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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施工质量管理
17.2.1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
17.1 质量策划
17.11 质量目标确定(略)
17.1.2 质量策划及实施(略)
17.2 施工质量控制
1.组织准备(略)
3.物资准备(略)
4.现场准备(略)
2.技术准备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形成各专业图纸会审记录
及设计交底文件。(2024案例三)
(4)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
3.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1)施工质量事故分类
(2)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 100+ 1亿+
重大事故 10-30 50-100 5000万-1亿
较大事故 3-10 10-50 1000万-5000万
一般事故 3- 10- 1000万-
17.2.2 施工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事故报告程序:
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
部门:
a.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b.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c.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2)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7.2.3 施工质量检査验收
1.基本要求(略)
2.验收程序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
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
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
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7.3 竣工验收管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7.2.4 竣工后试运行阶段质量管理措施(略)
17.3 竣工验收管理
17.3.1 竣工验收要求(略)
1.竣工验收要求(熟读)
17.3.2 工程档案管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