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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技术标准按照技术类别分类,包括基础技
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技术标准按照标准发布主
体分类,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技术标准按照标准效
力分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一、水土保持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水土保持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包括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生产建设
项目两大类。按照技术类别,包含了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和质量管理、水土保持监理、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试验等。
水土保持监理是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施工监理。作为一名合格的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全面掌
握与监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技术标准,还应熟悉其他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技术标准。
二、水土保持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一)强制性条文的形成及演变
强制性条文是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水利、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是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规定,也是参与工程建设
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还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自 2000 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历经 5 次修订,其修订内容一直围绕着
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
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
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
行强制性条文。
在强制性条文实施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强制性条文实施应与管理体系工作相结合,勘测设计
单位不得批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成果,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装备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是验收资料的组成部
分。
在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设计质量监督或设计文
件审查机构、安全监督机构、稽查机构在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
查内容、监督检查报告等内容,并要求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
容。为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及时进行整改。
(二)纳入强制性条文的水土保持相关的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自 2000 年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了 2000 年版、2004 年版、2010 年
版、2016年版和2020年版,在最新的2020年版中,纳入强制性条文的与水土保持直接相关的技术标准共
5本、技术条款共16条。
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2条,《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
规范》(SL575—2012)中的7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中的2条,《水土保持
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289—2018)中的2条和《水坠坝技术规范》(SL302—2019)中的3条技术
规定[《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已代替该两项技术标准],涉及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淤地坝建设、取土(石、料)场选址、弃土(石、渣)场选址以及具体施工技术等方
面的规定。
另外,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劳动安全与卫生、质量检查与验收等篇章的条文也与水土保持有着密切的
关联,在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时应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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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的选址方面,2020 年版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严禁在
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
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弃渣场的选址,在山丘区宜选择荒
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弃渣场不应影响
河流、沟谷的行洪安全,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
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弃渣不应影响水库大坝、水利工程取用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排)干渠(沟)的功能、不应影
响工矿企业、居民区、交通干线或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弃渣场抗滑稳定计算应分为正常运用工况(弃渣场在正常和持久的条件下运用,弃渣场处在最终弃渣
状态时,渣体无渗流或稳定渗流)和非常运用工况[弃渣场在正常工况下遭遇罐度以上(含 1 度)地震]。
对于高山峡谷等施工布置困难区域的水库枢纽工程,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在库区内设置弃渣场,但应不影
响水库设计使用功能,施工期间库区弃渣场应采取必要的拦挡、排水等措施,确保施工导流期间不影响河
道行洪安全。
(2)在淤地坝建设方面,2020 年版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坝基开挖和清理时,应清除坝基范围内的
草皮、树根、含有植物的表土、乱石以及各种建筑物、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坝体填
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坝体在汛前必须达到 20 年一遇洪水重现期防洪度汛高
程,否则应采取抢修度汛小断面等措施。水坠坝为非均质坝时,应采用全河床的全断面冲填,不应采用先
填一岸的分段冲填方式。骨干坝在设计水位情况下,必须确保安全运用;对超标准洪水应制定安全运用对
策,保护工程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当建筑物出现严重险情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尽快泄空库内
蓄水,进行检查抢修。对病险坝库必须空库运用。淤地坝放水建筑物应满足7天放完库内滞留洪水的要求。
(3)在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方面,2020 年版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
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于原地表植被、表土有特
殊保护要求的区域,应结合项目区实际剥离表层土、移植植物以备后期恢复利用,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防
护措施。主体工程开挖土石方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减少借方和弃渣。弃渣应设置专门场地予以堆放和处
置,并采取挡护措施。在符合功能要求且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水利水电工程边坡防护应采用生态型
防护措施;具备条件的砌石、混凝土等护坡及稳定岩质边坡,应采取覆绿或恢复植被措施。水利水电工程
有关植物措施设计应纳入水土保持设计。弃渣场防护措施设计应在保证渣体稳定的基础上进行。
(4)在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方面,2020 年版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
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在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
地的覆土;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
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
措施;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
以外的地方乱挖。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风
沙区、高原荒漠等生态脆弱区及草原区应划定施工作业带,严禁越界施工。
(5)在特殊区域的评价方面,2020 年版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国家和省级重要水源地保护区、国家
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生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区,应以最大限
度减少地面扰动和植被破坏、维护水土保持主导功能为准则重点分析因工程建设造成植被不可逆性破坏和
产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提出水土保持制约性要求及对主体工程布置的修改意见。
涉及国家级和省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文化遗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应结合
环境保护专业分析评价结论按前款规定进行评价,并以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和原地貌为准则。泥石流和
滑坡易发区,应在必要的调查基础上,对泥石流和滑坡潜在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将其作为弃渣场、料场
选址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生态脆弱区高山峡谷地带的水库枢纽工程施工道路布置,应对地表土壤与植被
破坏及其修复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可能产生较大危害和造成植被不可逆性破坏的,应增加桥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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