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础理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总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诉讼制度
第七章 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刑
事
诉
第十一章 立案
讼
法 第十二章 侦查
的 第十三章 起诉
整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体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框
普通程序
架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分论 第二十章 执行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3·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提供组织上、程序上、证据上的保障
工具价值
减少误差,提高效率
与刑法的关系
体现民主、法治、人权
(客1/主1)【1】
独立价值 创制、弥补刑法
影响刑法实现
刑诉法是小宪法
与宪法的关系
保障宪法(自身实施+保证刑法实施)
(客1)【2】
刑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一般对立统一,冲突时根据利益权衡原则做选择。
事 基本理念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诉 (客7)
公正与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讼
法
犯罪控制模式:为了控制犯罪
概 对比掌握
述 正当程序模式:为了保障人权
家庭模式:强调和谐关系,为了解决问题。
目的
正当程序主义
积极:毫无遗漏地惩罚犯罪 对比掌握
实体真实主义
消极:以保障无辜者为前提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维护诉讼秩序
价值 公正(核心):实体公正(结果)+程序公正(过程)
效益:效率+效益
基本范畴
(客8)
控诉: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中立
职能 辩护: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控辩平等
控审分离
审判:法院
职权主义诉讼:专门机关积极主动
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人积极主动
构造
混合式诉讼
我国:控辩式
【1】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题考查频次、主观题考查频次,“客1/主1”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查过1次、主观题考查过1次,
以下相同。
【2】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题考查频次,“客1”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查过1次,以下相同。
·2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要求 ——立法上有法可依+司法上有法必依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
大陆法系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程序法定
体现
英美法系国家正当程序原则
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级可以对下级发布指令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每一级独立+集体独立。
上级不得干涉下级审判活动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刑
检察监督
事
诉
讼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
法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 由控方证明有罪
的
疑罪从无(起诉和一审)
认罪认罚从宽
《刑诉法》第15条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6条
·25·
(客2)
公安侦查;检察院检察、法律监督;法院审判
(客1)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客2)
(客1)
基
本 一罪承认主要事实
认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原
数罪承认所有罪行
则
侦查:愿意接受处罚
审查起诉: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罚
审判: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客5/主2)
【注意】阳奉阴违不属于认罚;嫌疑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实体上从轻(基于量刑情节,给予从宽幅度)
从宽
程序上从简(更轻的强制措施、轻缓的程序处理、更便利的程序)
情形:轻告时赦他死【1】
立案: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撤销案件
(客2)
处理 审查起诉:不起诉
每个阶段都做否定性的处理
庭前审查:退回检察院
轻决定开庭
审判:宣告无罪/终止审理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侦查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海关:走私犯罪案件(特殊公安)
专门机关
海警局: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客7)
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审判机关: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
报案控告权
复议、复核
救济权 申诉
刑
自诉
事
被害人 申请抗诉
诉
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主
无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抗诉权
体
当事人
防御性权利
嫌疑人、被告人
救济性权利:复控上申变异(1)
附民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对比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产生 法律规定 委托
权限 ≈被代理人 委托范围内
效力 不受被代理人约束 受被代理人约束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 对比 证人 鉴定人
参与人 内容 陈述事实 陈述专业问题
(客4) 时间 诉讼开始前了解案情 诉讼开始后了解案情
替代性 不可替代性 可替代
回避 无需回避 需要回避
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人
翻译人员
方式:经过公检法指派、聘请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参与勘验、检查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不属于诉
有专门知识的人
讼参与人
对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见证人
值班律师
【1】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诉权、上诉权、对缺席审判的异议权
·2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公诉
立案管辖
自诉
管
辖
级别管辖
审判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公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
公诉
司法工作人员 (监察、检察可管) 1.利用职权
检察院
2.原则市检管
一人 《刑诉法》第19条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省检批准
例外基层管
(公安、检察可管)
一罪
自诉 亲告罪【1】、公兼自【2】、公转自【3】
立
案
管
监察与其他:监察为主,其他协助 (《监察法》第34条 )
辖
交叉管辖 检察与监察:应当及时与监察沟通(一并移送或分别管辖)
公安与检察:分别管辖,主罪原则
(客7)
数人
情形: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及其他罪、关联犯罪
数罪
一审
被起诉,可以并案;同种犯罪,一般应当并案
《高法解释》
第24条 未起诉:协商并案,过分迟延的除外
并案管辖
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高法解释》第25条 )
二审
共同犯罪中,可以将部分被告人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
告人没有关联的)(《高法解释》第404条 )
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现其他犯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67条)
【1】①侮辱案;②诽谤案;③虐待案;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⑤侵占案。
【2】①故意伤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非法侵入住宅案;⑤侵犯通信自由案;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刑法分则第四、
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
·27·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中级法院—— 记忆口诀:国恐无死没缺 【1】
级别
管辖
管辖流转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未成年除外)
(客2)
