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客观阶段民法课后课程带读
讲授人:赵振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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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考考什么? — —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本节知识往往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下列关系适用民法调整的是?
A.区政府与甲公司达成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减税
B.区政府租用乙小区车位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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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考考什么? — —基本原则的识别,往往出一道选择题
1.违反自愿原则的识别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构成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原则上自愿就是公平。)
如,甲自书遗嘱表示,全部财产给儿子,女儿一分没有,符合自愿原则,符合公平原则。
再如,甲乙离婚时约定,若一方再婚,孩子交给对方抚养,符合自愿原则,符合公平原则。
只有特殊情况下,符合自愿但却不符合公平原则,如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约定排除情势变更,违约金调整机制等。
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不管行情变成什么样,甲都必须履行合同,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后来甲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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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履行合同就血本无归。
2.违反诚信原则的认定
——厚道人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做一个厚道人
违反诚信原则的典型体现,滥用民事权利,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如
A.合同成立后,甲未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
B. 甲在某医院看病,事后甲需要查询病例,医院拒绝
C.甲乙相邻,乙修墙时越界,甲知晓而故意不说,等其修完,甲要求乙拆除
D. 甲违约后,乙放任损害的扩大,欲追究更多的赔偿
E. 甲欠乙的钱未约定还款期限,甲当着劫匪面把钱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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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区分
公序良俗是效力评价规范,违反公诉良俗,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诚信原则,不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具体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滥用权利型可能构成侵权,违反义务
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如买卖毒品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买500斤橘子合同有效,但是履行时散放在买主家门口,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节内容包括权利的学理类型、权利的救济
1.权利的学理类型,根据作用分四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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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支配权通俗理解: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配合,如我对我的手机享有支配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它,无需他人
配合就能实现对手机的支配,这一点对比请求权。
a请求权通俗理解: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根据买卖合同,请求对方赶紧交货,但权利能否实现取决
于对方的履行行为。
c形成权通俗理解:仅凭当事人一人的想法就能改变法律关系,如甲欺诈了乙订立了合同,乙说撤销合同就撤销,不用考
虑甲是否答应。再如,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提醒1:无论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均受到时间的限制,请求权效力弱,受时效限制,形成权效力强,受除斥期限制,两
种权利在过期之后的效果不同。
提醒2: 不是法律条文中的写了“有权请求… …” 就是请求权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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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抗辩权通俗理解: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不行使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一说,且抗辩权的逻辑以承认请求权的尚且存在为前
提。
民法上的抗辩包括一时性抗辩和永久性抗辩,一时性抗辩指合同履行抗辩,永久性抗辩指时效抗辩。
判断;(根据法考题改编) 甲被乙的狗咬了,遂把乙诉到了法院,乙的说法哪个是在行使抗辩权?
A. 甲说乙的狗咬了自己,乙说,没咬过
B. 甲说乙的狗咬了自己,乙说,赔完你了
C. 甲说乙的狗咬了自己,乙说,你之前已经免除了我的赔偿
D.甲说乙的狗咬了自己,乙说,你的赔偿请求权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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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
对比1
请求权
对比2
民事权利
形成权
按照作用区分
抗辩权
微观视角——请求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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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请求权
无因管理债权请
求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债权请
求权
侵权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内容仅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思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例:甲的a汽车被乙开走,b汽车被丙砸坏。甲要求乙还车,丙赔钱,前者是物权请求权,后者是债权请求权,救济条件
不同
甲对乙主张返还汽车,不需要考虑乙开走甲的汽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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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丙主张赔钱,要考虑丙的过错,已经诉讼时效的限制
2.权利的自力救济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略
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
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
1.自助行为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权益,如果是人身权益构成自卫行为;
2.采取自助是因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果不存在急迫情况,则不得实施,如当事人存在书面合同,一般不得采取自助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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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助行为具有临时性,行为人在采取为维护其权利所必要的扣留财物等措施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不立
即寻求公力救济,行为人先前正当的自助行为将转化为不法行为。
4. 自助行为本身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约束或对他人财产的扣押等强制行为。
典型的自助行为例示:顾客在餐馆、酒店消费后不付款即欲离去,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扯住其不让离去,或夺取顾客手中
的包,要求其支付餐费、住宿费等。
关于自助行为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欠薪不还,员工把配发给自己的公车开走,是自助行为
B. 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
C. 甲殴打乙,乙反击是自助行为
D. 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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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1.主物从物
《民法典》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原物和孳息
《民法典》第321 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判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将其养殖3箱子蜜蜂出卖给乙,若没有约定,则蜂蜜的所有权也应该一并有乙取得。
B.牛肉是牛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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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为羊毛是人工参与薅取的,所以不是天然孳息
D.孳息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略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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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能力的基本含义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点睛:是人就有权利能力! 且无差别!
