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202
5
行政
法
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目 录
一、行政法概述............................................................... 1
三、行政主体................................................................. 3
四、公务员法(客观题考察)................................................... 4
五、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7
六、规章制定程序............................................................. 8
★ 七、具体行政行为.......................................................... 8
★ 八、行政许可............................................................. 10
★ 九、行政处罚............................................................. 12
★ 十、治安管理处罚......................................................... 15
★ 十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7
★ 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无听证程序)................................... 18
★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21
十四、行政复议(新法变动).................................................. 22
十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举证责任、诉讼参加人........................ 26
十六、行政诉讼的程序........................................................ 29
★ 十七、行政诉讼的判决..................................................... 32
★ 十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33
★ 十九、国家赔偿........................................................... 35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 36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制度主要在于“控权”。行政法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公权力主
体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1.行政法的成文法律渊源如下图(掌握)
法律
省法规
立法系统 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系统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省规章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系统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掌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省法规 > 省规章
⋁ ⋁
部委规章
市法规 > 市规章
注意:省法规>市规章
省规章=市法规(裁决)
13.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览(官管民、民告官、控权保民)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其他行为
政府
行政机关
(先天)
部门 行政相对
行政
利害关系人
受害人
主体
行政相关
事业 相 邻 权
被授权组
企业 公平竞争权
织(后天)
行政救济:复议、诉讼、赔偿
团体
2★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形式法制)
1.法律优先—有法必依(不得抵触法律)
2.法律保留—无权不为(无授权无行为)
(二)合理行政(实质法制)
1.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歧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与立法授权目的相关
3.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过罚相当
(3)损害最小——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少侵害少扰民)
(三)程序正当
1.公务回避
(1)利害关系回避
(2)任职回避
2.公众参与
(1)决定前:告知
(2)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听证
(3)决定后:说明理由+告知救济的方式
3.行政公开——原则上公开,例外情形不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诚实守信
1.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真实
2.信赖保护
(1)不得任意撤、变已生效行政决定
(2)确因国益、公益或法定事由需撤、变,必须依法进行+造成损失的补偿(非赔偿)
(五)高效便民
1.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拖延
2.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六)权责统一
1.行政效能——赋予行政机关权利和手段
2.行政责任——有权必有责
【注意:合法行政≠依法行政(包含6个原则,概念更广泛)】
三、行政主体
(一)中央行政机关
1.种类
(1)组成部门:有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基本
(2)直属机构:有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专门
3(3)直属事业单位:有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
(4)部管局: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规章制定权、特定
2.机构设置
(1)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2)处级内设机构: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编办备案
(3)其他:国务院批准/决定
3.编制管理:编制的增加或减少,国务院决定。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政府:省市县乡政府
2.职能部门
(1)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
(2)其他
3.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派出机构【常考:派出所(警告、500以下罚款)】
5.机构设置
(1)新设(设撤并、更名):上一级政府批准
(2)议事协调:本级政府决定
(3)职责异议:协商一致,编委备案;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决定
(4)内设:本级编办审批
6.编制管理
(1)地方政府的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
(2)特定机构专项管理:国务院批
(3)不同层级间调配编制:省编办报,国编办批
(4)事业编制;国编审,省编拟,省政府发布。
(三)行政主体资格
1.权(核心):有正式立法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并独立行使
2.名: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
3.责:独立担责、可作被告、能改变行为
(四)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 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以委托机关名义)
作为主体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行政主体
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作出对象 机关、机构、个体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
四、公务员法(客观题考察)
(一)公职的取得
41.录用制
(1)试用期1年: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录用禁止: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注意:行政拘留、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可录用)
②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③曾被开除公职的;
④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任制
(1)条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涉国密的除外。
(2)协议的签/变/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定期限:协议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12个月。
(4)合同纠纷:60日内申请仲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委)
3.选拔委任制
(1)条件:本机关没有合适的人选
(2)限制:职级不适用
4.选任制:适用于领导职务
(二)公职的交流
1.调任(外—内):国企、高校、科研所以及其他非公但从事公务的人员
2.转任(内—内):本机关内转、跨区转、遴选转
3.挂职不归为交流制度
(三)公职的退出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
辞职 引咎辞职
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①连续2年不称职
②不能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应予辞退 ③因单位调整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违纪,经教育无改变,不适合现职又不宜开除的
⑤旷工或者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辞退
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不得辞退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待遇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退休 提前退休 ①工作年限满30年