① 犯罪地(行为+结果)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户籍→经常居住地;登记→营业地、
一般
办事机构地)为辅
《刑诉法》
第25—26条
② 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国际公约罪行: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外国人犯罪
(来了才能管) 境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地域
船舶:最初停泊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管辖
中国交通工具
(客8/主1) 在国外 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审 国际列车:有协定按协定,无协定由始发或
判 前方停靠中国车站所在地。
管
驻外使、领馆内: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
辖 特殊 中国人在国外
《高法解释》 (来了走了都能管) 境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第4—13条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内水、领海:犯罪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居住地
运行中:前方停靠站、始发站、终点站
列车上的犯罪 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
非运行中
途径车站抓获:乘务公安+车站
漏罪——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新罪——服刑地为主,脱逃时犯罪,犯罪地被抓获+发现——犯罪地
上级主动:管辖不明;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情形
下级请求:1)管辖不宜:可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自己审或指定下级审
指定 2)管辖争议: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管辖
公诉:退回检察院
案卷移送
自诉: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③违法所得没收案件;④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
·2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
身份关系
理由
回
跨阶段回避
自行回避
种类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29·
(客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鉴、辩、诉、翻
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客3) 请客送礼、违规会见(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高法解释》第28条)
避
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 (《高检规则》第35条 )
例外
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或者死刑复核或法定刑以下的复核 (《高法解释》第29条)
侦查不停
其他停止 诉讼不停
法定理由 被驳回申请的人
提出申请 审查 作出决定 复议
非法定理由
当庭驳回
当事人 不得复议 1.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客2)
法定代理人 检察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辩护人 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诉讼代理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谁指派聘请谁决定回避
2.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法院应当休庭,通
知检察院
【1】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鉴定人、翻译人员∶
谁指派聘请谁决定回避。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正面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范围
禁止范围 绝对禁止—— 记忆口诀: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1】
《高法解释》
辩护人
第40—43条
相对禁止—— 记忆口诀:公检法安监监利害,开除吊销陪审老外【2】
(客3)
人数(1—2人):不得为同案犯或有关联的人辩护
阅卷权
《刑诉法》 自审查起诉之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文书+证据)
第40条
普通案件: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无需许可
会见 非律师须经
国恐犯罪:侦查期间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诉讼 会见通信权 (48 h) 检/法许可
权利 《刑诉法》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核实证据
第39条
(客7) 可必要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
通信——
(信件内容涉及国公人证除外)
调查取证权 亲自收集(律师专享) 向控方:检/法许可+本人同意;向辩方:本人同意
《刑诉法》
第41、43条 申请检/法收集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辩
诉讼
护 义务 保密义务,例外:准备/正在实施国公人
与 追究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回避,报请上一级(可以自己侦查,也可以指定其他侦查机关)。
(客3)
代
理 自行辩护
公诉案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委托辩护
种类 自诉案件:随时
法律援助辩护—— 记忆口诀:弱势群体+重刑犯【3】(《刑诉法》第35条)
应当法援案件正当理由可拒一次(需另行委托或指派);其他案件无需理由可拒两次
拒绝辩护
《高法解释》第311—313条
(客3)
地位:法律帮助者≠辩护人
派驻地点: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前提:未委托未法援
值班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客4)
职责
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提出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权利 提出意见权;了解情况权;阅卷权(可以查阅);会见权(国恐案件,侦查阶段需许可)
刑事代理 ——公诉案件产生的时间:审查起诉之日
【1】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④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监察机关的现职人员;⑤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⑧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
【3】①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③未成年人(以诉讼时的年龄为标准);④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⑤无期徒刑、
死刑(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经验的律师);⑥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⑦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⑧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3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1)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物证:外部属性
可能同体
书证:思想内容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孤证不能定案) 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定种类 鉴定意见:书面
刑 (客5/主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制作)
事
视听资料(模拟信号)、电子数据(数字化形式)——【形成于案发过程中】
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高法解释》第100条
据
事故调查报告《高法解释》第101条
按照材料来源: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人+事)——有罪
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人或事)——无罪
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理论分类 间接证据(物证)
(客5)
按照表现形式: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VS实物证据
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对比 证人 鉴定人
应出庭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有异议+有必要
出庭
(客7) 1.可以强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出庭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调整 关联性规则
证明力 补强证据规则:有证据能力+担保主证据真实+有独立来源
刑讯逼供
暴力/变相肉刑+痛苦;
