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四节 基础工程
一、一般规定★
二、围堰★★
三、基坑开挖、基底检验和基坑回填★★★
四、浅基础、承台★
五、桩基础★★★
六、沉井基础
七、地下连续墙基础
分为浅基础和深基础。
一、一般规定
1、灌注桩基础
(1)灌注桩基础可以采用钻机机械成孔、人工开挖成孔的方法进行施工。
2.基坑
(2)放坡开挖:基坑深度较小且坑壁土层稳定。
坑壁支护:坑壁土层不易稳定且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3)基坑开挖时,应根据其等级和规模,对基坑结构的受力、变形、稳定性、坑外重要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位
移变形进行监测控制,以保证施工安全以及周边重要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
二、围堰
常见形式:土围堰、土袋围堰、竹笼/木笼/铅丝围堰、钢板桩围堰、钢管桩围堰、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钢套
箱围堰等。2.堰顶的要求
堰顶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一定高度;围堰外形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堰内面积
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围堰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例-多选题】适用于深水深基坑的围堰类型有( )。
A.土围堰
B.土袋围堰
C.钢板桩围堰
D.钢管桩围堰
E.钢套箱围堰
答案:CDE
解析:适用于深水深基坑的围堰类型有钢板桩围堰、钢管桩围堰、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钢套箱围堰等。
三、基坑开挖、基底检验和基坑回填(P85 第二章第六节 涵洞、通道和小桥、人行天桥工程)
1、基坑开挖
(1)基坑开挖时,应对基坑边缘顶面的各种荷载严格限制,并应在基坑边缘与荷载之间设置护道,基坑深度小
于或等于4m时护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m。
(2)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坑开挖施工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基坑的开挖应连续施工。
③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避免超挖,宜在挖至基底前预留一定厚度,再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地基超挖后严禁回
填虚土。
④基坑开挖施工完成后不得长时间暴露、被水浸泡或被扰动,应及时检验其尺寸、高程和基底承载力,检验合
格后应立即进行基础工程的施工。
(3)对坑壁采取不支护措施(不支护坑壁)进行基坑开挖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坑坑壁的坡度宜根据地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方法等情况确定。当为无水基坑且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的坡度可按稳定性要求设置。
(4)对坑壁采取支护措施进行基坑开挖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③基坑坑壁可采用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预应力锚索和土钉支护等方式进行加固。
2、基坑降排水
基坑的降水可采用集水坑排水法、井点降水法、止水帷幕防渗法等方式。
井点降水法宜用于粉砂、细砂、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基坑开挖较深、坑壁不易稳定的土质基坑,在无砂
的黏质土中不宜采用。井点降水曲线应低于基底设计高程或开挖高程至少0.5m。应做好沉降及边坡位移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