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出资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
商主体法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商法 外商投资企业
26分左右
企业破产法 —— 规范退出
票据法 —— 便利支付
商行为法 证券法 —— 融资
保险法 —— 避险工具
信托法 —— 代人理财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法 产品质量法
商
经 食品安全法
知
个人所得税法
劳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环
财税法 增值税法
框 经济法
审计法
架
15分左右
图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城乡规划法
房地产管理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
劳动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合同法
3-4分左右 社会保险法
环境保护法
环境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
2-3分左右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
10分左右 专利法
·23·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商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登记
公司设立
公司股东
公
公司的董监高
司
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公司
公司的变更制度
公司的解散、清算与注销
·2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名义独立——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独立法人 财产独立——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责任独立——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
股东有限 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原则:债权人不能向股东追索债务
股东有限责任 股份公司——持有股份 例外:法人人格否认
国家出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行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 结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针对滥用股东
法人人格 慎用 个案否定
否认
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作为证据
客2次/主5次【1】 人格混同——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财产(横向+纵向)
控股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沦为工具
表现方式 资本显著不足——恶意把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一个股东的公司法否——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自证清白时要连带)
反向法否——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母公司——因持有股份或根据协议控制支配子公司
受母公司支配
母子公司
公 有独立法人资格
子公司
司 公司的 领取营业执照
法 分类 经营范围可以突破母公司
概 总公司——管理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客2次
述 受总公司管理(人、财、务)的分支机构
总分公司
缔约能力——不排除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
两有
诉讼资格——可作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 独立财产
两无
独立担责
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不能突破总公司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关联担保
决议:股东会+回避+表决权过半
分类
为其他人担保
非关联担保
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皆可
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是否善意
恶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善意标准——相对人审查了对应的决议(形式审查义务)
越权
相对人没有审查任何决议的,恶意
担保
关联担保,相对人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的,恶意
公司担保
关联担保,法定代表人伪造了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章的,
客2次/主3次 常见情形 恶意
非关联担保,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相对人审查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善意(章程对内不对外)
相对人审查伪造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表决有效)的,善意(真假不论)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专营)
无需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母对纯儿子) 关联和非关联
决议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 担保皆适用
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1】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和主观考查频次,“客2次”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过2次,“主5次”代表近十年主观题考过
5次,以下相同。
·25·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公司的名称——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注册资本 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登记事项
公司的经营范围 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住所
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后换发
载明事项 公司的注册资本
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 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即公司成立日期
司
登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
申请
记 文件
变更登记 原则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事项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撤销登记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撤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事项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2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发起人认购全部出资
发起设立
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
发起人认购一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5%),其余部分公开或
非公开募集
募集设立
公司类型——股份公司
为了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
含义
司设立职责的人
股东 发起人一定是股东,但是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发起人
发起人名义——相对人可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担责(二择一)
客2次/主1次
公司成立 原则——公司担责
公司名义
责任
例外——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相对人知情,发起人担责
对外——发起人连带责任
公 公司未成立
对内——三步走:约定比例—出资比例—均等
司
设
法定 公司必须要有章程
立
( 书面 章程要用书面形式
一
章程 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不是登记生效
)
(客1次) 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约束力
效力 对内不对外
对普通员工、善意第三人无约束力
变更 表决权2/3以上同意(绝对多数决)
签发 公司成立后
只记载该股东的出资信息(包括股东姓名、认缴与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 内容
不体现其他股东的
(客1次)
签名盖章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内容 记载全部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与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股东名册 行权 股东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客1次)
与登记 对内——股东名册为准 名册和登记效力无高低,是效力
不一致 对外——登记信息为准 范围上的区别
·27·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新公司——5年内实缴
有限公司 以2024年7月1日为分界线
出资 旧公司——8年内实缴
期限
股份公司 无分期,完全实缴
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货币
