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民法总则
权利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8次/主5次【2】
权利的权能
民法总则 权利内容 权利的客体
客10分/
客5次【3】 民事责任
主2-5分【1】 基于意思表示经过的权利变动
权利变动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
客7次/主3次
物权变动
物权请求权
物权概述
善意取得
客8次/主3次
占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
共有
客4次
物权编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
法 客25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5-8分
总 用益物权 居住权
图 客7次 地役权
(
宅基地使用权
一
典型担保
) 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
客10次/主7次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 客3次/主2次
合同概述 合同的保全 客6次/主1次
合同的终止 客7次/主4次
违约责任 客7次/主4次
买卖合同 客6次/主3次
债权编 租赁合同 客7次/主4次
客40分/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客5次/主1次
主5-10分 借款合同 客5次/主2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客6次/主3次
无因管理 客6次
准合同
不当得利 客4次
【1】“客10分”代表每年客观题考查10分左右,“主2—5分”代表每年主观题考查2—5分左右,以下相同。
【2】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题考查频次、主观题考查频次,“客8次/主5次”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查8次、主观题考查
5次,以下相同。
【3】以近十年真题(含延考)为限进行统计,代表客观题考查频次,“客5次”代表近十年客观题考查过5次,以下相同。
·27·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独立
一般人格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客3次
人格权编
客1-5分 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客9次
无效婚姻
结婚
可撤销婚姻
客8次
协议离婚
婚姻编 离婚
诉讼离婚
客1-5分 客8次/
主1次
民 夫妻共同财产
法
夫妻个人财产
总
夫妻财产关系 家事代理权
图
( 客9次/主2次 夫妻个人债务
二
夫妻共同债务
)
遗嘱继承
继承编 客10次
客1-5分 法定继承
客8次
归责原则
一般规定 公平责任
客6次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编
用人者责任
客8-10分/
主2-5分 产品责任
具体侵权行为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客8次/主3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无民、限民致人损害责任
·2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人格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
人身关系
客3次 身份关系(如夫妻的同居、忠实义务)
调整的对象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民 财产流转关系(如买卖合同)
法
概
述
状态 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
绝对事件 —— 非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如地震)
事件
相对事件 —— 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
民事
法律事实
客4次 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行为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 —— 事实行为(如拆房子、建房子)
·29·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出生、死亡时间 ②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③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 始于出生
能力 终于死亡
客6次 胎儿享有民事权利,不负担义务 。
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自
范围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然
无民事行 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人
为能力
效果 —— 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包括纯获利益的),无效。
8-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范围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 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 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民事
行为能力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效果 无效
客4次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免除债务)
效力待定 ——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范围
16-18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效果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谁需要
无人和限人
监护人
监护人 1.父母具有监护资格时,不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的职责 得通过协议确定监护
2.父母离婚争夺的是孩子的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抚养权而非监护权
监护关系 ②丧失监护能力
的终止
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④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未成年人
③兄、姐
(按顺序)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两委一部同意。
⑤民政部门或者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担任
法定监护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无、限人
的成年人 ③其他近亲属
(按顺序)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两委一部同意。
⑤民政部门或者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担任
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也包括其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成年子女。
监 由被监护人的父母作出(未被撤销监护资格)
护
遗嘱监护 遗嘱应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
遗嘱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顺序监护确定监护人
如何确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定监护人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客8次/主1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
两步走:两委一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
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
指定监护
监护关系处理。
一步走: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接受变更
的新监护人,于违反监护职责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书面形式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也优先于遗嘱监护。
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可以解除协议。
撤销 作为和不作为
监护资
格的撤销 父母或者子女(故意犯罪除外)
与恢复
恢复 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客3次
确有悔改情形+经过申请(法院)
【1】两委一部指: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
·31·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宣
告
失
踪
·32·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下落不明满二年
代位继承人、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
条件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
程序 公告期为三个月 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宣告失踪
法律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或其他人)
客2次
效果
债务之履行与受领履行
撤销失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踪宣告
原则上须下落不明满四年
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满二年
意外事件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宣
条件 2.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告
3.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 须利害关系人申请
代位继承人,需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
亡
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2)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4.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合伙人等民事主体。
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死亡。
宣告
死亡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客5次 法律
效果
身份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
权利变动
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条件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死 婚姻关系—— 原则: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亡宣告 身份 例外: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关系 的除外
收养关系——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
法律效果
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财产
关系 应当返还原物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
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成立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时间
成立的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条件
公法人
学理上
的分类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私法人
财团法人
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营利法人
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取得。
立法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
上的分类
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客4次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①意思机关(非必设机关)
法 ②执行机关(必设机关)
人 法人机关 类型
③法定代表人(必设机关)
客2次
④监督机关(非必设机关)
代表行为 —— 法人承受
法律行为
表见代表 —— 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效
果归属法人
职务授权 —— 以法人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受。
客4次/主3次
法律行为
超越“职务授权”—— 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
其他工
求法人承受。
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
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真人假章、
原则上归属于法人承受;除非双方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除外
真人无章
假人 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真章
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的,法人未予追认的,该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33·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民
事
法
律
·34·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的法律
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行为 M14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
客6次/主2次
成立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
成立与
生效
原则上:成立就生效
生效
例外: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行为意思 —— 受意志控制之有意实施行为的意思(如说梦话不具备行为意思)
内心意思 表示意思 ——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如请客吃饭欠缺表示意思)
行
效果意思 —— 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
为
(
一
)
明示方式 —— 口头、书面
表示行为
从行为人作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定
推定方式
单纯沉默 —— 仅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如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未作表示,视
为拒绝接受)
无相对人 原则:表示完成时生效
意思 的意思表示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表示
类型
客5次
及生效
对话方式——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有相对人 自书面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生效。
书面
的意思表示
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该特定系统时,
非对话 生效;未指定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
方式 系统时,生效。
口头 ——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公告 —— 公告发布,即生效(如悬赏广告)
无相对人
—— 意思主义 —— 按照能够证明的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发生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
解释
原则:表示主义
有相对人
意思表示 受领人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无须保护。
例外:意思主义
受领人不知道表意人内心真意,但尽到交易上合理注意后应
当知道。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民
事
法
律
·35·
①须有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
③表意人于为意思表示时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法律效果
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无效。
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
构成要件
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
戏谑行为 至于被对方误解。
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
法律效果
有意不 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
真实的法 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律行为
客4次/主1次 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②表意人的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
虚伪行为 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法律效果 —— 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 构成要件 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
为
隐藏行为 ③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
二 法律效果 —— 适用法律关于该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
无效的
