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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和监察官法要点梳理
(讲义+笔记)
主讲教师:徐培耘
授课时间:2022.08.01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监察法和监察官法要点梳理(讲义)
一、监察法
(一)概述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
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
员会负责。
(三)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
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四)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
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留置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
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
留置措施。
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
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4.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
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
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5.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
2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二、监察官法
(一)不得担任监察官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
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3.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察官的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监察官的回避
1.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2)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3)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4)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2.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地域回避。
3.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
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34.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
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
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5.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
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
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四)监察官的考核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
考核相结合。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
可以申请复核。
4监察法和监察官法要点梳理(笔记)
【注意】监察法和监察官法两部法律是近期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常识部分和
法律部分经常考查。
一、监察法
(一)概述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
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析】
1.监察委员国家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时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2.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区别: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不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而是党的机关,纪委只能对党员进行相应的纪律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和
政府是平行的,由人大产生,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
(3)比如张三是大学的党委书记兼校长,由于他是党委书记,是党员,纪
委可以对他进行管理,由于他也是大学校长,所以监委也可以对他监察。比如李
四是医院的院长,但不是党员,纪委不可以对非党员进行管理,但是他是医院院
长,也是公职人员,受监委监察。
3.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现在叫做监察全覆盖,
但凡有公权力,行使公权力,都要受到监察委员会的监察。
(二)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
员会负责。
【解析】
1.国家监察委是最高的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有国省市县四级,包含着主任,
副主任以及委员等领导。
(1)考点: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监察委主任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他的任命。也就是说对监察委员会这个机关,他的一把手
叫做主任,一把手要经过全国人大来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只有一把手主任由人大
来选举产生,其他的副主任的委员等其他人选都是主任提请,人常来决定产生。
(2)注意:一把手由人大,其他人选由人常产生。
2.任期: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因为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
所以任期是五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监察委员会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监察委,上级
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的工作,要上行下效,有力并行。国家监察委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大产生,那当
然要对全国人大负责。那全国人大闭会,国家监察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1)考点:双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负责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对地方监察委双负责。比如说县监察委,县监察委第
一个对本级的人大和人常负责,对县人大人常负责,因为监察委人大产生,对人
大负责,人大闭会,监察委要对人常负责;第二个负责对上一级监察委,对市监
察委负责。
(2)判断: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家监察委
员会负责(错误),原因:县监察委不对国家监察委负责,县监察委对市监察委
负责,市监察委对省监察委负责,省监察委才对国家监察委负责,需要一级一级
来。比如市监委,不仅对同级人大人常即市人大人常负责,还要对省监委负责,
这是双负责。
6(三)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
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解析】
1.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要受到监察。
2.公务员: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有公权力,所以要受到监察。
3.从事公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张三受财政局的委托去进行税务稽查,是在从事公务,注
意不看有没有编制,要看实质,只要实质上行使国家公权力,那么都要受到监察。
4.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管理”具有公权力,比如国有企业的部门
负责人、领导是管理人员,但是国有企业普通员工不受到监察,比如甲是中石化
的员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是管理人员,没有公权力,不受到监察。
5.公办: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肯定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比如:公办大学的校长、招生办主任
都有公权力吧,都要受到监察,但是大学的普通老师不受监察,但是如果甲既是
大学的副校长,又是教授,要接受监察。
5、从事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比如村委主任、副
主任等有管理人员,实际生活中村委会经常受乡政府的委托去拆迁、去征地,拆
迁征地有很多钱,假如这个村主任把这项钱款贪污了,那当然要受到监察。
77.注意:所有公权力人员都要受到监察,看的是实质有没有行使公权力,不
