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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民诉法
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目录
总论......................................................................... 1
一、诉的基本理论......................................................... 1
二、基本原则............................................................. 2
三、基本制度............................................................. 2
四、管辖................................................................. 3
五、当事人制度........................................................... 6
六、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9
七、证据与证明.......................................................... 10
审判程序.................................................................... 15
一、一审程序............................................................ 15
二、二审程序............................................................ 17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8
四、公益诉讼............................................................ 19
五、再审................................................................ 19
非讼程序.................................................................... 22
一、特别程序............................................................ 22
二、督促程序............................................................ 23
三、公示催告程序........................................................ 24
仲裁........................................................................ 26
一、概述................................................................ 26
二、仲裁协议............................................................ 26
三、仲裁程序............................................................ 26
四、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27
执行........................................................................ 28
一、执行基本程序........................................................ 28
二、执行措施............................................................ 28
三、执行特殊程序........................................................ 29
四、执行异议............................................................ 31
涉外程序.................................................................... 32总论
一、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3.诉讼请求:原告基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向被告提出的具体的请求。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两点重要区别】
(1)数量不同:在一个诉中,诉讼请求可以有多个。
(2)可否变更不同:在诉讼标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减少或变更。
(二)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
(1)积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
(2)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
(3)一般的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的解除合同与民法典580条合同僵
局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
2.给付之诉
(1)物(包括金钱)的给付
(2)行为给付(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1)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的撤销是变更之诉。
(三)反诉(民诉54、143,民诉解释232-233)
1.独立性: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2.判定:
(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本诉存续期间(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①二审中提反诉,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②再审中提反诉,原则上不予审查
(3)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若反诉属专属管辖则不可合并)
(4)适用同一的诉讼程序
(5)两者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诉讼请求基于相
同事实。
3、诉的合并
(1)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例】代位权诉讼和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的诉讼可合并审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解释38)
(2)两种特殊合并
①诉的预备合并: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法院应作依次审理,但应作出确定的判决。
②诉的重叠合并:多个诉讼标的指向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
例如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一笔款项。
1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两方面内容。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是一视同仁、对等是报复
(三)处分原则★
1.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自由支配。
2.处分权的行使是相对的,不得损害国、共、他利益,须经法院准许。
【基于处分原则的诉讼请求之约束性】
原告的诉讼请求约束法院判决。同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约束二审之审理范围;再审申请人
的请求范围约束再审之审理范围。
(四)辩论原则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3.辩论方式: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4.辩论原则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性,法庭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
焦点问题进行。
【拓展】法院未经传唤被告出庭直接进行缺席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
(五)诚信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应遵守诚信原则
(六)检察监督原则
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
(七)在线诉讼原则
1.适用前提:当事人同意(可适用“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
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民诉40-45、150)
一审、二审可能适用合议庭,再审必须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中特殊情况下组成合议庭。
1.合议庭的适用(3名以上)
①人员组成:只有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合议庭才可适用陪审员。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
【特别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合议庭不需另行组成。
③陪审员职权:与审判员同等。但七人制合议庭除外:陪审员只表决事实认定,不表决法律
适用。(民诉40条有修订)
2.独任庭的适用(1名)
一审简易程序 必须适用独任制
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基层法院;(2)
一审普通程序
仅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中级法院;(2)
二审程序 仅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两类案件: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②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3)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2(1)督促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
(2)特别程序一般适用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
非讼程序
议制)
(3)公示催告程序可适用独任制(但除权判决应适用合议制)
(二)回避制度(民诉47-50)
47条有修订:法官助理和司法技术人员适用回避制度
1.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2.回避主体: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与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执行员、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2024新)【诀】技助勘书审执翻鉴(记住:看叔婶直犯
贱)
①院长→审委会决定;②审判人员→院长;③其他人员→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3.申请回避的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方知回避事由的,也可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提出。
4.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的除外。
5.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6.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本案工作。(被
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三)公开审判制度(民诉137、151)
公开的例外
(1)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他情形
(2)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口诀】
审理一般要公开,但是也有些例外:
国秘隐私绝不开,离婚商秘申不开;
评议过程秘密来,宣判一律要对外。
(四)两审终审制度
判决 裁定 决定 法院调解
①不予受理
可上诉 原则上可上诉 ②驳回起诉
③管辖权异议
不可
①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 不可上诉
上诉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不可上诉 原则上不得上诉
催告程序的案件;
③小额诉讼案件
【注意】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管辖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3(1)基层法院: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重大且涉外的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
