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11-2021主观分科-民法(试题+解析)_法考真题相关_真题(02-26)_历史分科真题_3.主观分科真题2011-2021

2011-2021主观分科-民法(试题+解析)_法考真题相关_真题(02-26)_历史分科真题_3.主观分科真题2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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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 分科真题 2011-2021 民法 2018年起,法考官方不再公布试题及答案,因此此版本为考生精准回 忆版 题目和解析均校对过,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目 录 第一节 民法历年真题 .................................................................. 3 一、2021年真题 .................................................................. 3 二、2020年真题 .................................................................. 3 三、2019年真题 .................................................................. 4 四、2018年真题 .................................................................. 5 五、2017年真题 .................................................................. 6 六、2016年真题 .................................................................. 6 七、2015年真题 .................................................................. 6 八、2014年真题 .................................................................. 7 九、2013年真题 .................................................................. 8 十、2012年真题 .................................................................. 8 第二节 民法参考答案 ................................................................. 10 一、2021年真题 ................................................................. 10 二、2020年真题 ................................................................. 12 三、2019年真题 ................................................................. 14 四、2018年真题 ................................................................. 16 五、2017年真题 ................................................................. 19 六、2016年真题 ................................................................. 20 七、2015年真题 ................................................................. 21 八、2014年真题 ................................................................. 23 九、2013年真题 ................................................................. 25 十、2012年真题 ............................................................. - 26 - 2 / 26第一节 民法历年真题1 一、2021年真题 (一)案情 枫桥公司位于X市Y区,通过抵押债务的方式收回一幢20层的“枫叶”写字楼(价植10亿),该写字楼位于W 市H区。枫桥公司准备将19层和20层自用,其余楼层对外出租。 恒通公司是一家拥有多个金融牌照的集团公司,位于W市C区。恒通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设立了三家子公司: 甲公司(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控股子公司)、丙公司(参股子公司)。 三家子公司与枫桥公司约定,分别承租“枫叶”写字楼的16层、17层、18层,按季支付租金,租金为每月 30万(每层1000平米,每平米300元),约定试租1年,到期如没有问题,自动续租2年,起租日为2020年1月15 日;其中,办公区的“硬装”不能更改,办公区能拆卸的部分“软装”可以进行更改;如果产生纠纷由X市Y区 法院管辖;由恒通公司为三家子公司支付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独立担保函》。 甲公司承租的16层空调设备出现问题,多次联系枫桥公司处理,枫桥公司未处理,甲公司只好自己垫资维 修,花费60万。甲公司明确表示该部分资金会从下一季度的租金中扣除,枫桥公司表示拒绝。2020年3月,甲公 司向枫桥公司支付了30万元。枫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季度租金90万元及利息,恒通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向法院主张用垫付的维修款60万元抵销租金,枫桥公司不认可,并主张2020年3月甲公司打给自己的 30万元明确表示是清偿另一项债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及利息,恒通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恒通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丁代表其公司去跟乙公司签约时,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停车场车位上,停车场的一棵大树被大风刮 倒,砸在了丁的车上,损失300万元。事后查明,前几日已经有多名工作人员向“枫叶”写字楼的管理方表明有 树即将折断,由于枫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登记,交接班的时候彻底忘记此事,因此发生意外。丁与乙公司未签 约,损失5000万。 丙公司觉得大厦内部的风格与自己经营理念不符,与枫桥公司协商,想要重新装修,遭到拒绝。心灰意冷 的丙公司把第18层转租给了另外一个公司,并决定1年的试租期到期后不再续租。 “枫叶”写字楼经营失败,多次遭到投诉,纠纷越来越多。枫桥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将“枫叶”写字楼整 体转让给锋塔公司。此时,甲公司要求就16层享受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前,枫桥公司已经将甲公司、丙公司诉 至法院,还主张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问题 1.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恒通公司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能不能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 3.甲公司主张用垫付的维修款60万元抵销租金是反诉还是抗辩?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4.关于甲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租金,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若法院不能形成自由心证,则法院应如何处理? 5.丁汽车被砸坏的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赔偿?为什么? 6.乙公司因意外而未与丁签订标的额5000万元的合同,其可否找枫桥公司赔偿没有缔约的损失?为 什么? 7.丙公司是否可以把第18层转租给另一个公司?为什么? 8.枫桥公司把写字楼整体转让给峰塔公司时,甲、乙、丙公司与其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当然解除?为什么? 9.甲公同能否就第16层行使优先买权?为什么? 10.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公司、丙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二、2020年真题 (一)案情 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 A 和 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 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 和 B 以个人的名义找 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 和 B 以甲公司名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共同设立承接该开发项目的公司。达 成《协议》,约定如下: (1)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A、B获得乙公司40%股权; (2)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等; (3)A、B可以分得将来40%(各20%)的房产; 1 因法律变动,2011年真题参考意义不大,故未收录。 3 / 26(4)A、B分得房产后,即应将股权转回明达公司名下; (5)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公司,融资租赁了两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 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丁公司又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 来了自然人C和D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两台铲车卖给了自然入E,并获得1950万元 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但未果。 乙公司为了响应《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1000万元,并在 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为获取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又与戊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 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 15%的房产。自然人 F 购买房产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容积率、 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 和 B 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且迅速对外销售房产,遂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要求其交付 40% 的房产,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佳,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 的房款。 (二)问题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主张A、B承担连带责任? 2.若A、B起诉乙公司违约要求其交付40%的房产,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3.A、B可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卖房合同?A、B对乙公司申请重整后,可否主张取回40%的房产? 4.自然人E有权向谁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 5.购房人F可以如何寻求救济?其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6.丁公司与戊公司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与基金会的捐赠合同?