无来源限 出资有效——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制要求 处置——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以其所有权出资
实物
无权处分财产出资——按照“善意取得”规则认定
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登记+交付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
债权
债转股——本质是增资
出资
方式 合法持有
可评估
非货币 本质是股权对外转让,需通知其他
(客1次/主2次) 可转让 股权 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股东且其不主张优先购买权
已评估、已转让
公 需为出让地
司 土地使用权 划拨地 合理期间内补正,逾期未办理,认定未全面
设 有权利负担 履行出资义务
立
虚拟财产 权属明确
(
二 禁止出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
)
情形 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评估价格过高
补足——对公司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对内
未按期足额 补充——对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对外
责任
缴纳出资 连带——其他发起人与其连带——对内+对外
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内
出资贬值——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财产贬值——不担责,不负补缴义务
情形——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
抽逃出资 返还——对公司返还本息——对内
责任 补充——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对外
连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
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 相应限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
责任 权利合理限制
出资/抽逃出资 配请求权(财产性的)
(客10次/主10次)
瑕疵影响 前提——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一步:董事会核查(未及时核查催缴时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
股东失权制度 任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宽限期——≥60日)
第三步: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
程序 第四步:公司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
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五步:丧失的股权应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否则由其他股东按认
缴比例缴纳
股东救济: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原则: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在公司能对外清偿债务时不得加速到期
出资加速到期
例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代持协议 无其他无效事由,即为有效
名义股东 公司合法股东,有权也有责
实际出资人 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代持协议
代持股 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股权转让
(客10次/主10次) 责任——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代持协议
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承担
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
司 冒名股东 被冒名人无权无责,冒名人有权也担责
股
东
(
原则:增资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在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优先认购
一 有限公司
新股优先 例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
认购权
股份公司——无优先认购权
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还有剩余财产给股东
前提:公司有利润
原则:按实缴出资比例
股东 有限公司
例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权利
(客5次) 原则:持有的股份比例
股份公司
例外: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分红时间 作出分红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分配
税后利润→(弥亏)→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分红
分红权
弥亏:往年有亏损且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税后利润先弥亏
分红顺序 法定公积金:法定,提税后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
任意公积金:自愿,经股东会决议才可提
退还分配的利润
违法分红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
赔偿——
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分红诉
起诉——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29·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有限公司
对象 股份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一般资料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可查阅、可复制 任意股东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范围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只查阅,不可复制
股份公司:持股180日+3%的股东
会计账簿、
特殊资料 前置程序 股东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会计凭证
知情权
公司拒绝 不正当目的
(客4次/主1次)
章程实质剥夺无效,股东放弃的也无效
资料未制作——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董高承担赔偿责任
行使
中介机构可辅助——删除股东在场
泄密——谁泄密,谁担责
原则:(现任股东)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原告——股东
例外:(前任股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
诉讼 ——当事人
到损害,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特定文件材料
被告——公司
公
司
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公司股东以自己
股 含义 ——
名义起诉
东
( 救济对象 ——公司的利益受损
二
含义——股东提代表诉之前先向公司请求,让公司自己进行维权
)
当事人——原告:公司;被告:侵权人
前置程序
董高损利——请求监事或监事会
交叉请求
监事他人损利——请求董事或董事会
前提——公司怠于维权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原告
股份公司——持股180日+1%的股东
当事人
代表诉 被告——侵权人
(客8次) 股东代表诉 第三人——公司
被告以原告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支持(主体同一)
反诉
被告以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为由提出反诉,不予受理,受理了的,裁定驳回
起诉(主体不同一)
调解协议只有经有权机关通过后才能生效
调解
有权机关: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规定的,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利益归属——归公司所有
合理费用——胜诉时公司承担合理费用;败诉了由原告自行承担
救济对象——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
母公司
双重代表诉 当事人——原告
母公司的股东
其他内容——同上
直接诉 救济对象——股东利益直接受损
·3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管
其他人员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破产-理事长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年不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当官
违法-代表人 ——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5年不
董监高禁
因钱获刑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当官
止条件
因罪夺权
上述情形被宣告缓刑的——2年不当官
(客1次)
老赖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永远当不成
无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的,无效
处理方式
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解除职务
忠实义务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监高
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忠实勤勉义务
事实董事
的规定
含义——绝对不能做,无合法程序
