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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法考启航宝典_刑诉法(思维导图)_法考真题相关_2026法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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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础理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总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诉讼制度 第七章 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刑 事 诉 第十一章 立案 讼 法 第十二章 侦查 的 第十三章 起诉 整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体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框 普通程序 架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分论 第二十章 执行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3·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提供组织上、程序上、证据上的保障 工具价值 减少误差,提高效率 与刑法的关系 体现民主、法治、人权 (客1/主1)【1】 独立价值 创制、弥补刑法 影响刑法实现 刑诉法是小宪法 与宪法的关系 保障宪法(自身实施+保证刑法实施) (客1)【2】 刑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一般对立统一,冲突时根据利益权衡原则做选择。 事 基本理念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诉 (客7) 公正与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讼 法 犯罪控制模式:为了控制犯罪 概 对比掌握 述 正当程序模式:为了保障人权 家庭模式:强调和谐关系,为了解决问题。 目的 正当程序主义 积极:毫无遗漏地惩罚犯罪 对比掌握 实体真实主义 消极:以保障无辜者为前提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维护诉讼秩序 价值 公正(核心):实体公正(结果)+程序公正(过程) 效益:效率+效益 基本范畴 (客8) 控诉: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中立 职能 辩护: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控辩平等 控审分离 审判:法院 职权主义诉讼:专门机关积极主动 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人积极主动 构造 混合式诉讼 我国:控辩式 【1】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题考查频次、主观题考查频次,“客1/主1”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查过1次、主观题考查过1次, 以下相同。 【2】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题考查频次,“客1”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查过1次,以下相同。 ·2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要求 ——立法上有法可依+司法上有法必依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 大陆法系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程序法定 体现 英美法系国家正当程序原则 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级可以对下级发布指令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每一级独立+集体独立。 上级不得干涉下级审判活动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刑 检察监督 事 诉 讼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 法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 由控方证明有罪 的 疑罪从无(起诉和一审) 认罪认罚从宽 《刑诉法》第15条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6条 ·25· (客2) 公安侦查;检察院检察、法律监督;法院审判 (客1)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客2) (客1) 基 本 一罪承认主要事实 认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原 数罪承认所有罪行 则 侦查:愿意接受处罚 审查起诉: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罚 审判: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客5/主2) 【注意】阳奉阴违不属于认罚;嫌疑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实体上从轻(基于量刑情节,给予从宽幅度) 从宽 程序上从简(更轻的强制措施、轻缓的程序处理、更便利的程序) 情形:轻告时赦他死【1】 立案: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撤销案件 (客2) 处理 审查起诉:不起诉 每个阶段都做否定性的处理 庭前审查:退回检察院 轻决定开庭 审判:宣告无罪/终止审理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侦查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海关:走私犯罪案件(特殊公安) 专门机关 海警局: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客7) 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审判机关: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 报案控告权 复议、复核 救济权 申诉 刑 自诉 事 被害人 申请抗诉 诉 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主 无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抗诉权 体 当事人 防御性权利 嫌疑人、被告人 救济性权利:复控上申变异(1) 附民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对比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产生 法律规定 委托 权限 ≈被代理人 委托范围内 效力 不受被代理人约束 受被代理人约束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 对比 证人 鉴定人 参与人 内容 陈述事实 陈述专业问题 (客4) 时间 诉讼开始前了解案情 诉讼开始后了解案情 替代性 不可替代性 可替代 回避 无需回避 需要回避 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人 翻译人员 方式:经过公检法指派、聘请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参与勘验、检查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不属于诉 有专门知识的人 讼参与人 对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见证人 值班律师 【1】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诉权、上诉权、对缺席审判的异议权 ·2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公诉 立案管辖 自诉 管 辖 级别管辖 审判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公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 公诉 司法工作人员 (监察、检察可管) 1.利用职权 检察院 2.原则市检管 一人 《刑诉法》第19条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省检批准 例外基层管 (公安、检察可管) 一罪 自诉 亲告罪【1】、公兼自【2】、公转自【3】 立 案 管 监察与其他:监察为主,其他协助 (《监察法》第34条 ) 辖 交叉管辖 检察与监察:应当及时与监察沟通(一并移送或分别管辖) 公安与检察:分别管辖,主罪原则 (客7) 数人 情形: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及其他罪、关联犯罪 数罪 一审 被起诉,可以并案;同种犯罪,一般应当并案 《高法解释》 第24条 未起诉:协商并案,过分迟延的除外 并案管辖 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高法解释》第25条 ) 二审 共同犯罪中,可以将部分被告人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 告人没有关联的)(《高法解释》第404条 ) 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现其他犯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67条) 【1】①侮辱案;②诽谤案;③虐待案;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⑤侵占案。 