2.权利能力的时间属性
既然权利能力是描述民事主体的,主体又不是永生的,所以权利能力的概念存在时间属性,《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时段:出生——死亡
关于出生和死亡时间认定(略看)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
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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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生前和死后★
(1) 先说死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自然人一旦死亡权利能力消灭,如刨王二的坟,此时并不构成对王二身体权的侵害,而是构成对死者名誉利益,遗体的侵
害。
再如,法考题甲死后,乙散播谣言说甲卖淫,乙构成对甲名誉利益的侵害,不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害。
(2) 再说生前——胎儿利益保护
A胎儿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什么是胎儿? 胎儿是没出生之实体。
此时,根据《民法典》13条,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无资格享有民事权利,但这样处理有时会不公平,通过一则案例来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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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的武大郎知道金莲出轨,但念及子女,依旧把家里仅有蒸笼器具遗嘱留给了金莲腹中的胎儿。后武大去世,请问蒸笼
归谁? 如果认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则这个赠与是不成立的,只能适用法定继承,蒸笼反而归金莲。反之,若肯定了胎儿的权
利能力,则意味着蒸笼归孩子,而不是金莲(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二者的区别可见一斑,大郎你看到了吗?
B提醒! 不是所有情况都要肯定胎儿的权利能力(我国立法为限定保护,非概括保护), 根据民法典16条规定,在涉及遗
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典型指被侵权), 才肯定胎儿的权利能力。如金莲去逛商场,以胎儿的名义购买了首饰若干,此时合
同不成立。再如,在我国法上胎儿也没有生命权,如果有,堕胎就是杀人!
C胎儿的权利能力如何落实?
除了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权利能力通过行为能力实现,而胎儿无行为能力,无法做出意思表示,对此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规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做出意思表示,如对胎儿的赠与由法定代理接受,胎儿被侵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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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D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怎么办? (权利能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
胎儿出生为活体——胎儿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继续保有之前取得利益。
胎儿出生为死体——胎儿的权利能自始不存在=溯及到行为发生之日无权利主体(侵权发生之日,赠与合同成立之日), 此
时胎儿所获得利益需要返还。
如,王某怀胎5月,出门被飞机撞,经检查胎儿健康受到损害,不仅王某也可以索要赔偿,胎儿也可以,但若胎儿出生时
是死体的,则胎儿受领的赔偿要还回去。
再如上例,武大郎的儿子娩出时是死体的,等于赠与合同不成立,此时蒸笼由大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金莲取得所有权。
【重点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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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考题】
(2020年单选) 甲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就医,因医生用药错误,致甲险些流产,虽保住了胎儿,但造成了胎儿乙残疾,
甲也受到了身体伤害,甲因此向医院主张侵权赔偿。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B.只有甲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C.甲、乙均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D.只有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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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是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2.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人均享有的,平等的资格,而行为能力是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由于法律
行为是表意行为,所以民事主体的表意能力不同,行为能力也不同。
现代民法结合自然人的智力、精神状况这一一般性的标准,将行为能力三分,对此给与不同的评价。
如同样是买衣服,5岁孩子买,13岁孩子买,20岁大学生会导致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同!! 5岁的孩子因无行为能力,
所以买卖合同无效;13岁的孩子有一定的行为能力,结合衣服的价格,如果过高,超过其日常生活,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父
母追认;20岁精神正常,自己做事自己负责,合同有效。
3.提醒! 行为能力是针对实施法律行为的要求,因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年龄和智力、精神状况影响表意,反之,如果
是事实行为,如创作行为,无论几岁,精神正常与否,都对其创作的画作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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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行为能力的三分法
我国结合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将行为能力分成三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年龄是原则标准,智力和精神状况是辅助标准。
总结:
主体
定性
法律效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味着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16周岁以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
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8周岁的,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
意味着仅可以实施与年龄智力相
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适应的,或者是纯获益的法律行
为)
人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味着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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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说明: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
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监护
一、自然人的住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
为住所。
提示! 自然人的住所,在民法上并不重要,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上,对确定管辖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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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
围绕几个问题处理,为什么监护? 谁监护? 怎么监护? 监护的不好怎么办?