乙公司本人能否撤销? 7.乙公司为丁公司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自然人E? 8.如果丑为了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替乙公司归还了1500万元的债务,那么其能否向子主张责任? 9.丁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不同的人为被告,如何安排当事人? 10.若F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房屋面积、容积率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的启动方式及鉴定 机构如何确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2019年真题 (一)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以甲公司的一套房 产卖给乙公司,偿还 8000 万元的借款。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 1.2 亿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可以偿还 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者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 A 在未与妻子商 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作了保证。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 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并在票据上背书“出质”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 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 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 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因上述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造成财产混同,遂在 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相关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另外,甲公司在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对 此,己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 已经大不如以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甲公司利用其全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账目处理,其账目混乱不清。债权人辛公司、庚公司向法院 申请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二)问题 4 / 26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 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 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四、2018年真题 (一)案情 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 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 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 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 a省b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 市仲 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来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 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仲裁 协议无效,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加盖了丙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 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 获知该事实) 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 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戊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戊借款 2 亿元给甲 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戊所有。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盈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 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 a 省 b 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 省 b 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 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丁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 乙公司拒绝。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 2.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4.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5.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6.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戊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7.甲公司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9.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10.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11.甲公司在上诉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12.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5 / 26五、2017年真题 (一)案情 2016 年 1 月 10 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 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 年1 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 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 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 100 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 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 款期限 1 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 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 年 2 月 10 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 M 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 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 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 2016 年 5 月 16 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 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 5 万元。2016 年 7 月 13 日,庚回国,甲 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 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二)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 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六、2016年真题 (一)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 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 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 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 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 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二)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 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 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七、2015年真题 (一)案情 6 / 26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 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 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 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 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 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 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 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二)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 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 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八、2014年真题 (一)案情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 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 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 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 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 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 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 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 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 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 