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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2025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四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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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 免 费 刷 题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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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标注考点,精准定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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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数字考点,强化数字记忆;
黑色--强化常考,稳固胜利基石
第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25分)
考点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x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x 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地名+xxx+条例》
部门规章 7 8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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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规章 3 8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xx省(市)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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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系 我国与外国 《xx公约、协议、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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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物权制度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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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精 内容
(1)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不动产物权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动产物权 (1)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 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考点3、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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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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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只 能存在于国家所 系 有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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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立(自 唯 一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转让/互换/出资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赠与/抵押
(3)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2)居住权
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3)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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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设立
(3)地役权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
变动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
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4、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8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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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8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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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微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
系
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联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题
押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
准
精
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
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抵押的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 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质权
①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 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
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8
③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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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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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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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置权: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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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①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唯
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 权 人优先受偿
考点5、占有
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6、著作权
(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保护期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7.专利权制度
对象 特征 授予的条件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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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0 年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
10 年
新型 案
外观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新颖性外、富有美感和适于
15 年
设计 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工业应用
注: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8.商标权制度
(1)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 作权法保护。
内容及保 (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护对象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 请续展注册;
续展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8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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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8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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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企业所得税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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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题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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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2)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
精
其他不征税收入
考点10、企业增值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
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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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8 4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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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动产; 微
系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联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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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 目
考点11、环境保护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考点12、印花税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①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②应
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③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④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①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⑤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
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⑥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
书据;……⑧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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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契税
(1)《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①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考点14、行政许可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考点15、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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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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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微吊销许可证件;
系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联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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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行政拘留;
准
精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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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期限延长至5年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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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6、行政强制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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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 所、设施或者系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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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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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 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考点17、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刑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考点18、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罪刑 主体 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违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指挥、违章作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自然人犯罪
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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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建设、设计、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单位犯罪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
第2 章 建设市场主体制度(10分)
考点19、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
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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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1人和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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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内容 法人资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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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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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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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机关法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特别法人 成立之日
组织法人、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 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非常设的下 属机构
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 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8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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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的由 企业法人承担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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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0、建设工程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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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②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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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4)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的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
紧急情况下除外
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表见代理 (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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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有效,对本人产生4有权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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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承担责任后 ,微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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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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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准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精
考点22、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1)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
(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 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延续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可届 满延期,应在届满 3 个月前申请办理手续。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 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 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事项,需 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8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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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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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微
系
(1)企业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 期限最长不一
联
超过 3 个月。
唯
撤回 (2)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 , 不能 承揽新的工程。
(3)证书被撤回的企业,可在撤回后 3 个月内,提出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申请。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撤销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注销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考点24、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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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者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
初始注册
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为3年
(1)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
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
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3年的;
不予批准注册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8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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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8 4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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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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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龄超过题65 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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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5、 建造师执业范精围
1、不得同时担任两个 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 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 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使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执业岗位范2、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 得更换,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
围 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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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 合同的;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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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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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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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6、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唯
(1)公开期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
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
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③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①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②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③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
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④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考点27、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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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5+个人1):
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⑤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⑥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业务来源不良的5种情形):
①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②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④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⑤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影响质量8 的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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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8 4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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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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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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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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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检测的
