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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三:http://www.xilvlaw.com/zixun/609.html
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三
201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
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
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
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
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
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
A 项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本属于情谊行为,因欠缺法效意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若行为人对损害之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
任,此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不成立。
B项考查自甘冒险。自甘冒险行为中,组织者应当负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但因不可抗
力发生损害的,不成立不作为侵权,受害人自担风险,责任自负。故B项正确。
C项考查过错侵权。吴某对自己的受害行为存在过错,但与之打赌之人也存在过错,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不作为侵权。先前行为引发作为义务,何某召集喝酒,对畅饮之郑某负有注意
义务,防范其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错误。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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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考点】监护
【解析】
A 项考查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本题中,医院便是
接受甲的委托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属于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地位。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
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监护人的确定。《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
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
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离婚后监护人的确定。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
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同时,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故D项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
问金
【答案】D
【考点】胁迫
【解析】
胁迫,是指以即将行使危害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从而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法律行
为。胁迫可以是目的不正当,也可以是手段不正当,还可以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B项考查目的不正当。举报他人犯罪,手段正当,但强迫他人借款或强制购买他
人藏獒之目的不正当,构成胁迫。故A项、B项不选。
C项考查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不正当。故C项不选。
D 项为非胁迫情形。甲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希望获得乙撞伤甲的医疗费,目的
合法,不构成胁迫。故D项当选。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
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
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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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
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
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故A项错误,C项错误。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
生约束力。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
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正确。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不存
在履行的问题。故D项错误。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 月
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
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 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
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 项、B 项、C 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 19 条规定: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
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
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
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
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
错误。
D 项考查。《合同法》第82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
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
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
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
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 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 月,
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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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考点】物权变动
【解析】
甲、乙和丙于2012 年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
有。此时,仅有约定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甲、乙并未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故A项错误。
同年8 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因丙仍未办理过户登记,
所以甲、乙仍然没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 条规定:“因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确认物权归属的判决文书。而这里的要求丙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之裁判是要求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故B项错误。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
承人。因丙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死亡,由唯一继承人丁继承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
并且无须登记过户。故C项正确。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丁
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但处分房屋时,需要登记之后才能进行。故D项错误。值
得注意的是,即使丁进行了登记之后再进行赠与,这里的赠与经过公正只是意味着该赠与不
能任意撤销,并不意味着无须办理过户登记即可由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
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
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
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
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
【解析】
A 项考查担保物权的消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目的在于确保其追偿权的实现,追偿
权的前提是甲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保证责任
就消灭,追偿权也将不存在,故担保追偿权的债券质权随之消灭。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债权让与。债权人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其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生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流质条款。《物权法》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故该约定无效。如乙公司届期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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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银行贷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该债券质权。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
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质权人同样享有该
抗辩权。故D项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
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 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
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
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考点】担保物权竞合
【解析】
A 项、B 项考查多个抵押并存。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 万元贷
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 万元贷款。据此,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抵押
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各自担保总债权中的不同部分。如果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则必须同时拍
卖房产和机器设备,单独行使任何一个抵押权都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故 A 项、B 项错
误。
C 项、D 项考查担保物权竞合。本题中涉及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乙公司的动产质权、银
行的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丁公司的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
立了质权,说明其已经完成了机器设备的交付,其成立时间在先,故其权利优先于两个动产
抵押权受偿。两个抵押权之间,丁公司的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动产抵
押权。故C 项正确、D 项错误。值得说明的是,《担保法解释》第79 条第一款规定:“同
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和物权法相冲
突,而不再适用。即使按照该条理解,C项和D 项都对,但C项显然不存在争议,而D项存
在争议,仍然应该选C项。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
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
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CD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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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张某并
不因手表的遗失而丧失所有权,故其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李某拾得之后将手表卖给王某,李某不再对手表进行占有,其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
是间接占有人,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故A项错误。
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也不再对手表进行占有,张某同样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
故B项错误。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郑某是间接占有人,朱某是直接占有人,郑某属于
无权占有,应当负返还义务。故C项正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D,我们认为不够严谨。
朱某符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其以留置权为本权进行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张某有权要
求朱某返还手表,但在维修费支付前,朱某就手表享有留置权。此时D 项是否正确存在争
议。张某支付了修理费后有权要求朱某返还手表,这是否和D项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是否可
以认为这种情形就算是张某对朱某有返还请求权?我们认为张某在支付了修理费后可请求朱
某返还手表,就应当认为张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
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
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
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处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
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换言
之,权利人需要支付受让人所负的费用后才能请求返还原物,但这并未否认权利人的原物返
还请求权。同理,张某支付了修理费后,可以要求朱某返还手表,同样可以理解为张某对朱
某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其次,2016年卷三第7题的C选项表述为: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
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前述理解也符合命题人的基本观点。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 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
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
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考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解析】
A 项、C 项、D 项考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甲出售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以为承租人行
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可能。故A项错误。甲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故C项正确。甲出售房屋虽应通知承租人,但无须征得承租
人同意。故D项错误。
B项考查所有权继受取得。甲为房屋所有权人,丙自甲处购买房屋,甲属于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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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通过买卖合同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流质条款。《物权法》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故该约定无效。如乙公司届期不清
偿银行贷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该债券质权。故C项错误。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
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 80%的价款,约好 3 天后交
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 30%的价
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考点】一物多卖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
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
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
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
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
场交付,丁因有效合同和交付而取得玉器所有权,其是否支付价款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移
转。故A 项正确,B 项、C项错误。在一物多卖中,各个买卖合同可以都是有效的。乙、丙