【2】①故意伤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非法侵入住宅案;⑤侵犯通信自由案;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刑法分则第四、 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 ·27·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中级法院—— 记忆口诀:国恐无死没缺 【1】 级别 管辖 管辖流转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未成年除外) (客2) ① 犯罪地(行为+结果)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户籍→经常居住地;登记→营业地、 一般 办事机构地)为辅 《刑诉法》 第25—26条 ② 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国际公约罪行: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外国人犯罪 (来了才能管) 境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地域 船舶:最初停泊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管辖 中国交通工具 (客8/主1) 在国外 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审 国际列车:有协定按协定,无协定由始发或 判 前方停靠中国车站所在地。 管 驻外使、领馆内: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 辖 特殊 中国人在国外 《高法解释》 (来了走了都能管) 境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第4—13条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内水、领海:犯罪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居住地 运行中:前方停靠站、始发站、终点站 列车上的犯罪 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 非运行中 途径车站抓获:乘务公安+车站 漏罪——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新罪——服刑地为主,脱逃时犯罪,犯罪地被抓获+发现——犯罪地 上级主动:管辖不明;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情形 下级请求:1)管辖不宜:可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自己审或指定下级审 指定 2)管辖争议: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管辖 公诉:退回检察院 案卷移送 自诉: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③违法所得没收案件;④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 ·2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 身份关系 理由 回 跨阶段回避 自行回避 种类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29· (客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鉴、辩、诉、翻 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客3) 请客送礼、违规会见(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高法解释》第28条) 避 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 (《高检规则》第35条 ) 例外 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或者死刑复核或法定刑以下的复核 (《高法解释》第29条) 侦查不停 其他停止 诉讼不停 法定理由 被驳回申请的人 提出申请 审查 作出决定 复议 非法定理由 当庭驳回 当事人 不得复议 1.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客2) 法定代理人 检察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辩护人 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诉讼代理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谁指派聘请谁决定回避 2.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法院应当休庭,通 知检察院 【1】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鉴定人、翻译人员∶ 谁指派聘请谁决定回避。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正面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范围 禁止范围 绝对禁止—— 记忆口诀: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1】 《高法解释》 辩护人 第40—43条 相对禁止—— 记忆口诀:公检法安监监利害,开除吊销陪审老外【2】 (客3) 人数(1—2人):不得为同案犯或有关联的人辩护 阅卷权 《刑诉法》 自审查起诉之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文书+证据) 第40条 普通案件: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无需许可 会见 非律师须经 国恐犯罪:侦查期间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诉讼 会见通信权 (48 h) 检/法许可 权利 《刑诉法》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核实证据 第39条 (客7) 可必要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 通信—— (信件内容涉及国公人证除外) 调查取证权 亲自收集(律师专享) 向控方:检/法许可+本人同意;向辩方:本人同意 《刑诉法》 第41、43条 申请检/法收集 特定证据开示义务: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辩 诉讼 护 义务 保密义务,例外:准备/正在实施国公人 与 追究犯罪:同案侦查机关回避,报请上一级(可以自己侦查,也可以指定其他侦查机关)。 (客3) 代 理 自行辩护 公诉案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委托辩护 种类 自诉案件:随时 法律援助辩护—— 记忆口诀:弱势群体+重刑犯【3】(《刑诉法》第35条) 应当法援案件正当理由可拒一次(需另行委托或指派);其他案件无需理由可拒两次 拒绝辩护 《高法解释》第311—313条 (客3) 地位:法律帮助者≠辩护人 派驻地点: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前提:未委托未法援 值班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客4) 职责 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提出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权利 提出意见权;了解情况权;阅卷权(可以查阅);会见权(国恐案件,侦查阶段需许可) 刑事代理 ——公诉案件产生的时间:审查起诉之日 【1】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④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监察机关的现职人员;⑤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⑧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 【3】①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③未成年人(以诉讼时的年龄为标准);④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⑤无期徒刑、 死刑(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经验的律师);⑥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⑦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⑧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3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1)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物证:外部属性 可能同体 书证:思想内容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孤证不能定案) 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法定种类 鉴定意见:书面 刑 (客5/主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制作) 事 视听资料(模拟信号)、电子数据(数字化形式)——【形成于案发过程中】 证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高法解释》第100条 据 事故调查报告《高法解释》第101条 按照材料来源: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人+事)——有罪 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人或事)——无罪 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理论分类 间接证据(物证) (客5) 按照表现形式: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VS实物证据 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对比 证人 鉴定人 应出庭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有异议+有必要 出庭 (客7) 1.