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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三、故意犯罪形态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预备阶段+想+不能)
(1)概念: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成立要件:
①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③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3)法律结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实施、结果阶段+想+不能)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2)成立要件: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没有得逞;
③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3)法律结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3.犯罪中止(任何阶段+不想+能)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成立要件:
①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②客观上:中止犯罪行为;
③空间上:在犯罪过程中;
④结果上: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3)法律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二)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结果阶段+想+能+结果产生)
(1)概念:犯罪得逞,即发生了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
结果。
(2)成立要件:
①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②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③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3)法律结果:依法处罚。区分关键点:1.时间
2.原因:能不能、想不想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结果阶段
意志以内原因停止 中止 中止 中止
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预备 未遂 未遂
完成 既遂四、共同犯罪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能以共同
犯罪论处。
1.一般共犯:没有特殊组织形式。
*发挥主要作用的主犯承担参与或组织的全部刑事责任。
2.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承担集团的全部罪行。(二)构成要件
1.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由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
3.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三)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主犯
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对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论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
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一)主刑
1.管制
(1)定义: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
(2)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执行方式: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遵守会客、迁居、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
(4)能否假释:不得假释。
(5)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司法所。2.拘役
(1)定义: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关押),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
罚方法。
(2)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执行方式: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能否假释:不得假释。
(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3.有期徒刑
(1)定义: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关押),并监禁于一定场所,实行强迫劳动改造
的一种刑罚方法。
(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5年。
判决宣判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①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②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③死缓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
(3)执行方式: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
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
教育和改造。
(4)能否假释:可以假释。
(5)执行机关:监狱。4.无期徒刑
(1)定义: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关押),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介于有
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2)期限: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
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3)执行方式: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包括少管所、
拘役所等);实行强迫劳动改造。
(4)能否假释:可以假释
(5)执行机关:监狱5.死刑
(1)定义: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两种。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适用条件
①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死缓变更: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3)不适用对象(老未孕)
①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妇女);
③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附加刑包
括: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1.罚金
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2.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驱逐出境
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
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
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4.剥夺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必须剥夺的对象:
①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