公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司 绝对禁止行为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的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董 情形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监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高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和
董监高禁
法 含义——原则上禁止,但经合法程序后即可行使
止行为
定 董监高自己
(客1次/主1次)
代 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与公司
表 范围 董监高的近亲属
交易
人 关联交 董监高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易禁止 与董监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程序——报告+决议——董事会/股东会
相对禁止行为
情形
报告+决议——董事会/股东会
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禁止
公司不能用
竞业禁止——报告+决议——董事会/股东会
表决——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合同有效(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
收入归公司
违反后果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罢免-股东会职权;高管罢免-董事会职权
选任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单独辞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情形
辞董事或经理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辞任
重选——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客1次/主2次) 变更
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承受
行为后果 有过错的可向其追偿
章程或股东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定期会——章程规定
会议类型
持股10%的股东
临时会 1/3以上的董事 提议主体,无顺序要求
监事会
召开15日前通知
通知
章程可规定短于15日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主持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集并主持 三步走
持股10%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按出资比例(认缴),章程可另行规定
表决规则 法定2/3以上表决权事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修改章程、变更公司形式
过半数表决权事项——除上述之外且章程也无规定的一般事项
有
电子方式——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
公
司
组
织 股
(
非
未开会—— 例
件
外
上
:
签
股
名
东
或
以
盖
书
章
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全体股东在文
机 东必
( 会设 决议不 未表决
构 )
成立
一 出席人数不达标——股东会不适用
不影响与
) 表决比例不达标
善意第三
人的关
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法
系。但是
决议内容违章 变更登记
决议 的要撤销
效力 决议可 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未提前15日通知 轻微瑕疵且 (决议效
(客2次/ 撤销 和表决方式违 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 无实质影响 力内容董
主9次) 法、违章 会议召集程序、主持主体错误等 的不可撤 事会也适
用)
未通知股东参会——知应知60日,最长1年内撤销
无效、不成立——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被告:公司
诉讼当事人
可撤销——原告:股东(起诉时具有资格);被告:公司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职权(要点)
决定所有董事、监事的报酬
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3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人数:≥3人
职工代表大会、
一般公司中,可设,可不设
职工代表 职工大会或其他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未设职工监事的,要设
民主选举产生
兼任限制——可以兼任高管
≤3年
任期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原董事继续履职
任期内辞职导致低于法定人数
董事会 辞任——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非必设)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无因解除,但任期届满前解任又无正
辞任与解任 解任——
(客3次/主3次) 当理由的要赔偿)
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也由职工民主罢免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有
双全过半——
效决议
议事规则 一人一票(章程不能另行规定)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
电子方式——
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职权(要点) 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有 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限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
不设董事会——
的董事会的职权
公 组
司 织
机
(
构 人数:≥3人
二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 职工代表——应当设,人数不低于1/3——
民主选举产生
兼任限制——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年
任期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原监事继续履职
任期内辞职导致低于法定人数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监事
监事会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同意
(非必设) 一人一票(人头)
议事规则
(客1次/主2次) 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
电子方式——
有规定的除外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高行为
职权(要点)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向股东会进行提案
可以列席董事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
不设监事会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监事
经理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删除法定职权)
(非必设)
·33·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自由
对内
无优先购买权
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
通知——
其他股东(删除同意)
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
同等条件下——
对外 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视为放弃——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协商→认缴出资比例 章程可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转让股东可反 另作规
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反悔 悔,不再转让股权 定,但
不可导
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致不能
保护优先购买权
转让
未通知
情形
以欺诈、恶意串通手段
侵犯优先
购买权 知应知30日内
时间 超过不得再主张
变更登记1年内
救济
转让合同无效且主张优先购买
主张
单独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受让人——转让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有 前提:出资期限未至
限 合法股权转让 原则: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
公 例外:受让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人对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责任
司 股权 前提:出资期限已届满-未履行/未全面履行
转让
( 瑕疵股权转让 原则: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客7次/主6次) 例外:受让人不知情的只转让人承担出资义务
)
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无须同意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
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除斥期间)
股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当然继承(只股东资格,公司职位不能)
继承 章程可另作规定
无优先购买权
必须持“反对”票(弃权不行)
连续双五不分红
情形 大事儿(分转合)
异议回购
到期续期
60日内协商
股权回购 回购请求 均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日内起诉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