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故D项错误。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
偿丙5 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
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考点】债的发生
【解析】
本题案例因交通事故侵权引起,但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书》,各方的权利
义务依协议书而定,故本案属于合同之债。A项错误,B 项正确。丙获得工伤补偿和甲、乙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没有关系。C 项错误。调解协议约定甲、乙分别赔偿丙 5 万元,意味着
甲、乙之间为按份之债,互相并不连带,甲当即履行,丙无权要求甲继续赔偿4 万元。故D
项错误。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 2000 元现金酬谢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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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
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
【解析】
A项、C 项考查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
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不存在悬赏广告,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
物,如果拾得人支付了必要费用,可以按照无因管理之规定要求遗失人支付必要费用。故C
项错误。如果存在悬赏广告,则应当依照悬赏的内容来履行。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拾得人对遗失物能否留置。《物权法》第230 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
置权要求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2000元的酬金债权基于悬赏广告法律关系而产
生,行李的返还依遗失物拾得中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而产生,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
系。故B项错误。
D 项考查悬赏广告的效力。《物权法》第112 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D项正确。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 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
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考点】违约责任违约金
【解析】
《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
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违约金一般情形下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属
于惩罚性违约金,因后者违约金支付后,当事人仍应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 29 条
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
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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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8万违约金并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以得到支持。故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
误。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
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3 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A项正确,B项、C项、D项
错误。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
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C
【考点】技术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329 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
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12 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
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
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
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
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
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甲、乙之间的技术合同
无效,A 项错误。乙公司为善意,故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B项错误。根据前述法条规定,
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C项
正确。合同无效后,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并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
此受到的损失。故D项错误。
17、甲的画作《梦》于 1960 年发表。1961 年 3 月 4 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
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
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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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
A项考查《著作权法》生效前的作品保护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60条规定,本法规
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
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A项正确。
B项考查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
讼时效为2 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 年起诉
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
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由于
丙网站侵害署名权的行为一直持续,B项错误。
C项考查署名权保护。署名权为人身权,无保护期限之限制。C项错误。
D 项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权,有保护期限之限制,即作者
终生和死亡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题中到起诉时,甲死亡已超
过50年,甲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D项正确。
18、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
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答案】B
【解析】
A项考查科学研究。依据《专利法》规定,科学研究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项合法。
B、C项考查能否请请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规定。依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
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6 条第2 款规定,对专利复
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
此,在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中,行政程序是前置程序,不服才能进行司法救济。B项不
合法,应选,C项合法。
D 项考查现有技术。依据《专利法》第22 条第5 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他人可以无偿使用。D项合法。
19、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
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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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
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答案】B
【解析】
A 项考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依据《商标法》第 52 条第1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项行为要件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
件,A项构成侵权,不选。
B项考查辅助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依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故意才构成侵权。B 项未构成侵
权,应选。
C项考查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
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C项构成侵权,不选。
D 项考查辅助行为的侵权。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故意为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D项构成侵权,不选。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20)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
A 项考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仍然存在,仅债务人产生时效
届满之抗辩,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属于时效抗辩利益的放弃,受领者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A项不当选。
B项考查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自愿提前履行债务的,属于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受领
者乙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不当选。
C项考查不法原因给付。赌债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赌债本身不为法律保护,受领者也
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不当选。
D项考查非给付不当得利。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故D项当选。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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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
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
A 项考查不当的无因管理。甲在诉讼时效已过时仍未还款,表明其主观意思在于主张时
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丙明知而代为还款,显然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构成不当
的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情谊行为。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属
于好意施惠,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不知非亲生子女而进行抚养之法律后果。甲抚养丙五年,抚养行为丙不能理解
为管理,且甲无为他人之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C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可
以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D 项考查正当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并不违反本
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无论是前期的牵回暂养,还是后面的出卖牛
皮、牛肉获价款若干,都不违反本人之意思。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故D项正确。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
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
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考点】姓名权
【解析】
A 项考查姓名权。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自己的姓名。甲用其拾得的乙
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即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名誉权。侵犯名誉权一般通过虚构事实贬损他人名誉来进行,本题中并无此侵
权形式。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信用权。现行立法并未规定信用权。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银行在金融业务中的过错。丙银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乙的损害发生存在
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错误。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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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
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中,树上果实属于天然孳息,不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B项中,婚前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 项中,得利5 万
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选。D项中,婚前玉石升值
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 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
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
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考点】遗产遗嘱继承
【解析】死亡赔偿金为死者近亲属所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甲死亡时留下的合法遗产,
故A项错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
在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范围内无效,并非全部无效,故B项错误。住房和存款均为甲与乙
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非均为遗产,故C项正确,应选。甲通过遗嘱对自己的遗产作出
处分,乙并非遗嘱继承人,故D项错误。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 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
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依据《公司法》第 50 条的
规定,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公司法第46 条第9 款规定,执行董事有权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C项正确。ABD选项均属股东会职权。
2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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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很坑人,细微处考查逻辑、文字和公司法有关增资的知识点。A项考查有关增资的
表决权问题,依据《公司法》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它实质上指的股份,而不是股东,
即由占公司股份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才能通过,不是股东人数,A项错误。
B项考查认缴增资是否可以分期缴纳的问题。依据《公司法》179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
关规定执行。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缴纳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B项正确。
C项考查增资份额的认缴问题,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是按照
认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C项错误。
D项表述无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
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董事长承担
责任是有条件的,本题题干中未列明董事长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错误。
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
A项考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限问题,依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里需要区分会
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两个概念,法律规定前者可以查阅并复制,后者不能复制。A项错误。
B项考查股份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
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并
无查阅并复制董事会记录的权利,B 项错误。这里要区别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区
别。