可以强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出庭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调整 关联性规则 证明力 补强证据规则:有证据能力+担保主证据真实+有独立来源 刑讯逼供 暴力/变相肉刑+痛苦; 威胁(暴力或侵犯合法权益)+痛苦 供述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重复性供述(例外:换人换阶段) 应当排除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地点不合法 范围 证人证言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被害人陈述 证据规则 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客12/主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非规程》 刑 第1-3条 申请(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 事 审查 证 情形(法院有疑问) 据 调查 审判 时间(先行当庭调查或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 阶段 证明(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 调整 时间(当庭作出或再次开庭时决定) 证据 处理 结果(确认违法或不能确认合法=应当排除) 能力 传闻证据规则(针对言词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 自白任意规则(针对供述) 需要证明的事项: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程序法事实 对象 免证事项: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1】。 证明责任=提出责任+说服责任 证明 责任 公诉案件、没收案件:检察院;自诉案件:自诉人 (客7/主4) 主体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证明自己无罪(少数持有型犯罪承担提出责任) 标准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200条) 【1】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且未依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 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3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公检法机关可以传唤当 事人,但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不属于强制措施 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变更性原则 (客2)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拘传证 拘传 时间:一般12小时,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不得超过24小时。 (客1) 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正面—— 记忆口诀: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期羁押【1】 (《刑诉法》第67条) 适用条件 反面—— 记忆口诀: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2】 (《公安部规定》第82条) 记忆口诀: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刑诉法》第69条 ) 保证人 履行监督、报告义务,否则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强 取保候审 方式 制 保证金:成年人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收取退还找银行。 《刑诉法》 措 第67—73条 施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客6) 法定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变化,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 义务 酌定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上交护照、驾驶证 期限:12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出于人道主义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符合逮捕 采用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适用条件 羁押期限届满的需要 无保证人、无保证金 符合取保 住所监视居住 方式 情形:无固定住处;国、恐案件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批准 。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通知:除无法通知外,应当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刑诉法》第75条)。 监视居住 《刑诉法》 折抵刑期:1:1(管制);2:1(拘役、有期)。 第74—79条 (客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义务 上交护照、身份证件、驾驶证件 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 期限:6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1】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 乳婴儿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但有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33·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主体: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先行拘留(《刑诉法》第82、170条)—— 记忆口诀: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1】 拘留 拘留证,紧急情况出示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公安部规定》第125条 ) (客3) 24小时:送看+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国、恐有碍侦查) 期限 公安:10、14、37天;检察院:14-17天;监察移送:10-14天 主体:检察院批准;法院、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一般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徒刑+有危险 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0年 应当逮捕 《刑诉法》 径行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徒刑+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第81条 强 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可以逮捕。 制 逮捕 措 必须出示逮捕证 (客10) 施 24小时: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立即送看。 处理:批捕或不批捕 应当讯问: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认罪认罚 。 审查批捕 期限:已拘留7天;未拘留15天—20 天 。 救济: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启动:依申请/依职权/依建议 侦查和审判——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 检察院 捕诉部门 审查起诉——应当直接释放/变更 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安:办案部门评估,法制部门审核 方式:一般方式、社会调查、听证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不符合一般逮捕条件【1】 处理 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危险性大【2】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应当释放但可以变更:无罪、免罚、不负责、超期 (客1) 【1】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 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二人以上)多次作案(三 次以上);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⑨监察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2】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②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③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④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⑥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规定而被逮捕的;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⑧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⑩其 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3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撤回公诉—先调解,调不成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另行提民诉。 