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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类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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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意见书

(2026)某矫调评字第98号

某省女子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并按照司法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程序要求,我单位于2026年5月对罪犯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我单位依法组成调查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二人),采取普通评估程序,对照《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分表Ⅲ》(普通评估程序用,适用对象:拟提请假释的罪犯),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证明材料等方式,围绕孙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孙某某,女,某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000000000000000,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居住地:河南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年2月9日,孙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在河南省某女子监狱服刑。

二、调查过程及方法。本次调查评估适用普通评估程序。调查评估小组由某县社区矫正局两名工作人员组成。2025年5月,调查人员赴某县某镇某村实地走访,对孙某某家庭成员、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邻居等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孙某某的居住情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前表现、悔罪态度、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了逐项核查。调查中收集的书面材料已经提供单位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调查评估情况。

(一)居所情况。孙某某在某县某镇某村有自建房(本人或家庭成员自有房屋),犯罪前孙某某和其家属共同在此处居住生活。目前因孙某某家属长年在外务工,家中无明显居住痕迹,经实地走访核实,该住所虽系自有房屋,但当前居住条件较为薄弱,长期无人居住,生活设施维护状况不明,假释后能否立即稳定居住存在不确定性。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居所情况”指标(满分12分):孙某某系本人或家庭成员自有房屋,但近期无人居住、生活痕迹不明显,居住稳定性存在疑问,综合判定计8分(暂住借住或其他形式住房标准)。

(二)家庭和社会关系。

1.家庭成员情况。孙某某家庭成员:配偶刘某某,57岁,北京市务工;长子刘某,38岁,目前在某阳市经营饭店,并在某阳市居住生活。孙某某与其家庭成员相处关系和睦,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假释后不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配偶在北京务工、儿子在某阳市居住生活)。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家庭情况”指标(满分16分):假释后不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计0分;与家庭成员关系平淡(长期分离),计2分;无家庭成员且独自居住,计2分;家庭成员不配合调查(家属长期在外,无法有效对接),计0分。本项合计4分。

2.家庭监管条件。孙某某长子刘某作为保证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孙某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但刘某长期在某阳市居住生活,在某县不具备实际监管条件。配偶刘某某长期在北京务工,亦无法承担日常监管职责。家庭成员均不在本地,无法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合力。

【分值认定】具有监管能力但监管意愿不强(张某在外地,虽有意愿但实际监管能力不足),计4分(满分6分)。

3.经济状况。孙某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家属长期在外务工,家庭能提供一定经济支持。经核查,未发现孙某某个人或家庭存在未偿还债务。【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经济状况”指标(满分11分):家庭能提供经济支持计6分;无债务计5分,本项合计11分。

家庭和社会关系小计:4+4+11=19分(满分27分)。

(三)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系故意犯罪。经走访调查及互联网查询,该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被害人家属与孙某某及其家属同在一个村居住,且为前后邻居,可能会对所在村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指标(满分12分):故意犯罪计0分;在居住社区及互联网上均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计0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被害人死亡外)计2分;造成家庭关系破裂(家庭离散)计0分。本项合计2分。

(四)村委会意见及被害人意见。根据调查笔录,村委会及邻居认为孙某某本次犯罪对社会危险性不高,对所居住社区有一定影响。由于孙某某案中的被害人家属与孙某某及其家属同在一个村居住,且为前后邻居,可能会对所在村产生不良影响。村委会表示愿意接纳,但被害人家属同村居住的特殊情况需予以重点关注。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指标(满分16分):村(居)民委员会愿意接纳计8分;有被害人且未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同村居住,谅解情况不明)计0分。本项合计8分。

(五)拟禁止的事项。经核查,孙某某所犯罪行不涉及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无拟禁止事项。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拟禁止的事项”指标(满分6分):没有拟禁止事项,计6分。

(六)犯罪前一贯表现。孙某某接受过义务教育;认知能力正常,性格外向,无精神类疾病。经某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出具证明,除本案外,未发现孙某某其他犯罪记录。经核查,未发现孙某某有附条件不起诉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犯罪前一贯表现”指标(满分11分):◆无行政拘留记录,计4分;◆无附条件不起诉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计3分;◆无犯罪记录(除本案外),计7分。三项合计14分,已超出指标满分11分,按满分计。本项最终计11分。(注:评分表Ⅲ“犯罪前一贯表现”指标中,行政拘留记录、附条件不起诉或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记录三项合计理论最高分为14分。经逐项核实,孙某某三项记录均为无,符合满分标准,按该指标满分11分计分。)

(七)个人状况。孙某某接受过义务教育,目前在河南省某女子监狱服刑,假释后需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经走访调查,无吸毒、暴力史等情况反馈,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情况反馈。考虑到其年龄(53岁)及长期服刑经历,重新融入社会能力有待观察,但其子女在外地已有一定事业基础(长子经营小卖部),回归后可在子女帮助下逐步融入社会。

【分值认定】根据评分表Ⅲ“个人状况”指标(满分16分):有工作能力且有就业意愿或规划(依托子女协助)计10分;无吸毒、暴力史等情况反馈计4分;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计2分。本项合计16分。

(八)扣分项核查。经逐项核查:扣分项合计:-5分。

四、量化评分汇总。

依照司法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附件1-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分表Ⅲ》(普通评估程序用,适用对象:拟提请假释的罪犯),逐项评分汇总得分如下:65分。

五、综合评估意见。

经我单位集体评议:

(一)量化评估结论。依照司法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评分表Ⅲ,孙某某综合得分为65分(满分100分)。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规定,“评估分数<80分的,可以提出不适宜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二)社会危险性方面。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系重罪,社会影响较大。被害人家属与孙某某及其家属同在一个村居住,且为前后邻居,客观上存在引发矛盾冲突的潜在风险,可能对所在村产生不良影响。

(三)监管条件方面。孙某某家属长年在外务工(配偶在北京、儿子在某阳市),家中无明显居住痕迹,日常监管缺乏有效支撑。其长子虽愿意作为保证人配合监管,但长期不在本地,无法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合力,不具备某县接受社区矫正的实质性监管条件。

(四)法律适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假释适用条件之一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孙某某所犯罪行社会影响重大,且被害人家属同村居住的特殊情况尚未化解,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潜在风险难以有效管控。

综上,依据司法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集体评议,孙某某不适宜适用社区矫正。

某县社区矫正局

2026年某月某日

注:1.本调查评估意见仅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他用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调查评估意见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3.本调查评估意见抄送某县人民检察院;

4.某县社区矫正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