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则上“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例外:“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管辖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小贴士】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三费、收养、继承等纠纷。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别规定】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其
中,被告被监禁(或被强教)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强教地)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背后原理】被告之住所地虚置了。
③被告异地抚扶赡、离家一年离婚案,原被告地都可管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
合同有约 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定履行地 且约定履行地没有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
管辖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履行地不明的:
合
关于合同履 (1)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同
行地的管辖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纠
权需要考虑 (3)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纷 合同没有
的问题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
地
履行地
(6)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
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
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
产品、服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
权
务侵权 住所地法院
纠 特殊侵权
信息网络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
纷
侵权 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其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
公司诉讼
他 管辖
特 保险合同纠 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4殊 纷 特殊规定: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
管 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辖 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法院
运输合同纠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
纷
运输侵权纠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
纷 院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没有被告住所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没有被告住所地)
【特别规定】
1.担保案件的管辖
(1)【仲裁排斥诉讼,不排斥非讼】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例外: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但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的,可去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
物权。
(2)【从随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例外:债
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代位权和撤销权案件的管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35、36、44)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受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
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影响),但不得对抗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纠纷的专属管辖。
(3)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4条
①不动产物权纠纷+4种合同(农建房政)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8条)
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
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
纷确定管辖。
②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第21条)(2018主观)
(二)裁定管辖★
1.管辖权的转移
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上向下移(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诀】上移提审和报请,下移则要报上批。
2.移送管辖
(1)要件:已经受理+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受诉法院未取得应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
案件有管辖权
(2)限制
①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认为自己不能管的,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
3.指定管辖(民诉38,民诉解释40)
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
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如下: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不可抗力)和法律原因(整体回避)。
(3)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协议管辖
1.书面形式,针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
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2.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原则上应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成立--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4.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24新)
【应诉答辩】包括提交答辩状、出庭应诉等方式。
五、当事人制度
(一)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继承其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自然人死亡 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的除外(例如婚姻、收养、赡养、扶养、
抚养关系)——直接导致诉讼终结
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
合并、分立 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1.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由原当事人继续诉讼,法院
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恒定主义)
实体权利
2.受让人申请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
义务转移
3.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
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三
(二)常考的适格当事人的判断
1.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
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
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人合伙
告全体合伙人;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告合伙企业。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64.劳务派遣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
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5.一般保证
可以单独告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告;如果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通知
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连带责任保证
可以单独告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告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7.企业法人解散
只要法人没有被注销,就以法人做当事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
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8.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9.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
属为当事人。
(三)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VS普通共同诉讼
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共同的 同一种类的
诉讼标的数量 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 有数个诉讼标的
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是否可分 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 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并
不一定合并审理
是否需要经过 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当事人同意 以追加当事人
诉讼请求数量 一个或多个 多个
2.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4)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5)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
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
其列为共同原告。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
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解释73-74)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追
加。
7(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
(2)除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特殊情况,必要共同被告也要追加。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
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依法拘传。
(四)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人数确定: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1)只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不同意被代表就自己另诉
(2)代表人的产生:先推选、再协商、不行再指定(代表人诉讼的裁判对另诉的人有效)
(五)诉讼第三人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
参诉理由
告,提起独立的诉讼。
有独立请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求权第三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参诉时间 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
概念