反压迫回购——
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处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变更——股东转让股权的,需变更股东名册和登记信息
股东权利——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处理
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注销
对应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的名字及其出资额事项无须再股东会表决
·3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个月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临时股东会
内召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
一股份一表决(类别股除外)
表决规则
类同有限公司,强调“出席”
组织机构
(非必设) 类同有限公司
董事会 成员——≥3人
(客2次) 审计委员会 职务——过半数成员只能担任董事
决议——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监事会、经理——类同有限公司
形式——只能择一发行
转换——可互相转换,但要全部转换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面额股——不能折价发行,即发行价≥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其余注入资本公积金
普通股——同股同权
普通股与类别股 财产分配型——优先或劣后分红/剩余财产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
表决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的公司禁止发
股份发行 类别股 权型 但是监事/审计委员会的选举更换无区别 行;公开发行
股 (客1次) 限制转让型——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前已经发行的
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份
方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
公
期限——3年内
司 限额——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0%
授权资本制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决议
例外: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改章程不再经股东会决议
自由(不区分对内还是对外)
规则 章程可另行约定限制
无优先购买权
主体——公司上市之前的股东
股东
限制——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上市后1年内禁转
股权转让限制
董监高 离职后半年内禁转 章程可另行约定限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
质权行使限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股份转让
异议回购——与有限公司一样(除了大事儿的合并与分立),但是只限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客3次)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会、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股东会、6个月内转让/注销
决议持反对意见
可回购
股份回购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董事会、3年内转让/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董事会:依照章程规定/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事出席
必需
禁止财务资助,即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原则——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财务
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提供资助
例外 决议主体:股东会/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的
资助额度: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可以提供资助
董事会决议的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35·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
法人人格否认 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股东的
母为纯儿子提供担保 无需决议,担保有效
公司
公司担保
(客3次/主2次)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关联担保) 无决议不得抗辩
无股东会
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可设可不设
特
殊
公
司 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持股100%
持股数不同 参股的不算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50%/有控制权
类型
有限公司
股权是否等额拆分
股份公司
国家出
资公司 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
出资人
(客2次) 授权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机构(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不设,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 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不可授权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 制定和修改章程、申请破产、分红
必设
董事会 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除职工董事外的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组成
组织机构 构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
监事会
会或监事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董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
董高限制
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3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绝对多数决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修改章程、变更公司形式
(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开会: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梳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和公告: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程序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修改章程
变更登记
原则——合并双方都需要开股东会
前提——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的股权
公司合并 简易合并 母子合并
母公司开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开会
(客2次)
子公司开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例外
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前提——
章程可另外规定比例
小规模合并
大公司开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开会
小公司开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偿债和担保——
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保护
公 债权债务继承——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司
程序 同合并
的 公司分立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就与债权人
变 债权人保护 连带责任
(客2次) 达成协议的除外
更
程序 ——同合并
制
度
等比例减资——2/3以上表决权通过
普通减资 方式
有限公司-全体同意
(实质减资) 非等比例减资
股份公司-章程规定
债权人保护——偿债和担保 ——同合并
前提——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减资 有顺序——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
(客2次)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不分不减
公司不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开会: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无通知债权
简易减资 公告: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人和梳理债
(形式减资) 程序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权债务关系,
修改章程 无债权人保
护机制
变更登记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注册
限制分红—— ——注册资本是减资之后的金额
资本50%前,不得分红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违法减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增资 2/3以上表决权同意