④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的
第3 章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3 分)
考点28、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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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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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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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系
(2)建筑面积在 300m ²以下的建筑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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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抢险救灾
抢险救灾等工程
②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③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 → 开工前 →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划拨土地 (先有证再拨地)
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先签合同再办证)
批准条件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
开工 延期 停工报告 复工
停工<1 年,报告后复工
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 延期 2 次,每次≤3 个月 停工 1 个月内报告 停工≥1 年,核验后复工
8 停工超过 6 个月的,
7
开工报告 6 个月内 不予延期 4 9 1 不予延期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
3
信
微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系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联
题
押
准
精
第4 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12分)
考点29、建设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 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考点30、建设工程分包
违法分包的情形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8
1
7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 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
8
单4 9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 分包的; 信
3
微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联
系
一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 材料款唯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
费用的
考点3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范围 规模标准
(1)大型基建、公用事业项目等 施工≥400 万元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200 万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勘察、设计、监理≥100 万
备注:“范围+规模”二者同时满足才需要招标
考点3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考点33、建设工程招标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③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④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20日
(3)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③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
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④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两阶段招标 8
7
1
9
4
招标条件 对技术复杂或者3无8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信
微
第一阶段 提交不带报系价的技术建议
联
题
第二阶段 提交包押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准
精
(5)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
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8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 评标标准; 9 1
7
8
4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 应商; 信
3
微
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 有制形式或者组系织形式;
联
一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唯
考点34、建设工程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
(2)联合体投标
类别 内容
资质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投标细则
(2)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 项目中以自己名
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VS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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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内容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属于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视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35、建设工程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 参加
8
7
1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9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
4
8
3
公证; 信
微
系
考点36、建设工程评标
联
题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押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准
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精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 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3)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 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 责人签字;
②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 议的;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 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
1
7
9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
信
3 8
4
微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系
考点37、建设工程中标 一
联
唯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
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
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
标合同金额的10%
考点38、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具体为: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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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考点39、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8
第5 章1 7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5分)
9
4
8
3
信
考点40、合同的订立 微
系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联合同的意思表示
题
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押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准
精
③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 效:
A.要约被拒绝;B.要约被依法撤 销;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
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的除外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 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
8
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
7
9
8
4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 3
微
考点41、可撤销合同 系
联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唯
一
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考点42、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
(2)定金: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③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④定金约定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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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⑦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考点43、建设工程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
开工日期
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
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8
7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9
4
竣工日期 3 8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信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
微
系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联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题
考点44、建设工程价款 押
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精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
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 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
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 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 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没有约定时,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欠款及利息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 的,为交付之日;
8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 1 7
9
8
4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 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信起3诉之日。
微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 包人请求按照系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
联
一
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 类贷款唯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
工程垫资的处理 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
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考点4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④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
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考点46、施工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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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未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
合同权利(债权)转让
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考点47、买卖合同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规定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的在途标的物
8
7
1
①当事人没有4 9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8
3
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 标的物毁微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系
联
②出题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押
的准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精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 ①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点48、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商业借贷均为 有偿合同(有息贷款),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合同(有息),也
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
8
(4)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商业借贷以及除自 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1合
7
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
9
8
4
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 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信供3借款之日成立
微
考点49、保证合同 系
联
一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唯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无约或约定不明)、连带责任保证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保证人资格
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协商变
保证责任
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
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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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0、租赁合同
①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期 ②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
不定期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租赁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考点51、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①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③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④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①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
8
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7
1
9
4
(3)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3 8
信
微
①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系
联
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题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押
考点52、运输合同 准
精
(1)运输合同的特征
①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收货人有时和托运人是同一人
②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运送的货物本身
③货运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④货运合同多为定型化合同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
人可以请求返还
8
1
7
9
8
4
信
3
第6 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制度(15微分)
系
联
一
考点5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唯
1)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 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
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3)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4)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考点5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55、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点56、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8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
1
9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 4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
信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微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条件
题
押
考点5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
准
精
申请 施工企业向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有效期 有效期为 3 年
期满前 3 个月向原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颁发机关
延期 同意,不再审查,有效 期延期 3 年。
有效期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变更
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手续
8
1
7
9
8
4
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 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信查3,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微
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系
联
一
1)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
唯
理机关应当暂扣或者吊销 安全生产许
可证。
(2)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政府监管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考点58、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
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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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考点59、带班制度
(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
副总工程师
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①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②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8程 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
7
1
9
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8 4
3
信
考点60、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微的权利和义务
系
联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题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
押
权利 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
精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 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及
义务 其他危险
考点6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 大工程范围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7 8
9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8
4
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信
3
审查 微
系
考点6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联
一
唯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
编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
方可实施。
审核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论证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方
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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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
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考点63、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考点6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1)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①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
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应急预案体系的8总 纲
7
1
9
②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8 4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
3
信
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微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系
③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联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
题
押
处置措施
准
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 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 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点65、事故调查主体
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8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9 1
7
8
4
(2)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 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信部
3
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微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 事故发生单位系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联
一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
唯
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 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
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6)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
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
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考点66、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期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
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
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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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5分)
考点67、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项目 内容
工程技术人员 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
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
考点68、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①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
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8人 或者买受人
7
1
9
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4、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
8
3
信
④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微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
系
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联的机构进行检测
题
