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2025
必背考点目录
总则编....................................................................... 1
物权编....................................................................... 6
合同编...................................................................... 12
侵权编...................................................................... 19
婚姻继承编.................................................................. 24
人格权...................................................................... 29总则编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二)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内容
民事权利:
(1)支配权(例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2)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3)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永久性抗辩
权(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4)形成权【撤销权、抵销权、追认权、解除权】
(四)权利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1)表示行为:①法律行为;②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
(2)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三、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例外
(1)胎儿利益保护:仅限于接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赔偿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死者利益保护(人格利益非人格权)
侵权客体: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请求赔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
【救济途径】:①近亲属提起诉讼;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8周岁或者全疯傻;(2)法律效果:一律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8≤年龄<18或者半疯傻
(2)法律效果:纯获利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有效;其他,效力待定(需法
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者事后追认)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范围:≥18或者≥16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效果: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
1.监护(谁需要监护):无人+限人
2.监护人职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
财产
3.监护类型
(1)法定监护(按顺序)
①未成年人【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组织(未成年人住所地:
居、村或民政同意)】
②成年人(无/限)【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姐>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被
监护人住所地:居、村或民政同意)】
(2)遗嘱监护:父母+为子女+订立遗嘱的方式
(3)协议监护: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注意】无顺序、人数限制
(4)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不能协商确定)
①程序(二选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申请法院指定;
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②临时监护人【指定前: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民政或其他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③效果:擅自变更不免除监护职责
(5)意定监护:成年人+为自己+书面
4.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怠于/侵害)
(1)效果:丧失监护权+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2)恢复(仅限父母子女):悔改+申请+法院决定(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除外)
(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下落不明2年(公告期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注意】同时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优先
2.宣告死亡
(1)条件:①下落不明4年(公告期1年)②意外事件2年(公告期1年)③意外事件+
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个月)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①无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
婿②有限制:其他近亲属:没有上述人或者不宣告死亡无法保护其权利;其他不宣告死亡无
法保护其权利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其他人】
(3)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发生之日)
(4)法律效果: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注意】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
2(5)死亡宣告的撤销
①身份关系【婚姻关系原则自动恢复(例外:配偶再婚;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恢
复);子女关系: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②财产关系【依继承规则取得其财产的,原则上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财产已被第
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照继承规则取得该财产的人适当补偿】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要件——有能力+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
【注意】原则上成立就生效,例外附条件、附期限、需审批等
(二)可撤销
1.情形
①重大误解【误解内容:交易性质、人、标的物(性质/数量)、误传/说/写】
【注意】动机或者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②欺诈
A.相对人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第三人欺诈:第三人欺诈中,受欺诈方能否撤销,取决于相对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
是否知道该欺诈行为
③胁迫:手段违法或目的违法皆可认定为胁迫【注意:第三人胁迫中,不管相对人是否知情,
受胁迫方均有权主张撤销】
④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显失公平。
2.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注意:未被撤销前,合法有效】
3.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主体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受害方;重大误解:双方都可以撤销
(2)撤销方式: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
(3)双重除斥期间
最长除斥期间: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1年,重大误解90日
(三)效力待定
1.情形
①无权代理行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2.法律效果
追认权:追认,自始有效;不追认,自始无效
催告权:追认前可催告,30日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四)无效
31.情形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此处仅限效力性强制规定】
②违反公序良俗
③恶意串通【注意:恶意/知情≠恶意串通】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虚假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注意:虚假行为无效,隐藏行为依法处理】
2.法律效力
自始、确定、当然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须履行,已经履行的,停止
