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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考点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法律
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
规范的总称。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根本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组织法》等;
2.民法商法: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
4.经济法:经济关系,《建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5.社会法: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诉讼程序,三大诉讼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有《仲裁法》《劳动争7 8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
1
9
4
考点2:法的含义 3 8
信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
系
性微质及级别;
联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题现形式;
押
(3)法律规范的效准力等级;
精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考点3:法的分类
名称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
法律 《**法》 《建筑法》、《民法典》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7 8
理条9例1》
4
8
3
地方性法规、自治 省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设 《信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
《地名+**+条例》 微
条例和单行条例 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系条例》
联
一
《**规定》《**办唯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实施细则》 防管理规定》
《地名+**+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地方政府规章 《地名+**+办法》
人民政府 管理规定》
《地名+**+实施细则》
WTO中与工程建设有
国际条约
关的协定
考点4: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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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
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考点5: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
8
7
1
关机关备案: 9
4
8
3
考点6:不动产登记 信
微
系
一般规定: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不动
联
题
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押。
准
例外:依法属于国精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 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 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
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
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点7:物权的保护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8
1
7
9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 8 4
信
3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 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微
系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 、更换或者联恢复原状。
一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也可以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考点8:所有权
1)占有权
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
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
所有物。
3)收益权
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
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4)处分权
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考点9:所有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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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无
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考点10: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
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组织或者7 8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
1
9
4
考点11:土地承包经营权 3 8
信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系
微。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
联
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题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押
(2)土地承包经营准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精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
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考点12: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 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设立时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 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 赠与或者抵押要求:①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
合同。
8
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9 1
7
8
4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信 3、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微
施一并处分。 系
联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该建
唯
筑一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13: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设立时间: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是否有偿: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否可转: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考点14:地役权
设立方式: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设立时间: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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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权利转让: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
一并转让。
(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
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点15:担保物权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
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
1
7 8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9
4
保物权的费用。担保期间,担保3财8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信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微偿。
系
联
(4)第三人提供担保,
题
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
押
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准责任。
精
(5)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混合担保)
考点16:可以抵押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8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
7
9
8
4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信 3
微
⑥交通运输工具。 系
联
对于以上第①项至第③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⑤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一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唯
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7: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
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18:动产质押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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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考点19:留置权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
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
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考点20:占有
8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
7
9
4
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3 8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信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微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
系
联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题有
押
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准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精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 所有的意思对物从事的占有。自主占有意味着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
属于自己,至于他是否对物 具备合法所有权,或者是否确信自己具备所有权则不影响自主占有的
成立。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 思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用益权
人对用益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等。
考点21: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
8
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 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9 1损
7
害赔偿。
8
4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 未行使的,该请求权信消3灭。
微
考点22:著作权主体 系
联
一
种类 形式 唯著作权归属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
单位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
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作品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由法人或者其
职务 他组织享有
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作品 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
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
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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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
享有的。
委托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如勘察
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为受托人
作品 设计文件
考点23:著作权的保护期
主体 权利内容 保护期
作者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①单独作品:作者终身+死后50年
自然人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②合作作品: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
1
7 8 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
法人或 4 9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3 8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
信
非法人
微 权法》保护
系
组织 联
发表权 题 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押
考点24:计算机软准件的法律保护
精
(1)软件著作权属 于软件开发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
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 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 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
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 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8
1
7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9
8
4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 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信
3
微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 复 制品不得通
联
系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
一
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 复制品唯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 、 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考点25: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考点26: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损害的商业秘密权
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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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考点27: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
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考点28: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29:分别侵权
(1)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
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8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1任7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9
4
考点30: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信
3 8
微
(1)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系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联
(2)被侵权人为组织,题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押
(3)被侵权人死亡准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精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考点31:侵害人身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
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
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8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9 1保
7
8
4
考点32: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信
3
微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请求赔系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
联
一
者请求赔偿。(消费者追偿)
唯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向第三方追偿)
考点3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业主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
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责任)
考点3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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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35:征税对象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
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
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
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考点36: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
8
(1)财政拨款;
1
7
9
4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3的8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信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
系
征微税收入。
联
考点37:免税收入 题
押
(1)国债利息收入准;
精
(2)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收入。
考点38: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8
(1)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9税1
7
款;
8
4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款只能采取简易方法 ,不能采用抵扣法。信
3
微
考点39:企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系
联
一
(1)销售货物。
唯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6)进口货物
考点40: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
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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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考点4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考点4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8
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1 7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
9
4
的物品。 3 8
信
微
考点44:环境保护税纳税
系
人与征税范围
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
押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准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
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
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8
考点45: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9 1
7
8
4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 当量数确定; 信
3
微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确定; 系
联
一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唯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考点46: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考点47:环境保护税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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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考点48: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
7 8
9
4
考点49:减征个人所得税 3 8
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微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系
联
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题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押
(1)残疾、孤老人准员和烈属的所得;
精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考点50: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
可。
8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9行1
7
政机关实施行政
8
4
许可。 信 3
微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 当负责监督,并系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联
责任。
唯
一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 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许可。
考点51: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
定管辖。
考点52: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
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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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
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考点5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要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
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
由企业法人承担。 7 8
1
9
4
考点5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3 8设立
信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
系
工微程活动
联
《民法典》规定,依照题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押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准代理。
精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 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 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 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8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1可
7
以用书面形式,
9
8
4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用书面形式。 信 3
微
书面委托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联
考点55: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唯
一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
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56: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
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凡是能通过政
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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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办理备案手续。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
承诺制。
考点57: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
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
1
7 8劳务人员工资的;
9