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无独立请
无权 提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求权第三
1.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
人
诉。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
诉讼权利 附条件享
需要经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
有的权利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前反悔的,
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
起诉条件 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
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三人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撤销之诉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理结果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六)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
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8【注意】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相
同,但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未必相同。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仅写“全权代理”为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①处分诉讼请求②进行和解、调解③提起反诉、上诉
【注意】外国当事人可委托本国人作代理人。(如果是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代理)
六、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
1.法定期间(法律规定)与指定期间(法院指定)
2.可变期间与不可变期间
3.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
请顺延期限,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二)送达
1.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离婚判决的配偶除外)签收;受送
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
签收。
(2)直接送达包括三种方式:①到受送达人住处送达文书;②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
③在当事人住处之外的其他地方送达文书。
2.留置送达
(1)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当事人“拒绝签收”。
(2)支付令可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3.电子送达《民诉法》第90条
(1)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且确认其能收悉。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但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应当提供。
(3)电子送达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
5.邮寄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必看送达回证)
6.转交送达
(1)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2)由部队、监禁机关、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相关人员,但仍由受送达人签收。
【注意】转交送达仅限于上述三种自由受限的情况。其他人的转交不叫转交送达。
7.公告送达《民诉法》第95条
(1)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
(2)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诉讼公告经过60日)
(3)不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1)调解书;(2)支付令;(3)简易程序(互联网法院除
外)。
(三)保全
1.诉前保全
(1)起诉前+不立即申请将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申请启动+应当提供担保
9(2)申请人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裁定:48小时内做出裁定
2.诉中保全
(1)诉讼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2)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
(3)裁定:5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3.执行前的保全《民诉解释》第163条
(1)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2)管辖法院:执行法院。
(3)执行前的保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4)在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先予执行
诉中+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须性+情况紧急+救命钱(四费一酬一金)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
情形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
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
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条件
3.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程序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范围 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救济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正确的,应扣除已经执行部分,法院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败诉,先
最终处理 子执行错误的,法院应责令申请人返还先予执行所得或裁定执行回转强制措施
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口诀】
诉讼中在判决前,依申请不依职权,生产生活有急需,权利关系要明显,如有需要可担保,
执行行为或财产。法院裁定可复议,最后判决说了算:执行正确需扣除,执行错误要返还。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拘传——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经院长批准,用拘传票
2.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罚款和拘留——报请院长批准
3.虚假诉讼的两种主要类型:一是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他人利益型,包括恶意串通和单方
捏造事实,法院可驳回请求并视情节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逃避执行型,即被执
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七、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
1.理论分类
(1)本证vs反证:重点看提供证据的人是否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若是,则为本证
10(2)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重点看证据是否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若是,则为
直接证据。
(3)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进行区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
述等中间传播环节为原始证据
2.法定分类
(1)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及其指导下的人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制作的笔录
(2)鉴定意见:
①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法
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②鉴定人解释说明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
应出庭作证,出庭费用一般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3)证人证言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口诀】
申请证人把庭出,举证期限届满前。证人作证应出庭,不出庭因确困难:健康不好路途远,
不可抗力来捣乱。费用申者/法院垫,后由败方来承担。作证签读保证书,无限能力不必签。
(4)当事人陈述
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应根据情节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到场陈述】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具结义务】法院应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读保证书。
②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
见。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5)书证vs物证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
证是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总结】
①区分物证书证,要看提问角度。
②区分物证书证,要看证据的最原始形态。
(6)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
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7)视听资料
【关联考点】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的区别
①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主要是:直观性不同。书证具有直观性,可以直观的读取;而视听
资料则具有非直观性,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播放。
②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是通过特殊设备存贮的资料证明待证事实,而物证则是
以物品自身的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
③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电子数据的形成需要借助数码设备,储存于电子介质,视听
资料主要是储存在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等特殊材料中。
(二)证明制度
1.证明内容
11免证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只有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是免证
事实)
2.自认制度
(1)自认的场合有三:①庭审中的承认;②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过程中的承
认;③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除此之外在其余场合的承认均不构成
自认。
(2)可书面、可口头;可明示、可默示
(3)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和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①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③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
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
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5)自认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准许: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②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3.证明责任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注意】“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该积极
