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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4种)
①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意见)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2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8
7
1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4 9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
8
3
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信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微
系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
联
题
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押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准
【物权的保护】物精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物权
可单独用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可合并用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毁损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一
唯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
保。
标的 生效
动产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
(1)汇票、本票、支票;
有权利凭证,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权利 (2)债券、存款单;
无权利凭证,办理出质登记时
(3)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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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办理出质登记时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1.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 内容和期限 起点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著作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作品完成
自然人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发明 20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专利权 实用新型 10年 申请日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 15年
商标权 7 8 10年 核准注册
1
9
4
8
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 3
信
微
【侵权】公民或法人没有系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联
题
侵权行为 押 责任承担
准
精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 不能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 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 造成全部损害的
分别侵权 ⚫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①能够确
定责任大小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②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责任)
8
1
7
9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 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8 4为受到损害
信
3
自甘风险 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 承担侵权责任;但微是,其他参加者对
系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 外 联
一
唯
【产品责任】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
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③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①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依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 质量缺陷:建设+施工连带,有其他责任人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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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谁的责任谁担责
侵权人依法承担(谁扔的找谁)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 难以确定侵权人,(除证明自己非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1.5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财政拨款;
(3)转让财产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2)依法收取并纳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
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8
事7业性收费、政府
1
(5)利息收入; 9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4
3
8性基金;
(6)租金收入; 信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微 (3)国务院规定的
系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联
题 其他不征税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押;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
(9)其他收入 精
【企业增值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 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 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
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
1
7
9
【个人所得税】
信
3 8
4
微
征税范围 税系率
联
一
(1)工资、薪金所得 唯
(2)劳务报酬所得
综合所得3%~45%
(3)稿酬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5%~35%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20% 比例税率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6 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
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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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划拨存款、汇款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3)扣押财物 或者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7 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制度
8
7
【※自首和立功】犯罪以后自动9 1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4
8
3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系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联
题
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
押
准
己罪行的,可以从精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处罚。犯罪分子有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
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
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
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工程中常见犯罪】 8
1
7
9
罪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 面 犯罪主信体
3 8
4
犯罪主
微 观方面
系
联
一
生产、作业活动 唯
对生 产 、作业负有组织、
中,违反有关安全
厂矿企业、事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
重大责任 管理的规定,因而
业单位的安全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事故罪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生产制度 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后果
过失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强令、组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
作业,或者明知存
织他人违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
安全生产秩序 在重大事故隐患而
章冒险作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不排除,仍冒险组
业罪 人、投资人等人员
织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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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财产和 违反国家规定,降 单位犯罪(建设单位、设
工程重大
生命安全、国 低工程质量标准, 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安全事故
家的建筑管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单位)但该罪名不处罚单
罪
制度 的行为 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第 2章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2.1 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要组建的非常设
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全面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
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
7
1
9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 8 4
3
信
微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系
联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题产(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是属于企
押
业所有并可以自由准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精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 备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 销】
原理 情形
责令限期 改正(最长3个月,期间不得升级增项,不得承揽
撤回 不再符合要求
新工程)→ 逾期未达标,撤回资质证书
8
1
7
9
(1)资质许可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8忽4职守准予资质
信
3
许可的;(2)超越法 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微可的;(3)违反法
系
撤销 违法办证 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联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
一
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其唯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
注销 程序行为 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其他
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当次该科目无效 当次全部科目无效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 记录期限 5 年:(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
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 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仍不改正的;(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
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3)在试卷、 纸等的;(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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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
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 试题及答案的;(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
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 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6)其他
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5) 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 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笔迹不一致的;(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
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长期记录:(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
的;(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弊的;(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电子化系统设施的:(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 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
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10)其他应当 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
违规行为
【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8
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1应7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9
4
初始注册具备条件:应当3 8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信
微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系
联
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题。
押
自资格证书签准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
精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和执业行为】
原则上 例外
(1)同 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 (2)合同约 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3)因非承包 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
单位同意的
8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 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9 1的
7
;
8
4
不得更换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 负责人的; 信
3
微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 须更换项目负系责人的
联
一
唯
2.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公开期限】
信用信息 公布时限
6个月~3年,并不得低于处罚期限
不良信 不良信用信息 (整改有实效可以缩短,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最
用信息 短3个月;拒不整改可延长)
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 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基本信息 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 3年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 承揽业务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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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
揽工程的(借出资质) 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
业资质证书》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借入资质)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
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 义务,情节严重的
上岗,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5 营商环境制度
【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
8
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1合7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9
4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除3 8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
信
微
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系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
联
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题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押
准
第 3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精
3.1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城市规划区内 工程规划许可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乡、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区内 主管部门
临时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 管部门 批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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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不需办理 小型 敌(低) 军 临时 抢 文物
条件 有地有证有条件,施工确定图审合,资金落实保质安
开工期限 领取之日起 3个月内 6个月内
不能 申请延期 重办
按期开工 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 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自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及时向批准
因故
止施工 1个月 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机关报告情
中止施工
内报告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况
8
7
1
9
4
3
8
信
微
第 4章建设工程发承包系法律制度
联
题
押
4.1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准
精