C项考查侵害知情权的救济权问题,依法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人的知情权,依据《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部分的第28 条第2 款
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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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D项正确。
28、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
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
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
A项题干中未列明程序违法情况,错误。B项丙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不是提起司
法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错误。C项考查股东的回购请求权问题,依据《公司法》第 75 条
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项正确。D项解
除其股东资格只有在未缴纳出资,且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
解除其股东资格。D项错误。
29、甲公司于2012 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 2012年9 月,因甲公司无
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
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别清偿债务可否撤销的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
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
受益的除外。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性质上属于甲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
权主张撤销,A项错误。
B项考查未尽出资义务的数额计算问题。由于王某已经支付给甲公司的债权人未缴纳出
资款100 万元,尽管其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仍应算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其未缴纳的出资
款应为50万元。B项错误。
C项考查管理人能否要求未尽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
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项正确,
D 项考查未尽出资义务可否以时效抗辩的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
条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项错误。
30、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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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D
3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
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之责任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未经追认
的,对被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实际上甲方的行为构成票据伪造,应承担法律责任。A项正
确。
B项考查银行的责任。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具有无因性,银行应承担见票即
付或按时支付的责任。B项错误。
C项考查背书人不知情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
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 68 条规
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13 条第 1 款规
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
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C项错误。
D 项考查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
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题中甲系伪造票据,D项错误。
3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B
【解析】
A 项考查证券发行的方式。依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发行既可以采取公开发行
方式,也可以采取定向发行方式,A项错误。
B项考查证券发行是不是必须通过承销方式发行,依据《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
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
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B 项说法过于绝对,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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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考查发行股票的主体。依据《证券法》第 12 条、第 13 条,《公司法》第 77 条规
定,设立股份公司时也可募集股份。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包括设立公司时的募集股份和公司成
立后的发行新股。C项错误。
D 项考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依据《证券法》第 16 条规定,不
管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发行债券。请注意是“申请”,如果
没有这两个字,则是错误的。D项正确。
3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答案】B
【解析】
A项考查被侵权人可否对船舶行使留置权问题。依据《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
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
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
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A项错误。
B、C项考查抵押担保合同的生效。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
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抵押权
于合同生效后设定,登记的意义在于对抗第三人。B项正确,C项错误。
D 项考查数个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同一船舶设定数个抵押权,实现顺序以登记为准,登
记在先的优先实现。D项错误。
34、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
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
A 项考查保险单未送达,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保险法》第13 条第1 款规
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投保
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A项错误。
B项考查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保险单还是投保单为准的问题。依据《保
险法》该 13 条第 2 款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故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应
当以保险单为准确定合同内容。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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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考查保险合同的成立。依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C项
正确。
D 项考查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承担的区别。依据《保险法》第 14 条规定,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5、根据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答案】D
【解析】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
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诉讼目
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其起诉主体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其起诉主体
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四是公益诉讼虽然针对侵权案
件提起,却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对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 条作
了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判断,本题的四个选
项中,只有D项的表述错误。
3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
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
了罗某
【答案】C
【解析】
A 项考查法官能否释明诉讼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
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A项错误。
B 项考查先予执行的启动方式。《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
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见,先
予执行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即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故B项错误。
C 项考查离婚案件诉讼请求的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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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
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
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
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据此,C项正确。
D 项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民事证据规定》第 15 条规定:“《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
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不在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内。故D项错误。
37、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A 项中孙某与其妻之间并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孙某
是申请人,其妻是被申请人,他们不是原告和被告,法院须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而特别程序中无所谓诉,也就无所谓确认之诉。
B项中原告周某仅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这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而不是
在肯定婚姻关系有效的前提下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即不属于变更之诉。
C项中原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属于给付之诉。
D 项中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抚养费数额发生了改变,即抚养法律关
系的内容变更了,如果仅从这一点看,此诉为变更之诉。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满足原告的诉
讼请求,而被告拒绝履行判决重新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这又具备了给付之诉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D项中的诉,是以变更之诉为基础的给
付之诉。
38、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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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
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
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是作为抽象的诉讼
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在例外情形下,不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也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
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
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通常标准,是当事人
是否系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当事人若是民事法律关系或
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一是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
组织,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
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三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必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这些
理论判断,A项错误,B项正确。诉讼行为能力(即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
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在民事诉讼
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
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如果参与诉讼,也具有诉讼行为能
力。故C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25 条第1 款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其中第7 项规定:“代表债
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换言之,管理人是“应当”或“必须”而不是
“可以”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去起诉或应诉。故D项错误。
39、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
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
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
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
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
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
程,即视为送达。”因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故A项正确。
B项考查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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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送达回证和邮局回执是不同的文书,但在法院的邮寄送达中,邮局回执能起到送达
回证的证明效果。此例中,葛某虽未寄回送达回证,但这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故B项
错误。
C项考查委托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的规定,委托送达中,受委托人是其他法
院,而不是其他个人或组织。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 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
适用电子送达。故D项错误。
40、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 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
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
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
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
【解析】
A 项考查举证时限的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3 条,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有两
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二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须经人民法
院认可。此例中法院认可了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举证时限,故A项正确。
B项考查举证时限的长短。《民事证据规定》只对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长度作了规定,
而对当事人商定举证时限的长度未作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商定 25 天的举证时限符合要
求。故B项正确。
C项考查当事人可否申请延长举证时限。《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
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证据规定》第36 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
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