③违背公序良俗(如包二奶协议)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法律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客7次/主2次
⑤虚伪行为: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所为之法律行为(没有假离婚)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追认权
法律效果 谁来撤销 ——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 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前行使
民
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自始无效。
事
法
律
催告权 ——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起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6·
1.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
待定
谁来追认 —— 法定代理人
限人实
施的法律 追认 —— 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行为 M145
拒绝追认 —— 自始无效
效力待
行 定的法律
行为
为
( 客4次/主2次
三
)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
追认权 —— 被代理人 —— 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
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因无权
代理订立的 法律效果
合同 M171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
催告权 —— 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此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民
事
法
律
·37·
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
发生了具有交易上
重大误解 对人的特征的错误
重要性的认识错误
M147 误传、误写、误说
表意人因该错误无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欺骗者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构成
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维持或者加深错误认识
要件
欺诈 相对人因该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
M148、149
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
第三人
诈人享有撤销权 。
欺诈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相对人或利益
类型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
享有撤销权。
威胁者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对相对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构成 相对人因威胁陷入恐惧 相对人因恐惧为意思表示
要件 威胁具有不正当性
胁迫
手段不正当、目的不正当、手段和目的结合的不正当
M150
第三人胁迫 —— 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的人撤销权不受特别
限制, 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该法律行为。
作为确定合同的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
(主观)等价有偿原则 。
显失公平
可撤销 M151 —— 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时
行 的民事法 显失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危
为 律行为 困、急迫、缺乏经验等 不利困境,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客18次/主4次
四
) 法律效果 —— 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重大误解:①误解方; ②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撤销权
欺诈、胁迫:受害人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行使方式 —— 起诉或仲裁
最长除斥期间 —— 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除斥期间
短期除斥期间 —— 原则:1年,重大误解撤销的90日。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内部关系 ——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授权关系或者法定地位
特征 外部关系 ——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关系 —— 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①结婚、离婚(有例外)、收养、遗嘱
类型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其他身份行为
不能代理
③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不得代理
的行为 与人格权、人格利益相关的法律行为
代
法律效果 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重新实施。
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原则: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自己代理
M168 特别法允许的自己代理
例外 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
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滥用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被代理的双
代理权 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
客2次/主1次 M168 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经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代理人与相对
人恶意串通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3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情形 ——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
法律效果 ——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追认的,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自始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
追认权
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狭义的
无权代理 拒绝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确定不对被代理人生效。
M171 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2.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客7次/主3次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
应在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后法律行为确定无效。
无 催告权 —— 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权
代
理
和 无代理权
表 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
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见
代 不限于这
有权利外观 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职权范围有限制
理 几种情形
的,但相对人不知情。
③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
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
构成要件
相对人善意 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且无过失
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
排除情形
表见代理 ①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权利外观的
M172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不成立表
形成可归责
客6次/主2次 于被代理人 ②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见代理
等遗失、被盗,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
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
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相对人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法律效果
相对人可在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
·39·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权适用 例外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适用范围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客1次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不适用,适用除斥期间
原则: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最长
例外:10年, 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
效期间 普通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客3次
4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4 年。
特殊短期
5 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
讼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一般规则
时 从法律规定之日的次日起算
效
(
一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 期间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请求支付租金 —— 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客4次
A.确认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前,相应民事主体已经
知道受损事实和义务人的,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无、限人对法定 该法定代理终
—— 起计算。
具体规则 代理人的请求权 止之日起计算
B.确认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后,新的法定代理人才
知道权利受损的,从新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适用的权利 —— 形成权(以及部分债权)
期间性质 —— 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 期间起算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4次 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 权利消灭
法律功能 —— 维持持续到现在过去的法律关系
·4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中断事由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
中断 涉他效力 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客4次 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
连带义务人。
仅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法律效果
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诉 中止事由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讼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时
特殊关系(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的,时效中
效 中止
止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客4次/
二 主1次
) 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效果
须注意:剩余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的,一律补足六个月。
①债权效力减损为自然权利
②从权利消灭或从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对债权
人效力 ③受领权、起诉权依然存在
④处分权利依然存在
期间
经过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客3次
原则: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
对债务 诉讼时效
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人效力 抗辩权提出
注意: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
明示抛弃
义务人抛弃 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利益
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
默示抛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41·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物权编
有权占有
有无本权
无权占有
是否知道或应当知 善意占有
道自己是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
占有的
分类
对物是否进行事实 直接占有
客8次 上 的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
主观意思是 自主占有
否据为己有
他主占有
①恶意占有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②善意自主占有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恶意和善意)对权利人负有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
无权 返还与费
占有人 用补偿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补偿)
必要费用
客4次 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返还
占
有 ①恶意的占有人—— 应当赔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亦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 —— 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返还与赔偿
③善意他主占有人 —— 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应当赔偿,未超越,不赔偿。
占有被侵夺(如被偷、被抢、被盗等) —— 侵夺≠侵占
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占有返
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还请求权
概括继受 —— 善意或恶意,都可主张。
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占有保护 善意的,不得行使。
请求权 特定继受
恶意的,可以行使。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客9次/主1次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请求人为物权人
构成要件
被请求人为(相对于物权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1.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
返还原物 有返还请求权都是以
请求权 无权占有为前提
效力 ——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客8次/主2次
时效 ——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除外)
·4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实施无权处分
①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不动产
善意取得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排除善意
构成要件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须已经为受让人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占有脱离物
须为占有委托物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 排除善意取得情形
(保管、借用、租赁)
禁止流通物
动产善
意取得构 动产的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成要件
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排除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善
须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动产之交付(排除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
意
取