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5(三)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2.回避
(1)近亲属回避
回避对象: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回避事项:
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③一方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机关六类职务禁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
④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
员
⑤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变通回避规定
(2)地域回避:祖籍地、成长地;不得在市县乡三级任主要领导职务。(如:县长与乡长)
(3)公务回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3.公务员的任职禁止
(1)在职:原则上禁止兼职,例外:因工作需要兼职,应当经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离职:
①适用对象: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职人员(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除外)
②禁止期限:原系领导成员和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3年,其他2年
③禁止事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组织,不得从事或任职
④处理(双罚制):先责令改;逾期不改,没收+责令清退+对接收单位处1—5倍罚款。
(四)公务员的处分
种类 期间 限制晋升 是否影响已有待遇 解除后是否影响未来待遇
警告 6个月 不影响其现已经具
不得晋升职务、职
有的职务、职级、级 不影响
记过 12个月
级、级别和工资档
别和工资档次
记大过 18个月
次
降级 但警告可以升工资 级别降低
24个月 档次 撤去现职,同时降低 不视为自动恢复
撤职
级别
开除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四)申诉制度
1.先复核后申诉
(1)(知道30日内)向原机关复核;
(2)(接到15日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向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3)处理期限:60日,最长90日
62.直接申诉:(接到15日内)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
3.再申诉:向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五、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一)立项
1.国务院下属部门报请
2.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3.应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
1.主体: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与法制机构沟通后上报国务院,不能直接上报)
2.程序
(1)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
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
开的除外)+不少于30日
(2)工作协调: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内容的,应当征得对应
相关部门的同意
(3)重大决策:涉及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结果
(1)提交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
(2)签署(多个机关起草,共同签署)
(三)审查
1.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
2.程序
(1)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论证咨询(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
(2)应当将送审稿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征求意见
(3)可以将送审稿/修改稿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4)涉及重大利益/存在重大分歧,重大影响,多方关注的,可听证。
(5)不同意见因协调;协调未果,应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报国务院决定。
3.结果:送审稿不合格→可以缓办/退回
(四)决定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一般)
2.国务院传阅审批(争议不大)
(五)公布
1.总理签国务院令(而非总理令)
2.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六)施行
1.原则:公布之日起30日后
2.例外: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
7布之日起施行
(七)备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八)解释
1.条文本身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报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
有同等效力)
2.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和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不
具有同等效力)
六、规章制定程序
(一)制定机关:
1.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规定的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2)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4
个方面)(3)四个不设区的市政府(注意:行政法规是国务院)
(二)报请立项:
1.部门规章为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2.地方规章为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注意: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各部门)
(三)草案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注意:行政法规是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四)审查主体: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注意: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
(五)决定:只能会议审议(不能传批)
1.部门规章:政府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
2.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注意: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传批)
(六)公布:
1.部门规章: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2.地方规章: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制定
机关首长署名公布;部门联合规章共同署名)
[注意:行政法规: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总理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3.地方政府规章在地方政府公报;部门规章在部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为标准文本。
(七)备案(找上级):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注意: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人常备案)
(八)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注意:行政法规是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
【注意: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法规可以称“条例”】
★ 七、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特定性
8(1)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作出的行为(反则:抽象行政行为)
(2)判断标准:(核心)约束对象是否特定;(辅助)未来能否反复适用
2.处分性
(1)必然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判断标准:主观上有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实际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不具有处分性的行为:
过程性行为、暴力侵权行为、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指导(假指导:引诱、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强迫相对人服从)
行政调解(假调解:借调解之名,违背相对人作出决定)
3.行政性
(1)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
(2)不具有行政性的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看行为目的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权力,是否授权
行政协助行为、仲裁行为、国家行为
4.外部性
(1)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作出,关注行为作出时是基于何种身份
(2)判断标准:是否针对外部对象
(3)区分: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组织、公务员的内部管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生效
(1)拘束力:生效即产生,必须遵守,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干预。
