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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精讲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节内容:
一、主要术语和定义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三、应急预案编制步骤
四、项目综合应急预案
五、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
六、现场处置方案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 1405—2022)(以下简称《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二、应急预案体系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
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组成。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根据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模和风险特点等科学合理确定公
路水运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2)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是建设单位为应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总体工作
方案,应从总体上阐述项目应急领导机构、预警预防、应急联动、现场救援、应急资源调配等要求。
(3)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是施工单位为应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某一种或者多
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专项应对方案,重点规范应急组织机构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程序和措施。
(4)现场处置方案是施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部位、作业环节和设施设
备等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分析风险事件,规范应急工作职责、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应突出班
组自救互救与先期处置的特点。
(5)对风险等级较小及以下作业活动的合同段,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6)在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宜针对工作岗位特点编制
应急处置卡。
(二)应急预案编制步骤
1.编制工作小组成立
2.资料收集
3.风险评估
4.应急资源调查
5.应急预案编制
6.应急预案评审
7.应急预案发布
3.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第1部分:总体要求》(JT/T
1375.1—2022)的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辨识施工作业活动中存在的致险因素,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分析应明确风
险事件名称、易发部位(场所、环节等)等内容,公路水运工程典型风险事件清单见《要求》附录A;
(2)分析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程度;
(3)估测相应的风险等级;
(4)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控措施。
5.应急预案编制
(2)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总则、风险事件描述、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事故 报
告、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管理与附件。
(3)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风险事件描述、应急组织机构、处置程
序、处置措施与应急预案管理。
(4)现场处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风险事件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处置措施与注意事项。
6.应急预案评审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评审可邀请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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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专家参加。
7.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评审通过后,应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或合同段全体人员
公开发布。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本节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
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四、事故处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故划分为:
等级 死亡(含失踪)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 ≥100 ≥1亿
重大事故 10≤人数<30 50≤人数<100 5000万≤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人数<10 10≤人数<50 1000万≤损失<5000万
一般事故 <3 <10 <1000万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
1.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
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外,还应按表5-15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规定 表5-15
事故类型 上报部门 时限 报告有关部门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1h内(单位负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
一般事故 施工企业 责人接到报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告后)
部门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1h内(单位负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至省、自治
较大事故 施工企业 责人接到报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告后)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 1h内(单位负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事故、重 施工企业 责人接到报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
大事故 告后) 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报告。
(2)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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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部门报告。
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
级不超过2小时。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
况。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 5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
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统计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
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
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份统计零事故报送月报表。
(5)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未报送的,应说明情况,无故
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
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
视为谎报。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权限
事故等级 调查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
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生产安全事故处 理
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 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事故处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1)监理工程师下达监理指令暂停施工,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交事故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
(3)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事故处理方案,参加论证或要求相关单位完善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方案批准后,监督施工单位处理。
(5)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审查并
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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