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主张者有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该消极事实不作为证
明对象,主张者无证明责任”。
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
1.一般侵权
(1)侵权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过错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
分配
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纠纷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
3.劳动争议 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唯一的行为
1.专利侵权
被告举证类型)
特殊案 2.高度危险
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件举证 作业
(侵权)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
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 被告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25.饲养动物
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致损
6.缺陷产品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 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 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法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
法院裁量 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
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108条规定了“高度可能性”的一般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
证明
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
标准
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流程
(1)举证
法院收集证据
①依申请: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
②依职权: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以及程序性事项
(2)质证
质证主体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法院、再审抗诉检察院不是质证主体)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客体 【注意】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质证;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作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一般公开进行,但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定的其他
质证程序
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3)认证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
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②和解自认豁免规则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后续诉讼中不构成自认。
③补强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①当事人陈述;②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
当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④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
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弱)
④文书提出命令(适用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1)书证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一法院可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书证控制人破坏书证一罚款、拘留,另可认定申请人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八、调解
性质 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方式之一,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适用范围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三大类非讼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执行程序
适用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均可以适用,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过程 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
131.协议内容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为保护“三益”)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3.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4.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调解协议
(2)侵害案外人利益;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
予准许。
1.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拒不
签收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
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
诉讼和解的协议可以转化为调解书,但绝对不能转化为判决书
文书转化 制作判决书的两种例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案件中的
调解
调解书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
的补正 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1.关于担保: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
的效力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
两个特殊问 2.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题 (1)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
不生效,法院及时判决;(2)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通过如下方
式结案:
和解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强制执行。
2.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14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普通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请求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正确)
2.一事不再理原则
(1)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过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
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
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
诉的,不予受理。
(2)重复起诉的判断
①以下三条件同时具备: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③后
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3.诉讼障碍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
(决定)
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诉讼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裁定)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诉讼终结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裁定)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三句话】
15(1)只有当事人死亡才会诉讼终结。
(2)当事人死亡未必终结。
(3)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死亡必然诉讼终结。
(二)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不适用的案件范围: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2.传唤、送达方式
可以通过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送达诉讼文书
3.审限
3个月审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4.程序的转化
(1)普转简: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简转普:①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法
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②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三)小额诉讼
1.适用范围
(1)法定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大的简单金
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2)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
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不适用的案件范围: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财产确权、人身关系、涉外民事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2.审限
2个月审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一审终审,但是可以申请再审
(1)以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
(2)以其他理由申请再审,再审判决不能上诉
【注意】法律文书及其救济机制☆
判决 裁定 决定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为主 特殊事项
一个诉讼标 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 回避;延期审理;罚款、拘
具体情形 的对应一个 误;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 留;诉讼费用减、免、缓;
生效判决 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止或终结诉 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法院对
16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受理; 顺延期限申请的回应
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与先
予执行
原级复议:保全、先予执行
上一级复议:执行管辖异议、执行
行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原级复议:回避
救济机制 上诉、再审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 上一级复议:罚款、拘留
权异议
上诉、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二、二审程序
(一)启动
1.上诉主体
(1)一审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2)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上诉对象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除一审终审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类裁定