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二)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7 / 26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九、2013年真题 (一)案情 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 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 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 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 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 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 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 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 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二)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 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十、2012年真题 (一)案情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 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 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 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 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 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 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二)问题 1.2012 年 3 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 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 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 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8 / 26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 影响?为什么?第二节 民法参考答案 一、202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枫桥公司 “枫叶”写字楼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二)参考答案 1.由W市H区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 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同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恒通公司与甲、乙、丙公司之间虽然就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作出 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 应当是“枫叶”写字楼所在地W市H区人民法院。 2.观点一:能。本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恒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向甲公司追偿”,因此, 恒通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所涉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也十分明确, 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63条。 观点二:不能。本案生效判决虽载明“如果恒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但该内容对给 付内容的规定并不够具体明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恒通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不能直接据该生效判决书 请求追偿权部分的强制执行,而是应该就追偿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获得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后,再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463条。 3.甲公司的主张是反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 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 之诉,是被告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的,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用以对抗或并吞原告的 诉讼请求。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目的,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或使对方的请 求权迟延发生。另外,民法典第713条1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10 / 26 控 股 子 公 司 锋塔公司 将写字楼整体转让给锋塔 公司。甲公司要求就16层 写字楼所有权人; 享受优先购买权 自用19、20层; 其余出租。 承租第16层 承租第17层 承租第18层 因垫资维修空调 写字楼停车场 因重新装修遭 设备发生争议 大树砸坏丁的 到拒绝,遂将 汽车,发生争议 第18层转租, 发生争议 丁 合同磋商 当事人 参 股 子 公 司 恒通公司 恒通公司为三家子公司支 付租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同法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 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 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 案中,出租人枫桥公司未履行空调的维修义务,承租人甲公司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之后, 甲公司打了30万元给枫桥公司(本来应该付90万元租金)。枫桥公司认为甲公司没有依约支付租金,于是起诉甲 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房屋的租金;但在诉讼中,甲公司主张已经依约付给枫桥公司90万元租金,该季度 的租金已付清。其中,30万元是甲公司直接支付的,另外60万元是用空调费用抵扣的。可见,甲公司主张以自 己对枫桥公司的60万元债权与枫桥公司对自己的90万元租金债权,在60万元额度内抵销。本案实质存在两个诉, 分别为枫桥公司诉甲公司支付90万元租金与甲公司诉枫桥公司支付60万元空调维修费。因此,甲公司的该主张 为反诉,而不是抗辩。 4.(1)甲公司。理由: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若甲公司主张其向枫桥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租金,则其应对该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法院应依法确定甲公司清偿的债务。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 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 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依法确定其清偿的债务。本案中,若法院不能形成自由心证,则 意味着甲公司不能举证其指定了清偿的债务;又因双方未就清偿的债务作出约定,故法院只能依法确定甲公司 清偿的债务。 5.枫桥公司。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枫桥公司系该大树的管理人,且就现有案 情来看,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丁汽车被砸坏的损失可以向枫桥公司主张赔偿。 6.不可。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 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与丁签订合同,这既不属于其与枫桥公司租赁合同的内容,也与 枫桥公司管理的大树刮倒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其没有任何理由去找枫桥公司赔偿损失。 7.能。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无论丙公司是否经枫桥公司同意,其均有权将 第18层转租,且其未经同意擅自转租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只不过,若其未经同意擅自转租,则枫桥公司 有权解除其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 8.不会。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枫桥公司将“枫叶”写字楼整体转让给另一公司后,原租赁合同 概括转移至新所有权人,对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不会当然解除。 9.可以。理由:根据相关(《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仅仅承租了第16层,且枫桥公司将“枫叶”写字楼整体转让,但是,因甲 公司承租的第16层与“枫叶”写字楼的其他楼层是可分的、使用功能上是对立的,故只要满足同等条件,甲公 司即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10.(1)需要对甲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根据相关(《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第2 项)规定,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后,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 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甲公司系恒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其需要对甲公 司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丙公司的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取决于其是否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 保的规定作出决议。理由:根据相关(《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现有案情并未明确描述恒通 公司是否就对丙公司提供担保依法作出决议,故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 11 / 26二、2020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丙公司 明达公司 甲公司 融资租赁 土地使用权抵押 股东 子公司 A、B 乙公司 自然人F 土地使用权出资协议 房屋买卖 铲车买卖合同 动产浮动 捐款 抵押 戊信托公司 自然人E 青少年成长基金 担保人子 抵押人丑 互相不知对方存在 丁公司 连带保证 C、D (二)参考答案 1.能。《公司法》第20条第3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 和 B 以个人名义将甲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且未经甲公司认可和做财务记载便同乙公司达成合伙开发协议,属于股东滥用权利的人格混同、财产混 同行为,严重损害了甲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 A、B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2.