(2)确定力:争议期满后产生,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3)执行力:履行期满后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2.无效
(1)情形:重大且明显违法—①缺乏法律依据;②客观上不可能实施;③无行政主体资格
(2)后果:自始无效—①随时主张无效;②可拒绝履行;③有损害可获赔偿
3.撤销
(1)情形:一般违法—主体违法、法律/事实依据违法、程序违法、明显不当
(2)后果:撤销前推定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效
①程序上;须经法定程序,由当事人申请,限诉讼时效内;有损害可获国家赔偿
②例外:申请人以欺骗、贿赂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可获国家赔偿
4.废止
(1)情形:合法—①法律依据或客观事实改变 ②行为目的实现或失去意义
(2)后果: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若造成财产损失,应予补偿。
【注意】行政撤销与废止的异同:
相同点:都导致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不同点:
9①原因: 撤销→违法; 废止→合法
②溯及力: 撤销→自始无效; 废止无溯及力
③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撤销→赔偿; 废止→补偿
(三)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
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身份证、结婚证、专利权、工伤认
定。
行政征收: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性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
行为。例:房屋征收、排污费的征收、税收。
行政征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
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例:交通工具的征用。
行政给付(森林灾害救济、粮食生产补贴)。
行政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劳动工资纠纷)。
★ 八、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述
1.特征
(1)外部性:看身份
(2)依申请:无申请无许可
(3)授益性:赋予资格或能力
(4)要式性:书面,不得口头
2.分类
(1)普通许可审查:一人形式二人实质(驾驶执照、示威许可)
(2)特许:煤、油、移动公司、自然资源,(采用招标、拍卖形式)
(3)认可:法律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对人)。
(4)核准:安全、检疫等(对物,例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
(5)登记:企业、组织设立等
(6)设立企业要许可,变更登记是确认
3.其他
(1)转让:采矿证,可以。律师证,属人不可以。
(2)数量:有数量限制的→特许,竞争方式取得;一般许可,先到先得。
(3)有效期:延续届满前30天申请,另有规定从规定。申请了,逾期未答复视为准予延续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许可:法律、法规设定
2.临时性许可
(1)国务院决定(全国性)
10①尚未制定法律+必要的时候
②实施后,除临时事项外,转为法律或制定行政法规
(2)省规章(地方性)
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许可;
②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提请本级人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许可禁止设定
(1)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比如:法考证)
(2)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法人是全国的,所以法人的设立登记及其前
提条件必须交给全国性文件)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4.规定权(从粗到细):
不得增设许可;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主体:授权或委托
2.注意
(1)授权只能:法律、法规(规章无授权)
(2)委托只能(找帮手):其他行政机关(被委托者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3.便民措施
(1)一个机关一个许可→一个窗口对外
(2)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①集中许可→国批、省决定,一个机关办多个机关的事
②联合许可→政务大楼,联合办公各搞各的
③统一许可→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各部门业务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
1.申请:应当书面申请+可委托+格式文本不收费
2.受理
(1)受理/不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2)材料错误+当场更正;
(3)材料不符要求+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4)逾期未告知,收到材料视为受理
3.审查
(1)实质审查2人以上,形式审查1人
(2)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听陈述申辩
4.决定
(1)书面决定
①符合:准许+书面+公开
②不符合:不准许+书面+不公开
11(2)决定作出
①原则当场作出
②不能当场作出:一机关,20日内决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多机关,45日决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5.作出许可决定,10天内颁发证(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启动:依职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依申请(涉及重大私人利益关系)
2.期限:5日内提出+20日内组织+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5207)
3.主持人回避:参与过许可事项/直接利害关系
4.公开:应当公开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6.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
1.责令改正
(1)限期改正:资源使用特许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市场准入特许未履行合理收费、普遍
服务等义务
(2)立即改正:直接关乎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隐患(比如:电梯、观光索道)
2.吊销:许可本身没错,许可后有违法行为
3.撤销
(1)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许可,造成损害的→撤销+赔偿
(2)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方式、无赔偿
(3)例外: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能撤销
4.撤回
(1)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
(2)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
①实际损失标准(一般许可)
②实际投入标准(特许)
5.注销(程序性行为)
(1)许可效力消灭,无法继续使用许可
(2)适用情形:①期满未延续②被赋予特定资格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③组织依法
终止④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⑤发生不可抗力
6.收费问题
(1)原则不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
【记忆口诀:地方立法三不得,国批省定,前违后合是撤销,前合后违是吊销,5207】
★ 九、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121.特征
(1)惩戒性
①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或【减损权益】
②区别:滞纳金、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撤销、注销、撤回、责令改正等不具有惩戒性
(2)违法性
①针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②区别:刑事拘留、拘役、罚金等刑事活动
2.种类
(1)申诫罚(名誉罚):警告、通报批评(要公开)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资格罚: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注意:暂扣是有期限是处罚;扣押没有期限,目的是为了预防,是强制措施,不是处罚】
(4)行为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
关闭、限制从业
(5)人身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设定权
(1)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只可设定警告、通告批评和一定数额罚款(国务院限额)
(5)地方政府规章:只可设定警告、通告批评和一定数额罚款(省人常限额)
2.规定权: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
3.补充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可以补充设定,但应以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书面说明+备案时说
明补充设定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调查
(1)执法人数→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出示有权拒绝)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证据登记保存
①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②程序→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法制审核
(1)要求: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适用情形:下列情形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13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③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3.决定