刑事诉讼成立 判无罪—先调解,调不成一并作出刑附民判决或告知另行提民诉。 原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院 【1】 被告:共告监继(在逃的不得列为被告)【2】 成立条件 (客6) 人身侵犯受到的物质损失(医疗、护理、交通、误工、残疾生活辅助具、丧葬费) 赔偿 财物被毁坏的物质损失 赔偿范围 附 驾驶机动车 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 例外 带 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民 不赔 事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讼 立案后,一审宣判前,二审提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提起 漏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对其他人可以起诉 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审理为辅 附带民事 达成协议又提起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违反自愿合法的除外)。 诉讼程序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客6) 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审理 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 财产保全 种类: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附民原告人——按撤诉处理 不到案的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人——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 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审判过分迟延,可以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一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1.检察院;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3.被害人;4.近亲属 【2】1.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 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35·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公安/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报案:被害人或第三人指出犯罪事实 第一步判断内容 材料来源 举报:第三人指出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第二步判断主体 (客2) 控告:被害人指出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自首 接收 ——应当接收(不属于管辖,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立 案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方式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不得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初查) 不得技术侦查 审查 程序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客6) 标准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 自诉案件 (客1) 属于本院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高法解释》 第317条 被害人告诉(不敢告诉,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告诉) 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 处理 找公:申请复议(原机关)复核(上一级) 控告人救济 找检:向检察院申诉,请求立案监督 找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立案 检察院监督——先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销案件。 ·3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时间 12小时——24小时 —— 1.看守所的讯问室; 现场、住处、单位、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 地点 2.现场、住处、指定地点、公安机关、检察院、就诊的医疗 检察院 机构、执行场所 1.公安机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 1.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 录音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远程询(讯)的 录像 3.监察机关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询问 检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对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 勘验、检查 需要勘查证 搜查妇女身体——女工作人员 需见证人 搜查 (有职权、影响大、不能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 辨别表达不得担任) 不需要扣押证,扣押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检批准。 查封扣押 侦 冻结 提取电子数据: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为例外, 查 以打印拍照为补充。 与 调 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查 主体:公安、国安、检察院决定,公安、国安执行(市级以上负责人批准) 对象:犯罪嫌疑人及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 (客29) 技术侦查 范围:—— 记忆口诀:国恐黑毒侵人权,人保全 【1】(N个3)【2】 (客7/主1) 隐匿身份侦查: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危险 秘密侦查 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 控制下交付(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 辨认 单独辨认、混杂辨认(7人10照,5物公10检5照)、不得暗示 通缉 公安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逃犯发布通缉令(超出权限报有权上级) 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 审查批捕 主体:检察院通知公安补充侦查 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人漏罪。 审查起诉 公安:可以退公安/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高检规则》 主体 检自侦:应退本侦/必要时自行侦查 第342—350条 退两次 监察:应退监察/必要自行侦查 一个月 (客4) 检察院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漏人漏罪 情形 法院建议: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审判 主体: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 【1】①公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②检察院:利用职权实施的严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③在逃犯: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技术侦查每次有效期3个月,但是没有次数限制。 ·37·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方式:公诉独占主义VS公诉兼自诉主义(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制度 原则:起诉法定主义(无裁量权)VS起诉便宜主义(有裁量权) (客1) 管辖 与审判管辖相对应 必经步骤 讯问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留置变更 应当先行拘留(10-14天),留置措施自动解除(《高检规则》第142-146条) 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 例外: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人法、辩有异议 审查起诉 漏人、漏罪: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公诉。 (客7) 特殊情形 经过两次退回发现新罪——应当移送管辖机关;已经查清——提起公诉 期限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一般10日,超过一年有期徒刑15日。 