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 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A、B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面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 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且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由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3.A、B 不能主张撤销卖房合同。《民法典》第 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的卖房行为并不会影响A、B对乙公 司交付40%房产之债权的实现,故A、B不能行使撤销权。 A、B无权主张取回房产。《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 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在本案中,A、B 对 40%房产尚未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 属于乙公司,故A、B对其没有取回权。 4.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E主张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只能向乙公司主张。 如果E主张侵权责任,可以向乙公司以及铲车的生产者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第一款,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F 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473 条第 2 款,商 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 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 12 / 26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本案中,案情涉及到房屋面积结构设 计等重大事项变更,即使没有写进合同,也当然构成要约的内容,所以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F 可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F不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能。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等问题,其适用范围 不包括房屋这类的不动产,且商品房价值重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会加重经营者负担, 不利于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F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条依据为《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6.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权人丁公司与戊公司的债权都有相应担保,且乙公司房产仅出售了 15% 左右,因此乙公司向基金会捐赠1000万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丁公司与戊公司无权撤销该捐 赠行为。 乙公司本人也无权撤销。《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本案中,乙公司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该 赠与合同。 7.能。《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 的买受人。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同样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休眠期内,只有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 动中转让的动产才能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本案中,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正常的经营范 围为房地产开发活动,出卖铲车并不在正常经营范围之内。所以,乙公司为丁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 自然人E。 8.不能。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 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 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 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 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互相并不知晓对方的存在,意味着两者并未对相互追偿或者承担连带共同 担保作出任何约定,也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或者按指印,因此彼此之间并无追偿权。 9.《民法典》第 392 条规定,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且当事人未约定如何实现债权时,债权 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属于混合担保,但是债务人乙公司 自己提供了物保,那么债权人丁公司必须先就物保实现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C、D 向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66 条,在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 人可以将被保证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单列被保证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另外,又根据《民法典》第 699 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 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C、D的保证责任并未约 定份额。综上,丁公司可以任选乙公司、C、D中的全部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起诉。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 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21条之规定,鉴定 的启动方式有两种:(1)一般情况下的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2)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情况下的法院依 职权启动鉴定。本案不存在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故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 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故本案中,鉴定机构的确定包括协商与指定两种依次进行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1条和《民事证据规定》第37.38.40 条等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 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 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则鉴定意见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13 / 26三、2019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己公司 股东A 买卖 保证 合同 股东 关系 关系 借款合同关系 借款合同关系 丁公司 质押关系 甲公司 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 租赁合同关系 (债务人) 撤销权 债权债务关系 戊公司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 罗马轮胎公司 丙公司 庚公司和辛公司 (二)参考答案 1.丙公司是原告,甲公司是被告,乙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因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所以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应以丙公司为原告,甲公 司为被告,乙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39条 ,《民事诉讼法》第59条。 2.择一观点作答即可。 观点一,有效。 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根据《民间借贷 解释》第23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没有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 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 146 条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 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 示在外的是一份买卖不动产的协议,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 应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 【注意】注意区分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担保物权的有效性,本题中问的是“担保合同”的有效性,2018年 民法真题第 7 问问的是“担保物权”的有效性。物债二分是基本原则。让与担保物权成立需要完成公示,否则 只有债法上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可能担保合同有效,但担保物权没成立。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 539 条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 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 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 14 / 26同债务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借款时间、借款名义和借款用途。本案中,股东 A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 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 5.不成立票据质押。 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可知,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再根据票据 法相关规定可知,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禁止转让”的,再转的转让无效。本案中,由于出票人记载了禁止转 让,因此甲公司不得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不构成票据质押。若有证据证明质押意思表示成立的,可以构成民法 上的质押。 6.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不成立。 首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罗马轮胎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 而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财产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往来不符合公司 财产独立的原则。