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制度概说
不收学、杂 费
总则 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
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可七周岁
入学年龄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身体原因可休学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就近入学(户籍所在地)
学生 入学户籍
父母工作所在地政府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防止辍学。
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督促
具有普通能力 不得拒收 随班就读
特殊、不良和未成年犯教育 专门学校 严重不良行为
经费 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重点班非重点班
学校 均衡发展 不允许 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不得聘用 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义务教育法
新说法: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行为 尊重、不歧视、不体罚学生
教师 职称 初级、中级和高级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待遇
特殊教育、艰苦贫困地区有补助津贴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独、创、实力
素质教育 启发式
教育教学 德育为先
审定制度:编审分离
教科书 微利原则
鼓励循环使用
拒绝随班就读
分设重点非重点班
学校责任
开除学生
选用未经审定教科书
法律责任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家长、老师、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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