(1)主体:负责人;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期限:立案之日起90日内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4.送达
(1)当事人在场→当场送;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
(2)当事人同意+签订确定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警告或对公民200元以下、对单位3000元以下罚
款
2.程序
(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2)应报所属机关备案
(五)听证程序
1.启动方式→只能依申请启动听证
2.范围:【应当告知听证权利】①较大数额罚款 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
财物 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其他较重
行政处罚(口诀:责令也降调)
3.回避:主持人不得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得是参与过调查程序的人员(但可参与听证程序)
4.笔录效力: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排他效力)
5.公开: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6.期限
(1)申请期限→被告知后5日内
(2)告知期限→听证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六)执行(罚款收缴)
1.原则:罚缴分离
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给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银行上缴国库
2.例外:当场收缴
(1)情形:
①一般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0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②治安管理处罚:
Ⅰ罚款5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
Ⅱ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经当事人提出
(2)程序:
14①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水上收缴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机关;机关2日内交指定银行
②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1)无民事责任能力
①小孩(<14周岁);
②精神病/智力残疾不能辨认或控制
(2)情节轻微
①可以: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②应当:应当: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主观无过错,不予处罚。
(4)超过时效不罚:原则是2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延
长至5年;超过时效不再处罚
2.一事不再罚
①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②同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申辩不加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不重罚
(1)可以:半疯傻
(2)应当:①小孩(14-18周岁)②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③受胁迫或诱骗 ④主动供
述 ⑤立功
(八)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记录并归档保存。
2.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十、治安管理处罚
(一)主体
1.原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2.例外: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二)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
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附加刑)
(三)处罚时效:6个月
(四)传唤
1.对象:违法行为人(证人、被害人用通知)
2.方式: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五)询问
1.不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2.询问受害人或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住处;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必要时)
153.在公安机关以外,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场所内不需要)
(六)检查
1.原则:2人+2证(工作证件+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2.例外:2人+1证(有必要立即检查+出示工作证件)
3.注意:检查住宅必须2人+2证
4.检查妇女必须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七)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
的物品,不得扣押
2.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八)决定
1.30日+30日(重大复杂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可延长30日)
2.应当听证:吊销许可证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3.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罚款200元以下,可当场处罚(不是当场收钱)
4.送达: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2日内;决定书副本抄送受害人
(九)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
1.不予处罚
(1)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治安处罚+民事诉讼)
(2)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2.减轻或不予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情节特别轻微的 (5)有立功表现的
3.加重处罚
(1)较严重后果(2)教唆、诱骗他人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拘留)
1.【原则】不停止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
所执行
2.【例外】暂缓执行拘留: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考试一般都不会暂缓执行】
(1)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可以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3)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的,应当及
时退还保证金)
【注意:在做题过程中,遇到公安、警察、派出所就想到《治安管理处罚》】
16★ 十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强制性
2.目的的非惩罚性
3.行为的暂时性
4.行政性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人身自由:如盘问、留置、强制隔离等
2.查封
3.扣押(扣留)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如证据登记保存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2.授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
3.集中实施: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关实施
4.禁止委托
(四)设定
1.法律:设定所有种类
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汇款以外的
3.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扣押
4.强制无规章
(五)一般程序(强制无听证)
1.报准
(1)一般情况: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2)紧急情况(不事先报批)
①24小时内报告+补批
②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后立即报告+立即补批
2.表明身份:2人以上(执法资格)+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3.通知当事人在场
4.告知理由、依据、权利救济
5.听取陈述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拒绝须注明;不到场则邀请见证人到场)
(六)查封、扣押程序
1.实施对象:限于涉案场所、财物;
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公民个人及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
2.形式: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一式两份清单
173.期限:30日+30日(经负责人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4.费用:不收费
5.财物保管:妥善保管、损害赔偿;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由第三人原因致损的,行政机关先
行赔付后可追偿
6.解除
(1)应解除
①没有违法行为;②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③查封扣押期限已届满
(2)后果
①制作解除决定书+立即退还财物
②鲜活、不易保管的财物被拍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给予补偿
7.没收、销毁或划拨:当事人违法
(七)冻结程序
1.程序:2名以上+冻结通知书交金融机构→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泄露→3日内向当事人
交付冻结决定书
