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250910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32节_2026考公资料_(01)花生十三_01系统班(2026版)花生十三旗舰班(行测+申论)_常识判断_课件

20250910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32节_2026考公资料_(01)花生十三_01系统班(2026版)花生十三旗舰班(行测+申论)_常识判断_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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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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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7 MB
文档页数
15 页
上传时间
2026-02-05 11:53:33

文档内容

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 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分类 年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 是否有效: 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年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 ①有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能力 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③效力待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年龄: ①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 ②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能力 精神:正常。 是否有效: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条件 ①时间: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超过2年 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2)法律效力 ①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 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财产代管人代替失踪人作为原 告和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②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2.宣告死亡 (1)条件 ①时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公告期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 时间限制。(公告期3个月) 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2)法律效力 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撤销) 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 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除 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如未再婚的向婚姻登 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关系 单方有权送养子女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继承关系 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主体 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资格二、法人 1.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类 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 营利法人 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企业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 非营利法人 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 包括:机关法人(人大、监察、审判、检 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 察、军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某村农 特别法人 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 工商经济联合总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 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 委会、居委会)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它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真行)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孩卖假串,缺德又违法)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 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扎破蜈蚣)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 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形式,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一旦当事人 行使了撤销权,则被撤销部分的行为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①欺诈 ②胁迫 ③重大误解 ④显失公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权代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①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 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