得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需要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理由:抵押、质押合同属单务、无偿合同。
客5次/ 担保物 不动产抵押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不需要登记、交付。
主4次 权的善
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以“交付”为构成要件,占有改定不发生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留置权不采取善意取得的途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
占有脱离 回复请求权
有偿回复,买受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其他情形无偿回复。
物不能善
意取得
须注意:权利人未在前述2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善意受让人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得排除
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担保物权,所有权人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43·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现实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①受让人已经实现直接占有该动产
交付 简易交付 达成买卖合同时物权发生变动
②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
客4次/
主3次
①转让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指示交付的合意(两个约定)
指示交付
观念交付 ②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合意 生效时,物权变动完成
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债权合同的合意, 达成两个约定时物权发生变动
占有改定 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第一个限制:设立动产质权时,不能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限制
第二个限制: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
物
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权
变
动 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条件
(
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一
)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处理
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效力
异议登记 不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亦未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
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才提起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
审理。
注意—— 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登记
客5次
商品房预售
适用情形 以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权 不动产的买卖和抵押
不动产买卖与不动产抵押
让与人对不动产的权利欠缺处分权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预告登记 效力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顺位保障作用
学理通说
债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破产保护作用。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失效 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
债权已经消灭的
·4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不动产 原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
物权变
动规则 例外: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须设立登记
(未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无须登记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情形
3.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无须移转登记
基于法 (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行为的 4.地役权的设立无需设立登记
物权变动 (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客10次/主4次
原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例外一:需设立登记
动产物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
权变动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设立权利质权
规则 3.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
物
权
变 例外二:无须公示
1.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须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
动
善意第三人。
(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
二
三人。
)
形成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仅限于形
2.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调解书
成判决
3.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类型
4.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等
非基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于法律行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为的物权
变动
客8次/主2次
①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果。
法律效果
②未办理宣示登记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类型 —— 家庭承包
“四荒”用地对外承包 ——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
营权设立 未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效力
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客4次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占有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经 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M341
营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抵押、质押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①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有效
设立 ②让与人(设立人)对住宅(不动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用
③办理完毕设立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
益
物 ①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系无偿行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 注意
居住权 ②居住权可善意取得
M366—
①占有使用权能
371
内容 ②原则上无收益权能,另有约定或者遗嘱另有特别载明的除外。
客4次
③无转让权能,但可以抛弃。
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①法律行为有效
设立 ②有处分权
注意:未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转让,地役权随之转让。
地役权 转让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供役地转让
客4次 但若地役权未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法定解除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担保物权
1.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
力独立于主合同的,该约
定无效
2.担保责任的范围超过主债
权的,超过部分无效
成立上的从属性 —— 主债权不成立的,担保物权不成立。
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权)
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M388 ——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消灭上的从属性 M393 ——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
担
保
物上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
物 代位性 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特征
权
概 客3次/
主1次
述
应以其全部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就担保
担保物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以分割或转让后的担保物之全部行使 担保债权
物而言
抵押权。 的全部
担保物价值增加或减少的,以其当前价值对债权提供担保。
不可分性
就主债 其全部均受担保物权担保
权而言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均就其享有的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47·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原则:先来后到
①先登记>后登记的
不动产
抵押权 ②同一天登记的,先登记>后登记的。
抵押权竞合
①登记过>未登记的
动产抵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先登记>后登记的。
押权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
物 比例清偿。
权
竞
合 物权 例外
竞合优 留置权与质 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质权、 抵押权。
优
先效力 权、抵押权
先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1.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效 客4次
2.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力
原则 —— 先来后到
质权与
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的, 公示在先的“优先于”公示在后的。
抵押权
例外 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抵押权、质权
转质权均“优先于”原质权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构成要件 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
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
物权期 房屋消费者的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
待权 物权期待权
顺位 —— 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抵押权
·4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①抵押合同有效
设立 ②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抵押物为买卖的动产
构成要件 ②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为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
③须于买卖动产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动产
超级动产抵 扩张到价款
抵押权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押权 M416 超级优先权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客4次/
主3次
法律效果 ——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
①出卖该动产属于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构成要件 ②买受人(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款
动产抵押权
③买受人(通过受让交付)已经取得抵押动产
的效力限制
M404 抵押权人对该动产的抵押消灭
法律效果
抵 原动产抵押权人可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请求抵押人以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押
权
( ①抵押合同有效
一 设立
②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 M402
不动 ③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产抵
押权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房地一
客6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主1次 体主义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M417。
抵押权设立之后,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发生的债权。
担保的债
例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
权范围
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
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两个债权就低不就高)。
最高额
从属性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
客5次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债权确定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可以行使抵押权
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清算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9·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原则
上具有追及效力,两个例外:
例外1:动产抵押,没有办理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抵押物的转让属于正常
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已移转占有 ——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抵
未移转占有 —— 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权实
现与买卖不
破租赁
抵押权已登记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客5次/主1次 先抵后租 ——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影响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未登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善意)
抵
押
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权
抵押期间
(
约定排除诉讼期间适用的,约定无效。
二 客3次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的
转让 M406
合同不无效
客6次/主2次
约定未登记 物权可变动
除非受让人明知约定
违约责任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约定的效力
合同不无效
约定已登记 物权不变动
涤除权
·5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质押合同有效
动产质权 享有处分权
客4次/主2次 完成交付 —— 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注意:占有改定不可以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种类 可以设立权利的质权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权利质权
客2次 质押合同有效
享有处分权
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 —— 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
完成公示
无权利凭证的 —— 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设立
注意:占有改定不能设立
动产流
动质押
①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实现前, 质押的动产“不特定” ,处于“流动状态”。
特点 ②在质权人实现质权时, 质押的动产范围确定,动产“特定化”。
③一般须确定监管人对浮动质押的动产予以监管
①质押合同有效
质
权 ②出质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金钱质权 构成要件
③须完成出质金钱的交付,交付给债权人管领控制。
④须通过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式使出质的金钱特定化