2.期限:30日+30日(经负责人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划拨:违法事实清楚,且被冻结款项应当收缴,予以划拨
4.解除:没有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届满;已作出处理决定
★ 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无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图览: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
金钱执行罚
加处罚款 滞纳金
(一)设定
1.法律:设定所有种类
2.无法规、规章
(二)间接强制执行
1.执行主体:所有的行政机关
182.执行手段
(1)执行罚
①加处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②告知标准、不超本金、超30日催告(经催告不履行,转为拍卖或划拨)
(2)代履行
①一般代履行:
当事人妨碍公共区域→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催告当事人→仍不履
行(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停止代履行【或当事人不履行:一般代履行(行政
机关自己/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实施)】
②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
立即代履行→合理费用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直接强制执行
1.有强制执行权
(1)主体:公安、国安(人身强制)、税务、海关(存款划拨)、县级以上政府(拆违建)
(2)原则:只能自己强制执行,不能申请法院
(3)例外:税务和海关既可自己执行,也可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2.无强制执行权
(1)原则上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例外:查封、扣押+三不(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权
(四)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1.前提: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2.书面催告→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张)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无效+无正当理由)
5.执行
(1)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但紧急情况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达成执行协议(可约定分阶段履行)
(4)若执行标的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自行拆除→强
制拆除
(五)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又称非诉执行)
1.主体
(1)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
(2)有权强制执行的不得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外,海关、税务可以自己也可以找法院)
2.时间
19(1)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机关可以自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除行政机关外,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在行政机
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3.催告:
申请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管辖法院:不动产/申请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
5.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关印章)
6.审查
(1)书面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
(2)明显违法: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7.紧急情况: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作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
8.收费
(1)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
(2)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区别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不同 预防与控制以及获取证据 实现基础决定内容
有无基础决定 无 有
时间长短不同 临时 永久
发生阶段不同 行政决定作出前 行政决定作出后
行政行为流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目的 控制与预防 惩罚
行为期限 无法明确时间 时间确定
发生的阶段 在处罚前 在行政强制措施后
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设定权限比较
类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可设警告、通报批
处罚 所有种类 设限制人身自由外的 营业执照、其他种类
评、罚款
的处罚之外可设
省规章可设1年内
许可 所有种类 经常性许可 本地经常性的许可
的临时许可
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之
所有种类 可设查封、扣押 不能设定
措施 外的可设
20强制执行 所有种类 不能设定 不能设定 不能设定
★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一)公开的主体
1.一般规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特殊情况
(1)谁最初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其他机关政府信息
(2)谁牵头谁公开→2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
(3)派出/内设机构公开→获授权+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能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1.一律不: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原则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例外:第三人同意公开/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程序:书面征求意见+权利人15日提意见→同意,公开;不同意+合理理由,不公开;
不同意+公益,公开;未提,权衡判断
涉密信息三步走:
3.可以不
(1)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
(2)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三)程序
1.主动公开
(1)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需要公众参与决策
21(2)期限→信息形成/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可规定例外)
(3)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2.申请公开
(1)申请公开
①申请的方式:书面方式,确有困难,可口头
②内容:身份(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信息+申请公开的内容+获取信息的途径
③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2)期限: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20+20工作日
(3)费用
①原则:不收费
②例外:大量、多次频繁要收
(4)答复
①可以公开→提供信息/告知获取途径方式
②不予公开→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③申请内容不明的处理→指导释明+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
视为放弃申请
④更正申请:有权处理→核实更正;无权处理→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
申请
⑤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的→告知+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名称、联系方式
⑥没有所申请的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
(5)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申请数量、频次明显不合理→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不予处理
②要求加工分析→可以不予提供
③动机不纯→告知通过其他相应渠道提出
④申请已公开的信息→告知获取途径方式
⑤信息更正:属实的→更正并告知;不属于→转送并告知/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
(6)监督与救济
①上一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②复议/诉讼
十四、行政复议(新法变动)
(一)复议参加人
1.复议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委托代理人
①可委托1-2人为代理人
②应书面委托;特殊,可口头
(3)复议代表人:超过5人,推选1-5人为复议代表人
22★ 2.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县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税务局)
省部级单位 被申请人自己复议自己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 本级政府
被撤销机关 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多机关共同行为 共同上一级机关
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被申请人为
以批准机关来确定复议机关
批准机关
复议机构:上级复议机构对下级复议机关是指导、监督关系。
(二)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一般程序
①应当5日内审查
行政复议程
②材料不齐或表述不清楚,收到
序
1.申请:书面/口头