履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损失。
五、代理
(一)特征(三方架构)
1.内部关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授权关系或者法定地位
2.外部关系: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3.法律效果归属关系: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分类
(1)显名(间接)代理
以受托人名义,但第三人对代理关系知情,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隐名(间接)代理
以受托人名义,但第三人对代理关系不知情,原则上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只能选择一次)
(三)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原则上系无权代理,例外系有权代理(特别法允许/法代纯获利/仅限对被代
理人履行债务)
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无效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
1.情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法律效力——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自始有效,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拒绝权:约束行为人和相对人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撤销权:第三人善意且被代理人未追认
(五)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
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1)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2)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不知情;无过失=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42.法律效力——有效,被代理人遭受的损失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六、诉讼时效
1.性质
(1)强制性——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无效【注意】可事后放弃时效抗辩权
(2)法定性——期间长短、起算、中止、中断事由等不可约定
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请求权
基于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未登记动产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等;
3.类型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中断
(1)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
(2)法律效果
①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②涉他效力:一断全断
5.中止
(1)事由
①客观障碍: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
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最后6个月
(2)法律效果: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统一再给6个月
6.届满
(1)债权⼈仍可起诉(2)债务⼈获得时效抗辩权【注意】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适⽤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范围 请求权 主要是形成权
请求权 被请求人产生抗辩权 实体权利消灭
一般是权利人知道 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间起算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或权利发生时间
适用条件 债务人主张时 法院可依职权直接适用
是否可变 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不可变
5物权编
一、物的分类
(一)主物与从物
1.转让:原则从随主,一同转
2.抵押
(1)先有从物后有抵押:从物也被抵押
(2)先有抵押后有从物:从物没被抵押(只是为了方便一并卖)
(二)原物与孳息
1.孳息归属
(1)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2)法定孳息:(租金、利息等,股息和分红不是)约定>交易习惯
2.孳息收取:担保物权人有权收取,但没有所有权。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务
二、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强制公示: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原则)
(1)不动产登记
①异议登记
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不阻止处分,登记机关不应当阻止过户,但应当书面告知风险;
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但不影响当事人的再起诉
②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限制权利人处分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未申请登记
③变动登记:有效的债权合同+登记。【重点提示】若无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不影响债
权合同效力
(2)动产交付
①现实交付
②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占有,后所有;
指示交付:物在第三人合法占有中;
占有改定: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不适用该种交付方式
2.任意公示:合同=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例外)
①动产抵押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 ③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④地役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继承、受遗赠——继承开始时取得物权
62.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①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判决 ②各种撤销权之诉的判决
3.基于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物权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①先占属于事实行为②无主动产才能先占
(2)添附★
①附合:动产+不动产,归不动产一方;动产+动产:归无过错方。都无过错的,归价值较大
的一方。价值相当,归主物类一方;
②混合:混杂在一起
③加工:恶意加工,无论如何都归原料者所有。非恶意加工,归创造价值大的一方所有。
④添附后归属原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
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原则确定。
⑤添附的法律效果:丧失权利者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添附而受损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对
有过错的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
①构成要件
A.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B.第三人受让标的物时须为善意: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a.判断善意的时间点:动产交付之时;不动产登记之时。
b.重大过失的判断:
动产: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不动产:存在有效异议登记;未经预
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
制不动产权利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或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
不动产物权。
C.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D.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完成物权的公示)
②法律效果
物权效果——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债权效果——原权
利人丧失权利后,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4)善意取得之相关问题
①扩张适用
A.在无权处分前提下,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用益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B.留置权的特殊性——非典型善意取得。
a.债务人将他人财产交给留置权人占有,没有无权处分的前提;b.遗失物符合法定条件,也
可以被留置
7②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之时订立的转让合同作为债权行为,原则上有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不