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押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准
精
⑥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
用等措施
考点69、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
(1)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①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③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④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 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8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9 1
7
8
4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信 3
微
①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系
联
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唯
一
③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④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⑥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考点70、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2)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③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考点71、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检验检测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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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3)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
方可生效
4)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5)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
6)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7)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检测程序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
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8
7
(3)用于承9 1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8
3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4)用信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微
系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联
题
押(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准
精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 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
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 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考点72、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主体 建设单位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 的各项内容
8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 料 9 1
7
8
4
法定条件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信验
3
报告
微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分 别签署的质联量
系
合格文件
一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唯
考点73、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验收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
消防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环保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考点74、竣工验收备案(15日内)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
提交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
文件 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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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考点75、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 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 2 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76、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起算 (1)一般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7 8无法按规 定期限
1
9
4 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进行竣工验收的 8
3
信
微
系
(3)由于发包人原联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 定期限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
题
进行竣工验收的押 入缺陷责任期
准
精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①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 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 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③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
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 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8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921
7
年;
8
4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信工
3
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
微
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期限的,自
系
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联
一
日后起满2年 唯
(4)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8 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制度(5 分)
考点77、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
者遮盖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 ,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
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6)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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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
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考点78、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报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考点79、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1)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3)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4)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
面的意见
考点80、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8 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
7
1
9
治实施方案 8 4
3
信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微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系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联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
题
押
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准
精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
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 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考点81、在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
(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 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8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9 1
7
;
8
4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信
3
微
考点82、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系
联
一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 区、直
唯
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
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
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9 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12分)
考点83、劳动合同订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
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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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①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④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试用期
①【口诀】313/126 (合同期/试用期对应)
8
7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1次试用期
9
4
8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信 3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微
④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联
考点84、劳动合同的效力 题
押
准
(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精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 认与法律后果
①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己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考点85、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8
1
7
9
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8 4
信
3
微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系
联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一
唯
随时解除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 害的
(劳动者有过错)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
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预告解除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无过错)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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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预告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 3 日)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随时通知解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有法定过错)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1 7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9
4
8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 3
微
考点86、劳动用工管理 系
联
(1)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题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押
准
(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精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 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
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 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考点87、劳动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8
1
7
9
①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 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8 4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
信
3
的休息时间 微
系
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联
一
唯
③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者 安排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①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考点88、工伤认定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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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程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
7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9 1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
4
8
3
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信
微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系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
联
题
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押
准
考点89、工伤保险的特精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 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遭受的风险是 职业伤害和危险
(3)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4)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应 的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考点90、劳动争议
8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1 7;
9
8
4
不属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 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信 3房转让纠纷;
微
(3)劳动者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 对职业病诊断系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劳动争议的范围 联
一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 的纠纷唯;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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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4)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5)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2、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
单数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8
7
1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 9。
8
3
(3)因当事人一信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微
系
同意履行义联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题
(4)劳押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
准
精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18分)
考点91、调解
(1)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 (2)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 8 同向调解组织所在 地基
1
7
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8
4 9
信
3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微
系
联
仲裁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 人签收
唯
一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考点92、仲裁
(1)仲裁协议的特征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2)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3)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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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
协议无效
3)仲裁地点就是仲裁委员会所在的地点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93、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1)由3名仲裁员组成
(2)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3)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8
组成 1 7
9
2、独任仲裁庭 8 4
3
信
(1)1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微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系
联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题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押
(2)开庭 准
精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 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
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 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裁决
1)仲裁和解与调解
①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 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③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
1
7
9
2)仲裁裁决
8
4
信
3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 微
系
考点9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 联
一
(1)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的中级唯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执行力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95、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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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
2)协议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8 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
7
1
9
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8 4
3
信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微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系
考点96、诉讼代理人 联
题
押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准
精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 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考点97、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8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 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9 1
7
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8
4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 言; 信
3
微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系
联
一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唯
考点98、民事诉讼时效
(1)时效制度的概念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种类 事项 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日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
4年
特殊诉讼时效
技术进出口合同 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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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情形(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中止(看天)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情形(重新计算)
中断(看人)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8行 请求;
7
1
9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4;
8
3
信
(3)权利人提起诉讼微或者申请仲裁。
系
(4)与提起诉讼或者联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重新计算
题
押
考点99、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准
精
(1)诉讼中止和终结
1)中止诉讼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 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 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 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8
2)终结诉讼 9 1
7
8
4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信
3
微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系
联
一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唯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 人 死亡的
(2)第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
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3)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
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3)民事诉讼的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管辖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
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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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
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100、行政复议
(1)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1)行政复议申请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8政 复议案件:
7
1
9
A.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8 4行为不服的;
3
信
B.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微为不服的;
系
C.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联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题
押
D.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准
精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考点101、行政诉讼
(1)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
(2)行政诉讼的起诉 9 1
7
8
4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信5
3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系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
联
一
内提出
唯
③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 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第一审普通程序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人以上的单数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
3)简易程序
①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②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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