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2 0 2 5 年 下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综 合 素 质 》
法 律 法 规 专 项 课 ( 十 )
主讲老师 刘洛栖
粉笔教师教育 粉笔教师考情:只考单选 8×2 课 程 安 排
时间
未成年人保 未成年人保
19:00- 教育法(第 教育法(第 义务教育
教师法 护法(第一 护法(第五
21:00 一至五章) 六至十章) 法
至四章) 至九章)
时间
学生伤害事
儿童权利公
19:00- 故处理办法 “珍”题相
宪法(上) 宪法(下) 约+幼儿园
21:00 +预防未成 关文件补充
工作规程
年人犯罪法
注:每节课程中间有休息,结束之后有回放。听 课 技 巧
绿色标注,重点法条
蓝色字体,重点中的考点,需背
黄色标注,次重点,不需背,需尽量熟悉
无任何标注,非重点,不需背,了解即可第 八 部
P A R T E I G H T
《幼儿园工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
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定义】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
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任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
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学龄学制】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第五条 【主要目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
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
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权责】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
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教学体制】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
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入园时间】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设置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入园体检】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班级规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 360 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 周岁至 4 周岁)25 人,中班(4 周岁至 5 周岁)30 人,大班(5
周岁至 6 周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2018下】某幼儿园要求幼儿必须到医院接受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该幼儿园的做法( )。
A.有利于全面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B.有利于选拔优秀幼儿入园
C.侵犯了幼儿的受教育权 D.侵犯了幼儿的个人隐私
【2021上】某幼儿园对新入园的幼儿进行健康检查、简单的知识测试与智力测验,并依据测试结果录取幼儿。
该幼儿园的做法( )。
A.正确。幼儿园拥有自主招生的权利
B.正确。有利于保证幼儿园生源质量
C.不正确。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检查
D.不正确。幼儿园除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2025上】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幼儿园是对两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B. 幼儿园以教学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C. 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本地方言教学
D. 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要求和依据】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
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
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安全】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
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
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和饮用水安全】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
食饮水卫生安全。第十五条 【教职工安全教育】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
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
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安全保险】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2023下】张老师发现本班幼儿晴晴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张老师应当依法及
时( )。
A. 向当地妇联进行举报 B.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C.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2022上】幼儿园放学了,小米的父母没有时间去接她,就让读小学六年级的哥哥放学后去接她。小米
父母的做法( )。
A.正确。哥哥可代替父母接送小米
B.正确。幼儿可以由直系亲属接送
C.不正确。父母应该亲自接送小米
D.不正确。幼儿应该由成年人接送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保健工作要求和依据】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作息制度】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 3.5 ~ 4
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 2 小时,寄宿制幼儿
园不得少于 3 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第十九条 【体检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
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 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
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卫生疾病预防】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
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二十一条 【合理膳食】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
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饮水便利和良好生活习惯】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
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体育活动】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
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
动不得少于 1 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防暑御寒】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2021上】五岁的平平发烧了,赵老师从自己的手提包里找出一粒退烧药,喂平平服了半粒。平平
果然好多了。赵老师的做法( )。
A.不正确。幼儿只能吃儿童专用退烧药
B.不正确。应当征得幼儿监护人的同意
C.正确。老师拥有幼儿医护与保健知识
D.正确。老师应当关心幼儿的身体健康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工作原则】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
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第二十六条 【一日活动】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
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日常生活组织】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
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育活动的内容】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
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第二十九条 【游戏】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
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教育资源】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
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
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 【品德教育】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
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注重个体差异】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
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小衔接】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1.【2023上】某幼儿园为给幼儿今后的学习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大班教授小学语文和数学的内容。该幼
儿园的做法( )。
A.符合幼儿关键期的教育要求 B.彰显了关爱幼儿的教育理念
C.不符合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 D.违背了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
2.【2021上】为了更好地满足家长们提供的幼小衔接要求,幼儿园大班教师张某在最后一个学期,以拼音、
20以内数的加减法等作为主要教学内容,张某的做法( )。
A.正确。张老师有决定教学内容的权利 B.正确。张老师有效回应了家长的要求
C.不正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的内容 D.不正确。幼小衔接应在入园时开始
3.【2019下】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500人 B.入园幼儿只能由法定监护人接送
C.幼儿园一日活动组织应当动静交替 D.幼儿入园可进行健康检查和认知测查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基本设施】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
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
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配备设施】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
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条 【建筑设施】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按
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人事编制】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
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素质】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
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四十条 【园长资格】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
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
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
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第四十一条 【幼儿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
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
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
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第四十二条 【保育员资格】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
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资格】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
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
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
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其他工作人员资格】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奖惩】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
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2023下】 幼儿园教师冯某因患传染病被园长暂停在该幼儿园的工作,该园长的做法( )。
A. 合法,有利于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
B. 合法,园长有权依法处理教师
C. 不合法,侵犯了冯某的工资报酬权
D. 不合法,侵犯了冯某的教育教学权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经费筹措】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
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收费依据】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
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第四十八条 【经费管理】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
他用。
第四十九条 【经费使用】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
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膳食费】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
目。
第五十一条 【经费审核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
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家园配合】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
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与家长联系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
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
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
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社区配合】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
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2023下】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下列不属于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是( )。
A. 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
B. 参与幼儿园与社区的联系
C. 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
D. 对幼儿园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
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
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党组织建设】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
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
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九条 【教研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教育监督】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
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相关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
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寒暑假制度】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
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具体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程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3 月 9 日由原国家教育委
员会令第 25 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第 九 部
P A R T O N E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
第一条【年龄限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
龄少于18岁。
第二条【无歧视原则】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
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
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
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
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
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
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缔约国保障】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引导儿童行使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
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能力的方式
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六条【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获得姓名权、受照料权】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
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
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尊重儿童身份】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
立其身份。第九条【不与父母相分离】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
