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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主观题(答案及解析)_法考真题相关_真题(02-26)_2.主观题(2002-2025)_2002-2022真题(word版本仅供参考)_2014--2022答案解析(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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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 试卷四 一、 【参考答案】 略 二、 【参考答案】 1. 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 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 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 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 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 所犯绑架罪 2.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 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 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 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 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 直接受理。 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 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 院办理后, 2. 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 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 (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 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 请省检抗诉。 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 (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 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 诉。 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 3. (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 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 法裁判; 竞合犯,应当从 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 (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 数罪并罚。 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3. 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 (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 刑,然后数罪并罚。 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 4 .省高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 非法拘禁 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 院再审。 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 同绑架罪•而是单 (1)提审由省咼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 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 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 架罪的一部分--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 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 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 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罪;甲、乙既构成绑架 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 (2)省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 从一重罪论处; 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 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 更有利于 罪故意,所 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 市中院再审,S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 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 程序进行。 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 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 无罪判决。 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 接故意杀人,因而构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 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 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 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 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 (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 责。 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 控辩双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 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 四、【参考答案】 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 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 定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 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第1款 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借款到期 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 卖合同的,人民法院 三、【参考答案】 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1. (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 应当准许。《民间借贷司法解 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 释》第24条第2款,根据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 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 向李某宣告判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 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 案二审程序未完成 人可以申请 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 宣告,判决未生效。 的价款 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 (2)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 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6 裁判才牛.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 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 617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典第 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钱顺 情形显然不符合该 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 规定。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 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 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即在 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 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 2. 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 《公司法解释 二》第5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 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 定: 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 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 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 《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 5. 判决合理。依《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 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第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昌 3. 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 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 过两年时间未再召 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 4. 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 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6. 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 判决, 5. 应由甲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 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 规定的程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序如下:(1)依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按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187条进行各 约定的除外。 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 6. 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 利和义务。 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 五、【参考答案】 向终止。 1. 存在。(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 本案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 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 不应是 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 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昌顺公司股东人 数较少不 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 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 来立法的完善。 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 六、【参考答案】 兼任监事。 1.S市三江区人民法院和S市二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 2. (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 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 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 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 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按照 人民法院为被告郝志强住所地,S市二河县人民法院为侵权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应向公司 2. 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 确、 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 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 资本减少的效力。(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 3. (1)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 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 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 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 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 定权。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2)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是符合公司法规定。在不 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 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 《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经理, 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 实情节 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 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断;第二,刘昌 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 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4. 合理。依《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 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 (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 618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 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3. (1)郝志强为该楼所有人、包童新为该楼使用人 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 温茂 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 元的事实 等,由温茂昌承担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 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承担证明责任;(3)包童新使用 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 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承担证明责任。 4. (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 告迟丽华。作为楼房所有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 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 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 席判决的条件,并严 重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限制当事人辩 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解释中列举的程序上严重违法、案 件应当发回重审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七、【参考答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 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 听证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 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16条规定,在 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 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 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国务院《盐 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 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因此,市盐务管理局认 定有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 的理由不成立。 4. 市盐务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行政诉 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 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维 持了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 定。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