本案中,罗马公司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导致未清 点财产,不是公司法上规避的财产混同的情形。 7.本题为开放型答案,言之有理即可。 答案一:不构成重复诉讼。 根据《民诉解释》第 247 条规定可知,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 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己公司向甲提起了两个诉讼,一个是请求甲公司履行轮胎买卖合同,交付轮胎;一个是由于交付 的轮胎质量不合格请求解除合同。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且后一个诉讼并非否定前一个诉讼的裁判结果, 正是因为前一个裁判结果的履行,才会有后一个履行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存在。依据《民诉解释》 第 248 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即 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纠纷,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是两个独立之诉。 答案二:构成重复起诉。 依据《民诉解释》第 247 条的规定,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 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轮胎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提供轮胎, 之后又以甲公司提供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起诉甲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法律关 系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已经生效的前诉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因此,构成重复起诉。 8.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规定可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到期债权不能清偿,因此其债权人 庚公司和辛公司可以申请重整。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可知,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 于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不仅向其全资子公司无偿调取资金,并且还在其所有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度资 金,导致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因此构成人格混同。所以,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 行合并重整。 9.根据《破产法》第19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应当中止。 再根据《破产法》第20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中止 (2)待管理人接管后再行恢复诉讼; (3)执行程序中止; (4)所涉及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 10.开放式作答,可以将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有影响的规定进行提炼,并罗列至少3-5个影响。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明显减损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能够使得乙公司成为破产法意义上的别除权人,因该协议仅具 备债法上的担保效果,未经公示,不具有物权法意义。 (2)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原先的合同约定。 (3)甲公司以及其子公司需要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其对外债权。 15 / 26(4)因进行了合并重整,故而甲公司以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彼此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 的破产财产,彼此的各个债权人按照统一的重整计划公平受偿。 四、2018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图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8500万元 甲 乙 发包方 承包方 后无钱支付工程价款 无法实现盈利, 请求解除合同。 罢工 图二:补充协议、购货合同 抵押:2亿 甲 未完成的 银行 发包方 建筑物 借款: 8500 1.5 亿 万 继 续 1.同意抵押; 施工 2.甲乙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为:a 偿还 5000 万 省b市仲裁委;甲交付公章后 借款;公章交 乙用甲的公章,私自改成g省 给乙,对外签 乙 c市仲裁委。 订合同要经 承包方 乙同意 购货 以甲名义并 合同 加盖公章 丁公司 16 / 26图三:房屋销售委托合同 未办理变更登记 甲、乙 韩某 丙公司人 前法定代表人 销售 上诉,请求判决 诉至法院,请求 不力 合同无效。 解除委托合同。 房屋销售委托合同 图四:借款合同、破产申请、债权申报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期满 不还款,房屋归戊所有。 甲 戊 破产 借款:2亿元 申报: 已发货,收到破产通知,通 a 省 b 市 知卡车返回。 法院 申报债权遭拒,提起诉讼。 乙(以甲名义 债权人 丁 并加盖公章) 购物合同 (二)参考答案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是表见代理。 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知,表见代理要求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 理权,但因为权力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 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不符合相对 人善意的且无过失的构成要件,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乙公司代甲公司签 章以补充协议的行为不是表见代理。 2.仲裁补充协议无效。 【思路一】乙公司用甲公司的公章向第三方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此乃保护第三方善意 (维护交易安全)之基本原理。但是,本题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 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能归于乙公司自己。因此,乙公司的代签章行 为不存在要约与承诺两大基本要素。《民法典》第 483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所涉的补充协议 并未成立,也无效力可言。故约定g省c市仲裁委员会的补充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思路二】本题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 表见代理,系典型的狭义无权代理、自己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 168 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自己代理的行 为没有事前同意且事后拒绝追认,因此该协议无效。 3.甲公司可以申请撤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甲公司可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g省c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7 / 264.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加盖了丙公司公章,由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所以韩某的 行为构成表见代表,虽其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对外仅产生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 案中对该情况,甲乙公司系属善意且无过失,同时由于本案中合同并无《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有效。 5.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 由于本案中甲丙公司在委托合同中并没有关于丙公司必须达到一定销售业绩的约定,所以“销售不力”的 事实不能理解成丙公司违约。因此甲公司只能依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双方都享有的任意解除权解除合 同。此时,丙公司可基于甲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构成违约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6.戊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理由一:依据《民法典》规定,留押(质)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本案中,“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 偿,则房屋归丁所有”属于留押(质)条款,该约定无效。因此,该房屋不能基于该约定发生所有权变动,故 丁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理由二: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23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 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第2 款,根据按 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 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 还或补偿。 因此,该买卖合同性质是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所以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关系处理,对于 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款,仅能主张借款本息,不能主张所有权。 【注意】即使采取“抵押合同说”(2017年主观题第1问答案二),所有权也不发生移转,因为双方未办理 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7.不能。 ①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只包括抵押权一种,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有三:抵押人有处分权、双 方有效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本题中后两个要件均不具备(现行法律观点采此说;学理中还存在抵押合 同说,此观点下仅最后一个要件不成立,具体内容请看 2017 年主观题第1问),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担保物权。 ②担保物权系支配权,而本案中戊对甲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享有在房屋上的任何支配权。 8.(1)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 案中,甲和乙订立的是建筑施工合同,其目的是建房。乙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因甲不支付工程款,乙行使 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故甲无权解除合同。 (2)丁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 根据《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 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 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丁公司根据该规定有权取回在途中的货物。 