能主张善意取得:A.转让合同因内容涉嫌违法被认定无效;B.转让合同被撤销。
③遗失物善意取得规则:因为遗失物是脱离物(非委托物),故原则上不能直接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1)合同(2)继承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1)专有权:经过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注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包括:本栋建筑业主+他栋建筑的能够证明受到不利损害的业主
(2)共有权
分享共有部分的收益、分摊共有部分的费用;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基于合理需
要可以无偿使用屋顶、外墙;占有共有部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相关
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成员权★
(1)业主组成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事务
(2)业主团体的表决权
①一般事项:2/3(总人数+总面积)+1/2(参与表决人头+面积)
②特别事项:2/3(总人数+总面积)+3/4(参与表决人头+面积)
(三)共有★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没有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具有家庭成员关系、夫
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
2.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按份共有2/3,共同共有一致同意
3.共有物对外责任——全体共有人连带,不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注意】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多个按份共有人都主张——协商,协商不成按比例购买
(2)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①因继承、遗赠发生的份额变动不可
②共有人内部互转时不可
③条件不同等不可
④超过除斥期间不可
(3)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处理——可主张赔偿,但不可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仅诉请
份额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
四、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物权变动模式
(1)取得:登记宣示主义
(2)流转:登记对抗(意思主义——任意公示)
8(3)抵押:登记生效(债权形式主义——强制公示)
2.土地经营权
(1)1年以下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超过1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流转期限5年以上,可以办理登记,登记对抗
(二)地役权
1.设立规则: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2.地役权特征
(1)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随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变动,不得单独抵押和单独转让。
(2)不可分性
3.地役权vs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地役权
性质不同 不动产权利的延伸,非独立权利 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原因不同 法定产生 一般约定产生
目的不同 为满足最基本需求 满足较高层次需求
是否有偿 无偿 有偿无偿均可,通常为有偿
前提条件 通常以相邻为前提 不以相邻为前提
(三)居住权★
1.居住权的设立:合同/遗嘱方式,都是登记生效
2.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4.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
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哪些物不能成为担保物
2.担保物权的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二)典型担保
1.抵押权
(1)设立:①动产: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对抗②不动产:合同+登记才能设立
(2)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
①合同有效,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
②履行不能时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
9(4)房地一体主义
①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起抵押(买一送一);
②抵押设立后才新建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必须一起拍卖、变卖。
(5)特殊抵押权
①动产浮动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优先于在后
设立的动产价金优先权
②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同意可转入;确定之前转让不具有从属性;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
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6)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①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②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行使期间问题参照抵押权处理;
③留置权、动产质权以及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行使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则
(7)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
①抵押物可以进行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②抵押财产转让,原则上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有两个例外:动产抵押未登记、正常买受人;
③禁转约定效力:约定有效,但未经登记原则无法限制物权的变动
2.质权
(1)动产质权: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交付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但占有改定
除外)
(2)权利质权:①看得见的(三单三票加一券),交付设立;②看不见的,登记设立:股权、
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3)质权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②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③不得擅自转质
3.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②债权债务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③同一性的例外:双方是企业;营业债权;债务人财产(【注意】同时满足可以不要求同一
性);
④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2)留置权的效力
①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60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③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时,留置权消灭
4.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
发生原因 占有 担保财产 孳息收取 行权
不动产、动产 扣押前,抵押人; 主债权诉讼
抵押权 意定 非占有型
和不动产用益物权 扣押后,抵押权人 时效期间内
10质押权 意定 占有型 动产和权利 质权人(约定除外) 及时行权
留置权 法定 占有型 动产 留置权人 宽限期届满
(三)非典型担保★
1.让与担保
(1)合同效力——有效(2)物权效力——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就有优先受偿权
2.股权让与担保
(1)股权受让人并非是真正的股东,担保人才是真正的股东。
(2)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流质条款就是完全有效,流质条款部分不发生效力
(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都未登记的,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先公示者优先,都无公示时质权优先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最后设立的留置权最优,质权、抵押按照前述规则进行
4.动产价金抵押权的特殊性:交付后10日内登记,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受偿,留置权除外
(五)共同担保
1.债权人实现担保权顺序问题:混合担保+债务人物保=债权人唯一顺序
2.担保人能否互相追偿的问题:无约定、不互追,即便受让债权也不行