要看形式上有没有编制。
(四)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
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解析】
1.监察委员会共三大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2.监督:监督就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时刻刻有一双来自于监察委
员会的眼睛,监督公职人员,假如监察委员会发现公职人员有问题,就可以对他
展开调查,就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调查:贪污贿赂,乱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等,这些
都是描述性的词汇来描述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情形,展开监督调查。
3.处置: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决定,我国有三大处分:
①党内处分。党内处分是对党员作出的,比如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等等就是党内处分,党内处分一般是由纪律检查机关作
出,如果不是党员,那就没有党内处分。
②行政处分。对公务员的处分都叫做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一般是由本单位作出。比如张三是教育局的公务员,
张三经常迟到旷工,教育局就是他的本单位,就可以作出行政处分,比如记大过
等等。
③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对公职人员作出的,公职人员的范围比公务员大很
8多,可能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说公办的教育、医疗等等单位中从事管理
的人员都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④注意:第一个是对象,第二个是做出单位要分清楚。
4.问责:比如某某地方疫情防控不利,那监察委员会立马出来对那些防控不
力的官员进行问责。
5.真题考过: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给检察院去审查起诉。
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工作由监察委员会来进行,假如经过调查发现
该公职人员真的犯罪,监察委员会不能起诉审判,因为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
如果真的涉及到犯罪,还是要走司法程序的,由监察委员会把这个调查结果送给
检察院去提起诉讼,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然后送给法院去审判。
(五)留置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
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
留置措施。
【解析】
1.留置:监察委员会通过留置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有一个词叫做双规,
双规指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目前已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留置。
2.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话,
监察委员会掌握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可以把他留置在特定场所,现在一般监察委员会里面有一个专门的留置房间,在
留置室进行留置。
3.具体的四种留置情形:
9(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的。
(5)这四种情形概括起来就是要么复杂,要么妨碍调查,正常情况下都是
调查的公职人员,那一般情况不留置,但是如果案情复杂或者该被调查公职人员
搞事情妨碍调查就关起来进行留置。
4.行贿受贿一起查:真题考过对涉嫌行贿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
察委员会可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在记忆时可以叫做行贿受贿一起查。监
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行贿和受贿的主体是不一样的,行贿
往往是老百姓,而受贿往往是公职人员。比如张三是个私企小老板,为了办业务
向官员进行行贿,此时监察委员会可以对这个官员进行留置,进行调查,对私企
老板也可以调查留置,体现的就是这里的行贿受贿一起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不行贿,就没有受贿。如果行贿,是会对行受双方一起查。
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
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3.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4.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
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
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5.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
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解析】
1.留置的措施:调查完被采取留置措施,应该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
究决定。
102.判断:如果采取留置经过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主任批准即可(错误),原
因:留置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强制措施,必须要经过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3.留置的批准和报备程序: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才可以留置措施的,应
该经过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该报国家监察机
关备案,监察机关四级分别是国省市县,如果是县监察委要留置的话,要经过市
监察委员会的批准,如果是市监察委要留置的话,要经过省监察委的批准,设区
就是地级市,也就是说市县两级监察委的留置的话要经过上面的批准。省级监察
委地位就比较高,如果要留置的话,只需要向国家监察委备案就可以,因为省级
的监察委地位高,只报备案就可以。如果国家监察委要留置,什么都不用,因为
国家监察委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了,不需要批准,可以直接留置,不用批准报备。
4.留置时间:“313”。留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特殊情况下可
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所以概括起来就是“313”。所以留置时
间最长是六个月。
5.留置 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是有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除外。
6.如果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
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监察委准备对官员进行留置,结果发现官员有枪,
此时就需要让公安机关来配合,如果被留置人员逃跑,需要发布通缉令,此时也
需要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因为在我国发通缉令的是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可
以找公安机关配合。
二、监察官法
(一)不得担任监察官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
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3.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11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不得担任监察官的情形:
1.犯罪的情形:只要犯了罪,不管有没有被起诉或受到刑事处罚都不能够担
任监察官。
2.党内处分:由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其中,前两种是比较轻微的处分,可以担任监察官;后三种处分比较
严重,不能够担任监察官。
3.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为害群之马,不能够担任监察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是老赖,不能够担任监察官。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这类官员被称为裸官,即该官员仅自己一人待在国内,其配偶、子女、财产均移
居到国外,这样的人一旦触犯法律,很容易潜逃海外,故此类官员也不能担任监
察官。
(二)监察官的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解析】一把手要经过人大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他人员要经过人常产生和罢
免,中央和地方均如此。
(三)监察官的回避
1.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2)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3)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4)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122.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地域回避。