问题1: 为什么监护?
为什么要有监护制度? — —答:应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缺陷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被监护
问题2: 谁监护?
(一)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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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未成年人父母担任监护人的要点
(1) 一个特权:遗嘱指定监护,仅有父母能够通过遗嘱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相关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7条,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
嘱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 一个限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生存且具有行为能力的,不存在确定监护人的问题;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或在再婚的,双方仍是子女当然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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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管是否生活在一起。另外,但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
母的监护职责(但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可以)。
【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前半段的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
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小王6岁时,父老王去世,留有遗嘱,指定自己的战友大壮担任监护人,去世时老王的配偶李某健在。
问:若大壮愿意担任监护人而李某不愿意的,如何确定监护人?
问:若李某愿意由大壮担任监护人的,可行否?
问:李某可否写遗嘱表示自己死后大壮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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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成年人的监护人
1.意定监护优先
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
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成年人意定监护)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1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
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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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
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
a监护协议何时成立?
b监护协议何时生效?
c生效前可否任意解除?
d监护协议与法定监护的冲突怎么办?
2.提醒! 父母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
3.法定监护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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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协议监护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总则编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常见误区:27、28确定的顺序不是强制性的(除了父母担任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
例子:小王上初中,父母双亡。备选监护人有;(1) 姐姐27富婆,家庭和睦(3) 有退休金但身体条件一般的奶奶。(3)
热情洋溢,但同性恋的二叔。三人都想当监护人!! 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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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 严格按照27条由奶奶担任监护人
观点2: 按照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姐姐是监护人
(四)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
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
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总则编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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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 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 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总则编解释》第十条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
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要点】
指定监护的前提:监护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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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指定:老百姓不行,两委一部加法院
提醒! 原《民法通则》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须先由基层群众组织指定监护人,对该指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
提起诉讼。《民法典》第31条改变了上述规定。
(五)临时监护和紧急照顾
31条第2款,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34条第3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
a临时监护用于指定监护未成
b必要照料的前提是有监护人而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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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怎么监护?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
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
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如,王二拿着孩子的钱,吃喝嫖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疑难问题拿孩子的钱给孩子投资咋办?
《总则编解释》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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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甲乙外出打工,将来自委托给叔叔照顾,后来孩子侵权。本案监护人是谁? 父母甲乙。
问题4:不认真监护怎么办?
a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抚养费、赡养费照给
b撤销可恢复,毕竟亲情问题
如,金莲和西门庆离婚后,儿子西门小庆与父亲一起生活,但是父亲整日酗酒不管孩子,金莲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西门庆监
护人资格,法院重新制定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不等于不再是父母,抚养义务还是要继续履行,另外,如果西门庆痛改前非
了,还可以继续让他当监护人,但是如果对孩子故意犯罪的除外。
【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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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考点,两户的责任承担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
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
承担。
练习,(单选)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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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地铁口推车卖烤肠游街商贩是个体工商户
B.个人工商户是非法人组织
C.甲家一户有三人,甲与儿子甲1甲2, 甲家承包耕地20亩,一直由甲与甲1经营,甲2在城里打工一直未参与经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家为经营土地负担的债务,甲2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宜告失踪与宜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不等于主体被消灭
出生——————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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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踪,是下落不明的状态,民法无意帮助改变失踪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钱还是你的,老婆孩子也是你的,但是失踪人
一直不出现,欠的钱该还也得还!
制度目的是什么? — —稳定财产关系,保护失踪人的钱,偿还失踪人的债——谁来干这个事? 财产代管人!
3.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强调总则编司法解释15条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
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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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王下落不明,被宜告失踪,其母李某被认定为财产代管人。另外,老王负债8万,债权两万即将经过诉讼时效,
另有存款3万,以及6万的自行车一台。
问:老王的债权人在找不到老王的情况下可以怎么办?
问:李某面对老王即将过时效的债权应该怎么办?