六、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VS他主占有;2.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3.善意占有VS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
有的再分类);4.直接占有VS间接占有;5.自己占有VS辅助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
2.保护效力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侵占事实发生之日)
(2)妨害排除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期间限制
(3)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四)无权占有的返还★
无权占有的返还规则
(1)返还原物与孳息
(2)赔偿:恶意赔,善意无过错不赔
(3)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
11合同编
一、债
(一)债的移转
1.债权转让
(1)债权有效且可以转让
①法定不得转(如赡养费);债权性质不得转(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②约定不得转:金钱债权不能转,受让人依然能取得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非金钱债
权不能转,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恶意受让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2)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才对其生效)
(3)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
①债权已经转让;
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属于有效清偿
(4)转让+通知债务人
①债权已经转让
②通知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属于无效清偿
【注意】债务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③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④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原债权人(转让人)负担;
⑤从权利随之转移【不受未转移登记或占有的影响;转让通知到达担保人才对其生效;若约
定或规定不得转,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①需要债权人同意:受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
②债权人沉默/不同意:债务不转移,合同当事人不变
(2)并存的债务承担
①不需要债权人同意:通知到达债权人即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债权人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的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
(1)构成要件
①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到期
【注意】如果债务人债权时效快届满,即使债权人债权没到期,也可以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
人履行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没有诉讼/仲裁;
12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④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诉讼方式行使
①原告——债权人自己名义②被告——次债务人③第三人——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不
是应当)④管辖法院——次债务人(被告)住所地法院⑤行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⑥次债务人的抗辩——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辩+债务人的抗辩
⑦行使代位权可导致两个债诉讼时效中断
(3)胜诉效果
①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②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③其他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
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撤销权
(1)构成要件
①债权合法有效(不要求到期)
②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无需恶意;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高价,提供担保等——还需相对人恶意,知道影响债权实现的事实即可,
不要求故意侵害债权
【注意】如果构成恶意串通,可选择撤销或者主张合同无效
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2)诉讼行使方式
①行权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②除斥期间:知1年/发生5年
(3)胜诉效果【对比代位权理解】
①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②相对人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不是债权人);③诉讼费
——债务人承担;④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相对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三)债的消灭
1.清偿
(1)第三人代为清偿
①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权人没有拒绝
②第三人履行有瑕疵,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2)清偿抵充
先还哪一笔:约定>债务人指定>已到期>缺担保/担保少>负担重>债务到期顺序>债务比例
一笔先还哪部分:约定>费用>利息>本金
2.抵销
(1)约定抵销:互负债务+协商一致,其他无限制
(2)法定抵销
①构成要件:互负债务(债权转让中不要求);同种类、同品质;主动债权已到期(已过时
效的不可作为主动债权)
13②性质:形成权,通知即可,无需同意
3.债权人免除债务
(1)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债务人同意(可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2)必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否则不免除
(四)无因管理
1.构成要件
(1)无法定/约定义务(有没有义务看客观实际)(2)为他人利益(3)实施了管理行为(4)
不违反明示/推知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除外)
2.法律效果
(1)有必要费用、损失、所负债务请求权(无报酬、劳务请求权)
(2)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需要赔偿(例外:紧急情况+非故意或重大过
失,不赔)
(五)不当得利
1.构成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法律效果——返还(原物+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无则不返)(2)恶意——返还全部+赔偿损失(3)无偿转让
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内容:
1.必要条款:当事人、数量、标的
2.特殊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
①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提供者承担证明责任
②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非格式条款优先;理解发生争议,按
照通常解释予以理解;通常解释具有两种以上含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缔约过程中+违反诚信+给对方造成损失
2.几点注意(1)缔约过失责任也遵循相对性原则(2)合同无效后,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而不是违约责任(3)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的履行
(一)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无顺序+双方都享有
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
3.不安抗辩权
14(1)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确切证据
(2)行使: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
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③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4.考法提醒:(1)三大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债务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能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不适当“相应”部分
的义务
(二)情势变更★
适用条件:
(1)须有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解除权行使方式: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除】
四、合同的解除
(一)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2)情势变更(3)预期违约(4)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不履行+催告(5)根
本违约:无须催告,直接解除(6)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权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通知。 例外(诉讼或者仲裁)
(1)情势变更(2)合同僵局时违约方的解除权(3)履行不能解除权
2.行使期间:无约则1年
3.违约方的解除权:长期性合同+合同僵局+特定情形
4.相对人的异议权
(1)相对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
(2)有约从约,没有约定3个月(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
(3)对于不享有解除权的通知,即便相对人在3个月内没有提异议,也不产生解除的法律
后果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2.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
止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
152.实际违约(1)迟延履行(2)瑕疵履行(3)加害给付【违约侵权择一行使】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1.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
(2)非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③履行费用过高④债权人在合
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做、更换
3.支付违约金
4.适用定金罚则
5.赔偿损失:(1)直接利益损失(2)可得利益损失(3)积极减损规则(4)过错相抵与损
益相抵规则
六、买卖合同★
(一)孳息归属规则:在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适用交付主义
(二)风险负担规则
1.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约定地点,运到地点交付时转移;未约定地点,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三)分期付款买卖★
1.买受人付款的次数为3次或者3次以上
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
1.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能保留所有权;2.保留所有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卖人的取回权:(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
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五)试用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的认定:(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
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用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3)约定买受人
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的。
2.使用费的认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要求
买受人支付。
3.试用期间的认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属:由出卖人承担
(六)多重买卖合同
1.合同效力:原则都有效(债权的相容性原则)
2.履行规则
16(1)不动产多重买卖履行规则:先登记者获得所有权履行
(2)动产多重买卖履行规则:①普通动产的受偿规则为:交付>付款(全款,部分都可以)>
合同成立在先;②特殊动产的受偿规则为: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七、赠与合同
(一)任意撤销权★: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的公益赠与;道德义务赠与;经过公证的赠
与
(二)赠与拒绝权: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经济情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不受两公一道德的限制)
(三)法定撤销权——赠与财产已经转移+法定事由★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
约定的义务
八、保证合同
(一)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1)先诉抗辩权
(2)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
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④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⑤保证人书面放弃的。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判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二)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1.一般保证:不能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自由选择,法院可以不追加作为共同被告
(三)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作用:确定债权人是否实质享有保证权
(1)一般保证:起诉、仲裁债务人(2)连带保证:向保证人主张
2.保证期间的长度: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3.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九、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效力判断
1.违法建筑出租,合同无效,但法庭一审辩论前取得相应证件的除外;2.房屋租赁未办理登
记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租赁合同效力;3.租赁合同的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
1.6个月以上+无法确定租期=不定期租赁;2.法律效果: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买卖不破租赁★
1.在承租人合法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172.例外:(1)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2)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3)房屋在租赁前
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十、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
1.以租赁之名,行融资担保之实;2.融资租赁物的本质是出租人融资款本息债权的担保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相关问题
1.租赁物经营使用许可问题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2.出卖人与出租人是同一人时,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3.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十一、保理合同
(一)保理合同的分类
1.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本质是借贷合同+应收账款的让与担保
2.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本质是债权转让
(二)保理合同与基础法律关系
1.基础关系不存在时,保理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受影响。
2.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基础关系内容时,对保理人不发生不利影响
(三)同一应收账款的多次保理★:登记>通知>按比例
十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无效情形
1.分包无效事由: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②肢解分包;③主体工程分包④分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⑤分包单位将其再分包的
2.转包—— 一律无效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
1.行使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受偿范围: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逾期利息以及损害赔偿金
3.优先权可以放弃,但放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的,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该工程上的抵押
权
5.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其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
