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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商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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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商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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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商法与经济法................................................................................................1 第一节 公司法....................................................................................................1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3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8 I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商法与经济法 第一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 组织。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①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②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财产; ③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3.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 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二、公司的设立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 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 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 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 具有重要意义。 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三、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 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 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三、虚假宣传 1.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 1.(单选)某糕点店开业初期,为扩大影响力,提高销售额,出钱雇人排队抢购。 不久,该店门口便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还频频出现在网络等媒体上,附近其他 糕点店的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B.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C.构成混淆行为 D.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 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 秘密。 6.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诋毁商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 七、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 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 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 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利 1.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 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2.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5.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 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6.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的权利。 7.社团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8.获得相关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 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9.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 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 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二、经营者的退货义务 1.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 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 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单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下列 商品中可以行使该项权利的是: A.电话订阅的报纸 B.网购的鲜活水产品 C.从电视上购买的裙子 D.从网购平台定购的眼镜 2.有理由退货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2)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 负责退货。 三、惩罚性赔偿 1.经营者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 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 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 含义 缴税对象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的所得 非居民个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人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 三天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与税率 1.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上4项为综合所得,居民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按月或者 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以上5项纳税人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 例税率,税率为20%。 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 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三、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 1.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3.(单选)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可享受多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B.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 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C.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D.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