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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第二节 刑法总则
一、犯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这个概念直接体现犯罪的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
罚性。(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
①不满12周岁
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
②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
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府强制医疗。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
(杀伤强抢、火爆投毒)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⑤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⑥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①已满16周岁
完全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③醉酒的人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单位
(1)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二)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持的故意或者过
失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要实施该危害
行为。
(1)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3.犯罪过失: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
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
等因素。1.危害行为(核心要件):
(1)作为: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地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
应为而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造
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义务来源:法律上的义务、职业业务
上的义务、先前行为造成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2.危害结果: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
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排除犯罪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
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3.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
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
1.概念: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
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
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3.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
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