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诉讼
工程款诉讼:(1)实际施工人可以分包人为被告;(2)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3)实际
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此时分包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当追加。
18侵权编
一、侵权总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后果
(1)人身、财产、精神(侵害债权不算,除非故意有悖善良风俗)
(2)纯粹经济损失
①未直接侵害权利,但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
②侵权造成——不赔,除非故意;
③缔约过失、违约造成——要赔
(3)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①先判断:若没有加害行为,损害不发生,则有条件关系
②再判断:依照一般社会观念,一般人认为这样的行为通常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则有相当性
(4)过错:故意/过失;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使证明第三人有过
错也不免责);否则推定有过错,承担责任
【记忆窍门】①医疗机构是过错,三种情况转推定;②教育机构是过错,无人受伤转推定;
③动物侵权无过错,关在园里转推定;④高度危险无过错,被偷被抢转推定;⑤妨碍通行无
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⑥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个别是例外。
(三)公平责任
1.双方都没错,不是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补偿义务
2.仅限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1)完人陷入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①有过错(酗酒、吸毒)——承担侵权责任;
②无过错(梦游、偶发癫痫)——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见义勇为、高空抛物中的补偿
(四)免责事由
1.紧急避险★
(1)避免急迫危险,不得已损害他人;(2)人为原因引起——引起人承担责任;(3)自然
原因引起——受益人适当补偿;(4)避险过当——避险人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2.见义勇为
(1)自己受害:①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②没有侵权人、逃逸、无力等,
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19(2)受助人受害——救助人不承担
3.自助行为
(1)行使条件——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急来不及获取国家机关保护+合理限度
(2)措施不当造成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
4.受害人过错
(1)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错(2)受害人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不是减责事由
5.不可抗力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例外:不免责
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免责事由仅限受害人故意、战争、武装冲突、暴乱②民用航空
器造成他人损害——免责事由仅限受害人故意
6.意外事件: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7.自甘风险★
(1)构成要件:受害人明知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使自己遭受损害的风险+自愿参加+风险实
现造成损害
(2)法律后果
①原则:自己承担,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②例外:其他参加者有故意/重大
过失的,应承担责任;③活动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应承担责任
8.第三人原因
(1)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2)侵权人与第三人不真正连带,侵权人仍要承
担,只是可追偿——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方;产品责任;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过错
致使动物损害他人
(五)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财产损害赔偿——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精神损害赔偿
(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适用)
(2)适用范围
①侵害人身权益、侵害监护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遗体等)、故意或
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②程度要求:严重精神损害;③损害人格权,违约之
诉也可提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损害固有人身、财产权益的,择一主张违约或侵权)
(3)起诉主体
①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②本人死亡后: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其他近
亲属
4.制止、预防型——停止侵害(侵害行为持续,长期架摄像机偷拍生活)、排除妨碍(影响
别人正常行使权利,垃圾放到别人门口)、消除危险(现实威胁,房可能塌)
5.恢复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人身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二、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一)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除非能够找出具体侵权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1)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2)按份责任——每个人的
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二)监护人责任
1.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为无过错责任;2.应优先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部分,才由
监护人赔偿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如无过错,则公平补偿
(四)用人者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1)劳动者致人损害:无过错替代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2)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致人损害:接受派遣的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主责任
(1)致人损害:无过错替代责任,可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提供者追偿
(2)遭受损害
①无第三人侵权,则过错责任原则;②第三人侵权时,接受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无偿帮工
(1)致人损害:①无过错替代责任,可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提供者追偿②被帮工
人明确拒绝则不再承担责任
(2)遭受损害:①过错责任,如明确拒绝则不承担责任,但可以适当补偿;②第三人侵权
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不真正连带
(五)定作人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网络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2.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2.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
(八)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1.校内侵权
(1)无人——过错推定责任;(2)限人——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补充责任
三、其他侵权类型
(一)产品责任
211.对外无过错责任;2.生产者、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3.明知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归责原则
(1)机动车vs机动车——过错责任;(2)机动车vs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
2.合法使用时,谁使用,谁担责;涉及违法时,谁违法,谁责任
3.减免责事由
(1)行人、非机动车故意,机动车免责;(2)行人、非机动车具有过失,适当减责;(3)
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4)非营运机动车造成无偿搭乘