【口诀】上诉则为上诉人,被上则被上诉人,既上又被按上诉。未上未被按原审。
3.不能上诉
(1)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
(2)调解书不能上诉
(3)除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之外的其他裁定书
(4)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
(5)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判
(二)审理
1.审理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满足特殊情况可以组成独任庭
2.审理范围:
限制一:二审法院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限制二:二审以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为限,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
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
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调
解不成发回重审;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
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④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
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形式:原则上开庭审理,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三)裁判
1.结案方式
17(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请求,维
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用判决、裁定的方式改判、撤销或变
更原裁定。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
2.特殊情况下的调解
(1)漏人——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漏判——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
审法院一并审理作出裁判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作出裁判。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诉讼地位
1.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列为原告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3.原审中的第三人
(1)有独三:原审有独三为被告
(2)无独三需要分情况讨论:若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承担责任的,被列为被告。若未承
担责任,仍列为无独三
(二)事由
1.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3.损害其民事权益。
注意:不予受理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三)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不变期间)
(四)程序
1.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2.中止执行
(1)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该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五)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
错误部分
18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
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与再审的关系】
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
再审优先,将第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
并作出判决。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原则 三人的诉讼请求
对第三人诉讼请求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
并入再审程序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
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再审
例外
程序。
四、公益诉讼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
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院
①特定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及侵
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②补充性: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证明侵害已经发生或具有侵害风险均可)
5.符合主管和管辖规定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程序
1.合议庭组成: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审判员组成7人合议庭
2.调解、和解
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要将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
于30日。若和解、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3.撤诉
(1)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五、再审
(一)范围
191.判决书
(1)原则:已生效判决书都可以
(2)例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注意:离婚案件中(1)身份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均不得申请再审。
(2)财产分割问题:已分割的财产可以再审;未作处理的财产,另行起诉。
2.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管辖权异议可上诉不可再审】
3.调解书
(1)当事人申请再审: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2)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3)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再审的启动
1.法院依职权启动
(1)本院启动:①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②自己审理,原来几审按照几审程序。
(2)上级启动:该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2.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1)【上级检察院的抗诉】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上级检察院对下
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发现符合抗诉情形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口诀】对下级,向同级。最高检,是特例。
(2)【同级检察院的监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发现符合抗
诉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
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口诀】对同级,两方式:提建议,请抗诉。
(3)【非抗诉情形的监督】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口诀】有些事,难抗诉。对同级,提建议。
【注意】非讼案件不得再审,也就不适用抗诉,但可提检察建议。
(4)【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①法院驳回
再审申请的;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只得申请
一次)
【口诀】找过法院但不管,或再审后错明显,此时可找检察院,一次机会就完蛋。
(5)【调查核实权】检察院在进行检察监督时,可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案情。
3.当事人申请再审
(1)时间:6个月内
(2)申请再审不会导致执行中止
(3)第一步:先找法院
①申请法院
原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
原审法院申请。都申请,无法协商一致的,原审法院优先。
②审理法院:向谁申请谁来审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中院受理-自己审-提审(适用二审程序);高院/最高院受理:a.自
己审-提审(适用二审程序);b.交原审中院或其他中院-原来几审按照几审程序。
20向原审法院申请:基层受理-自己审-原来几审按照几审程序;中院/高院受理-自己审-原
来几审按照几审程序。
③救济
找检察院(不能再次找法院申请)
④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请;
检察院对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第二步:找检察院
①法院处理过为前提: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
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②无救济【终局性】:【注意】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但不影响法检自己主动启动
(4)防止缠诉:
①有顺序:先法后检
②只能一次:找法院只能一次,找检察院也只能一次
③终局:找完检察院就终局
(三)审理程序
1.中止原判决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可以有陪审员
3.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4.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不影响生效裁判的效力。
5.撤回起诉
(1)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的,应当一并撤销原生效裁判、调解书。
(2)撤诉后再起诉,不予受理
6.裁判
(1)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2)原判事实或法律错误:改判、撤销、变更
(3)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
①发现原审程序错误/事实未认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②发现漏人漏事:先调,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③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21非讼程序
一、特别程序
(一)共性特点
1.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3.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前置:公民不服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不服才能起诉。
2.主体要件: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
3.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为法定不可变期间。
4.审判组织形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1.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处理
(1)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2)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3)宣告失踪需公告三个月,宣告死亡公告一年(因意外事件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
的三个月)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按特别程序审理;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代管人的代管身份,同
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
(2)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法院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按照普通
程序审理。
5.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民诉194-197)