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机
申请
之日起60日内,法律
关应责令限期受理;必要时,上
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级机关可直接受理
(就长不就短)
④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
受理
机关处理
被申请人胜:作为→维持
审查
不作为→驳回
①原则,书面
申请人胜:撤销、确认违
②重大复杂,可听证(依申请/依
法;履行;变更
职权)
决定
执行
232.行政复议的特殊程序
(1)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法定简易适用情形:
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③案件涉及款项3000元以下
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当事人各方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审理期限——30天
程序转化——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2)撤回
①条件:自愿撤回+复议机关同意
②后果:复议程序终止;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违背真实意思除外);在起诉
期间仍然可以起诉(非复议前置案件)
(3)和解、调解
①范围:
自由裁量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均可和解或调解;行政协议可调解。
②程序:
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复议机关准许;
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复议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
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 调解书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4)中止
①复议申请人无法参加复议程序(死亡、丧失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下落不明或者
被宣告失踪、不可抗力)
②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释或确认
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未审结)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5)终止
①撤回
②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
④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拘留/限人身的强制措施转为刑事拘留
中转终: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证据和法律适用
1.对专门事项鉴定的:可自行委托,也可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
242.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证据,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遭受损害的证据
3.证据调取: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复议工作证
4.证据补充:
①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
性的依据。
②例外: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新证据的除外。
5.证据查阅:
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复制、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材料(不能公开
的除外),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6.法律适用:
①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民族自治地区同时依照该地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②在行政诉讼中,规章是参照适用。
(三)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明显不当
4.驳回决定: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5.驳回复议请求决定:适用于合法的不作为(没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
6.行政复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政府应当成立。下列案件应当听取复议委员会的意见(仅是
参考意见):
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④复议机关其他认为有必要的
(四)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 诉讼
诉讼
25例外情形: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2.复议前置
(1)新增情形:
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对公民≤200元,组织≤3000元,或警告)
②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情形
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2)自然资源: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纳税争议:有关纳税数额的争议
(4)经营者集中
复议前置且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属于经过行政复议,只能诉不作为。
3.复议终局
(1)自然资源: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外国人出入境
十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举证责任、诉讼参加人
★(一)受案范围
1.应予受理:处罚、强制、许可、确权、征收、不作为、经营权、竞争、收费、给付、协议、
其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不予受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最终裁决、刑事司法行为、调解、
仲裁、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非外部性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行为、上级监督、
信访、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1)审查对象
①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不含规章
(3)管辖法院: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
(4)审查结果
①不合法:不作为认定合法性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②法院不能直接撤销,但可提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上级、监察以及备案机关)
★(二)管辖
1.级别管辖【注意:复议维持案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
26(1)基层:原则上基层
(2)中院
①专业强→被告为海关
②级别高→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①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②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被关的人对被关的行为不服,适用此规则。
③经复议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不考虑复议结果
3.管辖题目的做题顺序:
1. 先 级
先级别 否
2.后基层
管
辖 1.先不动产
否
后地域
2.后经过复议/限制自由
否
3.被告住所地
★(三)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2)只能依据作出行为当时的证据,不能事后补充(例外:原告提出新证据/理由,经准许,
可在一审时补充)
(3)复议维持案件
①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共同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
行为。
②复议机关就复议决定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③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复议决定
和原行为合法的依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27(1)初始的证明责任
①自己是适格的原告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证明自己曾经申请过
(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例外: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超出市场价值、不符合生活常理原告承担。】
(四)诉讼参加人
1.原告
(1)有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2)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原告资格,但行政机关应予保护或应予考虑的除外。
(3)合伙→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4)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字号为原告;无字号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5)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
(6)投资人→投资人均可以以自己名义
(7)非国有企业→生死存亡问题,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
(8)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设立人以自己名义
(9)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
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10)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时,资格转移给近亲属