特点 —— 未经出质人同意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责任转质
转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原质权为限
效力 转质权具有从属性 原质权消灭,转质权消灭。
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权人才能行使
转质 转质权。
客3次 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特点 —— 经出质人同意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承诺转质
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数额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效力 转质权具有独立性 原质权消灭的,不影响转质权存续。
只要转质权的实现条件具备,即可行使转质权。
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
质权消灭
动产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
·51·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普通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的区别:
1.普通留置权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商事
留置权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2.普通留置权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商事留置权只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紧急留置权除外)
对象只限动产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普通 动产归债务人所有 注:针对第三人动产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
同一法律关系 —— 例如:保管合同,不支付保管费用,可以留置保管物。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属于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不得留置
留置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双方均为企业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紧急留置权除外)
商事 须为动产
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须为合法占有
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留
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置 担保的债权须为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须为债务人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权
留置并占有动产
客6次/
主3次 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有约定,从约定。
优先受偿权 无约定,应给予60日以上的宽限期。
权利
动产属于不易保管物的,留置权人可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
收取留置物孳息(收取≠取得) —— 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
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权利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义务
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
留置权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
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5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对外按份:债权人只能请求各个担保人在约定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超过约定的份额,担保人
按份共
无担保责任。
同担保
对内无关: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共同
担保 混合担保:债权人 1.有约定从约定
行使权利的顺序
2.没有约定:
客5次/主2次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权利
非按份共 (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主张权利没有顺序限制
同担保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追偿 (1)直接分担请求权:直接追偿(无前置程序)
明确约定可以追偿,而且约定份额,可以直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
例外
分担份额(此时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2)间接分担请求权——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再按照比例追偿
①担保人明确约定可以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
②担保人明确约定是连带共同担保
③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债共签)
·53·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债权编
代位求偿权;概括继承;企业合并、分立。
法定移转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客1次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 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构成要件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订立有效的转让协议
注意:通知债务人非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的债权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
原则: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履行有效
债
例外:债务人恶意的除外【注】所谓恶意: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
的
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
移 债权 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的多重转让
转 让与
不可要求返还: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
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
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效果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
从权利随同移转(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除外)
约定
债务人可对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移转
客8次 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
概念 ——
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协议
方式 债权人、第三人达成协议,通知债务人。 其一即可
免责的
债务人、第三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
原债务人相应免除债务
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
法律效果 保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
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担 抗辩的援用 —— 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
指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
概念 ——
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协议
并存的 方式 债权人、第三人达成协议 其一即可
债务承担 债务人、第三人达成协议,须“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效果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抗辩的援用 —— 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
·5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
(1)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2)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构成
(3)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要件
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4)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
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5)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
立人
(6)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
第三人
(7)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代为清偿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客3次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
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
效果
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追偿权 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追偿。
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
债 原则上须双方互负债务
的
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消
构成要件 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动债权无须到期)
灭
性质上不得抵销的
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 例外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因侵
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
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
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法定
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抵销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行使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
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
抵销的顺序
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抵销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
客2次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实现债权的费用—
利息—主债务)
法律效果 —— 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原则上须双方互负债务
约定
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不相同
抵销
经协商一致
·55·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债务更新 —— 又称“债务更改”,约定成立新债务,并同时消灭旧债务。
类型
为清偿到期的旧债务,双方约定再成立新债务,并不消灭旧债务。新债务清偿时,
新债务与旧债务同时消灭。
新债清偿
新债与旧债同时并存。债权人原则上应请求债务人履行新债,新债被清偿时,新债
“履
与旧债一并消灭。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新债,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
行期届
旧债被清偿时,新债与旧债一并消灭。
满后”
性质 诺成合同
以
物 概念 —— 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
名下
抵
债
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特征 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物的所有权转移 以买卖之名行担
客3次/
让与担保 给债权人 保之实,办理了
主2次
所有权转移。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
担保物优先受偿。
让与担保协议+处分权+交付/登记
效力 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履
须经清算
行期届 —— 类型
满前”
概念 —— 未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
人名下的担保方式
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买卖型担保 特征 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②担保成立后,担保实现前,担保人
没有办理了所有权转移。
未将担保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
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维持担保合同内容上的从属性 。
效力 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须经清算
·5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明确约定
成立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
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一般保证
M686、687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保证 先诉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丧失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
方式 部债务的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 客6次/主2次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证
连带责 明确约定
合
任保证
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
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等类似内容的,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
一
)
无限保证 ——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证的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范围
有限保证 —— 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客1次
·57·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作用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 —— 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
期间
客3次
有约定 ——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 —— 保证期间为6个月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期间 约定不明确 保证期间为6个月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
起算点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证
合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同
(
二
) 援用自己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债权
若债务人已经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
人的抗辩权
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
客3次 ( 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若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放弃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可追偿。
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起算点
保证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诉讼时效
期间 —— 三年
客2次
·5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常考点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合同债权人违约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构成要件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对
合 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同
第三人未放弃该履行请求权
的 合同 纯正的利益
履 相对性 第三人合同
(1)违约责任突破相对性:法定或者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