公司增资
全体股东同意
(有限公司) 定向增资 不同意的股东只能在自己实缴比例范围内主张优先认购权
其他股东放弃的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同意
(客1次/主9次)
·37·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产的,可经2/3以
一般解散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上表决权的股东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或
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主管机关决定 存续(挽回)
类型(事由)
强制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责令关闭
司法解散——“人”出现了问题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经营管理发 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解散 生严重困难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客3次/主3次)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条件 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知情权、分红权受损-知情诉、分红诉
“用尽公司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破产
内部救济”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清算
不能以经济效益好进行抗辩
司法解散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单独或合计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公司
同时提请解散和清算的,解散优先
解散与清算分离 判决解散后,自行清算或未自行清算的请求法院指定清算
解散判决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注重调解——可通过回购股权、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分立等方式解决,不再解散
公
自行清算——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司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的 类别 情形
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
解 指定清算
债权人
散 (强制清算)
公司股东、董事 很多人
、 申请主体 其他利害关系人
清
公司登记机关(限强制解散情形)
算
自行清算 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与 公司清算
清算组
注 (客2次) 股东、董监高
指定清算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销
(强制清算) 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自行清算的,经股东会确认
未确认,不执行
指定清算的,经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
执行未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害的,清算组成员赔偿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
无债务
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
前提
全体股东承诺
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公告不少于20日
简易注销 程序
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
注销
在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股东对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
责任
公司注销 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客1次) 强制解散事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前提
时间——满3年未注销
强制注销 公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公告不少于60日
程序
注销——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
责任 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3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人数 —— ≥2
均为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无需是完民)
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
为有限合伙人
设立
合伙协议 —— 书面,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出资形式不限
出资
可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
对内 —— 通知
转让
一致同意
对外 人合性,但可另行约定
财产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客7次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出质
无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
一人/数人执行
普
代表企业执行事务
权利
通 异议权(异议后事务中止)
执行人权利与义务
合
合伙人执行权 义务——定期报告
伙
企 监督权
业 权利 查阅权
( 非执行人权利与义务 撤销权
一 义务——不再执行事务
)
经一致同意,但可另行约定
事务执行
客8次 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职
外聘经营管理人员
超出范围或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要担责
经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担任经营管理人
员。但外聘的不等于就是合伙人
竞业绝对禁止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经全体同意或协议约定即可为之
约定优先
一般规则
一人一票+人头过半
改名称、改范围、改场所
决议规则 处分不动产、处分(或转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客2次 约定优先,无约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定全票决事项 外聘经营管理人员
补充和修改合伙协议
全票决
新人入伙
绝对全票决事项 —— 份额出质
·39·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分
损益分配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可)
二不约定
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企业对合伙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补充责任 —— 先企业,后合伙人
与第三人的关系 企业债务
合伙人无限连带 —— 超出其比例可追偿
客3次
债务的清偿
用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作清偿
普 允许
通知且有优先购买权
通 个人债务 可强执份额
合 清偿规则 不买且不同意的,退
伙或削减份额
伙
企 抵销禁止——禁止个人债权与企业债务抵销
禁止
业 代位禁止——禁止代位行使权利
(
二
全体同意 —— 可另作约定
)
入伙的条
书面协议
件与程序
知情(告知企业相关情况)
入伙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的后果
入伙协议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协议退伙 —— 约定事由、全体同意、不可抗力、
声明退伙 违反约定
入伙、退 通知退伙 —— 未约定期限,提前30天通知,
伙与继承 无不利影响
客4次
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对退伙前
退伙
的原因产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有限合
生的债务
伙人仅无此情形】
当然 2死、 承担无限
退伙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 2钱、 连带责任
关闭、撤销、破产 1资格
法定退伙 特定资格丧失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接到通知时除名生效
经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直接继承【有限合伙人直接继承】
继承 继承人拒绝
继承人无合伙人特定资格 退还份额
其他
·4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领域 —— 以专门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构(律所等)
特殊普通 本质 —— 依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是责任承担有所区别
合伙企业
一般情况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等同于普通合伙企业)
客1次
债务 前提 —— 合伙人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负债
特殊责任
特定合伙人无限或者无限连带
责任形式
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人数——2≤n≤50人
特 设立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完民)+有限合伙人(均可)
殊 出资——有限合伙人——禁止劳务出资
普
有限合伙人: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
责任承担
合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伙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企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代表企业
