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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精讲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知识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条款
本节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款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主要条款
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
六、《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款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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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
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
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
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 情况记
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
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
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
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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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主要条款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
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订应急救援
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 (吊)
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
严禁挪用。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
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
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
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
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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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 基本建设
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
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
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
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2)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施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主要包
括董事长、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由施工单位书面确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的
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施工单位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4)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与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
②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
③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逾期
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安管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例题: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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