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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法考启航宝典_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_法考真题相关_2026法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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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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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民 事 诉 讼 法 ·31·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民诉法总图 管辖制度 当事人制度 总论 (制度) 证据制度 保障制度 诉讼 一审程序 诉讼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分论 特别程序 (程序) 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VS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 各项执行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 仲裁程序 司法与仲裁 一条贯穿民诉的灵魂主线——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 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主线,二者之间相互制约。一方面,法 院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另一方面,当事人行使处 分权须遵循依法处分的要求,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 权的约束。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基层法院——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重大涉外的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级别 管辖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原则: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 例外:被告就原告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定管辖 合同 如何确定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民诉解释》第18条 纠纷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特殊 地域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管辖 侵权 纠纷 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 《民诉解释》第26条 地域 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管辖 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不动产物权纠纷+4种合同(农建房政)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8条 专属管辖 《民诉法》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34条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 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可多选 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诉 管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总 辖 协议管辖 论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 《民诉解释》 制 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31条 ( 度 一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 《民诉解释》 ) 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第34条 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客18/主6) 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积极争议VS消极争议) 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不享有管辖权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受理后→无管辖权→移送案件(只能移送1次) 《民诉法》第37条 管辖权转移 ——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上向下移(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提出条件 时间条件:原则上应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异议对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异议成立——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 处理方式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应诉管辖 ①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②实施应诉答辩 ③不违反专属级别管辖的规定 (同时满足) ·3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个体工商户 ——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0条 挂靠关系 —— 劳务关系 —— 代位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 撤销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和受让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人;第三人:公司《公司法》第189条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不可分之诉 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 民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可分之诉 诉 当 总 事 论 人 ( 制 二 度 分类 ) 有独三 第三人 (事中救济) 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 出反诉。 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采取诉中救济 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错误 起诉条件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 管辖: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三人撤销之诉 胜诉:请求成立且确认权利的主张成立——改判 (事后救济) 处理方式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请求成立,但确认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民诉解释》 ——仅撤销 第298条 败诉: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三撤与再审的关系 《民诉解释》第299条 ·33·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59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 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4条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与被告 《民诉解释》第57条 (客10/主5) (客5) —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是否确定 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 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 诉讼代表人 (1)要经过公告、登记等特殊程序, (客3) 适用程序 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 以便确定当事人; (2)裁判具有扩张效力,可直接适用。 由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 推选——商定——指定 代表人产生方式 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亲自参诉;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另诉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参诉方式——起诉;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继续进行。 参诉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权利的有限性 《民诉解释》 第82条 诉讼第三人 (客6/主2) 《民诉法》 第59条 原则:再审吸收三撤;例外:中止再审、先审三撤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诚信义务(保证书制度)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 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明对象的不同,同 书证VS物证 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 又是物证。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 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对象: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法条:《证据规定》第45—48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VS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保证书制度: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证言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据 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静态) 不出庭法定情形:因健康原因、因路途遥远且 《民诉法》 交通不便、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 第76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的 鉴定人 当事人无异议 鉴定人无须出庭 前置过滤装置 出庭义务 《证据规定》 书 当 面 事 异 人 议 书 鉴 面 定 答 人 复 当事人仍有异议 通 鉴 知 定 当 人 事 出 人 庭 预 费 交 用 不预交 鉴定人不出庭 第37/38条 预交 通知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 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②返还鉴定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 费用、③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鉴定人 民 承诺书制度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诉 《证据规定》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对其进 证 总 第33条 行处罚。 据 论 勘验笔录——勘验对象:物证、现场 制 (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度 三 众所周知的事实 ) 免证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证据规定》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10条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客12/主3)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预决的事实 证明对象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主体——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诉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代 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 自认 认的,不视为自认。《证据规定》第5条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 —— 《证据规定》第8条 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合同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 (动态)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原告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纠纷 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 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对口头遗嘱或 《民诉解释》 证明标准 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第109条 较大可能性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 证明程序 取证(当事人调取证据为主)→举证(举证期限)→质证(当事人)→认证(法院) ·3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35· 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 分类 法定可变期间与法定不可变期间两种。 可变期间与不可变期间 期间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事由耽误期限的,再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客2)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顺延 顺延期限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得依职权顺延期限。 直接送达 ——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 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适用的文书类型:各类诉讼文书 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 电子送达 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 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民诉法》 送达 第90条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 为送达日期 (客6/主2) 委托送达 ——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 邮寄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民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 但不能公告送达。 诉 电子送达适用各类诉讼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保 总 文书。 