威胁(暴力或侵犯合法权益)+痛苦
供述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重复性供述(例外:换人换阶段)
应当排除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地点不合法
范围
证人证言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被害人陈述
证据规则
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客12/主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非规程》
刑 第1-3条 申请(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
事 审查
证
情形(法院有疑问)
据 调查
审判 时间(先行当庭调查或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
阶段
证明(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
调整
时间(当庭作出或再次开庭时决定)
证据 处理
结果(确认违法或不能确认合法=应当排除)
能力
传闻证据规则(针对言词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
自白任意规则(针对供述)
需要证明的事项: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程序法事实
对象
免证事项: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1】。
证明责任=提出责任+说服责任
证明
责任
公诉案件、没收案件:检察院;自诉案件:自诉人
(客7/主4) 主体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证明自己无罪(少数持有型犯罪承担提出责任)
标准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200条)
【1】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且未依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
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3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公检法机关可以传唤当
事人,但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不属于强制措施
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变更性原则
(客2)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拘传证
拘传 时间:一般12小时,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不得超过24小时。
(客1) 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正面—— 记忆口诀: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期羁押【1】 (《刑诉法》第67条)
适用条件
反面—— 记忆口诀: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2】 (《公安部规定》第82条)
记忆口诀: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刑诉法》第69条 )
保证人
履行监督、报告义务,否则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强
取保候审 方式
制 保证金:成年人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收取退还找银行。
《刑诉法》
措 第67—73条
施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客6)
法定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变化,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
义务
酌定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上交护照、驾驶证
期限:12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出于人道主义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符合逮捕
采用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适用条件
羁押期限届满的需要
无保证人、无保证金
符合取保
住所监视居住
方式 情形:无固定住处;国、恐案件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批准 。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通知:除无法通知外,应当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刑诉法》第75条)。
监视居住
《刑诉法》
折抵刑期:1:1(管制);2:1(拘役、有期)。
第74—79条
(客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义务
上交护照、身份证件、驾驶证件
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
期限:6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1】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
乳婴儿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但有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33·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主体: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先行拘留(《刑诉法》第82、170条)—— 记忆口诀: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1】
拘留 拘留证,紧急情况出示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公安部规定》第125条 )
(客3) 24小时:送看+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国、恐有碍侦查)
期限 公安:10、14、37天;检察院:14-17天;监察移送:10-14天
主体:检察院批准;法院、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一般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徒刑+有危险
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0年 应当逮捕
《刑诉法》 径行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徒刑+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第81条
强 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可以逮捕。
制 逮捕
措 必须出示逮捕证
(客10)
施 24小时: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立即送看。
处理:批捕或不批捕
应当讯问: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认罪认罚 。
审查批捕
期限:已拘留7天;未拘留15天—20 天 。
救济: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启动:依申请/依职权/依建议
侦查和审判——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
检察院 捕诉部门
审查起诉——应当直接释放/变更
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安:办案部门评估,法制部门审核
方式:一般方式、社会调查、听证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不符合一般逮捕条件【1】
处理
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危险性大【2】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应当释放但可以变更:无罪、免罚、不负责、超期
(客1)
【1】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
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二人以上)多次作案(三
次以上);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⑨监察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2】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②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③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④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⑥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规定而被逮捕的;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⑧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⑩其
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3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撤回公诉—先调解,调不成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另行提民诉。
