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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精讲班-土建
十四、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同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
行监理。
2.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单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参与施工验槽;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
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
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
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
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
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
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5)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
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
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
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补充文件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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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
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
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
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
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
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
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
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
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
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
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
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
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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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
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补充文件完毕】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
监理单位进行。
4.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
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
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
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7.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规定》,对于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焊接切割操作工以及经省级
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8.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
检验。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
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2.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
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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