【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 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 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
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 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 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
8
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9 1
7
8
4
信
3
4.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微
系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联
一
唯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
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
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
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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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撤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
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
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
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
的应当更换。
8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7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
9
4
【否决其投标】 3 8
信
微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系
联
(2)投标联合体没有题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押
(3)投标人不符合准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精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 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异议内容 时间要求 招标人处理
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 2日前 8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13
7
日内答复,
9
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8 4
答复前暂停信 3招投标活动
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微
系
开标提出异议 开标现场当场提出 招标人一当
联
场回复并书面记录
唯
4.3 非招标采购制度
【询价】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
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
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3人以上单数,专家
不少于三分之二);(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3)询价;(4)确定成交
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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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
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主要形式) 开放式
有效期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
超过2年
进入方式 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补 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
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 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
商可随时申请加入
退出方式 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 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
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协议
第 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5.1 合同的基本规定 7 8
1
9
4
8
【合同的效力】 信 3
微
无效合同:(1)无系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
联
思表示订立的合同;(题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
押
的合同;(5)行为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订立的合同
精
可撤销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
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 表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在对方履行 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
8
(没有先后顺序) 不符合约定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9 1
7
8
4
信
3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 行的,后履行一方微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先履行抗辩权 系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联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有先后顺序)
相应的履行请求 唯
一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
不安抗辩权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多于/少于约定的定金数额=变更约定,以
实际为准)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
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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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
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负担。当违约的相对方知晓违约情况,且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则
其具有减少损失的义务,而不能任由损失扩大。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 建设工程 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8
7
1
9
无效 8 4修复后合格 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
信
竣工验收不合格
微
系 修复后不合格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联
题
【工程垫资及利息】押
准
精
性质 有约定 无约定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
按约定
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 款之日计付。
欠款利息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应付→交付→结算→起诉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 付:交付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 价款也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
8
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 准高 9 1
7
8
4
垫资利息 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 无信
3
微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系
联
一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唯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人民法院应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予支持。未竣工的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
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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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相关合同制度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另有约定除外)。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
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
卖人承担。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
8
7
1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4人9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
8
3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信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微
系
任。
联
题
(2)债权人和债务人押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
准
不受影响。 精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 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
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
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
1
7
9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8 4自续订之日起不
信
3
得超过20年。定期租赁中,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 合同应当采用书微面形式。租赁期限低于
系
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联
一
(2)不定期租赁合同 唯
不定期租赁具体分为三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③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 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6.1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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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8)严格落实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
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该机械和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分述如下: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现场监督与定期巡查
(3)自检、说明与验收签字
(4)按期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①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②按照安
8
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7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③组织安全施工技术
1
9
4
交底并签字确认;④制定建筑3 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将
信
微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
系
联
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题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押
部门。 准
精
6.2 施工安全生产许 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8书;
1
7
9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教 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8 4
信
3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 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微外伤害保险,为从业
系
人员缴纳保险费; 联
一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 具、机唯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等;
(12)其他。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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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
人员 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 项目经理
副总工程师
时间 本月工作日 本月施工时间
比例 258% 80%
7
1
9
4
8
(1)超过一定3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信
微
现场带班 分部分项系工程施工; ——
联
(2)题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
押
准
有精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 离开现场,要向建设单位请假,
请假 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 批准后可离开,且委托项目相关
负责人 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施工作业危险的知情权和建议 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对危险行为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及
1
7 8
9
拒绝违章指挥权 (1)遵章守规和正确使8用
4
安全防护用具
信
3
(4)紧急避险权 ( 2)接受安全生产教微育培训
系
(5)获得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3) 及时报告安联全事故隐患及其他危险
一
唯
(6)获得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7)依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
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要组
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
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
业教育等合理用途。
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企业要在职工培训
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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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资金。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范围 组织专家论证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实行施工总承包 深基坑 施工单位组织
(2)土方开挖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 地下暗挖 (实行施工总承
(3)模板工程 案应当由施工总 高大模板 包,总包组织)
承包单位组织编
制。危大工程实
(4)起重吊装工程
行分包的,专项
(5)脚手架工程
—— ——
施工方案可以由
(6)拆除、爆破工程 8
7
(7)其他 4 9
1相关专业分包单
8
3
信 位组织编制
微
系
【安全生产费用】建筑联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
题
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押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准
建设工程施精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
不得删减。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 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1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6.5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8
1
7
9
8
4
信
3
微
系
联
一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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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场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 (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的直接经济损失 理建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6 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1 7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
9
4
8
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信23)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3)熟悉掌握相关法
微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系范;(4)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5)具有良
联
好的职业道德。 题
押
工程项目因故准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精
工程项目经建 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
安全监督。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
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 7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7.1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8
、工程建设地
1
7
方标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9
8
4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是信推
3
荐性标准。强制
微
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系
联
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后实唯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
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实 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
时废止。
【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
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
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
的抗震加固措施:(1)重大建设工程;(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具有
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的建设工程;(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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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
【(无障碍)各有关单位参与建设的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建设单位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
