益组织与大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的,法院不应当准许。
记忆提示:
公益诉讼可调和,但是不能调完撤;
调和协议应公告,期满调解书才到
3、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谁提出了上诉,谁是上诉人。原告、被告都提出了上诉,那都是上诉人,此时没有被上诉人。如果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按照上诉请求改判,结果对谁不利,则谁就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记忆提示:谁提上诉是上诉,对谁不利被上诉。
4、二审适用独任制应当满足四个条件:①中院+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④双方当事人同意。
记忆提示:
二审独任四条件,清楚明确双方愿;
一审简易不服裁, 中院才可独任来。
5、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记忆提示:
诉公司决议无效,列公司作为被告;
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同诉列原告。
6、直接送达可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判决不离婚),都不能将文书交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案件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记忆提示:离婚诉讼送文书,同住当事人莫收
7、关于举证期限问题,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故本案乙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为当事人指定15天举证期限的做法正确。
记忆提示:
举证期限看法院,一审普通十五天,二审新证十天起。
8、发回重审后是否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我们反复给大家总结过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等问题。在一审中主要考虑法院审理案件的便捷性,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在二审中要考虑两审终审制度,对二审中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诉二审法院不能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记忆提示:
发回重审变诉求,一审辩论终结前;
二审变诉只能调,调解不成另起诉;
如若双方同意办,二审也可审理判。
9、基于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此只能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忆提示:一审遗漏的诉请,二审可调不能判
10、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但法律效果并不相同。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处分上诉权,表示其服从一审判决,故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起诉权,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故二审法院裁定撤回起诉时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即案件视为没有起诉,但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提示:
二审撤起诉,一审一并撤,等于没起诉;
二审撤上诉,服从一审判,裁定日生效
1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哪怕二审法院发现了新事实,发现了一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但上诉人没有就此提出上诉),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范围,即原则上二审以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为限,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以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例外情况是一审判决如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审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纠正,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
记忆提示:上诉请求没有提,发现问题也不理,除非判决违法益
12、再审的管辖。首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都是公民,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即乙市中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即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其次,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中赵某和钱某分别向乙市中院和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应当由赵某、钱某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原审法院(即乙市中院)受理。
记忆提示:
申请再审上级院,人多公民可原审;
同时原审或上级,协商不成原审理。
13、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下列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种情形当事人往往是在裁判生效之后才发现)。
记忆提示:再审期限六个月,新证伪证贪污撤
14、首先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后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重审依然属于再审程序,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允许反诉;但存在如下四种情形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1)原审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继续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记忆提示:
再审不超原审限,发回重审四例外;
变更诉讼提反诉,未传加人灭失物,提出反诉难另诉
15、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问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管辖,对小额诉讼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2)理由成立,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3)再审判决能否上诉问题,一定要依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情形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作判决不再适用一审终审规定,可以上诉。
记忆提示:
小诉再审原法院,双方合议庭上见;
续用小诉一审终,不用小诉可上诉。
16、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记忆提示:
遗产管理看遗嘱,若无遗嘱继承选;
继承不选共同担,无人均弃民政继。
17、关于特别程序所作判决、裁定的救济。
首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对其判决、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次,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记忆提示:特别程序的救济,向本法院提异议
18、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
如果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特别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法院另行指定代管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记忆提示:代管自己提变更,特别程序来审理
19、即使原来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发回重审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故发回重审的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
记忆提示:要想重审或再审行,必须另组合议庭
20、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实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然,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物权不存在纠纷,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担保物权存在纠纷,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则需要解决担保物权纠纷,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由于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此时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而应当申请仲裁解决担保物权纠纷。
记忆提示:仲裁排诉不排担,遇纷驳回转仲裁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