者损害,无故意、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1.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2.医疗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与医
院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3.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二者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
追偿权。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无过错责任;2.因果关系倒置;3.污染者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4.故意惩罚性赔偿
(五)高度危险责任
1.无过错责任;2.所有人与占有人分离时,所有人过错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2.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有过错第三人+管理人(无过错)承担不真正连
带责任
3.动物独立加害,不包括人唆使动物伤害他人
4.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脱落、坠落、建筑物倒塌责任——过错推定
2.高空抛物责任——由可能的加害人给付补偿+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机关的
调查义务
项目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
在质量缺陷;因所有人、管理人、
建设与施工单位承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
不动产倒塌、塌陷 无过错
担连带责任 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 公平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规则 (注意: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分)
22不动产及其搁置物、 所有人、管理人或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形成不真
过错推定
悬挂物脱落坠落 使用人 正连带,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堆放物倒塌、滚落
堆放人 过错推定 一般事由
或滑落
妨碍通行物 行为人 过错推定 一般事由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
所有人或管理人 过错推定 一般事由
实坠落
地面施工侵权 施工人(承包人) 过错推定 尽到法定警示义务
地下设施侵权 管理人 过错推定 尽到管理职责
23婚姻继承编
一、婚姻家庭
(一)结婚与婚姻的效力
1.彩礼问题
(1)不禁止彩礼,但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2)彩礼返还情形: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2)婚姻无效的宣告——人民法院
(3)无效婚姻的补正——只有未到法定婚龄能补正
(4)申请人为当事人+利害关系(对比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
3.可撤销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①胁迫;②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2)撤销权利人:受胁迫的一方/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
(3)撤销机关:只有法院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婚姻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
2.财产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
权益
3.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
(1)共同财产
①婚后取得;
②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股权分红),住房公积金,基
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费;知识产权的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继承、受赠(明确归一方
的除外);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
(2)个人财产
①婚前取得;
②婚后取得,但归个人: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军人伤亡保险或补助,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
然增值、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价值大除外)
(3)房屋问题
①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4②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
为个人债务;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需要补偿另一方;
③父母买房:婚前——个人财产(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共同财产(明确只
归一方除外);
④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已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登记——另一方不
能追回该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2.约定财产制
(1)约定要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2)一方负债,相对人知道约定,个人债务
3.共同债务
(1)只要是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就是共同债务。其他是个人
(2)偿还:共同财产>连带责任
①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②夫妻约定由一方偿还,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
(三)离婚
1.协议离婚
(1)条件:
①自愿、书面、亲自。
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
致的意见。
(2)程序:
①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前款规定时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③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
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1)法定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2)特殊保护:
①军婚→其配偶要去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女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
25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离婚的后果
(1)人身关系
①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②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③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对外连带
(2)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①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②抚养费问题:可以自由
约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即可
(3)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①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②抚养费问题:可以自由约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即可
4.离婚时的救济制度
(1)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要求必须是约定财产制;(2)经济帮助请求权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①条件: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须无过错方
因离婚而受到损害;须请求权人无过错②限制:不离婚不能提;不判离,不支持;无过错方
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
提起诉讼
二、继承★
(一)继承权
1.继承权的放弃:放弃的形式——书面形式
2.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
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
手段妨碍遗嘱,情节严重(其中3.4.5可以被原谅)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孝顺的丧偶儿媳与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兜底,其他继承优先适用,没有其他继承方式才用法定继承(如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按
法定)