问:李某为自己利益把老王的自行车以自己名义卖掉,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买受人能否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二、宣告死亡***
出生——————死亡
?
之所要用到宣告死亡是因为人找不到太久,这种不确定的人物关系不解决无法交代,如,老王走失5年没找到,财产是否
要继承? 老伴想再婚行不行? 显然老王不死有些事是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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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考点如下
1.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重点条文】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
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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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
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总结:
父母、配偶、子女(好儿媳、好女婿) ——其他近亲属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练习】
老王某2020年6月去越南旅游,至今未归,经查,老王有老婆翠花、女儿秋葵、母亲紫茄子,亲兄弟王老二;失踪之前
老王还向隔壁李老大借款6万,买车,至今未还清欠款。关于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老王死亡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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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紫茄子不同意宣告死亡的,翠花不得申请宣告死亡
B.王老二可以径直申请宣告死亡
C.如果翠花、秋葵、紫茄子在老王失踪期间死亡的,王老二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D.如果翠花愿意偿还6万债务的,李老大不得申请宣告死亡
2.宜告死亡的效力*
被宜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终结,父母子女关系也终结,财产发生继承
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人有可能没有实际死
若实际没死的,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答有效。如老王宣告死亡,实际没死,从事
正常的民事活动缔结的合同,有效,如衣食住行,从事违法活动缔结的民事合同无效,如买淫合同。
【相关条文】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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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
【重点条文】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 为什么要算死亡日期? 因为继承,如甲先死,甲父后死,应由甲父继承甲的财产,反之,甲继承甲父的财产。
如,2021 年,甲去环游东南亚发生意外翻船,下落不明。2024年,甲父去世,留有亦遗产200万一直未分割。后来,2025
年甲被宣告死亡,若甲的死亡时间被认定为2021 年,这意味着甲先于其父亲死亡,甲的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甲的遗产还可以代
替甲的顺位继承甲应从甲父处继承的遗产,若甲的死亡时间被认定为2025年,则甲的子女只能继承甲自己的财产,而不存在
代位继承。
(2) 死亡日期认定的结论
a没有意外事件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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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c请问什么叫意外事件?
大西北闹蝗灾,当时吴老二失踪
小腾失恋后去爬泰山,监控看见到从一个路口下山后,再也找不到人
小李去东南亚出差,船翻了,人找不到
4.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后果**
【相关条文】
第五十一条
被宜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宜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
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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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宜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结论
a婚姻关系:原则上自行恢复,除非再婚,或不愿意恢复
b亲子关系:送养有效,孩子能否要回来取决于收养人是否愿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c财产关系:依据继承取得财产返还,依据其他方式取得的,不需要返还
点睛: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处分财产是有权处分,无需考虑善意取得。
【一道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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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
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
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 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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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与自然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要用自己全部的钱承担责任,
如,甲公司主营地有资产2000万,5个分公司有资产3000万,这都是法人的责任财产
【重点条文】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提醒! 法人的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关系,孩子大了自承担责任!
如,江南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南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签约无法
交货的,买家可以直接告总公司。
江南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0%设立了南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二者是母子关系,南通签的约自己负责。
2.法人的核心特点在于法人责任与成员责任独立,这一点不同于非法人组织。
甲乙丙开公司,公司对外欠债还不上,不用股东甲乙丙个人的钱去还。
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企业还不上的,甲仍需在差额内承担补足责任
3.法人是组织体,需借助法定代表人的表意实施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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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公司的老板,以公司名义对外缔约,甲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4.法人虽然与自然人同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有如下不同
a在人格权问题上与自然人明显不同;
如法人有身体权? 有健身权吗? 法人被侵权了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b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步,自然人则相反。
【一道法考题】
(2008年单选)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
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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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 立法分类
我国民法典对法人采取三分制,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相关条文】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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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
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
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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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有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法人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入
法人的立法
分类
非营利法人
基金会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法人
特别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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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问题:
a.营利性的判断
b非营利法人的范围
c.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特殊清算规则,95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1.权利能力——法人能干什么?
法人什么事都可以干吗? 不是
法人能干的事情就一定限于营业执照的范围吗? 也不是
【重点条文】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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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例:甲公司营业范围登记的是电子设备销售,后来毛绒玩具外贸市场火热,甲公司从乙公司定制了一批毛绒玩具,合同效
力如何? 后来甲公司过年期间未经许可,又在当地销售给丙公司一批烟花,合同效力如何?
