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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止“查手机聊天记录”任性行为须法治亮剑
日前,某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
原因是有人泄露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
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
公司却以此认为她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辞退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
失职,达不到公司岗位要求”云云,而据当事人透露,她入职期间并
无上述行为。换言之,其被强行辞退理由未必站得住脚。其实,明眼
人都看得出来,真问题在于,“莫须有”理由背后真正导因,乃是林
女士拒绝配合再次查看手机。
问题来了,劳动者不让查看手机是否等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答案是否定的。一则,二者性属两个范畴,原本风马牛不相及;再则,
民法典明文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
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此权。也就是说,劳动者手机微信
聊天记录及通讯录均属个人信息之私密信息,用人单位无权查看。性
属公司“家法”的任何内部规章制度,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哪怕“家法”中写进相关规定,也不具任何法律强制效力。
用人单位任性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做法,侵犯了劳动
者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理
应受到法律追究。与当事公司主张相反,如若无证据支撑其辞退理由,
仅因劳动者不配合查看手机微信而为之,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反过来还需支付当事人赔偿金。用人单位理应明晓的法律常识是,其
未经同意收集的员工个人微信聊天记录,不会作为法律证据被采信,
之前已有过擅自恢复劳动者已删除聊天记录被判违法等判例。看来,
已申请劳动仲裁的林女士胜算不言而喻。
时下,类似“查手机、恢复聊天记录”之类任性行为,并非孤例。
依法喝止之,当然不能仅仅满足于正义个案正义,更需亮出法治达摩
克里斯之剑。一方面,劳动者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时,应像本案当事人
一样,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理性为自己“讨说法”;再一方面,更须自
顶层立法层面入手,厘清界定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员工信息行为之边界,
同时加强劳动行政监察执法拓宽救济渠道。一句话,不给任性用人单
位留下法律规定衔接之间模糊空间,让任性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via 中公网)“查员工手机”:个人信息不容“野性”利用
上个月,湖北武汉一家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
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
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
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
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4 月 6 日《工人日报》)
在工具理性的驱使下,一些企业通过查看手机、恢复聊天纪录等
手段来发现和捕捉员工的失范行为,看似理直气壮,实际上却经不起
推敲。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视为“稻草人”,为了达到目的不
折手段,见证了这些企业的狭隘与倨傲。
置身数字化时代,人们的手机里存贮着诸多信息。信息作为一种
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源,关系到个体的隐私和权利。没有在失范行为
与非失范行为之间建立清晰的界限,缺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禁忌
与底线,导致一些企业在“目标正义”的遮羞布下忽略、漠视程序正
义;这样的自弹自唱、孤芳自赏,不可避免会引发员工的批评质疑。
个人信息除了“个人基本情况”之外,还有诸多有用的信息。相
关劳动法律和政策没有及时地跟进《民法典》,导致用工管理权与个
人信息保护之间边界模糊不清。边界不清晰很容易导致规则在执行过
程中被选择性解读或者被人为地变通、替换,从而导致劳动者的个人
信息被过度收集、违规使用。每个人都不是没有思想的兵马俑,每个人都不是没有情绪情感的
机器人;个人信息事关权利与尊严,容不得“野性”利用。互联网的
无所不“加”固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却也给社会
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为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堤坝,才能让人们安
心遨游千姿百态的数字世界,才能护航互联网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才能真正做到“美美与共”。
“再卑微的骨头里,也有江河”,用人单位不能恣意放纵、为所
欲为;对员工的个人信息“想看就看”“想查就查”,显然违反了处
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也背离了个人
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等法律法规。对员工的个人信
息缺乏应有的尊重与敬畏,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轻慢,也是法治精
神的缺失。
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每个人
都可能是受害者。只有形成“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劳动者个人
信息保护专门规定”逐级递进式规范体系,才能更加精准、有效地保
护个人信息。更进一步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
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失守。不论是制定用人单位搜集个人信息清单,还
是加强劳动行政监察执法,抑或增进劳动者维权意识并拓宽权利救济
渠道,只有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个人信息保护才会得
到更加周密、细致的呵护。(via 东方网)粉笔说:
以“找内奸”为由查看员工手机,毫无疑问侵犯了员工的信息权、
隐私权与人格权,该公司的举动也已远远超出了“依法维权”“规范
管理”的范畴。对此,人社、劳动仲裁、司法部门要对“搜手机”行
为拿出明确的态度,坚持说不。另外,要对企业定期开展普法宣传,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资加班费发放、员工管理等内容细
致普法,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也要通
过定期走访、随机抽查、结合劳动者投诉线索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于
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深入督察,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加强部门间联系对接,统一司法尺度,规
范裁判标准,用专业、公平、公正的裁决来倒逼企业加强法律意识,
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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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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