(三)代位继承
1.死亡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身份无限制,可以是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孙子代爸爸位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爸爸份额:
(1)有身份限制,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不影响孩子代位,但是如果是再婚和别人生的,不能代位;
26(3)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曾孙/外曾孙也可
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叔)先于被继承人(爸爸)死亡: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
堂哥)代(叔叔)位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叔叔份额
5.只发生了一次继承,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获得遗产
6.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四)转继承
1.继承人继承后,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1)变成他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
(2)转继承人不限于直系血亲,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
2.发生了两次继承
3.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遗赠
(五)遗嘱继承
1.遗嘱是要式行为
2.遗嘱的形式
(1)自书: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
(2)代书:2个以上见证人,其中1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3)打印: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4)录音、录像:2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5)口头:①2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②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能采用其他方式立新
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公证机关办理,不优先于其他遗嘱
3.数份遗嘱冲突: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1】最后的遗嘱必须是有效的,否则不能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2】抵触分为两种情况,即全部抵触和部分抵触。
4.无效遗嘱
(1)无、限人所立;欺诈、胁迫所立;伪造;被篡改部分;处分他人财产
(2)剥夺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份额,为其保留后才可参照遗嘱分配
5.撤回: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六)遗赠
1.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孙辈的是遗赠);2.知道之日起60日内沉默:视为放弃(遗
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沉默视为接受)
(七)遗赠扶养协议
1.要件
(1)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
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外)孙子女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主体
272.性质:双方、有偿;
3.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4.解除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无受遗赠权利、之前支付的也不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偿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5.遗赠扶养协议VS遗赠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本质是遗嘱 本质是合同
无偿 双务、有偿
死后生效 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结合
28人格权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不得转让、放弃、继承;但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许可他人使用
(二)一般人格权
1.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一般人格权兜底,先看是否侵害具体人格权,没有则考虑是否侵害一般人格权(防止立法
漏洞)
(三)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1)侵权表现——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
(2)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但是,协助自杀构成侵权行为。
2.身体权
(1)侵权表现——破坏身体完整性(剪头发、指甲,打断身体里不能自由拆的假肢,医生
误摘病人器官);破坏行动自由
(2)器官捐献
①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捐(书面/遗嘱);
②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书面)(生
前拒绝的,死后谁也不能同意捐,同意无效);
③买卖器官的行为无效
3.健康权 侵权表现:疾病、重伤等
4.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①主体——自然人;②内容——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③
姓氏决定权:随父姓或母姓;可以随其他人姓——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行
(2)名称权
①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②内容——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
用自己的名称
(3)侵权表现:干涉、盗用(擅自使用)、假冒
(4)笔名、艺名等的保护: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
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5.肖像权
(1)肖像——看到外部形象能联系到特定自然人(声音参照肖像保护)
(2)侵权表现
①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②侵犯肖像权,不
29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3)合理使用,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不是侵权)
①为个人学习、教学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②新闻报道+不可避免;③展示特
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要范围内;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
人合法权益
(4)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①解除:A.未约定期限/约定不明确——双方有任意解除权,但应在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B.有明确期限:a.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依然可以解除,但应通知对方;b.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但不可归责的除外
②条款理解有争议——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6.名誉权与荣誉权
(1)名誉、荣誉权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名誉权侵权表现:侮辱、诽谤+被其他人知道,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例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侮辱性言辞等贬损
(3)荣誉权
①荣誉——光荣称号等
②侵权表现:非法剥夺、毁坏荣誉证书、侵害因荣誉带来的物质利益;荣誉称号应记载而未
记载——可请求记载;荣誉称号记载错误——可请求更正
7.隐私权
(1)披露他人真实信息造成精神痛苦。
(举例:偷看他人日记、披露他人恋爱史、偷窥他人卧室等。)
(2)隐私支配权、隐私保护权、隐私保密权。
(3)侵权方式:
①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④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⑤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⑥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人格权的保护
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根据侵权法主张损害赔偿。
【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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