1.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管辖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裁判方式:适用判决(而非裁定)
4.后续救济
(1)【变更】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
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撤销】遗产管理人违反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五)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1.启动: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
2.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选定代理人: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
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224.判决
(1)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5.判决的撤销
(1)依申请(不主动撤)
(2)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
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1.法院邀请调解: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
辖,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不予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受理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
处理
执行
审查
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符合规定
处理 救济 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
救济 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审查
不符合规定
救济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
(七)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
执行
处理
【注意】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争议的,可以就
审查
对没有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符合规定
处理 1.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救济 2.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审查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不符合规定 救济 当事人可以起诉解决担保物权纠纷
(八)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31.由任何人(含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书面申请。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民诉解释348)
3.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对财产提出请求,
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撤销无主判决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民诉 200)
二、督促程序
(一)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债权数额没有限制)
3.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可留置送达,不可公告送达)
5.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组成独任庭审查
(三)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支付令失效
(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或者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的——支付
令失效;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五)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无约束力。
1.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方当事人不同意起
异议 诉的除外。
效力 2.如申请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转入诉讼程序。
债务人
3.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
异议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
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构成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注意 2.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
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三、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阶段
1.申请条件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票据的
最后合法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2.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是否与公示催告的票据
相同;【注意】对于票据实际上的权利归属,法院不作实质审查。
4.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除权判决(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情形)
24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
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拒不支付的,有权
以支付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1.申请人应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2.除权判决需要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作出
25仲裁
一、概述
1.范围:仅限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以及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一裁终局: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委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区、县以及县级市没有仲裁委。
二、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唯一)
仲裁机构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不能协商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外。(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3.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法院裁定/仲裁委决定;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口头订立/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限行为能力人订立/胁迫/对仲裁事项、仲裁委
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无效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庭
(1)合议庭:3名仲裁员;仲裁员-当事人各自选定/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
裁员-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庭:当事人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2.回避
(1)仲裁员-主任决定
(2)主任-仲裁委员会决定
(3)效力: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自行决定
3.审理
不公开(协议可以公开,涉国密除外)+开庭审理为原则(协议不开庭可书面)
4.和解
可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不可以作调解书)
5.调解
可以请求制作调解书/裁决书
6.裁决
(1)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26(3)裁决书的效力: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已经裁决的事项不得再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四、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申请主体
撤销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在执行中申请
2.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注意:①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一致】的
②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不属于上述情况【只有证据错、程序错、营私
舞弊】
③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存在4、5、6三种
3.法院审查结果
(1)无上述情况:裁定驳回,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该裁定不能上诉
(2)有上述情况:裁定撤销/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法定情形4和5(即证据问题)
①可以撤销;还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②仲裁庭决定重新仲裁: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③仲裁庭拒绝: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4)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申请撤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进行审查: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应裁定终止执行;驳回撤销申请的,恢复执行。
27执行
一、执行基本程序
(一)执行依据
1.法院制作的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令√)
2.其他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的债权文书
(3)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3.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审判程序不是执行的前提,执行程序不是审判的必然结果
(二)执行启动
1.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权利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
执行时效:2年;适用中止、中断
2.移送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生效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
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生效的具有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文书;
(4)环保公益诉讼与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
3.执行通知
执行员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4.委托执行
受托法院不得拒绝(不执行的,可以请求其上级法院指令)
受托法院无权审查(发现错误,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无权处理)
(三)执行管辖
1.其他机关制作的文书——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2.法院制作的文书——第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不得重复立案);后立案的法院,
应当撤销案件(诉讼管辖是裁定移送)