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时限,但延
长的申请须在原举证时限内(即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此例中的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
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不合法。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新证据应否组织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 41 条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
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等;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
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小华公司在庭审时提供的发货单
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不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迟延提交,应作为新证据质证。故D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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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41、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
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8 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
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
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据此,A项的表述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60 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136条规定了开庭公
告,第138条规定了法庭调查的顺序,第141 条规定了法庭辩论的顺序。可见,B项的表述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24 条规定:“书记员
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
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
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据此,C项的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32 条规定:“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
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
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
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
的。”据此,D项的表述正确。
42、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
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涉及对
“全权代理”的意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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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2 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
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故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故B
项正确。
《适用意见》第69 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
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C项错误。
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如果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如
果要委托外国人进行诉讼,被委托的外国人不得以律师的身份进行诉讼。故D项错误。
43、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A.送达法律文书
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
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送达法律文书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发生,故
A 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证。”质证是法庭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庭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故
B项正确。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此外,调解
还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可见,C 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2 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就是当
事人的追加。而追加当事人是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之一。故D项错误。
44、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何某
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
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
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
D.田某成为适格被告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
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即被告的答辩期为其收到起诉状副本
的次日起15日,而不是从原告的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故B项错误。
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要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和起诉条件的,法院才受理原
告的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才取得对该案的排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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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若没有受理,就没有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故C项错误。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通常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
标的)的主体,而不是以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判断。原告的起诉,只是确定了形式上的当事
人。故D项错误。
45、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
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
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答案】C
【解析】
A 项在考查同等原则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关系。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仅
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后者则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虽然外国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
讼我国法律实行同等原则,即其同我国当事人有同样的待遇,但这仅限于民事待遇,且是有
条件限制的。因此,不能把同等原则等同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故A项错误。
B 项意在考查自认与处分原则的关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
的。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
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如果当事人的自认是恶意的,法院不依据这种恶意自认进
行事实认定,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并不违背处分原则。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与处分原则的关系。当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
实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是当事人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对此,《民
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
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
D 项考查提起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原则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的规定,
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需其他单位支持起诉;有关组织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也不是支持受害人起诉,因为它是自己直接行使公益诉权。故D项错误。
46、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
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
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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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 款规定:“因情况
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
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据此,对诉前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
法院有三种: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证
据所在地为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为乙县。又,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管
辖权的法院包括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为乙县,而合同履行地不明
确,只能根据《适用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属乙方不适当履行义务,故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
丙县法院无管辖权。故A项错误。
B项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时间。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之一,保全的有关规定也
适用于证据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1 条有关诉前保全的规定,法院接受诉前证据保
全申请后,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B 项
错误。
C项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诉前证
据保全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就是依申请启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证据保全与举证责任的关系。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
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故D项
正确。
47、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
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
主权原则
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答案】A
【解析】
A 项考查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
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B项题
干中的协议管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关系纠纷案件,对非财产关系纠纷
案件不能进行约定。故B项错误。
C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为国家主权之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
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266 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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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这里的专属管辖针对的是合资、合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而不是合资企业或
合作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工作负担均衡与两便原则。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
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一般
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法院管辖。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考虑因素主要是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而
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考虑因素则主要是基于争议金额大、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故D项
错误。
48、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
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 10 万
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
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此例为代位权诉讼,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
括:甲为原告,丙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丙向甲给付 10万元,但
并未确定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2 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
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
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义务。”《适用解释》第82 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
提起上诉。”此例中,法院未判决乙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不享有上诉权,不能提起上诉。
而丙上诉的目的意在否定甲的诉讼请求,与甲存在利害冲突,故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
人,乙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综上,本题的四项表述中,只有A项正确。
49、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
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C
【解析】
A 项考查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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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象是其对应的同级人民法院,不是其他
法院。即甲县检察院的监督对象是甲县法院,而不能监督乙县法院。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检察建议的监督客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建议
的监督客体是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包括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故B项
错误。
C项考查检察建议的监督事由。检察建议的监督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规定的
各种情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是其中之
一。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
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C 项正
确。
D 项考查特别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裁定发
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况,可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照特
别程序查证属实后,直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然也
不能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故D项错误。
50、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
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
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鉴定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