9.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 本案中,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注销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甲公司法人名义作为当事人涉诉。《破产法》 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 10.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条件下,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12.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 (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 18 / 26辖。 13.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中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是:(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 判结果。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 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 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 对利息的权利,可以就利息再次提起诉讼,所以不属于重复起诉。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 五、2017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图一 自然 人乙 自然 让与担保 借款100万, Ⅹ 人辛 房屋M 当日已交付 房屋M出租 自然 S个人独资 人甲 企业 设立 为房屋M投保 火灾险5万 某保险 公司 自然人庚 图二: S个人独 资企业 借款200万 戊车质押 自然 自然 自然 一般保证 自然 人己 人戊 人丙 人丁 卖车 戊车取回 已登记 (二)参考答案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23条第1款,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解释》第23 条第2 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 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 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19 / 26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典》第146 条第2 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注意】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民间借贷解释》第23条对于该争议作 出专门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 ——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但是,就以前司法部公布的备选答案来看还包括司法解释中未被采纳的“抵押合同说”, 体现了题目开放性的特点。但是做题时,建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答案来作答。即答案一。 2.(1)甲仅于S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1条的规 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 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民法典》对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作出了出了颠覆性修改。(之前根据担保法第 19 条:“当事人对保 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做题时需注意。) (3)戊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此处存在观点展示,观点一:按照消灭说的观点,戊不承担责任。 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续以占有为成立要件,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占有的,动产质权消灭。丙在质权设立之后, 经戊要求,将质押的轿车取回使用,丙丧失了对质物的占有。因此质权消灭,戊不承担责任。观点二:按照对 抗说的观点,戊承担担保责任。质权设立之后,戊将轿车取回,即丙丧失对轿车的占有,不导致质权消灭,但 该质权不具有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因此,戊应在轿车价值范围内,对甲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合同有效,甲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达成了合意,虽然庚对甲乙间的合 同知情,但甲庚并非是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知情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合同成立且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6条、154条。 庚已取得所有权,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法律行为有效,出卖人有处分权,且完成了不动产 变动的登记。本案中甲庚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是有权处分,并且甲庚已经办 理了变更登记,因此,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 4.甲有权收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定孳息,如果在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归出卖人所有;如果在交 付之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租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而甲尚未交付房屋, 故该孳息产生于交付之前,因此应当归甲所有,由甲收取。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630条。 5.应由甲承担。依据《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 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2016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借款50万 出售甲车并交 盗走 甲 乙 丙 丁 付,尚未过户 甲车让与 担保给乙 出租 辛 庚 己 戊 撞伤 员工偷开 送交修理 20 / 26(二)参考答案 1.(1)该约定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甲乙通过合同约定,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此约定属于 先让与担保,隐藏起来的是担保的意思表示,所以视为订立了一个担保合同,担保的意思表示有效,其中虚假 的转移汽车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无效。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71条 。 (2)乙享有担保权。由于甲乙约定是汽车作为担保物,故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享有担保权。 2.不能成立。 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 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 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依据《民法典》第 448 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 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 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 行。 七、2015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张某 出租,张某不购买 夫妻,已离婚 甲 李某 索赔 草签购房合同,已预告登记 甲未告知出租 丁房抵押 保证 丁 乙 丙 未登记 (二)参考答案 1.不能。不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 任,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本案中,甲、乙签订的是预约合同,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 乙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但可以请求甲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95条。 2.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 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张某有权向乙主张承租权。 3.按照我国《民法典》第 221 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 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甲不履行,将对 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1 / 265.(1)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且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丁以自己的房屋抵押,故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丙承 担保证责任。 (2)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丁或丙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 务人甲追偿;此外,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 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 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 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 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 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丙和丁之间并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同时也没有在同一份合同 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因此,丙、丁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392条、《担保制度解释》 第13条。 6.(1)李某不得主张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 响合同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7条。 (2)李某不得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申请撤销登记。甲无权处分该房屋,乙受让时为善意且办理了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乙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条。 7.不成立。本案中甲与李某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 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可知,夫妻双方只有离婚后,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故李某的请求诉讼时效尚未经过,甲的时效抗辩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婚 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第87条和《民法典》第194条。 