刑事诉讼成立
判无罪—先调解,调不成一并作出刑附民判决或告知另行提民诉。
原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院 【1】
被告:共告监继(在逃的不得列为被告)【2】
成立条件
(客6) 人身侵犯受到的物质损失(医疗、护理、交通、误工、残疾生活辅助具、丧葬费)
赔偿
财物被毁坏的物质损失
赔偿范围
附 驾驶机动车
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 例外
带
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民
不赔
事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讼
立案后,一审宣判前,二审提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提起
漏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对其他人可以起诉
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审理为辅
附带民事
达成协议又提起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违反自愿合法的除外)。
诉讼程序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客6)
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审理 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
财产保全
种类: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附民原告人——按撤诉处理
不到案的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人——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
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审判过分迟延,可以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一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1.检察院;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3.被害人;4.近亲属
【2】1.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
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35·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公安/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报案:被害人或第三人指出犯罪事实
第一步判断内容
材料来源 举报:第三人指出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第二步判断主体
(客2) 控告:被害人指出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自首
接收 ——应当接收(不属于管辖,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立
案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方式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不得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初查)
不得技术侦查
审查
程序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客6)
标准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
自诉案件
(客1)
属于本院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高法解释》
第317条
被害人告诉(不敢告诉,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告诉)
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
处理 找公:申请复议(原机关)复核(上一级)
控告人救济 找检:向检察院申诉,请求立案监督
找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立案
检察院监督——先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销案件。
·3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时间 12小时——24小时 ——
1.看守所的讯问室;
现场、住处、单位、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
地点 2.现场、住处、指定地点、公安机关、检察院、就诊的医疗
检察院
机构、执行场所
1.公安机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 1.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
录音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远程询(讯)的
录像
3.监察机关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询问
检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对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
勘验、检查
需要勘查证
搜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 需见证人
搜查
(有职权、影响大、不能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 辨别表达不得担任)
不需要扣押证,扣押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检批准。
查封扣押
侦
冻结 提取电子数据: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为例外,
查 以打印拍照为补充。
与
调 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查
主体:公安、国安、检察院决定,公安、国安执行(市级以上负责人批准)
对象:犯罪嫌疑人及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
(客29) 技术侦查 范围:—— 记忆口诀:国恐黑毒侵人权,人保全 【1】(N个3)【2】
(客7/主1)
隐匿身份侦查: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危险
秘密侦查 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
控制下交付(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
辨认 单独辨认、混杂辨认(7人10照,5物公10检5照)、不得暗示
通缉 公安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逃犯发布通缉令(超出权限报有权上级)
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
审查批捕
主体:检察院通知公安补充侦查
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人漏罪。
审查起诉 公安:可以退公安/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高检规则》 主体 检自侦:应退本侦/必要时自行侦查
第342—350条 退两次
监察:应退监察/必要自行侦查
一个月
(客4)
检察院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漏人漏罪
情形
法院建议: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审判
主体: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
【1】①公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②检察院:利用职权实施的严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③在逃犯: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技术侦查每次有效期3个月,但是没有次数限制。
·37·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方式:公诉独占主义VS公诉兼自诉主义(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制度
原则:起诉法定主义(无裁量权)VS起诉便宜主义(有裁量权)
(客1)
管辖 与审判管辖相对应
必经步骤 讯问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留置变更 应当先行拘留(10-14天),留置措施自动解除(《高检规则》第142-146条)
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
例外: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人法、辩有异议
审查起诉
漏人、漏罪: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公诉。
(客7) 特殊情形
经过两次退回发现新罪——应当移送管辖机关;已经查清——提起公诉
期限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一般10日,超过一年有期徒刑15日。
提起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起
诉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刑诉法第16条
结果 情形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