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据此,A项正确。
B项考查鉴定人应否出庭。《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
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
费用。”据此,鉴定人出庭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或者法院是否认为鉴
定人有必要出庭,并非鉴定人必须出庭,但是,一旦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就必须出
庭,开庭之日如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法院只能延期审理。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条中
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理论上所称的专家辅助人。所谓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
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质证的人。而鉴定人是指受聘请或指派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
意见的人。可见,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此例中的燕教授是专家辅助人而非鉴定人,故
C项错误。
D 项考查专家辅助人出庭费用的负担。《民事证据规定》第 6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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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
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燕教授作为专
家辅助人,由乙公司申请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其出庭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
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甲以20 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
200 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
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答案】ABD
【考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解析】
甲取得停车位使用权,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
车位,构成对甲的权利的侵害。故A 项错误。甲享有停车位使用权,但乙公司已经投入200
万元建成了观光电梯,虽然构成对甲权利的侵害,但若要求拆除电梯,显然构成了权利滥
用。故B项错误。在本题之情形下,另外置换车位并赔偿甲之损失,显然比拆除电梯更能兼
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并且在置换与赔偿之后,小区尾房销售收入无须让利给甲。故C项
正确,D项错误。
5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
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
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
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答案】ABCD
【考点】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
【解析】
A 项考查表见代理。乙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承担责任。故A项应选。
B项考查当事人未签字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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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故B项应选。
C项考查委托代理。丙员工作为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
公司承担。故C项应选。
D 项考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从事担保行为,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
其以甲公司名义入账,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故D项应选。
53、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
议
【答案】AD
【考点】有效法律行为
【解析】
A 项属于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事人乙可以主张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甲少
分或不分,但该购买保险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A项应选。
B项考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现行立法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该设定抵押行为违反了
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故B项不选。
C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除纯获利益或日常零花钱行为外,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一律无效。故C项不选。值得注意的是,选项中并未对精神病人乙的精
神状况作出明确界定,如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还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此时一概
认为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项考查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之情形。流浪汉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
门是所有监护人中的兜底监护人。故在查找不到死者亲属时,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与甲
达成赔偿协议。故D项应选。
54、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
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 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
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
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 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说
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后甲同意赔款,丁提供保证,此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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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重新起算,过了1年,甲、丁拒绝履行,此时丙对甲、乙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均未届满。
故A项、B项错误。
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乙公司不能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
任。故C项错误。
《保险法》第26 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而应当
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付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本题中,比较接近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
日的是甲同意赔款之日。据此,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乙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D项错误。
55、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
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
【考点】物权请求权相邻关系
【解析】
A项、B项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沈某装修施工构成对赵某所有权的妨害,也可以按照
相邻关系来处理,因房屋尚未交房和过户,叶某仍是房屋所有权人,故赵某可以向所有权人
主张排除妨害。沈某是直接制造妨害之人,赵某也可以向沈某主张排除妨害。故A项、B项
正确。
C项考查诉讼时效适用之例外。《民法总则》第196 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
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C项正确。
D 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一
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
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题中,赵某所受精神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
56、2013年2 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
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 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
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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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考点】地役权
【解析】
题干表述不够严谨,应当是由甲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这样更符合逻辑。
《物权法》第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
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地役权之设立才
意思主义。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
B地块上修路。甲公司依双方之约定取得对B地块的地役权。故A项正确。
地役权为从权利,跟随土地使用权移转。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丙
公司继受地役权。故B项正确。
2013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一方面,甲公司转让了土
地使用权之后,同时也不再享有地役权,故C项错误。另一方面,丁受让取得B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因其不知情,故丙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丁公司。D 选项的表述不够严谨。此时丙
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实际上仍然是存在地役权的,只是其地役权不得向丁公司主张。而出
题人的意思显然是要表达丙公司的地役权不得对抗丁公司。按司法部的答案,D选项错误。
57、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
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考点】抵押权抵押合同
【解析】
A 项考查抵押合同履行不能。《合同法》第11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
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虽然丙和乙签订了抵押合同,丙有义务办理抵押
登记,但因丙的房屋被法院查封,造成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此时,不
能主张实际履行,只能主张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
B项、C 项考查抵押合同效力。虽然抵押权未经登记没有设立,但抵押合同有效,双方
约定了以丙的房屋的价值承担责任。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没有道理。故B项
错误,C项正确。
D 项考查抵押合同违约责任。抵押合同有效,在不能主张实际履行的情形下,乙可以要
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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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考点】担保质权抵押权
【解析】
轿车作为动产,既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又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当设立动产质权时,以
交付作为质权设立之条件。当设立动产抵押权时,无须登记即可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
三人。据此,A项正确,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59、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
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答案】ABCD
【考点】债的法定移转
【解析】
A 项考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自然取得
对第三人的代位权,属于法定移转。故A项正确。
B项考查法人合并或分立的债权债务承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合并前法人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分立前法人的债权债务。故B项正确。
C项考查限定继承。继承人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属于法定
移转。故C项正确。
D 项考查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情形下,租赁物的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其应
受租赁合同债权债务的约束,属于法定移转。故D项正确。
6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
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
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考点】委托合同
【解析】
A 项、B项、C 项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合同法》第410 条规定:“委托人
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
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正确。
D 项考查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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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题干中并未明确说明该委托有偿还是无偿,故D项错误。
6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
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
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答案】AB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解析】
《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如约交货,
乙验收收货,说明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由乙方承担。乙应当支付剩余的货款,并且甲方不
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故A项正确,D项错误。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
约,但因为属于对从义务的违反,不构成根本违约,乙可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
合同,货物损失仍由乙承担。故B项正确,C项错误。
62、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
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
“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案】ABC
【解析】
A项考查发表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
权利。可见,发表权已经作品的发表,该权利随即消失。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47 条规
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A项正确。
B项考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是
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网站删除该文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当事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
要件,B项正确。
C项考查署名权。著作权人有选择署名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包括署真名还是笔名或者
假名的权利。网站添加字样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署名权。C项正确。
D 项考查作品完整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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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站行为仅仅侵犯了其署名权,并未侵犯该作品的完整
权。D项错误。
6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 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
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
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CD
【解析】
A项考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
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
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本题中软件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乙公司享有,A
项错误。