4.执行管辖异议(异议审查以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诉讼管辖异议是上诉
(4)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二、执行措施
(一)迟延履行的后果
1.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82.迟延履行其他义务: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由法院酌情确
定
(二)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
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
行的责任。
(三)对特定物的执行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灭失的,经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双方
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折价赔偿
之诉)
(四)对共有物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及
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方式有二:
1.协议分割: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2.诉讼分割: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五)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执行)【新增】
启动方式: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的到期
债权,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两个异议)
(1)该他人(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不得代位执行。该他人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到期债权提异议。
(2)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比如提出被执行人之债权已转让于自己的异议),
适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制度。
(六)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
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
2.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的情形: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该
财产,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
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异议。
(七)代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其他
主体(代履行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相关行为不具有可代替性,则不适用于代
履行。
三、执行特殊程序
(一)执行和解
1.法律效果: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法律后果
29(1)履行完毕: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终结),因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
可以另行起诉赔偿。
(2)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选择:1.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就和解协
议提起诉讼。
注意:(1)恢复执行和就和解协议起诉只能二选一:
①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
书的执行。
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和解协
议。
(3)法院不得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不得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下达以物
抵债裁定。
(二)执行担保★
1.使用条件: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期限。
2.不履行或在暂缓执行期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
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期届
满,保证责任消失。
3.担保人权利保障
(1)执行范围限制: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为限。
(2)担保期间限制: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
法院不予支持。
(3)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三)执行回转
1.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
2.已经执行的财产
(1)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
(2)拒不返还的,法院自动强制执行无需申请
(四)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
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
情形。
2.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
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五)参与分配
1.时间:执行后,完毕前
302.前提:财产不足清偿多个到期债权(已取得执行依据)
3.主体: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适用破产程序,不适用参与分配
4.对象:金钱债权,包括转化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5.程序: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1)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
①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的,执行法院依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
分配。
②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
起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四、执行异议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
(1)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2.救济
(1)判断执行标的和生效判决有没有关系★
①有关:生效判决错——再审(6个月内)——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②无关:生效判决没错,执行错——执行异议之诉(15天内)——不能再审/三撤
(2)执行异议之诉★
①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中止执行——许可执行之诉
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
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胜诉: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
败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②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原告:案外人;被告: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胜诉: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执行
败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③审理
诉讼中,由案外人对执行标享有权利承担举证责任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二)执行行为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上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院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救济:不服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4.异议不停止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
有效担保,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31涉外程序
(一)具有涉外因素
人、法律关系的事实、诉讼标的有其一涉外即可
(二)管辖
1.牵连管辖:对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适当联系地点法院都
有管辖权。(只要沾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专属管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合同纠纷
(1)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等纠纷:
(2)因与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
(3)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企业内斗,而非对外)
3.协议管辖: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区别于国内协议管辖】(1)不限于财产案件;(2)不限于选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3)
可以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4.应诉管辖:被告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可
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三)期间
1.答辩期间:在中国无住所的被告答辩期30日;
2.审限: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3.上诉期间: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
副本后30天
(四)送达
对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仍适用民诉一般规定,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才适用特别规
定的送达。【口诀】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1.普遍方式
(1)国际条约:(2)外交途径:(3)针对住在国外的中国人,可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
送达。
2.代接受方式
(1)向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
(2)向受送达人在中国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有权的业务代办人等送达。
(3)“人--组织”的两种交互送达。
a.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
领域内设立,且与该法人或组织为共同被告,可向该法人或组织送达。(人一组织)【新增】
b.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可向该人送
达。(组织一人)【新增】
3.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方式:(1)所在国法律允许情况下的邮寄送达。(2)所在国法律不禁
止情况下的电子送达。(涉外电子送达不需受送达人同意)(3)所在国法律不禁止情况下,
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4.不能用上诉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司法协助
1.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32(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
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2.特殊司法协助
(1)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外国法院都可申请
(2)对外国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只能当事人向中院申请
(3)仅申请承认未申请执行的,法院仅对承认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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