证据不足不起诉(1次可以不起诉;2次应当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认罪认罚+重大立功/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
不起诉
《刑诉法》
程序 检察长批准(检自侦+监察移送需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第175—182条
(客12)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
救济 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撤回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程序倒流
追加补充起诉:漏人、漏罪
变更起诉:身份、事实、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3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
审判模式
我国控辩式
(客2)
记忆口诀:国秘个私未成年 【1】
应当不公开
审判公开
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
直接言词 在场(见人见证据)+口头
审理原则
(客4) 辩论
记忆口诀:审理不断、人员不换、迅速裁判
刑 集中审理
事
审 两审终审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审级制度
判
例外:一审终审——最高院一审案件;两审不终——死刑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概 (客1)
述
独任制(审判员)——基层法院简易(3年以下)、速裁程序
1.基层、中院: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或7人
一审 2.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或7人
3.最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
人数
二审 审判员3人或5人
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合议庭
应组合议庭 没收程序、境外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强制医疗、减刑假释
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签名
审判组织
(客7)
消极条件—— 记忆口诀:太懂法+犯错误不得担任陪审员 【2】
3人庭=审判员
职权
7人庭(十年以上、征地、生态、食药+社会影响重大):对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
见,不能进行表决。
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讨论案件:死刑、抗诉、本院再审
【1】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②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③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④受过刑事处罚的;⑤被开
除公职的;⑥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⑨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
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39·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庭前审查 不符合开庭条件退回检察院
启动:依申请/依职权
参与:审判长或审判员主持,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被告人申请参加或者申请排非的,应当通知
庭前会议
被告人到场
权限: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附民调解;进行处理
公诉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到庭。
开庭
被害人众多且不属于附民,可以推选代表人
顺序:控方人证、物证→辩方人证、物证
被告——除公诉人外需审判长许可
法庭调查 发问
人证——依申请谁的人谁先问;依职权审判长确定
先控后辩 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不得超过二人(多种意见可相应增加)。
公诉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变更、追加、补充、撤回起诉需书面提出,未提出法院依据事实依法裁判
最后陈述——不可剥夺,不可代替(未成年案件,法定代理人可补充陈述)。
开庭审理 有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改变罪名
(客16/主3)
判决 无罪:确定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评议(秘密) 不负刑事责任:未达责任年龄、精神病
第 宣判(公开)
裁定终止审理
一
发现新的事实,应当通知检察院。(《高法解释》第297条)
审
程 庭审后、评议前——更换人员重新开庭
序 不能履职
评议后、宣判前——不改变原结果,由其他人宣判,署原合议庭成员之名。
审理期限:2+1+3+X【1】(《刑诉法》第208条)
可以和解、撤诉、调解、反诉(公转自除外)
自诉
审限:被羁押的同公诉,未被羁押的6个月
一般应当采纳,不需要、不合适的不采纳
量刑建议
罪名不一致、量刑不当、审判阶段认罪、反悔,依法裁判
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 从宽:一般应当从轻,可以减轻。
审判阶段认罪: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客8/主1) (客5/主1)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2.认罪认罚
范围 没有异议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罚;辩无罪;
不适用
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 未成年;不调和
三年以下——可合议可独任
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
超过三年——合议庭
审限 20日;超过3年1.5个月 10日,超过1年15日
1.不受普通送达期限的限制
1.不受普通送达期限的限制 2.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2.简化法庭调查、辩论 【应当庭询问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
程序
3.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附民赔偿情况】
4.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3.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辩护人意见
4.应当当庭宣判
1.公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出庭 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2.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第
一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审
程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序
勘验的; 2.被告人脱逃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
情形
的; 庭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变更、追加起诉
原因 诉讼本身的原因 人为因素、不能抗拒的因素
预见性 可预见 不可预见
遴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委托其他负责人/职工→委托律师等单位
以外的人
诉讼代表人
开庭审理应当通知诉讼代表人出庭
出庭
单位犯罪 不出庭 老大无正当理由可以拘传,其他人由检察院确定
(客10)
单位半死—追究单位+自然人;单位全死—追究自然人。
审理障碍
合并分立后,以原单位为被告,罚金以新单位财产及收益为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
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41·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决定开庭通知查阅案卷
支持抗诉
市中院 市检察院
撤回抗诉
移
启动 上 上 诉 诉 人 状 递 交 抗 送 案 提 出 抗 诉 抄 送 抗
卷
(客2) 诉 诉
材
书 书
料
提出抗诉书
基层法院 区检察院
全面审查
含义——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原则 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期或对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第 上诉不加刑 要求
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二 《高法解释》
审 第401条 不得增加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或延长期限
程 (客3)
刑罚畸轻,二审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序
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
加刑
一审法院: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抗诉的,不能判处重于一审法院第一次的刑罚
方式 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死刑的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开庭;不开庭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