B项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因丙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不受诉讼时效限
制,B项错误。
CD项考查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
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C、D
项正确。
64、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
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
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
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答案】BD
【考点】专利权保护客体
【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依据《专利法》第 25 条规定,对下列各
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
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
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
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据此,A项属于“科学发现”,不得申请为专利
权,错误。B、D 项属于产品发明,可申请专利。正确。C 项是疾病诊断方法,不得申请专
利,错误。
65、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
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
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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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
【解析】
A 项考查商标使用。本题中“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两件
商标均针对保健枕,可同时使用。A项正确。
B项考查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本题中“美多”为注册商标,甲公司享有专用权;“薰
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3 条规定,其他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种类其他
商品申请或者使用该标志。B项正确。
C项考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依据《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
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
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C项错误。
D 项考查商品的主要原料能否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11 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
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
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
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不能仅因为薰衣草
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就否定其可以被申请注册。D项错误。
66、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
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
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考点】代位继承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2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
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乙与丁同辈,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
权转继承乙之遗产,故B项错误。依《继承法》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
父母。对于乙之遗产,其父甲、其女戊、其子己有继承权,故A项正确。对于丁之遗产,丁
母、其女戊、其子己有继承权,故C项正确。甲之遗嘱因遗嘱继承人乙先于其死亡,所涉及
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丙有权继承甲之遗产。又乙先于甲死亡,故乙之女戊、乙之
子己有权对甲之遗产代位继承。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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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
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
偿责任
【答案】BC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
A 项考查交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乙代驾其车,
违章撞伤丙,应由乙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
B 项、C 项、D 项考查用人单位责任。如乙是代驾公司员工,则由代驾公司承担用人单
位责任。故B项正确。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虽然这里使用
“雇佣”,但仍然应当认定为乙是执行工作任务,由酒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故C项正确。
如乙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该禁止之规定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仍应由出
租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故D项错误。
68、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条。对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情况,如A项是否安装出资比例分红
的问题,《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
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A 项正确。B项涉及对外投资重大事项,依照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有权决定对外投资计划。依照《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有权
决定投资方案。对外投资事宜从文字上应理解为投资方案的一种,B项正确。C项是关于表
决权的,依照《公司法》第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C项正确。
D 项考查增资股东问题,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如果由董事会直接决定,会破坏这
种人合性,错误。应由股东会决定。
69、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
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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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答案】BD
【解析】
A项考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依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项错误。
B项考查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缴纳期限。依据《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
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B项
正确。
C 项考查董事长产生办法。依据《公司法》110 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C项错误。
D项考查公司名称权,题干说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正确。
70、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 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
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
A 项很坑人。实际考查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货币是特殊的种类
物,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占有即所有。该40 万元的所有权,因李方借给他人,
而所有权发生转移。公司享有请求李方归还该款项的债权,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司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李方指定将40万打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并不当然
丧失董事长的资格。B项错误。
C项因为李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债务人姜呈善意的将40万打到
李方指示账户,可视为公司行为,其履行行为有效。C项正确。
D 项考查公司归入权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对此,公司享有归
入权,应将其利息收入归于公司所有。D项正确。
71、甲、乙、丙于2010 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
年3月1 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 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
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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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
A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行为的效力问题。有两种理解:(1)就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而言,甲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代表人)。当其丧失行为能力时,即丧失代理权。则其与
丁所签订的合同,如构成表见代理,则为有效;如不构成,则为效力待定。A项表述错误,
应选。(2)丁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A 项表述错误,应选。值得注意的
是,此题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37 条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
B、C项考查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其他合伙人可否一致决议将其除名或转为有
限合伙人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 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B项表述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不选。
D 项考查退伙生效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 条第3 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
日为退伙生效日。”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退伙生效日应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生
效,不一定是法院判决的生效之日,D项表述错误,应选。
7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
AB项考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
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
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A、B项正确。
C项考查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的效力问题。依据《合
伙企业法》第37 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错误。
D 项考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聘任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
管人员并无资格限制,D项正确。
73、2013 年 3 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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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
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
A、B 项考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什么证据。我国破产法学界对于破产原因,
采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并存的方法。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采单一标准。依据《破产
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
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A项正确,B项错误。
C考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异议权。依据《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
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
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项正确。
D 项考查债务人能否以其债务具有担保人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依据《破产法解
释》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
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D项错误。
74、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
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
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债务人是否有权制作重整计划。依据《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
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项正确。
B、C、D 项考查债权人分类表决重整方案问题,依据《破产法》第82 条规定,“下列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
划草案进行表决。”B项正确。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
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C项错误。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
整计划即为通过。”D项错误。
75、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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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答案】ABD
【解析】
A 项考查汇票质押问题。依据《物权法》第 224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票据法》第35 条第 2
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
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A项正确。
B项考查汇票付款人破产时,出票人应否承担责任。依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
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
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选项B正确。
C项,汇票的出票人有哪些?依据《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
商业汇票。可知我国无自然人签发的汇票,C项错误。
D 项考查未载明出票日期的汇票,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
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
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
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
和签字。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
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李某怒将张某撞死。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
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
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答案】ABD
【解析】
A 项考查保险合同的成立。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3 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
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
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
行为的追认。A项正确。
B项考查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
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题干中张某的行为只是侵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免
责,B项正确。
C项考查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助行为。法律上的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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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
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