2.行为能力——怎么干,谁去干?
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干内部的事,外部的事法定代表人干;
如,甲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与乙公司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具体什么细节董事会负责执行,至于对外缔约只能由甲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去签,而不是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更不能是每个股东。
法人机关内部的事情在公司法里边学,民法典规定的是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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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组织机构***
一、法定代表人
【重点条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哪些人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考试题干会告诉你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
反例:王某与以个人名义给李某写个借条。
正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约,合同落款王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公章
疑问:如果上例只有王某签字,没盖章咋办? 或者之盖章没签字昨办?
答:实质处理,只要王某有权干这个事,就是甲公司行为,甲公司需要付款。无关盖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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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
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
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
韭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
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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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例:甲公司代表人为李丽。后来乙公司前来与甲公司缔约,由于甲公司公章保管不善不知所踪,李丽遂伪造了一枚公章,
签字并盖章,与乙公司订立150万的钢材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后由于,钢材市场低迷,甲公司以公章系伪造为由拒绝承担合
同责任。
问:钢材采购合同效力如何?
3.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怎么办?
(1) 内部越权:原则上推定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除非公司证明对方不善意(对越权知情), 否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法
律依据61条第3款,
例:甲公司代表人为李丽,公司章程规定,李丽有权独立缔约200万以下的合同,后来乙公司前来与甲公司缔约,与李
丽签了500万的合同。事后甲公司不认账,不给钱的,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违约,除非甲公司证明,乙公司在缔约时就知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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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越权,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 外部越权(法定越权): 原则上推定相对人不够善意,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过错,要承担对法定代表人监督不
利,用人不善承担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相对人证明了自己符合善意条件的,则该公司要承担合同责任(表见代表)
法律依据,504, 合同通则解释20条。
例子:甲公司代表人为李丽,公司法规定对外担保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但是李丽未经决议直接为丙向乙公司贷款提
供担保,事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甲公司无需承担,但是需要对李丽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性质上为缔约过失)。
如果乙公司主张李丽拿了造假的股东会决议,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则此时乙公司值得保护,甲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
但无论那种情况,甲公司事后都可以向李丽追偿。
【重点条文】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
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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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
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
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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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法人承担。
要点提示,法人的分支机构与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并不相同!!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法人成立中的问题
法人类型
是否须登记
营利法人
必须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
必须登记
捐助法人
机关法人
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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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中的法人的责任承担
【相关条文】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
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翻译成人话
(1)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的,设立人承担连带责
(2)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法人成立的,相对人有选择权,法人未成立的,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击必杀:法人未成立的,设立人连带;法人成立的看名义,个人名义选择权,法人名义找法人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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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法考题】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
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
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3.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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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大壮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欠凤阳村的李某8万,后来大壮公司分立成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会决议,欠债全部由甲公
司还,对外的债权全部由乙公司享有。
问:李某只能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对否?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
【相关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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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相关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醒!关于非法人组织,对比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理解,效果更佳!
【本章习题】
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红太阳服装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老年生活用品销售。设立过程中,甲以个人名义与山阳服装
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老板是秦某) 订立2万元的服装加工合同;乙以公司名义向农业银行广州支行贷款20万。后公司成
立,甲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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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红太阳公司招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员工,赵某父亲以所在老年秧歌队名义与红太阳公司订立50套服装采
购协议,但赵某父亲爽约,未付款,经查,赵某父亲是经过秧歌队成员的共同委托才与红太阳订立的协议。对此,回答下列问
题;
1.红太阳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对不对?
2.山阳服装制造厂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不对?
3.广州支行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不对?
4.山阳服装制造厂正常对外经营所负的债务,秦某无需承担责任?
5.若广州支行未足额发放贷款的,红太阳公司必须先向该支行主张合同责任,对否?
6.红太阳公司依法设立后,山阳服装制造厂和银行只能要求红太阳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7.若红太阳公司没有成功设立的,则乙无需对贷款承担责任?
8.针对50套服装采购协议,应由秧歌队承担合同责任?
9.若红太阳公司后来资不抵债倒闭,张王李赵对此不负清偿责任,系法人责任独立于成员的体现,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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