行 M522
客5次/主2次 向其履行且其未明确拒绝时,合同的相对性被突破,第三人可以请
( 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
(2)撤销权、解除权遵循坚持合同相对性: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
) 法律效果 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若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但是
债务人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
【注】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和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区别:看第
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
交强险 —— 交强险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就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 受害人对
例外 保险公司享有履行请求权。
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根据
法律规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
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
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
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9·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构成要件
③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
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同时履
行抗辩权
M525
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成立,对方未反诉
法院的处理:对待给付的判决
【注】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
法律效果 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成立,对方反诉
法院的处理:同时履行的判决
【注】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①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构成要件
合 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同
顺序履 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的 行抗辩权
抗 M526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辩
法律效果 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成立违约。
【注】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成立
客6次/
法院的处理: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
主2次
民法典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
行提起诉讼
①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构成要件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不安抗 ③存在不安事由
丧失商业信誉
辩权
M527、528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行使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预期违约,中止履
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
务人财产的减少,而非为了增加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如放弃继承的行为债权人
不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合法、有效
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未到期的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遗赠)
构成要件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
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不当处
权人的债权实现。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分财产
(【注】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70%、
30%的限制)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若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
权
原告:债权人
撤销权
人
被告:债务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M538-
撤 行使方式 —— 诉讼
541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对人住所地法院
销
权 客5次/主2次 【注】如果属于专属管辖的,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撤销权 1.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行使
的行使 2.标的是否可分:
(1)可分的:部分撤销
(2)不可分的:全部撤销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实体上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原则)。
法律效果
诉讼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诉讼法上
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61·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并因此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构成要件
怠于: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相对人行使到期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和人身密切相关)
(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三费义务)
(2)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务人对相对人 该债权具有人身
的债权或从权利 (3)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 专属性不得行使
不具有专属性 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代位权
(4)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
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5)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原告:债权人
被告:相对人
代
第三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位
权 行使方式 —— 诉讼 1.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需采用诉讼方式进行,不包括仲裁)
【注】如果属于专属管辖的,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客5次 2.不得以约定管辖抗辩: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
管辖法院 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得以仲裁协议抗辩: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
代位权的行使
不予支持
【注】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
讼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权利为限”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 —— 包括主管、管辖
实体上 —— 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律效果
诉讼费用由相对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扣除。
诉讼法上
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般法定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除权 M56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
除权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
特别法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
约定解除 除权使合同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
2.虽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但对方同意解除或双方主张解除
(1)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2)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行使方式
当事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注: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
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
解除权的
合 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
行使 M565
同 除外)
的
解 解除权的 当事人有约定除斥期间的,从其约定。
除 除斥期间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
1.原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客7次/ 2.例外,对方催告解除权人的,为自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主4次
异议 合同当事人 ——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
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
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原则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合同权利义务溯及自合同成立时终止。
法律效果 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仅解除后的合同关系终止。
结算和清理条款不终止
例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违约责任 ——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解除的,守约方在解除合同时,仍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惩罚性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任何其他违约责任并用
违约金
须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否则应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
M585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补偿性 (【注】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金钱债务 —— 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实际履
违 行 M580、
581
约 原则 —— 合同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责
非金钱
任 债务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可
例外 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采用其他违约责任
客7次/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主4次
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
特点 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损害
债务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还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固有利益的损害,成立侵权。
加害
给付
违约责任 —— 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择一主张,作出选择后,仍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变更
救济
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
·6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原则 (1)损害赔偿数额=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订立、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生产利润、
经营利润或转售利润)【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的计算
①实施了替代交易(市场价):替代交易价格-合同价格的差额
②实施了替代交易(明显高于市场价):市场价格-合同价格的差额
补偿性
③未实施替代交易: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价格的差额
损害赔偿
可预见规则 ——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债务人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减损规则 —— 一方违约后,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
限制 赔偿 。
损益相抵 —— 带来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增加了收益,应当减去该部分。
违
过错相抵 —— 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违约方可主张扣减相应的赔偿额。
约
损
害
赔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
偿 迟延受领
加的费用。
M589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客7次/
主4次
①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构成要件 ②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法》 ③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例外:食品、药品,消费者
第55条 知假买假,消费者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不受影响。
第一款
惩罚性
标的额的三倍(不低于500元)
损害赔偿
惩罚性数额
知假买假不支持
①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
构成要件 ②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食品安 ③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全法》第
148条 惩罚性数额—— 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不足1000赔1000。
知假买假—— 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不支持。
·65·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特殊买卖
适用范围 —— 仅适用动产
特征
所附条件的对象 —— 所有权变动附条件,非买卖合同附条件。
权利主体 —— 出卖人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适用情形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可以取回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权
取回权 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款的75%以上
保
的阻却
买受人实施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
留
所
有 性质 —— 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实现非典型担保物权。
权
买
卖
权利主体 —— 买受人
客6次/
主1次
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
回赎权 内容
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 —— 由出卖人、买受人约定,不能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出卖人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
的再次
出卖权 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
清偿。
·6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1.注意75%针对的是保留所有权
买卖取回权的阻却事由
2.1/5针对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的解除权或加速到期
界定 —— 总价款至少分三次
分期付
款买卖 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
合同 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一以上,经催告后在合 行使法定解除权,且要求买 择一行使
客6次/
主2次 出卖人 理期间内仍未支付。 受人支付使用费。
权利
注意:“1/5以上”系法定最低比例,且是强制性规范。
明示认可
特