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题干中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
构成要件。C项错误。
D 项考查第三人原因致死的保险责任问题。依据《保险法》第44 条规定:“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张某的死亡是李某行为所致,与其自身行为无直接因果联系,不属于自杀,保险公司应予理
赔。D项正确。
77、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
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
从理论上看,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
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在一般情形下,诉讼是由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单一的诉
讼标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同时有多项请求权存在,为节约诉讼成本并
避免裁判之间的矛盾,就应确立诉的合并制度。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并之诉,为诉的主体的合
并(又称诉的主观合并、共同诉讼)。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则为诉的客观合并或诉的客体合
并。[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14页。]从法规范看,《适用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
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
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
告。”本案中,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即甲乙二人为共同被告,属于诉的主体的合
并,而甲乙二人又承担连带责任,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本题的四
个选项中,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
78、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
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
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
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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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提起上诉
【答案】ACD
【解析】
上诉条件有四个: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有合法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本题着重考查法定的上诉对象,即哪些判决、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A 项考查执行管辖异议裁定可否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
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
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见,当事人对执行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故A项可选。
B项考查专利侵权判决可否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64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
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一审专利侵权判决的上诉。故B项应排除。
C项考查对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否上诉。司法确认属于特别程序,而特别程序实
行一审终审。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
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理。”故C项当选。
D 项考查无效婚姻判决可否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
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
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据此,对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故
D项当选。
79、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
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A项意在考查“被告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项不正确。
B 项将共同海损与其它海损事故混在一起来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2 条规
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即对共同海损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故B项错误。
C项意在考查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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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裁定管辖权转移。故C项
错误。
D 项意在考查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
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
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D 项属于协议管辖而不属于选择管
辖。故D项错误。
80、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答案】AB
【解析】
从理论上看,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
请求。其特点有: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与特定性,但诉讼地位互换;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即
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独立存在,法院对反诉仍需继续审理;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
诉的目的旨在吞并或抵消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成立条件有: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
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与
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表现为事实上或法律关系上相关
联,而不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从法规范看,《民事诉讼法》第 51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
反诉;第140 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根据《适用意见》第156 条
的规定,被告一般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84条的
规定,原审被告在二审期间还可提出反诉。综上,本题四个选项中,A、B 两项正确,C、D
两项错误。
81、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
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
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9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
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周
某合同纠纷案经历了两审,终审法院为乙市中级法院。如果与周某产生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
事人人数众多或者也是公民的,则A项的说法错误;如果与周某产生合同纠纷的另一方当事
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A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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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
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据此,检察院
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换言之,抗诉,必然能启动再审程序。故B项的说法错误。[需
注意的是,本题若是2015年以后的司考试题,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2015年2 月4日
生效的《适用解释》第41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
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
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
的判决、裁定;(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不予受理。”可见,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对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符本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抗诉,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抗诉,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程序
也就无从启动。由此,检察院的抗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6 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
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82、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
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
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10 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
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ACD
【解析】
A、B 两项考查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和审理程序。再审程序中的原审法院,是指作出原
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再审时其原审法院不是县法院,而是市中
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
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该省高院可以决定由本院再审,即提审;
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即指令再审。又,该法第207 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据此,无论是省高院提审还是市中级法院受指令再审,均应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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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 项考查再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
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
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
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C项正确。
D 项考查对再审裁判可否申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据此,如果本案维持原判
的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则韩某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故D项正确。
83、甲区A 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 公司。后双方发生
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
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答案】ABCD
【解析】
A、B 两项考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194 条规
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就
级别管辖而言,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以上法院无管辖权;就地域管辖而言,只能由调
解组织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其他地方的法院无管辖权。本题中,调解组织所在地在丁区。故
A、B两项均错。
C项考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组织。这类案件属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须
遵循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8 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
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同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可开庭审理外,
其他案件均不必开庭审理。再者,一名审判员也无法组成合议庭。故C项错误。
D 项考查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调解法》第31 条规定:“经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 32 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
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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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力”,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要取得执行力,就需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转
化,取得法院制发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故D项错误。
84、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
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
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答案】BD
【解析】
A 项考查督促程序能否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据此,A项错误。
B、C、D三项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
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据此,B、D两项正确,C项错误。
85、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
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
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
A项考查质证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
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
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质证的主体限于当事人。故A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
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
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
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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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
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
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
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
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
【考点】代物清偿
【解析】
A项、D项考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从而消灭债权债
务关系。代为清偿,是指在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由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履行行
为。故A项错误。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
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显然属于代物清偿,而非代为清偿。故A
项正确,D项错误。
B项考查无权处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物清偿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之前,其仍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抵押权的设立。如前所述,甲公司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属于有权处
分,因此,银行是因继受取得而享有抵押权。甲公司不构成无权处分,自无善意取得适用之
余地。故C项错误。
87、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
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
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
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
