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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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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
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 : 甲公司所在地
B : 乙公司所在地
C : 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 : 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
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
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
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
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2 、 单选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
售一批大豆,双方在D市进行交付。但合同未约定大豆的价格,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关
于大豆的价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 应按照A市价格确定
B : 应按照B市价格确定
C : 应按照C市价格确定
D : 应按照D市价格确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合同价款
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题不存在政府指导定价问题,合同价款应按照合同履行地价格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3 、 单选题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元的价格购买
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16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
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 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 : 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 : 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 : 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
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黄某在转让自行车之前已经占有该
物,则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黄某即因简易交付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选项B、C错
误。《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又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
月,则双方达成黄某继续使用协议时,洪某即因占有改定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选
项D正确。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黄
某、洪某均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因此,庞某既不能向黄某,
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4 、 单选题
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总
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白酒厂按
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
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
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 :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 : 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 : 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
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因此,
本题正确选项为D。5 、 单选题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
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
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 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 : 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
明书的可能性
C : 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 : 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
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
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
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
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
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
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
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 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
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6 、 多选题
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
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甲银行验
收合格后再付款。乙企业按时供货,甲银行验收时发现,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
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基于上述情况,甲银行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A : 先履行抗辩权
B : 违约责任请求权
C : 不安抗辩权
D : 合同解除权
正确答案: A,B,D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
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故正确选项为ABD,,
7 、 多选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
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
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
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 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
B : 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
C : 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
D :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
/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
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
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
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
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
8 、 多选题
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不适当履行的有:( )
A : 赵某将自己的玉佩10万元出售给孙某。约定5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孙某5
月10日仅凑齐8万元
B : 知名演员张某和某摄影公司约定,由张某和其子为摄影公司担当一年的平面模特,
某天张某之子突发高烧,无法参加拍摄,张某私自用自己的侄子代替儿子充当模特
C : 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
交给了清算组
D : 王某向水果店订购十箱草莓,水果店在发货时未仔细打包致使张某收货时草莓部分
烂掉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不适当履行问题。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
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
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选项A,孙某只履行了自己的部分债务,不为适当履行。B选项所约定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债务人将
自己的债务转托第三人履行,为履行主体不合格。C选项因债权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
务人向清算组履行为适当履行。D选项出卖人在发货时未履行包装义务致使标的物受损,
为不适当履行。故本题答案为ABD。
9 、 多选题
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
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
A : 拒绝接收货物
B : 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 :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 :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涉及提前履行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提前履行后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的问
题。本题A选项虽存在周延欠缺,但仍宜选定为正确。本题B、 C选项中要求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衡量是以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为标
准的。在预期违约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适用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而不针对提前履行。提前履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
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接受提前履行方因提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
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10 、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生猪肉,由甲公司于2
月5日支付首期价款20万元,再由乙公司于2月10日前发货,甲公司须在发货后5日内支
付剩余价款30万元。2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在地发生猪流感疫情,即向乙公司讯
问情况。乙公司表示其生猪肉是从其他省进口的,疫情与之无关。甲公司表示解除合同,
乙公司当场表示反对。直至2月20日,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 : 甲公司未在2月5日支付首期价款,构成违约
C : 乙公司未在2月10日发货,构成违约
D :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 B,D
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并无确切证据
证明乙公司无法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生猪肉,并不享有不安抗辩权。故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亦无权解除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
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乙有
权拒绝发货,C选项错误。甲公司未如期发货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乙公
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