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1)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五同步),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
通。(2)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环节,邀请老年人、残疾人及相关组
织代表进行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3)无障碍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住建部门等不予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
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8任和义务
7
1
9
4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 8】
信
微
1.依法发包工程
系
联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题原始资料
押
3.建设单位的禁止准性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精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 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有 相应资质等级】
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 规模要求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
项 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水电气 热、科教文卫、旅体商福 8
1
7
9
8
4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5 万㎡以上
信
3
微
工程 系
高层住宅及地基、 结构复杂的联多层住宅
一
唯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
如:世界银行、亚洲开 发银行贷款
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 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邮政、通
其他工程 信、信息网络等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等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9.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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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乡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资质许可范围内)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
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
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8
7
7.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9
4
8
3
【按图施工】施工单位、监信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微
系
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联
题
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押、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准
工程建设项精目的设计涉及多个专业,各专业间协调配合比较复杂,设计文件可能会
有差错。 这些差错通常会在图纸会审或施工过程中被逐步发现,对设计文件的差错,施工
单位在发现后,应当报 告设计单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 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 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
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
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
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8
1
7
9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 8 4
信
3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微
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联
一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唯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7.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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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
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
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7.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最低保修期】
保修范围和8 内容 最低保修期
7
1
9
8 4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信地3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微 合理使用年限
系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联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题
押
供热与供冷系统 准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精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年
【缺陷责任期】
时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承包人原 因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起算
工程无法按期进
行竣工验收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
发包人原因
8
进 入缺陷责任期
1
7
9
8
4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 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信于3工程价款结算总
微
额的3%(保函比例也为3%)。 系
联
一
第8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唯
8.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
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2)加强物料管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
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注重降尘作业。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4)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
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周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
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6)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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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8.2 施工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国家所有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
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
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
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 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8
7
1
禁止进行 4 9 可以进行(办理手续)
8
3
信
(1)开山、采石、开矿等微破坏传统格局和
系
历史风貌的活动; 联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题
(2)占用保护规划押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的活动;
准
精
河湖水系、道路等;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
(3)修建生产、储 存爆炸性、易燃性、放 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
等; 史建筑的活动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 污
第 9章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9.1 劳动合同制度
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情形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7
9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信
3 8
4
微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系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 一
联
唯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用人单位直接 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形或预告解除
中前两项内容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即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提前30天通知/额外1个月工
资)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
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
④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 ②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
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仍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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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致 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使合同无效的;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9.2 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保障
【劳务派遣】
(1)涉及三方主体(两种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
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
(3)属于补充形式。(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
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9.3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任何组织和个人
8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7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
9
4
8
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信 3
微
(1)工作时间限制:对未系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
联
班加点工作。 题
押
(2)未成年工禁忌准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精
(3)定期身体健康 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①安
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1年;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实施登记发证制度
9.4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
1)认定为工伤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受到事故 (1)在工作时间8和工作岗
1
7
9
伤害的; 位,突发疾病8 4死亡或者在48
信
3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 小时之内微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系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
一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利益唯、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事故下落不明的;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旧伤复发的。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他。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
者自杀的。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
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
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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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9.5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主要方式),二
是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
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
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 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
8
7
1
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4 9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
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信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
微
系
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向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联
题
第 10 章建设工程押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准
精
10.1 建设工程争议 和解、调解制度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 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 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 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
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2 仲裁制度
8
【仲裁协议的特征】(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 形式作出(口头的无效)。 9 1
7
8
4
(2)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一方申请不 受理)。 信 3
微
(3)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系
联
(4)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
唯
制一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
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提交仲
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
出。
【※仲裁的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
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员回避情形】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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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
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
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
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3 民事诉讼制度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
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
8
7
1
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4 9为不动产所在地。
8
3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信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
系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联
题
管辖。 押
准
【※民事审判组织精】
独任制 不得独任审理(合议审理)
(1)依简易程序审理 的民事案件。(2)基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
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 实清楚、权利义 件;(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
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 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审结或者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于新类
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事实清楚、权 利义 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
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二审 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
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
1
件7 8
9
【诉讼时效】 8 4
信
3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 及义务人之日起计微算。
系
时效中止 (暂停)最后6个月 时
联
效中断(归零)
一
唯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 求;
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10.4 行政复议制度
【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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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0.5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
7
1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4的9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
3
(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信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
微
系
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
联
题
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押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准
关是被告;起诉复精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
1
7
9
8
4
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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