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
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
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
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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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B项考查保证责任。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
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丁
公司可以向张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
《协议二》并不知情。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A
项正确,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
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从原债权债务
关系中退出,不在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88、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
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
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
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
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
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
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
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A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解析】
A项、B项考查保证期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
方式和期间。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推定为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债权人丁并未向保证人张某主张保证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未
开始计算。故C项错误,D项错误。
89、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
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
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
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
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
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
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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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
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的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A项、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90、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
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
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
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
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
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
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
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
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D
【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
A项考查代物清偿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因并未发生实际履行,故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金钱债务仍然存在。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协议仅能约束甲、乙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约束第三人。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代位权行使条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
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公司仅发函给甲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并
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
件。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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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考查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公司行使代位权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仅能在乙公司
所附债务额限度内进行,即不得超过2000万元。但并不是说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的诉
讼。故D项错误。
91、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
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
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
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
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
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
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
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
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
A项、B项考查债务承担对债权人的效力。《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债权人不
发生效力。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债务承担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戊公司、己公司之间签订的债务承
担协议,虽然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力的。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92、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
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
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
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份额出质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
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B项如
果可以设定质权,工商登记只是形式要件,B项错误。C项中,钟冉即使善意,也无法获得
质权,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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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考查出质以拍卖方式实现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2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
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
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项正确。
9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
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
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高崎的要求涉及到合伙协议的修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修改或者补
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A项正
确。实践中,登记才具有公示效力,如果该企业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选项B
正确。
C项考察有限合伙人是否可执行合伙事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项错误。
D项考查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企业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可参照
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D项错误。
94、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
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
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
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A、B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之转让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A正确。而对于其他合伙人是否具有优先购
买权,未见法律规定,B项错误。
C、D项考查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份额时,是否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及是否优先购买
权的问题,对此,《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
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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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购买权。”通知并非必须征得同意,C、D项正确。
95、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
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
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
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
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
当重新选择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故A项正确。《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
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
认定为仲裁事项。”本案中合同解除后,郭某拒不归还100万元预付款所引起的争议属于仲
裁协议的约定仲裁的事项,都是人应当据此申请仲裁,故B项错误。2012版《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第1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
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仲裁标的额为100万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故C项错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内争议案件,故D项错误。
96、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
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
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
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答案】BC
【解析】
依据《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只能由仲裁员组成,而该法第13条又规定,现任
法官不能充当仲裁员,故A项错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故B项
正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8条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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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
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据此,C项正确。《仲裁法》第54条规
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
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裁决书
原则上应写明“争议事实”;如果不写明“争议事实”,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写
明,故D项错误。
97、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
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
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
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
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析】
本题首先要区分郭某的异议的性质,即其是执行异议还是对仲裁协议的异议。显然,本
案不属于执行异议,而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有异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13
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
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
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此规定可知,只有D项正确。
98、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
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
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
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
费;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的费用。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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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B项正确。该
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C项正确。D项涉及代位执行。所谓代
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
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所以,D项正确。
99、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
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
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
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
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
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其后果应
当是暂缓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故A项错误。《适用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
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恢复强制执行无需申请人再申请,故B项错误。同时,根据该条规定,C、D两项正确。
100、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
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
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
本题的考点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
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
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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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正确;同时朱某的主张与原判决无关,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C项也正
确,且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
分。”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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