业
与 参与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事务执行
有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限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合 有限合伙人 获取会计报告
伙 不视为执行
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会计账簿
企 事务的行为
企业利益受损时提起诉讼
业
企业怠于维权时提起诉讼
为企业提供担保
自我交易
有限合
伙企业 同业竞争 自由,但可另行约定限制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份额出质
客10次
强执——通知且有优先购买权
份额转让 —— 可以转让,提前30日通知即可,无优先购买
权,且协议不能限制
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损益分配
原则上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可另行约定
当然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相比只缺少个人丧失清偿能力情形
退伙 (即2死1钱1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与继承 责任承担——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担责
继承——当然继承
前提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表见普通合伙人
责任 —— 特定交易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换 有人转普人——转换前后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人转有人——转之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之后承担有限责任
·41·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主体 一个自然人投资
性质 非法人组织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原则
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 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承担
个
人 例外 —— 五年除斥期间(不主张,责任消灭)
独
资
企
自行管理
业 事务执行
法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 职权限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客6次
决定解散
解散事由 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注销执照
自行清算
清算方式
申请法院清算
个独、一个股东的公司、合伙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股东的公司 合伙企业
主体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
2人以上;自然人、法人、
出资人 1个自然人 1个自然人或1个法人
其他组织均可
投资人无限责任(例外:五年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例外:财产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除斥期间) 混同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税收 个税 企税 个税
·4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清算、重整、和解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 重整
申请
清算或者重整
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5日内通知、债务人7日内异议
清算责任人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清算
破产清算 —— 宣告破产,注销企业
破产三
破 破产重整 —— 重整计划,盘活企业
程序
产
破产和解 —— 和解协议,盘活企业
申
请
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与
个别清偿无效(《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受
理 双务合同
待履行合同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
【双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
待履行合
法定权利,
同的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
决定继 不能事先约
受理后 续履行 2个月内未通知的,视为解除合同 定加以排除
合同相对方要求担保,管理人拒绝的, 或者限制
的效果
视为解除合同
客3次/主1次【1】 管理人选择权
决定解除——合同解除,恢复原状
合同相对方催告
管理人怠于
催告后管理人应30日内答复
行使选择权
30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保全解除
受理前已开
执行中止 管理人接管之后继续进行(原法院)
始的诉讼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
受理后的诉讼 —— 集中管辖(受理破产法院)
·43·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时效: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
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
可撤销
的欺诈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偿)
清偿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增设担保)
情形 债权在破产受理之前到期
的,清偿行为有效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清)
但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
受理之前6个月内且有破
放弃债权的(放弃)
撤销权 产原因的,清偿行为可撤
(6个月+个别清偿)
时效: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可撤销
的个别 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偿
情形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对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个别清偿(债务清偿时担保
撤销权和
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的,可撤)
追回权
清偿有效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债务
(破产财
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撤)
产增加)
债务人维持基本生产而支付的水电费
客2次
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对企业管理层的 利用职权
董监高
特别追回权 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追回权
对出资的追回——出资人未实缴部分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一般取回权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出卖人发运
债 可取回
在途取回权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务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
人
财 取回权 已被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债权 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普通债
财产被处分
产 (破产财产 已付款但未取得,第三人债权 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共益债
减少) 同上
已交付债务人——不可取回
保险金、赔偿金
客3次
未交付——可取回
财产毁损灭失 已交付不能区分——不可取回 同上
代偿物 已交付能区分——可取回
未交付——可取回
鲜活易腐财产——变价并提存,取回变价款
未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
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管理人不能拒绝
债权已申报
权利实现
通知方式(形成权)
的要件
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可3个月内异议
抵销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客1次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不得抵销 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
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 取得债权的除外
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4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破产费用 为推动破产程
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序必须的支出
客2次
申请受理前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
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参照)
二者的区别: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破产费用必然产生
破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可能产生
产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费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用