3.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
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4.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
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
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5.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
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
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解析】监察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专责回避、公务回避、
离任回避五种。
1.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爸爸儿子、爷爷孙子等)、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叔叔、阿姨、舅舅、堂兄、堂妹、表兄、表妹等)以及近姻
亲关系(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关系,如岳父母、公婆等)。
(2)回避的情形:
①在同一监察委员会中,如果有成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
那与该成员有上述四种关系的,则不能担任监察官。比如:县监察委委员会的领
导职位是监察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其他人员为普通工作人员。如果张三、
李四为夫妻,张三为县监委主任,则李四就不能在该监委当监察官。
13②监察委员会同一部门的监察官,如张三、李四为表兄弟,监察委员会内部
有第一监察室,张三、李四不可以都在第一监察室担任监察官,如果张三是李四
的哥哥,那么李四在工作中会容易受到哥哥张三的影响,不知道到底该听他哥哥
的还是该听单位领导的,从而妨碍李四的正常工作。
③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如熊大、熊二均为
监察官且是亲兄弟,则二人不能被派驻到同一派驻机构担任监察官。
④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这种具有直接有上下级
关系的也不可以,比如丈夫为县监察委主任,妻子为市监察委主任,则此种情形
就不可以。
⑤记忆方法:同一监察委员会中担任领导、同一部门、同一派驻机构、上下
级相邻关系,以上几种情形,只要与对方有上述四种关系的成员均不可以担任监
察官。
2.地域回避(只限于一把手):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
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比如,张三是在当地长大的,那么张三
不可以在当地担任监察委主任,但可以担任当地的普通监察官。
3.专责回避:监察官不得在人大、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私企等盈利性
组织、事业单位兼职,同时也不得兼任陪审员、职业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与
司法相关的工作。如:张三为监察官,那么张三不能当职业律师,即张三不能既
当捍卫贪官利益的律师,又担任查处贪官犯罪证据的监察官。
4.公务回避:监察官在从事公务时,需要进行适当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比如:张三是监察官,
现在张三又是被监察对象,那么张三需回避。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此时,监察官张三应当优先行使作为证人的义
务。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5.离任回避:
(1)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
益冲突的职业。比如,张三是监察官,他想辞职后当律师赚大钱,那么三年内是
14不被允许的,因为律师职业也是与司法工作相关的工作,想要从事必须得三年以
后才可以。
(2)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比如,
张三从监察委辞职后不能再代理原监察委办理的案子,因为彼此都是之前的同事,
都是熟悉的人,容易干扰案件的公平性,但是如果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则是可以代理诉讼和辩护的。
(3)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
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监察官被开除,是一种非常严
重的处分,是不得再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但有例外,就是作为当事人的
监护人或近亲属,此时,是可以代理诉讼或辩护的。
(四)监察官的考核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
考核相结合。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
可以申请复核。
【解析】监察官的考核:全面、客观、公正。
1.考核种类: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时时刻刻考核。
(2)专项考核:专门的工作任务考核。
(3)年度考核:最重要,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共有四个等级: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同《公务员法》相同,具体的考核等次也类同于《公
务员法》。
152.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比公务员多了一个“廉洁自律”,作为监察官,更应该以身作则,所以,监察官
的考核中多了“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3.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
退的依据。
4.通知方式:书面通知。
5.如果有异议,监察官可以申请复核。
【真题再现】
1.(单选)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是( )
A.张某,中共党员,某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B.李某,非中共党员,某市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负责人
C.王某,非中共党员,某县杨水村村委会副主任
D.丁某,中共党员,某市民营化肥厂负责人
【解析】1.选非题。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只要你有公权力,都要受到监督。
A、B、C项:都是拥有公权力的人,都要受到《监察法》的监督,排除。D项:
民营化肥厂属于私企,不属于《监察法》的范围,当选。【选D】
2.(单选)关于监察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表现为相互监督
B.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委员会不可以采取留
置措施
C.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通缉令
D.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国家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解析】2.A项: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领导
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不是相互监督的关系,排除。B项:行贿、受贿一起查,
对于行贿人员或者共同涉案人员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排除。C项:通缉令由
公安机关发布,排除。D项:说法正确,当选。【选D】
163.(单选)根据 2020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政务处分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也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B.政务处分不同于党纪处分
C.政务处分决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也可以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
出
D.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
复给予政务处分
【解析】3.选非题。
A项:政务处分由监察委作出,对象是公职人员,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管理都
属于拥有公权力的人,都要受到监察委的监督,排除。
B项:政务处分由监察委作出,党纪处分为党内处分,由纪委作出,排除。
C项: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不能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由任免
机关、单位作出的为行政处分。该说法错误,当选。
D项:该说法符合“一事不再罚”。如:张三是公务员,非法收受他人礼物,
如果本单位已经给予其行政处分,则监察委就不得再给予其政务处分,同样的,
如果监察委先作出了政务处分,那么张三所在的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其行政处
分。
17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Be your better 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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