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
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
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
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
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
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第十条【保障与父母联系】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
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
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
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
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
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转移儿童】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第十二条【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
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
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言论自由权】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
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十四条【宗教信仰自由】
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
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
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结社集会自由】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
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隐私权】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第十七条【确保信息交流】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
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
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第十八条【监护人首要责任】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
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
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不受监护人侵害】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
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
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
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第二十条【脱离家庭儿童的权利】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
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
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
文化和语言背景。第二十一条【确保收养儿童的利益】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
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
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
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
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第二十二条【难民儿童权利】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
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
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
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的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
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
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残疾儿童权利】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
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
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
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
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
神方面的发展。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
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
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四条【最高标准健康权】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
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确保向
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
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确保
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
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
这种基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
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五条【安置儿童生活情况定期检查】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
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儿童的社会保障】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
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
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儿童的生活条件】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3.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
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
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结
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第二十八条【受教育权】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
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
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九条【教育儿童的目的】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
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
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
条第一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儿童文化宗教权利】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
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
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第三十一条【休息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
活和艺术活动。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
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免受经济剥削】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
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
关规定,缔约国尤应:(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C)规定适
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十三条【不滥用药物】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
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三十四条【防止儿童遭性侵】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
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防止拐卖儿童】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
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保障儿童福利】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第三十七条【司法保护权利】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
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
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
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
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
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第三十八条【降低战争影响】
1.缔约国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儿童的规则。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
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4.缔约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
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第三十九条【身心康复】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
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第四十条【触犯刑法】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
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
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
认为触犯刑法;
(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列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
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
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
其年龄成状况;
(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
接受盘问;
(五)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
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六)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
局和机构,尤应:
(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
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第四十一条【儿童最大利益】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
的任何规定:
(A)缔约国的法律
(B)对该国有效。1.【2024上】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下列有关儿童教育目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优先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确保儿童养成对于自然的崇拜和敬畏之心
C.培养儿童对所居住的国家民族价值观的尊重
D.使得所有儿童均能得到职业方面的训练和指导
2.【2023下】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有关机构均应( )。
A. 以国家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B. 以社会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C. 以家庭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D.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3.【2023上】下列不属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儿童权利是( )。
A.信仰自由权 B.结社自由权
C.言论自由权 D.契约自由权4.【2022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
于这些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现全面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课外教育
C.根据成绩使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都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5.【2025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受到
某些限制。下列属于该公约所规定并且必须得到限制的是( )。
①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②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③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④维护同伴交往与相互关系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②③ D. ①②③④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宣传告知】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儿童权利委员会】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
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1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
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
3.委员会成员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其本国国民中提
名一位人选。
4.委员会的初次选举应最迟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日后的六个月进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联合国秘书长
应至少在选举之日前四个月函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其提名的人选。秘书长随后应将已提名的所有人选按字
母顺序编成名单,注明提名此等人选的缔约国,分送本公约缔约国。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三分之二缔约国出席作为
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6、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
的任期应在两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能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
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
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第四十四条【汇报进展】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
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B)此后每五年一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
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巳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会,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
原先巳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第四十五条【国际合作】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
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
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
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全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
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
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公开签署】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批准书保管】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加入书保管】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生效时间】1.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
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第五十条【修正案】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
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
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
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
它们巳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第五十一条【保留权限规定】
1.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通知于秘书
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公约退出机制】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
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公约保管人】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同等效力】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粉笔教师教育 粉笔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