与
共益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为债权人、
共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客4次 债务人利益
益
可能的支出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债
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公司为了继续营业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受理后毁损灭失他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受理后违法处分他人财产给第三人所产生的债务
两项均能完全清偿时——随时清偿(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
不能同时完全清偿时——破产费用优先清偿(二者对比)
清偿原则
一项不能完全清偿时——按比例清偿(内部)
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45·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30天≤X≤3个月
申报期限
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
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合同履行请求权不行)
以债务人的财产为基础
可申报债权特点 破产受理前(受理后产生的共益债务无需申报,随时清偿)
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罚款等行政处罚不行)
须为合法有效(过时效/无效债权不行)
一般债权(主要)
未到期债权 受理时到期,停止计息
申报范围
附条件、附期限、诉讼或者仲裁未决
客2次
待定债权
申报,并说明待定状况
连带债权 可一人申报全部或者共同申报,说明连带情况
债
已清偿:求偿权
权 仅债务人破产
未清偿:将来求偿权——债权人申报了全部债权的除外
申
报 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 仅保证人破产 清偿 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予以提存,保证责
规则
债权 任确定后再分配
保证人确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实际清偿额清偿
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申报 —— 有权分别申报
债务人和
保证人均 分别申报全部债权,从一方获得清偿的,对另一方的不
破产 调减
清偿 受偿额不超过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职工债权(区分劳务费)——劳务费需申报,职工债权由管理人整理
不可申报范围 罚金罚款行政处罚不得申报——优先保证正常债权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
·4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法院裁定,并进行通知、通告
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入清算程序
宣告破产 法律效果
债权人的债权依程序接受清偿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免予宣告破产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质 民法上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破产法中实现的方式
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获偿
特点
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行使条件 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清
例外1: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借款而设定担保
算
别除权 债权和担保权
程
例外2:为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而提供的担保
成立于破产受理之前
序 客3次
例外3: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提供的替代担保
担保价款>债权 —— 超过部分归入破产财产
担保物价款≠债权额
担保价款<债权 —— 不足部分作为一般破产债权清算受偿
别除权人可选择放弃行使别除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职工债权 → 社保税款 → 普通债权
清偿顺序
别除权债权单独受偿,不在清偿顺序内,非要排序可排在破产费用之前(因为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不能用别除权的财产)
破产分配
制备主体: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数过半且所持表决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2 以上
分配方案
法院对通过的方案认可
前提
法院对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方案裁定认可
执行
执行人 —— 管理人
·47·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目的 拯救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破产原因
重整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仅重整原因
债务人
直接申请重整(即初始重整)
债权人
前提:债权人先提破产清算,后申请重整
程序发动 转化重整(即后续重整) 时间——破产受理后至宣告破产前
债务人
主体
占1/10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
重
进入重整程序,不能再宣告破产(除非重整失败)
整
优先效力
与 重整程序开始,不能再进行和解
和
解
( 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一 重整期间
) 重整程序终止: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当天
管理人管理
管理方式
债务人自行管理
暂停行使
限制担保物权
存在例外(担保物减损)
重整期间的
营业保护 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 可以设定担保
财产管理
暂停行使
客2次/主1次
限制取回权
存在例外(符合事先约定条件)
分红绝对禁止 —— 重整期间禁止收益分配
转股相对禁止 —— 董监高禁止转股,法院同意的除外
制备主体 —— 重整期间内负责财产管理和营业的主体(即债务人/管理人)
重整计划
的制备
制备期限 —— 6个月(+3个月)
·4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集债权人会议
担保债权人组
职工债权人组
税收债权人组 (人数过半且
所持表决权占
普通债权人组
表决程序 分组表决
该组债权总额
小额债权组(法院在必要时在普通债权组中
2/3以上)
设置)
出资人组(计划涉及其权益调整事项时,经
参与人表决权2/3以上即可,不考虑人头)
……
重整计划的
通过和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为重整计划的通过
客2次 30日内裁定批准
符合破产
法的规定
通过后的 终止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审查批准
不符合破产法
—— 裁定不予批准,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的规定
批准程序
未通过的 再次协 通过 —— 终止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强行批准 商表决
未通过 —— 法院可强制裁定批准
重
整
与 申请人:仅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和 和解申请 时间:直接申请和解/宣告破产前均可
解
( 要求:申请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
) 庭内和解
成立方式
庭外和解
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表决:人数过半且所持表决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法院裁定认可
自行和解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重整可转清算
重整、和解 和解可转清算
与清算
重整与和解不可转换
宣告破产后不可转重整、和解
·49·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特征 —— 无因(有例外)、要式、文义、设权、流通、票据行为独立性
概述
种类 —— 汇票、本票、支票
客3次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期前追索:到期前便不能实现付款请求
追索权行
使的原因
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种类
追索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选择性
追索权 追索权行
变更性
(第二顺序权利) 使的规则
代位性
追索权的丧失——无追索原因证据
再追索——被追索人权利
票据权利 善意原则——恶意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客1次 取得
原则:需要支付对价
对价原则
例外:税收、继承、赠与取得不受对价限制,但权利不优于其前手
内容:签章
票据伪造
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
瑕疵
据 内容:除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法
票据变造 变造前签章的——对原记载担责
分段担责+视为之前 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记载担责
不能辨别的——视为对原记载担责
物的抗辩(票据有瑕疵)—— 绝对的,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抗辩的种类
人的抗辩(持票人持票瑕疵)—— 相对的,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针对的是对人的抗辩
抗辩的限制
出票人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原因不得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 (不得抗辩)