22 / 26八、2014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图一 01号房屋买卖:已签合同,未登记, 甲 未交付,未付房款 乙 02号房屋买卖:(1)修改01号买卖合同,乙同意【效力如何?】(2) 01的归属? 贷款调控,乙履行不能 乙起诉:甲丙合同无效,甲履行 01 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能得到支 持?】甲反诉:乙继续履行02【乙可主张什么权利】 丙的损失? 图三 图二 丙 甲 丙 侵权,(离职后)因操作失 买卖合同 误致热水器毁损 01号房屋买卖: (1)已签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B公司 李某(原为B员工) 有效】,已登记,已付清房款 (2)甲告知丙与乙已签合同 离职后,李某接受B公司帮忙的请求为丙维 修(表见代理或帮工行为) 图四 承揽合同 丙知A无装修资质(丙 有过错) 丙 A 公司(不具 有装修资质) 丁的损失? 张某(A公司职工) 丁 【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张某操作失 误造成丁损失 (二)参考答案 1.01的房屋归属于丙,不属于乙。 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 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判断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当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甲、丙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损害乙的利益的事实,若有,乙有权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 分)。本案中,丙知道甲乙之间已 23 / 26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并非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仅为单纯的知情,尚不构成恶意串通。第二个因素, 对多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6 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 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 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 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 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得出一物数卖的各个合同均有效的结论。 所以,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多重买卖而具有效力瑕疵。 3.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 543 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甲乙通过合意变更了原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和意思自治原则,变更行为有效。合同变更后,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约束,因此,甲、乙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内 容履行。 4.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丙之间合同有效,而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应受新合同的约束,且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履 行不能,所以对于乙请求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之间关于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履行不能,应承担违约责 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的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 依据《民法典》第 533 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 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 566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 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甲乙之间关于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乙无法通过贷款支付购房款,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乙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乙可根据《民法典》第 566 条 的规定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 【注意】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之一在于,不可抗力使得义务人客观上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但情势变 更的情形下,一部分情势变更的事由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但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 一般侵权责任承担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对职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 替代责任。 张某因操作失误砸坏水管导致丁受到损害,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侵害丁的物权。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 务造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A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其具有过错, 且对丁所受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7.B公司承担。 思路一: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虽然李某已经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执行维修处的工作任务,在性质上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 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思路二: 履行辅助人的行为由对应的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丙要求B 公司维修热水器,是丙要求B公司履行买卖合 同中的修理义务;B 公司维修处负责人派遣李某前去维修,表明 B 公司同意履行维修义务,李某是 B 公司履行 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的机器毁损,构成B 公司对丙的违约,应由B 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 24 / 26九、2013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要求修 热水器 王某 出租 张某 李某 出租 购买 拜访 热水器 在李家受伤 因热水器 黄某 B公司 受伤 (二)参考答案 1.《民法典》第 719条第1 款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 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 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 《民法典》第 708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 定的用途。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 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更换。张某承担更换费用。 《民法典》第 712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 713 条第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 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 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 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 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 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 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 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 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 B 公司 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 损承担侵权责任。 25 / 26十、2012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戊 庚 冻结保险 己 赔偿请求权 烧毁铺面房 保险赔偿 请求权 欠5万 投火灾险 乙银行 甲 丁保险公司 抵押1间铺面房 借款5万X X抵押铺面房 张某 (二)参考答案 1.(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 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2)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 款的权利。 (3)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只是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付款。 2.(1)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 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2)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 担具有无因性。【批注:债权的相对性】 3.(1)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 约责任)。 (2)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 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 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批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但责任承担是相对的】 5.张某不构成违约。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批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合同】 6.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 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 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 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也 不影响优先权的效力。 - 26 -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