提起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起 诉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刑诉法第16条 结果 情形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 证据不足不起诉(1次可以不起诉;2次应当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认罪认罚+重大立功/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 不起诉 《刑诉法》 程序 检察长批准(检自侦+监察移送需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第175—182条 (客12)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 救济 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撤回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程序倒流 追加补充起诉:漏人、漏罪 变更起诉:身份、事实、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3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 审判模式 我国控辩式 (客2) 记忆口诀:国秘个私未成年 【1】 应当不公开 审判公开 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 直接言词 在场(见人见证据)+口头 审理原则 (客4) 辩论 记忆口诀:审理不断、人员不换、迅速裁判 刑 集中审理 事 审 两审终审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审级制度 判 例外:一审终审——最高院一审案件;两审不终——死刑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概 (客1) 述 独任制(审判员)——基层法院简易(3年以下)、速裁程序 1.基层、中院: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或7人 一审 2.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或7人 3.最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 人数 二审 审判员3人或5人 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合议庭 应组合议庭 没收程序、境外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强制医疗、减刑假释 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签名 审判组织 (客7) 消极条件—— 记忆口诀:太懂法+犯错误不得担任陪审员 【2】 3人庭=审判员 职权 7人庭(十年以上、征地、生态、食药+社会影响重大):对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 见,不能进行表决。 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讨论案件:死刑、抗诉、本院再审 【1】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②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③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④受过刑事处罚的;⑤被开 除公职的;⑥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⑨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 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39·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庭前审查 不符合开庭条件退回检察院 启动:依申请/依职权 参与:审判长或审判员主持,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被告人申请参加或者申请排非的,应当通知 庭前会议 被告人到场 权限: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附民调解;进行处理 公诉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到庭。 开庭 被害人众多且不属于附民,可以推选代表人 顺序:控方人证、物证→辩方人证、物证 被告——除公诉人外需审判长许可 法庭调查 发问 人证——依申请谁的人谁先问;依职权审判长确定 先控后辩 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不得超过二人(多种意见可相应增加)。 公诉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变更、追加、补充、撤回起诉需书面提出,未提出法院依据事实依法裁判 最后陈述——不可剥夺,不可代替(未成年案件,法定代理人可补充陈述)。 开庭审理 有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改变罪名 (客16/主3) 判决 无罪:确定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评议(秘密) 不负刑事责任:未达责任年龄、精神病 第 宣判(公开) 裁定终止审理 一 发现新的事实,应当通知检察院。(《高法解释》第297条) 审 程 庭审后、评议前——更换人员重新开庭 序 不能履职 评议后、宣判前——不改变原结果,由其他人宣判,署原合议庭成员之名。 审理期限:2+1+3+X【1】(《刑诉法》第208条) 可以和解、撤诉、调解、反诉(公转自除外) 自诉 审限:被羁押的同公诉,未被羁押的6个月 一般应当采纳,不需要、不合适的不采纳 量刑建议 罪名不一致、量刑不当、审判阶段认罪、反悔,依法裁判 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 从宽:一般应当从轻,可以减轻。 审判阶段认罪: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客8/主1) (客5/主1)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2.认罪认罚 范围 没有异议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罚;辩无罪; 不适用 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 未成年;不调和 三年以下——可合议可独任 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 超过三年——合议庭 审限 20日;超过3年1.5个月 10日,超过1年15日 1.不受普通送达期限的限制 1.不受普通送达期限的限制 2.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2.简化法庭调查、辩论 【应当庭询问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 程序 3.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附民赔偿情况】 4.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3.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辩护人意见 4.应当当庭宣判 1.公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出庭 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2.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第 一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审 程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序 勘验的; 2.被告人脱逃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 情形 的; 庭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变更、追加起诉 原因 诉讼本身的原因 人为因素、不能抗拒的因素 预见性 可预见 不可预见 遴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委托其他负责人/职工→委托律师等单位 以外的人 诉讼代表人 开庭审理应当通知诉讼代表人出庭 出庭 单位犯罪 不出庭 老大无正当理由可以拘传,其他人由检察院确定 (客10) 单位半死—追究单位+自然人;单位全死—追究自然人。 审理障碍 合并分立后,以原单位为被告,罚金以新单位财产及收益为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 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41·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决定开庭通知查阅案卷 支持抗诉 市中院 市检察院 撤回抗诉 移 启动 上 上 诉 诉 人 状 递 交 抗 送 案 提 出 抗 诉 抄 送 抗 卷 (客2) 诉 诉 材 书 书 料 提出抗诉书 基层法院 区检察院 全面审查 含义——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原则 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期或对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第 上诉不加刑 要求 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二 《高法解释》 审 第401条 不得增加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或延长期限 程 (客3) 刑罚畸轻,二审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序 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 加刑 一审法院: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抗诉的,不能判处重于一审法院第一次的刑罚 方式 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死刑的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开庭;不开庭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 改判 结果 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诉法》 程序 第236条 撤销原判 可以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限一次)。 (客11/主3) 第238条 发回重审 应当发回:程序违法(公开回避,组织剥权,不限次) 刑民都上诉: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附民 只对刑事上诉、抗诉:民错按审监程序,刑事按二审。 只对民事上诉:刑错按审监程序再审,并将民刑一并审理。 ·4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高法解释》第423—436条 死刑复核 死立执 死缓 (客6) (客1) ①应当开庭 应 中院 中院 程序违法不限次 当 裁 定 不 予 同意:报最高院 ②按二审程序提审 核 高院 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准 或发回一审 , 不同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撤 销 原 判 发 回 不应判死刑必要时 1. 3名审判员不开庭 重 可以改判 审 最高院核准 2.应当讯问被告人 高院核准 3.全面审查 1.最高检可以提意见 2.最高法应当通报结果 裁定核准 裁定不予核准 改判 核准 1.直接核准 撤销原判 1.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 发回重审 2.纠正核准 应当:程序违法 应当:法律或量刑 可以:事实证据 可以:事实证据 【注意】 1.若高院为二审法院,最高院发回高院后,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2.以新事实、证据;不应判死刑为由发回无需重组合议庭 ·43·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1.主体:当、法、案、亲 2.对象:生效裁判 申诉 原则找终审法及同级检察院, (客2/主1) 级别 例外重大疑难复杂的,越级申诉可以直接受理 说 3.程序 服 撤 回 次数:第二次找上一级 或 通 知 驳 回 审查 终审法: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院 上级法 审 提审或指令再审 最高法 判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启动 监 不停止执行,但可能改判或者减 上级检 督 检察院 ——向同级法院抗诉 轻刑罚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 程 最高院 执行 序 1. 记忆口诀:原一还一,原二还二,提审按二审【1】 (客2) 程序 2.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应当重点审查,必要时全面审查) 3.应当开庭—— 记忆口诀:审事实证据+对被告人不利【2】 裁定维持 法律、量刑错误——应当改判 改判 结果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 发回重审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查清的,依法裁判,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有罪,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4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法院:无罪免刑要钱要命;监狱:有期(超过3个月)无期和死缓 执行机关 公安:拘役剥权有期(3个月以下)驱逐;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客4) 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枪决或注射),在刑场或执行羁押场所执行 死刑立即 执行 情形—— 记忆口诀:同犯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行。【1】 停止执行 怀孕:应当改判 处理 有错: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无错:裁定继续执行 主体:一审法院,可委托当地法院(没收财产可会同公安)。 时间:罚金可分期(延期、减免);没收财产应立即执行(生效时的合法财产) 财产刑和 附民执行 顺序—— 记忆口诀:医先退债罚没【2】(先民后刑) (客6) 追缴赃款赃物:善意不追缴,恶意追缴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未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死缓变更 无故意犯罪: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高院裁定。 执 行 对象 有期拘役:有病不理孕婴妇女;无期:孕婴妇女 1.监狱提意见—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院 2.看守所提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决定 执行前 执行后 监外执行 《刑诉法》 第265—269条 情形: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情形消失 (客6) 收监 法院、公安决定收监的:公安送交收监执行 检 送交执行 察 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的:监狱收监执行 院 以 提 意 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脱逃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见 特殊情形 的 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方 式 监 督 裁定主体 无期徒刑——服刑地高院;其他刑罚——中院 审理组织: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减刑、假释 记忆口诀:重大立功报减刑 应当开庭—— (客5) 一般规定不得行 公示期间有意见 审理方式 职务黑金要开庭 【3】 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假释案件——应当提讯 【1】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 罪犯量刑的;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怀孕的;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医疗费——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3】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②报请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③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④检察院有 异议的;⑤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⑥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45·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原则 社会调查 公检法自行或委托、辩护人提交(作为法庭教育的参考) 心理疏导、测评 可以对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心理疏导,测评须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同意 封存: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五年以下;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解封:发现漏罪/新罪,数罪并罚后五年以上。 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应当讯问,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无人、无家的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法代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未 讯问 成 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准许,征求意见后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年 询问 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完成 人 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条件—— 在押的,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决定程序 送达三方,当面向未成年人、法代宣布。 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 遵守规定 处理 救济 组织 程序 ·46· 保密、社会参与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 概述 侦查 刑 事 记忆口诀: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1】 案 件 审查 诉 起诉 讼 程 序 守法,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 (客22) 离开市、县迁居,报请批准;接受矫治教育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有新罪漏罪、严重违规。 应当不起诉 公安机关: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被害人:申诉(向上一级检察院),不能提起自诉。 应当少年法庭: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0周岁。 