方式 默示认可 —— 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
种 等行为
买
以单纯沉默的方式认可——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卖
视为购买。
认可权属于形成权
买受人
认可权
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
期限 —— 买受人须于“试用期内”认可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照漏洞填
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 效力 —— 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无溯及力的问题。
卖合同
客3次
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
买受人拒绝
使用费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的不支付。
认可的效果
拒绝亦属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
·67·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原则 交付主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亦同)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货交第一承 构成要件
标的物需要运输
运人 M607
第二款 法律效果 ——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在买受人指定地
点货交承运人 —— “出卖人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风险移转给买受人。
M607第一款
原则
买
卖 电子商务买卖 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若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 为“出卖人送货
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
合 合同中的风险
同 负担规则 若当事人未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 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
的 险才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风
险
出卖人依
负 —— 出卖人依法提存买卖标的物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提存
担
客6次/
原则:标的物为特定物的,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
主3次
在途货物
例外1: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风
买卖 M606
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外2: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在特定化之前,合同成立时,风险并不移转。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
买受人 失的风险。
迟延受领
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迟延 ——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
收的, 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
例外
由买受人承担。
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风险自买
买受人 受人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迟延提货
例外:若标的物尚未特定化,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①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出卖人
②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
③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不定期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
客3次
不定期。
前提 —— 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
房屋的法 三类人法定承受
承租人生前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定承受 承租人合同地位
承租人生前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
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承租人须为自然人
①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合同有效
构成要件 ②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
③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买卖 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法律效果
不破租赁
租 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时,合法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亦不受影响。
赁 客7次
合 租赁物因被没收、征收发生所有权变动
同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 。
不适用买卖
( 例外
先抵押后出租,动产抵押未登记,但承租人在合同成立时为恶意。 不破租赁
一
)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①须为房屋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合同不适用)
②须于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拍卖房屋,或者抵押权人拍卖租赁的房屋。
构成要件
③须以同等条件购买
④须于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排除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优先
购买权
客6次/主2次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视为放
消灭事由
弃优先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
购买权
人未参加拍卖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优先购买
权时的救济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请求实际履行顺序 —— 已经合法占有>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
一房数租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客4次
·69·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优先承租权 ——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
M734第二款 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出租人(若为物权人)对次承租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出租人无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法转租 因次承租人的过
出租人有权选择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M716 错造成租赁物损害
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与次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侵权责任”系“不
第一款
真正连带责任”, 次承租人承担“全部的最终责任”。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
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
次承租人有代为清偿请求权
客6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非法转租,出租人有法定解除权 —— 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非法转租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擅自转租收取的租金,对出租人“不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 继续出
租
租收取的租金,对出租人“成立不当得利”。
赁
合
同
双方达成协议的,按约定。
( 未经同
二 意装修 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不能达成协议的
) 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装饰装修
双方达成协议的,按约定。
物的处理
未形成
承租人可以取回(拆除);出租人亦有权请求承租人取回。
附和的
客4次
不能达成协议 因取回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
承租人对出租人无费用补偿请求权
同意
装修
租期届满 —— 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合同无效 —— 出租人、承租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形成附
和的 因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解除的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
出租人违约出租人承担残值损失
合同解除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
双方违约按照各自过错承担
房屋租赁中扩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建费用的承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客2次
·7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主观题经常结合民诉考察: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民诉中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概念 —— 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转包
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法律效力 承包人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有权请求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须经发包人同意(有例外:劳务作业分包,无须经发包人同意)
②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
构成要件
③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
建 ④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只能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有例外:分包
设 合法分包 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工
程
合法分包合同,有效。
施 法律效果
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分包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
分包
合
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承包给第三人
(
一 范围 承包人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
) 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客6次/ 违法分包
主3次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法律
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效果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有权请求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
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相应资质的 (有例外: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不按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的情形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1.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外。
·71·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验收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但经竣工验收
合格
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人工程价
款请求权
建设工程施 验收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工合同无效
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时实际施工
人的权利
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诉讼地位
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与承包人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发包人仍未支付。
构成要件
建
建设工程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或拍卖
设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或未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工
程
施
行使方式 —— 折价、拍卖
工
合
承包人的优
同 效力 —— 优先于抵押权,劣后于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先受偿权
(
二
) 范围 —— 仅限于欠付的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客6次/
主3次
行使期限 —— 不超过18个月(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起算)
特别存
—— 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放弃行为无效。
续事由
①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房屋消费者 ②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
的物权期待
③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
权构成要件
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④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
·7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人格权编
内容 ——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①受害人仅限于自然人
②加害行为不成立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构成要件 ③无法类推适用或准用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范
一
般 ④加害行为侵害了一般人格利益
人
格 ⑤(原则上要求)加害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权
客3次
①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
③侵害近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利益 ”
侵权类型
④毁损坟墓、墓碑
⑤侵害“患者决定自由”
⑥侵害他人“精神活动自由 ”
⑦实施未公开的侮辱行为
·73·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主体 —— 自然人
①由姓和名组成
②属于文字符号和标记,且须使用规范汉字(即简体中文)。
正式姓名
③具有可识别性
④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登记
客体
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其他标志 ②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 笔名、网名、艺名等符合三个条
关系 件的,准用法律关于姓名权的规
定,受同等保护。
③擅自使用该特定名称的行为,足以产生
相关公众在指代同一性上的混淆的可能
姓名权 性。
客6次
应尊重社会公德
姓名决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权与变更
权的限制 例外:①可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可以随父
③其他正当理由;
姓或母姓
少数民族的姓氏可遵从本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
养子女可随养父姓或养母姓,协商一致的,可保留原姓氏。
具
体
人
格 侵权行为 —— 干涉、盗用、假冒
权
(
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一
) 侵入、侵扰他人私人空间
隐私权 —— 侵权行为
窃取刺探他人私人信息和活动
客4次
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
主体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誉权
①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
客7次
②毁损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
侵权构成要件
③毁损名誉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④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
·7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已经造成自然 实施加害行为直接致人自然死亡
生命权 —— 侵权行为
死亡的后果
