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250912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33节_2026考公资料_(01)花生十三_01系统班(2026版)花生十三旗舰班(行测+申论)_常识判断_课件

20250912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33节_2026考公资料_(01)花生十三_01系统班(2026版)花生十三旗舰班(行测+申论)_常识判断_课件

  • 2026-03-13 04:38:18 2026-02-05 1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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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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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3 MB
文档页数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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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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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人身权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二、财产权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一)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二)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 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合同之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合同所生之债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3.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或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 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民法典新修】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 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 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 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 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第五节 代理 一、概述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 效力。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二、代理权 1.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 使代理权。 2.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无权代理之行 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 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本人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 下发生。 (2)行为人有相应的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 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 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外部关系 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表见 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 人承受。代理人因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2)内部关系 在内部关系上,本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 理人请求赔偿。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 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 度。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最长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 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特殊诉讼时效 ①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该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③未成年人性侵: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