可以少年法庭:立案时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 审判 简易程序须未成年+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 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1】①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 合起诉条件;④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⑤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适用条件 记忆口诀: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 【1】 《刑诉法》 第288条 不属于民间纠纷:雇凶伤害他人、多次故意伤害他人;黑社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死亡:近亲属和解(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方 无人/限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主体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被告方 在押:经嫌疑人同意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可以和解:民事责任事项、是否从宽 和 内容 不得和解: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职权范围) 解 启动 程 审查 ——应当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审查自愿性、合法性;制作和解协议书 序 履行 ——公安及时履行;法院即时履行;检察院立即履行或分期履行 (客10) 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自愿不合法除外)。 附民 和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不起诉、全部履行后不可以反悔(不自愿不合法除外) 反悔 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不自愿不合法除外) 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结果 《刑诉法》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290条 法院: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 【1】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③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47·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缺 席 审 判 程 序 ·48· ( 《 刑 诉 法 》 第 291—297 贪污贿赂犯罪、经最高检核准的国恐案件,在境外 境外 符合起诉、开庭条件 中止审理超6个月无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同意恢复审理。 适用条件 严重疾病 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审理时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确定的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死亡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判决宣告无罪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 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应依法判决。 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到案后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管辖 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 符合条件,受理。 庭前审查 不属于案件范围、本院管辖或者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通知检察院在30日内补送;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传票+起诉书副本(国际条约规定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所在地允 送达 许的方式) 条 被告人近亲属:起诉书副本 境外审理 ) 程序 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人权保障 辩护 (客6) 未委托的,法院应当指派律师。 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一审开庭前(提供证明材料)。 近亲属 有多名的,应当推选1—2人 。 参与诉讼 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明等出庭,进行辩论。 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 结果 不属于贪贿国恐罪名——终止审理 上诉(被告人、近亲属独立,辩护人非独立)、抗诉 救济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重新审理 生效后到案,提出异议的。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违 法 所 得 ·49· 适用条件 《刑诉法》 —— 记忆口诀:跑了、死了【1】 第298条 公安监察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启动 符合条件: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 检察院 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在逃的到案了:应当终止审查,将案卷退回监察/公安。 没 管辖 ——犯罪地或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收 符合条件:受理 程 序 不属于受案范围/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 庭前审查 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应通知检撤回申请,检应当撤回。 (客8) 材料不全:应当通知检7日内补送,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6个月)申请参加 人权保障 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期满后合理说明理由应当准许;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二审 审理程序 期间申请参加,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方式 审理公开,但对可能妨碍侦查的证据,不公开调查。 证明 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符合条件——裁定没收;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结果 审理中人到案—法院终止审理,检察院应将材料退回监察/侦查机关。 生效前:上诉、抗诉(二审仅就请求进行审查) 正确——维持 救济 生效后 到案并提出异议,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错误——撤销原裁定,对涉 《高法解释》 案财产一并处理 第628条 不是上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通缉令或红色国际通报)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法考启航宝典·刑事诉讼法 适用条件 《刑诉法》 —— 记忆口诀:干坏事+真有病+病没好【1】 第302条 公安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交付执行。 启动 检察院 符合条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不符合条件,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管辖 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向基层法院提出 组织 合议庭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请求不开庭法院同意的除外 方式 2)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其他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派律师 3)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强 符合条件:应当作强制医疗决定 制 检申请 不符合:作驳回强制医疗的决定,责令家属看管和医疗。 医 审理程序 疗 应当追究刑责:作驳回强制医疗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1个月) 结果 程 序 符合条件: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决定 不符合:判决宣告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客12/主1) 符合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符合条件:撤销原决定 违反程序: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 救济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被驳回,6个月后再 决定强制医疗 次申请) 解除 的法院审查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意见 监督 ——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1】①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 会可能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