实施加害行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或健康权, 并因此死亡的
客3次
具
破坏身体完整
体
侵权行为 破坏身体的完满性注意:假牙、义眼、假肢、支架等不能自由拆卸的,属于身体的组
人
成部分。
格
权 侵害身体活动自由
(
二
含义—— 指以身体动作、语言、文字或图像等,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
)
他人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性暴力等行为。
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
有明确的指向对象
特征
性骚扰
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侵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身体权
客5次
侵害身体权(如猥亵他人身体)
侵权 侵害隐私权(如以文字、图像实施性骚扰,妨害受害人私生活安宁)
侵害名誉权(如当众实施性骚扰)
①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意思表示真实,且有权随时任意撤回捐献的意思表示。
活体器官的捐
③须无偿捐献,不得买卖,买卖器官的合同无效。
献构成要件
④不能以造成捐献者身体重大损害为代价
⑤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器官捐献
①捐献者生前订立遗嘱,确定死后捐献器官。
尸体器官捐献
②捐献者生前未订立捐献器官的遗嘱,且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75·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健康权 —— 侵权类型 —— 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 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客4次
①须为通过造型方式对自然人全部或者部分外部形象的视觉再现
客体 —— 要素 ②须固定在一定载体上
③具有可识别性
侵权类型 —— 未经肖像权人允许,擅自实施制作、公开、使用、丑化、污损其肖像的行为。
具 肖像权
体
客7次
人
格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权 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 合理使用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 M1020 不构成侵权
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的权利
内容
行为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人身自
由权
客2次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侵权行为
非法强制搜查他人身体
·7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婚姻家庭编
撤销权人 —— 为受胁迫的一方
因胁迫而结婚
撤销机关 —— 法院
M1052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期间
可撤销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婚姻 —— 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 撤销权人 —— 被欺诈的另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疾病,婚姻登
撤销机关 —— 法院
记前未如实告
可 知 M1053 撤销期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撤销
撤
销
和
无
重婚
效 (注:当事人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
婚 情形 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姻 M1051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客5次
无效
婚姻当事人
婚姻 重婚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未达法定婚龄的 ——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
宣告机关 —— 法院
无效婚姻 期限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
的宣告 院应予支持。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效果 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
有的除外。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7·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①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②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件
③须双方自愿并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④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程序
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
离婚
发给离婚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
冷静期 回离婚登记申请。
制度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申请。
须经调解(法定前置程序)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离
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诉讼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离婚
一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客8次/
主1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
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彩礼的认定 例外:不认定为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彩礼的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单纯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
当事人 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7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1.仅限于无过错方可以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
2.仅限于法定情形
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
①重婚
条件
②与他人同居
仅限于法定情形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赔偿权利人 —— 无过错方 注意:夫妻双方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义务人 —— 具有过错的配偶
内容
物质损害赔偿
赔偿请求权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
偿请求权
M1091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客6次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
1.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时间 2.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
当事人另行起诉。
离
①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
婚 协议离婚
②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
二
)
注意: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
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离婚协议中
约定将财产 2.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给子女 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约定子女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子女可以要求其履行
·79·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夫妻 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负担债务时债
夫妻 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
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
妻
财 1.婚姻关系有效
产 要件 2.法律行为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
关 3.该法律行为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
系
家事
代理权
效果 —— 法律行为直接归夫妻共同承受
客9次/
主2次
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诉讼离婚时夫 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分割规则
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1.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对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除非属于恶意串通
对股权的分割
2.登记在双方名下:对内分割时不看股东名册和出资比例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女方
离婚时夫妻
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共同财产的
分割规则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不离婚但一方有权请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的情形 M1066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
费用。
1.原则:该协议有效,不可以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2.仅约定但未加名: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
加名行为的认定
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3.约定了也加名了:先协商,协商不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
可以判决房屋归与给予方
·80·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继承编
①被继承人死亡
构成要件 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①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
亡子女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内容
代位继承
M1127、 ②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1129
客7次
①被继承人死亡
②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要件
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地位相当于
第二顺序法 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丧失继承权
定继承人的
代位继承人
内容 —— 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
女”, 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
继 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承
法
(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一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客5次
)
放弃时间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原则上:以书面形式
放弃方式
继承权
在诉讼中,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制作笔录并签名。
的放弃
继承人没有表示的(“单纯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限制 ——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权受遗 放弃效力 ——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赠权的放弃
M1124
时间 —— 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客3次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受遗赠 受遗赠权的放弃
权的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方式(明示或默示)。
放弃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
放弃受遗赠的效力 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81·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第一顺序继承人 —— 配偶、父母、子女和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
有顺序
限制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法定
继承
客8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遗产的份额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M1130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
承
①订立遗嘱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
( 遗嘱的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生效
二 ③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
)
④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因遭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生效”时,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 遗嘱
无效事由 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④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
客10次 ⑤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订立一个可以生效的遗嘱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可以生效的遗嘱,在新的遗
明示 嘱中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废止在先遗嘱的内容,则在先遗嘱被明示撤回或变更。
在先遗嘱与在后遗嘱无形式上的要求,在后的非公证遗嘱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在先的公
证遗嘱(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撤回与
变更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
撤回或变更。
默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虽然在后遗嘱未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在先遗嘱),但数份遗嘱内
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被默示撤回。
·82·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侵权责任编
①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②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构成要件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④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①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构成 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要件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
④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过错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推定责任
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例资料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④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侵
法定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
权
情形
责 ⑥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任
⑦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法
⑧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概
述 ⑨非法占有人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
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时)的连带责任。
客6次
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构成要件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责任、接受个人劳务一方 对提供个人劳务一方遭受
损害的过错责任属于两个例外)
