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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书籍推荐 民法总则研究 第四版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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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① ,它肇始于德国 18 世纪普通法对
6 世纪优士丁尼编撰的 《学说汇纂》的体系整理。事实上,早在 18 世纪,德国注释法学家在对 《学说汇纂》进行系统整理的基础上,就已经提出了总则的理论构想。 1807 年,德国学者海瑟 (GeorgArnoldHeise )第一次在其所出版的 《用以讲授学说汇纂课程的普通民法体系大纲》(GrundrisseinesSystemsdesGe-meinenZivilrechtszumBehufvonPandekten )中采用民法总则体例。这一创新为后世民法教科书所模仿。
②在 19 世纪,其已经作为民法教科书的经典体例而存
在。第一次采用该体例的立法是 1863 年的 《萨克森王国民法典》,其第一编即为“总则”
① 。最终完成总则体系构建的是德国学者萨维尼,他从法律关系的共同因素出发,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抽象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民法总则的体系。
②
该学说为 《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形成了总则、物权、
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制结构,并对后世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