改判
结果 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诉法》
程序 第236条 撤销原判 可以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限一次)。
(客11/主3) 第238条 发回重审 应当发回:程序违法(公开回避,组织剥权,不限次)
刑民都上诉: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附民 只对刑事上诉、抗诉:民错按审监程序,刑事按二审。
只对民事上诉:刑错按审监程序再审,并将民刑一并审理。
·4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高法解释》第423—436条
死刑复核
死立执 死缓
(客6) (客1)
①应当开庭
应 中院 中院
程序违法不限次
当
裁
定
不
予 同意:报最高院
②按二审程序提审
核 高院 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准 或发回一审
, 不同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撤
销
原
判
发
回 不应判死刑必要时
1. 3名审判员不开庭
重
可以改判
审 最高院核准 2.应当讯问被告人 高院核准
3.全面审查
1.最高检可以提意见
2.最高法应当通报结果
裁定核准 裁定不予核准 改判
核准 1.直接核准 撤销原判
1.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 发回重审
2.纠正核准
应当:程序违法 应当:法律或量刑
可以:事实证据 可以:事实证据
【注意】
1.若高院为二审法院,最高院发回高院后,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2.以新事实、证据;不应判死刑为由发回无需重组合议庭
·43·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1.主体:当、法、案、亲
2.对象:生效裁判
申诉
原则找终审法及同级检察院,
(客2/主1) 级别
例外重大疑难复杂的,越级申诉可以直接受理
说 3.程序
服
撤
回 次数:第二次找上一级
或
通
知
驳
回
审查
终审法: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院 上级法
审 提审或指令再审
最高法
判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启动
监 不停止执行,但可能改判或者减
上级检
督 检察院 ——向同级法院抗诉 轻刑罚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
程 最高院 执行
序
1.
记忆口诀:原一还一,原二还二,提审按二审【1】 (客2)
程序 2.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应当重点审查,必要时全面审查)
3.应当开庭—— 记忆口诀:审事实证据+对被告人不利【2】
裁定维持
法律、量刑错误——应当改判
改判
结果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
发回重审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查清的,依法裁判,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有罪,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4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法院:无罪免刑要钱要命;监狱:有期(超过3个月)无期和死缓
执行机关
公安:拘役剥权有期(3个月以下)驱逐;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客4)
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枪决或注射),在刑场或执行羁押场所执行
死刑立即
执行 情形—— 记忆口诀:同犯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行。【1】
停止执行
怀孕:应当改判
处理
有错: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无错:裁定继续执行
主体:一审法院,可委托当地法院(没收财产可会同公安)。
时间:罚金可分期(延期、减免);没收财产应立即执行(生效时的合法财产)
财产刑和
附民执行 顺序—— 记忆口诀:医先退债罚没【2】(先民后刑)
(客6)
追缴赃款赃物:善意不追缴,恶意追缴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未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死缓变更
无故意犯罪: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高院裁定。
执
行
对象 有期拘役:有病不理孕婴妇女;无期:孕婴妇女
1.监狱提意见—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院 2.看守所提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决定
执行前 执行后
监外执行
《刑诉法》
第265—269条 情形: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情形消失
(客6) 收监
法院、公安决定收监的:公安送交收监执行
检
送交执行 察
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的:监狱收监执行 院
以
提
意
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脱逃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见
特殊情形 的
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方
式
监
督
裁定主体 无期徒刑——服刑地高院;其他刑罚——中院
审理组织: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减刑、假释
记忆口诀:重大立功报减刑
应当开庭——
(客5) 一般规定不得行
公示期间有意见
审理方式 职务黑金要开庭 【3】
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假释案件——应当提讯
【1】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
罪犯量刑的;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怀孕的;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医疗费——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3】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②报请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③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④检察院有
异议的;⑤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⑥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45·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原则
社会调查 公检法自行或委托、辩护人提交(作为法庭教育的参考)
心理疏导、测评 可以对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心理疏导,测评须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同意
封存: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五年以下;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解封:发现漏罪/新罪,数罪并罚后五年以上。
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应当讯问,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无人、无家的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代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未
讯问
成 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准许,征求意见后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年
询问 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完成
人
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条件——
在押的,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决定程序
送达三方,当面向未成年人、法代宣布。
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
遵守规定
处理
救济
组织
程序
·46·
保密、社会参与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
概述
侦查
刑
事
记忆口诀: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1】
案
件 审查
诉 起诉
讼
程
序
守法,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
(客22) 离开市、县迁居,报请批准;接受矫治教育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有新罪漏罪、严重违规。
应当不起诉
公安机关: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被害人: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不能提起自诉。
应当少年法庭: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0周岁。
可以少年法庭:立案时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