4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3程8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信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微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
系
联
证书上岗的;
题
押
(9)未依法履行工准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精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 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
考点58: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8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 节严重的;
9
1
7
8
4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信 3
微
考点59:临时建设批准 系
联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
唯
乡一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
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
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考点60: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1)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3)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30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300㎡以下;③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考点61: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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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考点6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
计、施工承包合同。前者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后者称为平行发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
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其具体模式如下: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设计+采购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采购+施工
考点63:违法发包
1
7 8
9
4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3分8包给个人的;
信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
系
业微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联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题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
押
工程除外; 准
精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 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 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
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考点64: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
8
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 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9取1
7
管理费或者其他
8
4
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 合体其他方。 信 3
微
考点65: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系
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
唯
标一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
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考点66: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法律规定(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
限额 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1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有效期
一致,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情形 退还金额 退还时间
退还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招标人终止招标 及时退还
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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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退还投标保证金
起5日内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中标合同签订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存款利息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不予退还 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考点67: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
标条件;
8
7
1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
4
9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8
3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信、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微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联
的系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题
考点68:电子招标 押
准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精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
具软件。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
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
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 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考点69:属于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 标; 8
1
7
9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 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8;4
信
3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的其他联合行动。微
系
考点70:视为串通投标 联
一
唯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71:电子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
能。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
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考点72:建设工程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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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7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
格总额的; 7 8
1
9
4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3 8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信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微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系
联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题
式,采用综合评分确定供应商。
押
(3)综合评分法: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
精
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4)综合评分法货物 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
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
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 项目属性
考点74:封闭式框架协议釆购的 合同授予
(1)直接选定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 供应商中直接选定,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
式。
(2)二次竞价方式: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 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
8
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 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1
7
有符合竞价需求
9
8
4
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 商的方式,一般适用于信 3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
微
购项目。 系
联
(3)顺序轮候方式: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 ,对所
唯
有一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
同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4)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考点75: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76: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不当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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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7: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应在行使期间内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78:违约责任的减轻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当违约的相对方知晓违约情况,且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则其具有减少损失的义务,
而不能任由损失扩大。
(2)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
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
8
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7按照约定处理。
1
9
4
考点79:建设工程工期 3 8
信
微
1)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建
系
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联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题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
押
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准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
精
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 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
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 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
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工期顺延: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 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
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
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3)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9按1
7
照以下情形予以
8
4
认定: 信 3
微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 竣工日期; 系
联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 包人提
唯
一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 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80:工程垫资及利息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
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
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
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
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
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考点81: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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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
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
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
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
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考点82:民间借款合同的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
1
7 8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9
4
转贷的。 3 8
信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微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系
联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
题
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押
(5)违反法律、行准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精
(6)违背公序良俗的(如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的借贷合同、托人情找关系调动工作或升职等形成
的债务关系等)。
考点83:承揽合同的解除 权
1)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 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
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 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
8
可以解除合同。 1
7
9
8
4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 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信,3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微
应当赔偿损失。 系
联
考点8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托运人的运费风险
唯
一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
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考点85:建设单位应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考点8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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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考点8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
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
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
1
7 8业:不少于2人。
9
4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3区8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
信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微
系
联
考点88:施工单位负
题
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押
1)建筑施工企业负准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
精
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 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
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 除险情和隐患。
3)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 )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
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 进行带班检查。
考点89: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 制及审查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 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
8
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9 1
7
8
4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信 3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微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系
联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 施工方
唯
案一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考点90: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①矿山工程3.5%;②铁路工程、房屋
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
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企业
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
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
1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
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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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考点9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
济损失;
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
任者的处理建议
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8
考点9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1准7发布和编号
9
4
(1)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
信
3批8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微
(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系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
联
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题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
押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准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精
考点93:建设工程 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
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 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 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 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8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9 1
7
8
4
考点94: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信
3
微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联
系
一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唯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考点95: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考点96: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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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9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
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
1
7 8后起满2年。
9
4
考点9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3 8度
信
(1)存储比例
系
微
联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题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押
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准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
精
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2)免存储情况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 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
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 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3)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
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 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上述情
8
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 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
9
银1
7
行保函约定支付
8
4
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信 3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
微
金补足。 系
联
(4)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唯
一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 单 位 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
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考点99: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
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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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
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
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
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考点100: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诉讼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
履行地。
③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⑤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7 8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
1
9
4
定。 3 8
信
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微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系
联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题
押
⑦因财产保险合同纠准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
精
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3)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
9
1 7
8
4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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