《民诉法》 障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论 第95条 制 ( 度 起诉前+不立即申请将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申请启动+应当提供担保 四 ) 诉前保全 申请人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担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诉讼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诉中保全 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客8/主1)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执行前的保全 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民诉解释》 第163条 在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 ——诉中+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须性+情况紧急+救命钱(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 (客2) 动报酬等的案件) 【对比】诉前保全VS诉中保全VS先予执行 —— 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 先予执行 启动方式 依申请 依申请+依职权 依申请 担保要求 应当 可以 可以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救济方式 执行。(本院申请复议)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 行为的强制措施 拘传 ——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经院长批准,用拘传票 (客2) 罚款和拘留 ——报请院长批准;用决定书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民诉分论(程序) 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 传统型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民 ( 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诉 程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分 序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司法确认) 论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诉讼程序VS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各项执行制度 ·3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诉 讼 程 序 ·37·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 积极条件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诉法》 第122条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提行政诉讼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 起诉条件 定不予受理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 消极条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民诉法》 在禁诉期内起 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 第127条 诉,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 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普 依申请撤诉 自愿提出+合法正当 +宣告判决之前 通 撤诉 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程 序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客12/主7) 不限于被告,还可能是原告、有独三、无独三 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延期审理 决定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民诉法》 第149条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障碍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诉讼中止 裁定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民诉法》 第153条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诉讼终结 裁定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诉法》 第154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诉 讼 程 序 ·38· —— 法定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 约定适用 当事人可以约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适用范围 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非讼案件 不得适用简 《民诉解释》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易程序的案件 第257条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传统型 简易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 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程序特点 审限较短:3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文书简化:可以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部分 法定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且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民诉法》 第165条 约定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标的额超过省级上年度就业 简 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可以约定适用。 易 程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序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民诉法》 (客12) 不得适用 第166条 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以及特点 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管辖: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一审终审 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民诉法211条 作出的再审裁判, 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再审 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 当事人不得上诉。 的事由不 小额 《民诉解释》 同,决定 讼诉程序 第424条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 作出的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 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上诉。 可否上诉。 文书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审限——2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请求、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程序条件 “小转简”—— 的, 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请求、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程序条件 “小转普”—— 程序转化 的, 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异议权——异议成立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 程序的基础上对案件继续审 理,并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程序流程图 维护第一审正确的裁判或者纠 正第一审错误的裁判,对第一 审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一审裁判 上诉 向原审法院 向二审法院 递交上诉状 递交上诉状 法院签收 移送给原审法院 审核上诉条件 符合 不符合 上诉条件 上诉条件 立案受理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开庭审理 未达成 判决裁定 依法改判 调解协议 诉讼调解 发回重审 达成 出具调解书 调解协议 ·39·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诉 讼 程 序 ·40· —— 主体 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附条件) 对象 一审终审的情形:最高院作出的裁判;非讼案件;调解书;大多数的裁定;小额诉讼判决 上诉条件 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 形式 只能书面(口头上诉无效) 主体条件:上诉人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条件 当事人仅享有申请权 撤回上诉 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次上诉 后果 在二审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撤诉 其他当事人都同意 条件 二审中撤回起诉与再审中 撤回起诉 且不损害“三益” 撤回起诉的条件和后果相同 《民诉解释》 后果——不得再次起诉 第336条 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改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裁判方式 二 可改可发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民诉法》 审 第177条 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程 发回: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 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序 二审中调解结案:一律制作调解书 (客30/主6) 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民诉法》第179条 二审调解 一审“漏判”——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 二审裁判 二审特殊 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调解情形 二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 《民诉解释》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 第324—327条 人另诉。此时允许双方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判决应当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 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 成的,发回重审。此时允许双方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调解书 二审和解 申请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民诉解释》第337条 撤回起诉:没有留下执行根据,也不能再次起诉 二审程序的审限 ——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裁定:30日内。 裁判效力 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二审裁判的效力 不得重新起诉 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诉 讼 程 序 ·41· —— 再审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具有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的特点。 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院自行启动再审 法院 法定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启动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问题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 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法律问题 法定事由 《民诉法》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第211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代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诉的当事人, 因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诉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程序问题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再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 当事人 程 申请再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不法行为 序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管辖法院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客18/主4) 《民诉法》 例外: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②当事人双方为公民 第210条 申请期限 ——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 审查后的处理 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同 法定情形 针对生效调解书——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抗诉(刚性监督)——“上抗下” 启动方式 检察机关 检察建议(柔性监督)——同级监督 启动再审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 法院救济在先 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检察监督在后 《民诉法》第220条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非 讼 程 序 ·42· —— 申诉处理前置: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主体: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起诉时间: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 财产代管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适用普通程序 宣告失踪 宣告公民失踪 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自己向法院请求变更:适用特别程序 或死亡案件 宣告死亡 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指定遗产管 判决 理人案件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 旧人换新人 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 《民诉法》 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94—197条 变更: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 坏人换好人 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 