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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精讲
(二)工期延误(或称工期延长/工程延期/延期交工)
工期延误分为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非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两大类。
非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又可分为: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非发包人与非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天气原因、地震 等不可抗力、骚乱、战争等)。
1.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是,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和《水运工程标 准施工
招标文件》(JTS 110-8—2008)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均补充细化了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 控制。若
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于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 时,则监理人有权认
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 进度,确保能在约定的工期
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 际工程
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措施,但仍无法按预定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 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22.1款规定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 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
他分包人完成。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如果在合同工程完
工之前,监理人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成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逾期交工违 约金应按已经
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
2.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 人
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是,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 施工
招标文件》(JTS 110-8—2008)的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的内容: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 成工期
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图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也无权要 求延长合同
总工期。
3.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工程延期的情形
(1)任何形式的额外或附加工程;
(2)未能给出施工用地占有权;
(3)化石、文物的发掘处理;
(4)图纸、指令等的延迟发出;
(5)工程暂时停工;
(6)增加的样品和试验检测;
(7)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
(8)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规定由于出现专 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9)发包人造成的延误、障碍等;
(10)其他特殊情况。
4.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情形
(1)未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
(2)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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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力投入不足;流动资金投入不足;
(4)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不合格;
(5)组织协调不力;
(6)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
七、工程停工与复工
(一)工程停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款规定,因下列原因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约定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2.2款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 成工期
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2.3款规定,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 出暂
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 停施工期
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
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2.5款规定,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 未向
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停工外,承包人可向监理 人提交书
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可取消工作。如
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 理 , 即 :
(1)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通知
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规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
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
(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5.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监理处理
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
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 约所引起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
通知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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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 工。发包人
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
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二)工程复工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2.4款规定,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
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复工申请,监理人应立即审核承包人的复工申 请,
及时批准承包人复工。或者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复工申请,或者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复 工令(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批复或复工令(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复工后,监理人应做好现场旁站、巡视、检查验收等监理工作。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
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关于工程停工令与复工令的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第3.0.5条规定,总监及总监办可以签发单 位
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复工令;第3.0.6条规定,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可以签发分部分项工程
的停工令及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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