③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
④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⑤医疗产品责任
法定情形
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⑦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⑩因帮工致人损害
·83·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①原则上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②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构成要件 ③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④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不构成无过错侵权)
⑤责任人(加害人或受益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间存在法定的牵连事由
见义勇
第一顺序: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亦可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为遭受 有顺序性
的损害 第二顺序:没有侵权人或逃逸或无力赔偿,应当由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公
能够确 由具体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平
定具体
物业服
责 侵权人 —— 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务企业
任 责任
承担 对外责任: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
客5次 难以确
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
定具体
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人
对内追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
高空抛 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物致人损
害 M1254
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或者建筑物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占有使用
法定情形 构成
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
要件
致人损害
③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
公平
责任 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
承担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免责事由 —— 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避险人构成侵权,避险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避险
紧急 不当 若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引起险情的人与避险不当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避险致
“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人损害
避险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适当
无引起险情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84·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
构成要件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累积因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果关系
责任承担 —— 全部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
侵权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构成要件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
共同因 造成损害后果。
果关系
共
责任承担 —— 加害人按照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同
侵
权
和
分 共同加 共同故意侵权 —— 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别 害行为 共同过失侵权 —— 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侵
权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 —— 连带责任
教唆、帮
客6次
助侵权
无效抗辩: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抗辩的不支持
教唆、帮助
无、限民事 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
行为能力人 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
共同 监护人有过错,
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
侵权 构成共同侵权
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部分的连带责任)
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
分可以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
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共同
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
免责事由 不能免除连带责任。
若某一“涉嫌”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举证证明自己“未实
施共同危险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85·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对于执行工作
任务做一个扩大解
释,沾边就算
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
用人 员、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
单位责任
执行工 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M1191
第一款 作任务 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单位授权、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与执行工
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
无效抗辩 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用 【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
人 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者
责 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
任
M1191 ②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部分连带责任)
第二款
客8次/
③用工单位或者有过错的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主3次
因劳务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具 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
体
个人
的 劳务 非因第三
接受劳务的一方无过错无责任
侵 人原因遭
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
权 提供劳务 受损害
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行 的一方因
劳务自己
为 因第三人
遭受损害 接受劳务的一方无过错无责任
( 原因遭受
一 损害 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与第三人承担 “不真正连带
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
)
适用范围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组成部分脱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归责方式 —— 过错推定责任
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
物 害的责任 M1253 归责主体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
件
因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可向第
致
三人追偿。
人
损
害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客4次 断等致人损害的责任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M1255 、1257
·86·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注:保留必要费用: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无效抗辩: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
无、限人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致人损害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③监护人责任 对外: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
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方以未
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父母离异 对内: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
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
无
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
、
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
人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致 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具
人
体
损
的
害 委托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侵 的
监护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
权 责
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行 任
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与
为
教
(
育
二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
机
) 构 侵权时不满 18 周 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
岁但诉讼时满 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责
任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
同被告
客8次
无人:过错推定责任
非工作人员(学生)侵权
限人:过错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
判决载明顺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
因教育机构以外的
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教育机 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
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
构责任
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释明义务: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
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权——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职务侵权)
·87·法考启航宝典·民法
注意安全保障义务的承
担具有限定性,不是只要造
成损害就需要承担违反安全
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 —— 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直接
归责方式 —— 过错责任
责任
责任主体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责
任 M1198
归责方式 —— 过错责任
客7次 补充
责任 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主体
具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的,由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体 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的
侵
权
行
为 无过错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责任 免责事由: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
三 人的责任。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仅在受害人为故意时,虽不免除责
绝对无 任,但可减轻责任。
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
致人损害的
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 M12
45-1251条
过错推 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客7次 定责任 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 对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与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导致饲养动物
对内: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全部最终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有
致人损害的责任
过错的第三人全额追偿。
·88·第三部分 思维导图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 —— 过错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归责
方式
机动车与行
原则:无过错责任
人非机动车
第一顺位: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承担责任
第二顺位:由对该车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顺位”规则
第三顺位:由依法应当对该车承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权
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车辆租赁、 由保险人依序对受害人(赔偿权人)支付保险金
借用引起的 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
例外:若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按份责任。
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 —— 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效抗辩:以买卖或者其他方
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挂靠 —— 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
体
允许他人套牌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的
套牌
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承担责任。
侵
机动车道
权
路交通事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
行 盗窃、抢
故责任 若受害人欠缺抢救费用,受害人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可向责任人追偿。
为 劫或者抢
( 客7次/主3次 夺机动车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四
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1.未投保交强险:
①对外责任: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
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
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
交强险 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
偿的损失数额:(部分连带责任)
②对内追偿: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免责事由: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
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 —— 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乘致 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
试乘人员损害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车辆买卖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的事故 ——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