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如果某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 认定公民为无 诉讼程序与特 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公民为无人或限人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 人限人案件 别程序的关系 申请,由受诉法院按该类特别程序立案审理,中止原诉讼 特 认定财产无主 限于有形财产+财产所有人不明+申请提出书面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 案件 别 程 序 申请:双方共同申请 管辖: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 (客9/主1) 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 确认调解协 议案件 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 不予受理情形 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涉及 《民诉解释》 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 裁定 第355条 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申请: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实现担保物 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权案件 处理:无实质争议的,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有实质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非 讼 程 序 ·43· —— 督促程序是一种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非讼程序,仅适用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督促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节省司法资源等优势,有利于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申请支付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令的条件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程序事项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 督促效力—— 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法律效力 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 督促效力和执行效力的非同步性 执行效力—— 或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具有执行的效力。 异议的期限 ——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异议的方式 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督 对支付令 的异议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 延缓债务清偿期 促 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 程 异议无效的情形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 序 《民诉解释》第436条 口头异议 (客10)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诉解释》第434条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非讼转诉讼 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督促程序与诉 应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 双向转换 讼程序的转换 对于已按照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 诉讼转非讼 议, 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可转入督促程序。 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撤销的, 《民诉解释》 救济渠道 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441条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非 讼 程 序 ·44· —— 公示催告程序离大家的日常生活较远,考生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和原理,结合题目进行练习。 公示催告程序能够解决票据遗失人的两大担心:一是,遗失的票据被他人冒兑;二是,自己也没有了 行使权利的凭证。 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程序特点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审判组织形式 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公 不符合条件——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示 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催 《民诉法》第230条 符合条件——应在受理的同时发出止付通知,3日内发出公告 公示催告阶段 告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程 申报权利与审查 法院的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序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 (客6) 作出除权判 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注意: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民诉法》第233条 决的条件 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除权判决阶段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除权判决的效力 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执 行 程 序 ·45·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后续与保障,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 务得以履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以彻底解决。民事执行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法律权威不可或缺的 制度设计。 功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是允许执行和解 执行特点 民事审判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 判程序的继续。 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 行人的人身。 执行概述 —— 执行程序 诉讼程序 权力基础不同 以民事执行权为基础 以民事审判权为基础 诉讼程序VS执行程序 功能任务不同 实现权利 解决纠纷 可否调解辩论 不可以 可以 价值取向不同 效率优先 公正优先 责令执行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变更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民诉法》第237条 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一 ) 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形式、程序和时间 执行行为异议 时间: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客23/主5) 《民诉法》第236条 法院应在15日内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 处理方式 对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主体:案外人 执行异议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查异议——法院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审查后的处理 执行标的异议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民诉法》第238条 异议成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与原裁判的正确性有关 异议不成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救济路径 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与原裁判的正确性无关 异议不成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的审理程序 无论谁起诉,均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 举证责任 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 明责任。法考启航宝典·民事诉讼法 委托执行只能发生在法院之间,即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均为法院 适用的前提——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委托执行 被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的法院审查处理 受托法院的权限 受托法院为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适用条件及后果 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 执行担保 法律后果 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规定》 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 第11条 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 执行范围限制—— 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 行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担保期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 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程 序 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 二 ) 性质: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达成和解协议的,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执行和解 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的,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即终结 不履行协议时的救济机制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可恢复可起诉”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该制度旨在纠正因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造成的执行错误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 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形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执行回转 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 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根据被撤销,即丧失了执行的正当性基础 依据新的法律文书执行 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执行回转的方式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4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民商事仲裁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内容 仲裁事项 监督、支持、分离、结合。 选定的仲裁机构 (在线仲裁)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 方式 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11条 效力独立性 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 《仲裁法》第30条 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客13/主1)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效力的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扩张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管辖——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效力 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效力的 一般情形——一方找仲裁委,另一方找法院,法院优先 确认 法院确认优先 但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 法院不予受理。 特殊情形 若仲裁委接受申请,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 理,并通知仲裁委中止仲裁。 时间要求 民 《仲裁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商 第31条 事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28条 裁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原则 申请主体——仲裁当事人 申请主体和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 管辖——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仲裁法》第71条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仲裁的 撤销的法定情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法》 第71条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申请撤销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国内仲裁裁决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撤销仲裁裁决 审查后的 驳回撤销申请 处理方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是否重新仲裁 通知重新仲裁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由仲裁庭决定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标准的一致性——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六项事由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完全相同 管辖——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客7/主1) 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时间——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法院不予 仲裁程序中未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裁决作出后以协议无效主张撤销或提出 支持的情形 不予执行抗辩 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提示: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