审判
简易程序须未成年+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
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1】①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
合起诉条件;④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⑤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适用条件 记忆口诀: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 【1】
《刑诉法》
第288条 不属于民间纠纷:雇凶伤害他人、多次故意伤害他人;黑社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死亡:近亲属和解(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方
无人/限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主体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被告方
在押:经嫌疑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可以和解:民事责任事项、是否从宽
和 内容
不得和解: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职权范围)
解
启动
程
审查 ——应当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审查自愿性、合法性;制作和解协议书
序
履行 ——公安及时履行;法院即时履行;检察院立即履行或分期履行
(客10)
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自愿不合法除外)。
附民
和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不起诉、全部履行后不可以反悔(不自愿不合法除外)
反悔
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不自愿不合法除外)
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结果
《刑诉法》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290条
法院: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
【1】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③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47·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缺
席
审
判
程
序
·48·
(
《
刑
诉
法
》
第
291—297
贪污贿赂犯罪、经最高检核准的国恐案件,在境外
境外
符合起诉、开庭条件
中止审理超6个月无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同意恢复审理。
适用条件 严重疾病
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审理时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确定的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死亡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判决宣告无罪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
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应依法判决。
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到案后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管辖 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
符合条件,受理。
庭前审查 不属于案件范围、本院管辖或者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通知检察院在30日内补送;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传票+起诉书副本(国际条约规定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所在地允
送达 许的方式)
条 被告人近亲属:起诉书副本
境外审理
)
程序 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人权保障 辩护
(客6)
未委托的,法院应当指派律师。
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一审开庭前(提供证明材料)。
近亲属
有多名的,应当推选1—2人 。
参与诉讼
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明等出庭,进行辩论。
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
结果
不属于贪贿国恐罪名——终止审理
上诉(被告人、近亲属独立,辩护人非独立)、抗诉
救济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重新审理
生效后到案,提出异议的。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违
法
所
得
·49·
适用条件
《刑诉法》 —— 记忆口诀:跑了、死了【1】
第298条
公安监察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启动 符合条件: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
检察院 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在逃的到案了:应当终止审查,将案卷退回监察/公安。
没 管辖 ——犯罪地或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收
符合条件:受理
程
序 不属于受案范围/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
庭前审查
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应通知检撤回申请,检应当撤回。
(客8) 材料不全:应当通知检7日内补送,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6个月)申请参加
人权保障
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期满后合理说明理由应当准许;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二审
审理程序 期间申请参加,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方式
审理公开,但对可能妨碍侦查的证据,不公开调查。
证明 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符合条件——裁定没收;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结果
审理中人到案—法院终止审理,检察院应将材料退回监察/侦查机关。
生效前:上诉、抗诉(二审仅就请求进行审查)
正确——维持
救济
生效后 到案并提出异议,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错误——撤销原裁定,对涉
《高法解释》
案财产一并处理
第628条 不是上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通缉令或红色国际通报)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适用条件
《刑诉法》 —— 记忆口诀:干坏事+真有病+病没好【1】
第302条
公安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交付执行。
启动
检察院 符合条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管辖 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向基层法院提出
组织 合议庭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请求不开庭法院同意的除外
方式 2)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其他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派律师
3)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强
符合条件:应当作强制医疗决定
制
检申请 不符合:作驳回强制医疗的决定,责令家属看管和医疗。
医
审理程序
疗 应当追究刑责:作驳回强制医疗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1个月) 结果
程
序 符合条件: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决定 不符合:判决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客12/主1)
符合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符合条件:撤销原决定
违反程序: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
救济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被驳回,6个月后再
决定强制医疗
次申请)
解除
的法院审查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意见
监督 ——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1】①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
会可能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