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要点一: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
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
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
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
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
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1(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
营权。
要点五: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
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要点六:资源归属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
的,属于国家所有。
要点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规则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
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要点八:不得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
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要点九:删去经抵押权人同意条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
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
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要点十: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
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3要点十一: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
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
要点十二: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要点十三:旅客霸座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
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
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要点十四:防止跳单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
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要点十五:无偿保管的免责事由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十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要点十七: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要点十八: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
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
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要点十九: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
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
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十: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
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
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
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
为无效。
要点二十一: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
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
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
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
行为。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二十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二十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
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要点二十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
6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点二十五: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
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点二十六:诉讼离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
予离婚。
要点二十七: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
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
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八: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7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要点二十九: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要点三十: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要点三十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要点三十二: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
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8要点三十三: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
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要点三十四: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
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
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要点三十五: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come to meet a different you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