与补救 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任一前手之间的原因不得对抗持票人
客1次 丧失——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
挂失 —— 失票人
不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票据的丧 挂失止付
付款人
失与补救 止付 不免责——失票人依然要承担
“四不” 票据责任
补救 不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 —— 结合民事诉讼法 不最终恢复
普通诉讼 不必经——不是公示催告和诉
讼的必经程序
出票要求——不得空头支票
支票 出票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客3次
补记内容:收款人、金额
未记载事项的补记
经授权补记
补记要求
未补记,不得使用
·5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即期汇票 ——见票即付
分类 定期付款
远期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 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
本票无付款人;
事项 确定的金额
支票无收款人
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法定记载事项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出票
效果 —— 未记载上述事项,票据无效
汇
客1次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票
定义:承诺到期兑付
承兑 仅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本票、支票无承兑行为
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不需要票据债务人同意
特点 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不得转让
出票人禁转
背书连续 背书转让,背书无效
禁转背书
背书人禁转 —— 后手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
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 背书有效
客1次 附条件背书 所附条件无效
出票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转让背书
(转让权利) 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承兑
票据
期后 汇票被拒绝付款
行为
期后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背书
分类
效力 ——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
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回头 回头 —— 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背书人进行背书
背书 效力 —— 有效, 持票人是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但是限制追索权
持票人是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 不能背书转让
(授权行使权利) 质押背书
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
法定记载事项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
保证人签章
客1次
保证不得附条件 —— 附条件的,保证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连带/保证人之间连带
保证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偿债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1·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只存在人保
指定 ——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须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以事故发生时的身份确定受益人
仅约定身份
受益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以合同订立时的身份确定受益人
客1次 身份+名字 —— 事故发生时身份变化: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发出时生效
变更 不通知(保险公司)对其不生效
事故发生后变更无效
资格丧失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疾(保险公司不免责)
公序良俗、最大诚信、自愿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所有权
保
保险利益原则 财保:事故发生时具有 合同关系
险
法 基本原则 经营管理
( 亲密关系
一
人保:合同订立时具有 劳动关系
)
同意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 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原因无法确定,比例承担
双务有偿、不要式
特征 射幸、格式、诺成
最大诚信
投保+承保
成立条件
“代签无效,交钱有效”
免责条款 —— 提示且说明,引起注意,否则无效
保险合同
在后为准
客2次
非格式为准
合同记载不一致
手写为准
投保单为准(有例外)
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不问不答”
保险人概括性告知义务不免责(有具体内容除外)
体检不免除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知体检结果仍承保的要赔)
投保人告知义务
故意 —— 不赔+ 不退
未履行后果
过失 —— 不赔+退费
先解除合同再拒赔
·5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未如实告知
谎报
故意制造事故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 未尽安全责任
危险增加未通知
年龄误报
保险合
同解除 未缴费
客2次 知道起30日,最长保护期2年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禁止反言(即合同订立时已知,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单独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单价值的除外
× 无民
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形式——口头/书面/合同订立时/订立后追认均可
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金额
明知代签且无异议
死亡险 视为同意
同意指定的受益人
客4次
撤销死亡险 经被保险人书面撤销
保
死亡保险单的转让和质押 ——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险
法
不在承保期内——不赔
(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之日在承保期内——赔
二
)
无代位求偿权
一般60天不缴,效力中止
期间缴费则复效
经催告,缩短为30天,30天不缴效力中止
合同中止
中止
和复效 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赔偿,减去欠交保费
中止满2年未达成补缴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保单价值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疾(受益人造成的要赔)
保险公
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不赔(死时为无民的要赔)
司免责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要赔)
未指定/指定不明
受益人先死
条件 即没有受益人
受益人丧权/弃权
法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一起死
受益人
法定继承 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53·法考启航宝典·商经法
补偿性、不得重复保险
特征
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代位求偿权
受让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转移 无需保险人同意,通知即可
解除
危险显著增加,通知后保险人在30日内可要求
加钱
保险标的转移未通知且危险显著增加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人免责 无法确定的:部分免责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未报告
除外:其他途径知道损害
财产保险
谎报、夸大部分(不是全部不赔)
客3次
仅存在财保
行使前提 第三人引起
保险公司已赔付
自己的名义
行使 无次序 无比例 有上限
抵扣 限额原则
家庭成员
行使禁止 故意除外
组成人员
代位求偿权
合同订立前已放弃,有效,不能代位
投保人弃权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询问未告知,不能代位,被保
保
险人返还保险金
险
保险人对放弃知应知仍然承保的,不能代位,且仍
弃权
法 要赔偿
(
保险人赔偿之前 免责
三 被保险人弃权
保险人赔偿之后 无效
)
已通知——第三人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代位
到达主义 未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可代位,
通知未到达第三人 但可向被保险人主张返回保险金
标的交付未办理登记,赔
转让无须提示并说明,免责条款有效
被保险人死亡(财保),保险继承
财产保险 用途、使用人
危险增加判定因素
改装、时间
标的转让通知了,未答复的出事故,需赔
保险法司法
解释(四) 不得以施救无果抗辩
客1次 标的 ——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共同侵权 —— × 抗辩 —— 赔偿 ——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保险 诉讼执行 —— × 抗辩
时效起算点 —— 责任确定之日起
保险公司不得以已向被保险人先支付保险金拒绝向第三人赔偿
赔偿
赔偿后可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