2.被告
(1)经复议案件→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2)经批准行为→诉讼看名义,名义机关/下级盖章机关为被告。
(3)委托或组建→委托机关/组建机关为被告
(4)多机关共同行为→多机关为共同被告
(5)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派出所)→未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所为被告;种类越权,县
公安局为被告。
(6)撤销机关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以其所属的
地方政府为被告;垂直领导的,以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7)房屋征收部门→自己为被告
(8)开发区管理机构:
①国务院、省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均可为被告
②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管理机构为被告
③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且未获授权—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3.第三人
(1)范围: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独立的诉讼地位,有自己的诉讼请求
(3)加入时间:诉讼开始后结束前
28(4)加入方式
①自己申请参加
②法院通知参加:同一个行为,应当通知;同一类行为 ,可以通知。
(5)追加第三人:
①与原告利息相反——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②与原告利益一致——先追加为共同原告;不同意则追加为第三人
③漏掉的被告只能被追加为第三人
(6)附条件上诉权:只有变坏了的第三人有权上诉
(7)附条件再审申请权:
①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②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
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4.代表人与代理人
(1)代表人:10人以上,限为2—5人;先自愿推选,推选不出,法院依职权指定。
(2)复议申请人5人以上,代表人1—5人。
(3)代理人:委托1—2人;原则书面,公民无法书面的,可以他人代书,自己捺印
(4)裁判效力及于代表人以及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人
5.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同一个,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共同诉讼:同一类,经双方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十六、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
1.起诉条件: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 2.起诉期限
(1)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议的,接到复议决定15日
(2)诉作为
①全知道:作出6个月
②知一半:知诉权6个月,不超过知内容1年。
③全不知:知内容6个月,不超过作出5年(不动产20年)
(3)诉不作为
①有履行期:期限届满6个月
②无履行期:推定2个月,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
③紧急情况:立即起诉
(4)复议后起诉(有例外从例外)
①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②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293.起诉方式:原则书面,公民确有困难可口头
(二)立案
1.立案登记制
(1)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
(3)当场不能判定
①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收到日期书面凭证→向上级法院投诉
②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收到日期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7日内仍不能判断,应先予立案
(4)内容有欠缺
①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
②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仍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
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起诉人的救济
(1)不予立案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1)投诉→不接收/不出具/不一次性告知:向上级法院投诉
(2)飞跃起诉→7日内不裁不立: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三)审理
1.一审普通程序
(1)审理前
①合议庭组成: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
②交换诉状:先送被告(起诉状副本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告),送达后,原告提出新的
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正当理由/行政赔偿程序除外);被告收到15日内交答辩状→不提交
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再交原告(5日内将答辩状交原告)
③传唤通知:开庭前3日当事人用传票,其余用通知书
(2)审理中
①审理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两者的合法性)
②审理方式:一审应当开庭、言词审理,不得书面审理;公开审理为原则,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不公开
③审理期限:6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3)审理后
①公开宣判: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②当庭宣判:10日内发判决书
③定期宣判:立即发判决书
★ 2.一审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①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0②法定简易(不需要当事人同意):依法当场作出/标的2000元以下/信息公开
③约定简易: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审理组织: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通知和送达
①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②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4)举证期限: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准许→不得超过15日
(5)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无当庭宣判要求)
(6)程序转化
①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②转化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
3.二审程序
(1)上诉
①主体:原告、被告、一审受到不利判决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②形式:上诉状只能书面
③期限: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2)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开庭,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可以书面审
理
(3)审理对象:
①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
②【注意】民诉二审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是全面审查
(4)审理期限:3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 4.行政首长出庭制
(1)首长:正、副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2)不出庭
①正当理由:情况说明+行政机关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②无理由:处分的司法建议
(3)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①该行政机关公务员
②被告是政府:法制、具体承办机关、政府工作人员
(4)首长出庭,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5)首长不出庭,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不能只有律师
★ 5.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审查条件
①对象: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②关联性:该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③附带性:只能在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
31(2)申请时间: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审查程序
①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
②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准许
③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阻止法院对文件进行审查
(4)处理结果
①合法:应当作为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②不合法:
Ⅰ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法院无权宣告文件无效);
Ⅱ建议+抄送: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
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Ⅲ司法建议:
时间: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内容: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对象:向制定机关提;联合制定的文件,向主办机关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情况紧急的,
可以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答复:接收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Ⅳ备案:应当自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 十七、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一审判决
1.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不合法
(1)作为
①一般违法:原则上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②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确认违法):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撤销将
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改变原行
政行为,但原告不撤诉的
③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④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为涉及对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销
(2)不作为
①能履行的→判决履行或给付;尚需调查或裁量的,判决重新处理
②履行不能的(作为没意义)→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3.复议维持
(1)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都驳回起诉
(2)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合法:都驳回原告诉求
(3)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32①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②复议违法→确认复议违法或单独撤销复议决定
(4)作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都撤销,可同时判决原机关重作
(5)不作为违法+维持违法
①不作为违法→判决履行或给付
②维持违法→撤销
4.复议改变违法: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可以判决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恢复原行
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二审判决【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为作出判决】
1.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4.原判漏人/漏诉讼请求等严重违反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1)二审认为不应当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2)二审认为应当赔:确认行为违法+调解赔偿部分(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6.二审新增赔偿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7.二审经审查认为不应立案: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 十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一)概念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受案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注意】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三)当事人
1.原告: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
2.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禁反诉】
(四)管辖
1.无协议约定:适用一般管辖:管辖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
2.协议管辖:书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
(五)诉讼时效
1.3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332.6个月: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
(六)举证责任
1.被告:对行为合法性举证(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等)【行政性】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七)法律适用
1.实体问题:可以适用行政法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2.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参照民诉
(八)行政协议的效力
1.判决撤销: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2.确认无效
(1)行政性: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2)合同性:民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3)可补正性: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法院可以确认协议有效
3.确认未生效
经批准后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批准的【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未
履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4.诉违约实无效
(1)原告同意变更→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2)原告拒绝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九)行政协议的履行
1.被告
(1)违法/违约不履行
①可以继续履行的,判决继续履行
②无法履行或无意义的,判决补救+赔偿
③【预期违约】被告明确/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可向法院起诉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违法变更/解除
①先判决撤销
②再责令重作,或继续履行+补救
③造成损失需赔偿
(3)合法变更/解除
①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2.原告
(1)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
或遭受损失,可请求补偿
34(2)请求解除+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
院可判决解除协议
★ 十九、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不赔:个人行为、自己致害、第三人致害、不可抗力致害
2.归责原则:违法归责
3.赔偿请求人: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资格转移给继承人
4.赔偿义务机关
(1)经复议的:一般由原机关赔,但复议决定加重的,复议机关承担加重部分的赔偿
(2)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由设立它的机关赔
(3)非诉执行案件:谁错谁赔
5.赔偿程序
(1)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①赔偿请求人2年内提出(书面/口头)
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③不服赔偿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④材料不全不齐,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⑤可以就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进行协商。
(二)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
(1)赔偿范围【判断前后的标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
①有罪之人不负不追究→“赔后不赔前”
②有罪之人无实刑→“前后都不赔”
③无罪之人无实刑→“赔前不赔后”
④无罪之人有实刑→“前后都要赔”
(2)归责原则:拘留→违法归责;逮捕、判决→结果归责
(3)赔偿请求人: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资格转移给继承人。
(4)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5)赔偿程序
①法院赔: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②公安局或检察院赔: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三)计算标准
1.人身权损害
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上年度尚未公
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352.财产权损害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给赔偿金。
(2)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税费、水电费、房屋租金、留守职工工资、仓储费等
(3)返还罚款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
1.申请资格
(1)申请资格:公民有权申请(法人/非法人组织无权)
(2)申请条件:人身权受到侵犯(财产权受到侵犯无权)
(3)法院释明义务:公民人身权受到侵犯申请国家赔偿,但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
应当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2.赔偿方式
(1)一般后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可合并适用)
(2)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②精神损害抚慰金。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