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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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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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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民事诉讼法···········································································1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1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3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民事证据················································5 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7 I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以及 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 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 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 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 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5.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 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6.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 7.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单选)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5万元,甲提供的证据有双方签字的借 据、证人丙的证言、银行转账凭证。乙在答辩中承认借款事实,但强调不还钱是因为 生意失败手头紧,不是有钱故意不还,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为了节约 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效率,没有开庭就作出了判决。关于法院未经开庭而作出判决,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体现了司法高效便民原则,合法 B.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C.违反了合议原则 D.违反了辩论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由3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形 式不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1)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2)回避决定  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 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 员决定; 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离婚、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一律公开宣判。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的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绝大部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⑥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单选)下列案件中,哪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A.张三将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3万元 B.住所地在上海的张强将其儿子张小强、女儿张小花诉至法院,要求其提供赡养 费,张小强和张小花均住在北京市朝阳区 C.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孙某下落不明 D.住在上海长宁区的章某与住在北京海淀区的龚某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因龚某违约,章某想提起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常见的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 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民事证据 一、民事诉讼参与人 1.原告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 诉的人。 3.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 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 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4.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活动的人。 5.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单选)熊某,12岁,一天在学校不慎将同学颜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 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 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A.颜某为原告,熊某为被告 B.颜某父母为原告,熊某父母为被告 C.颜某父母为原告,熊某为被告 D.颜某为原告,熊某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 二、民事证据 1.民事证据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 (2)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合法。 2.法定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 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因此,判断某一证据是否是书证,不 能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作为唯一的标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是 否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 思想内容。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 片。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 带等信息材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是信息量大、形象或声音逼真、反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往 往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直观性,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文件。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 实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作证。 (6)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分析所作出的结论。鉴定应当以案件材料为基础,鉴定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应当是案件的 有关事实而不应当涉及案件的法律问题。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一般流程 起诉→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 2.起诉 起诉即当事人书面(特殊情况可以口头)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起诉的条件包括: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 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 7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适用: 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 二、第一审简易程序 1.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 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 审查同意的。 2.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 月。 4.(判断)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半年内审结。 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判决:15日;裁定: 10日)声明不服,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的诉讼行为。 2.二审案件审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合议制审理为原则,独任制审理为例外。以开庭审理为 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 (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 起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审理期限 (1)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 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法院启动 9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 应当决定对案件提起再审。 (2)检察院启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 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抗诉行使其法律监督权。 (3)当事人申请启动 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认为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案件再次审理。 3.再审程序 再审无独立程序,根据原审裁判及再审法院情况确定再审应适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 二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 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可上诉。 4.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 5.审理方式 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 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 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五、执行程序 1.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0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 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 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