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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3)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3)

3.第十一条 “四新”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规程条文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

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尚未在煤矿得到普遍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措施应当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是指尚未在煤矿得到普遍应用且已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进行产品工业性试验时,煤矿企业应当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目前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9个大类85 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当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

【解读】本条是关于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加强安全设备全流程管理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条相比,增加了在煤矿企业进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时,应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建立安全设备台账的要求,明确了管理维护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的推广使用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不会改变,但煤炭生产和利用环节的负效应,以及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问题仍较突出。只有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设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才能实现煤炭工业的高质量发展。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的推广使用对于提高煤炭工业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水平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煤炭工业已经逐渐应用高端技术及设备,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解决了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击地压、水害、瓦斯等灾害问题。

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推广使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煤矿安监局从2015年开始抓煤矿“四化”建设,开展了“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2019年1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列出了应重点研发的5类(掘进、采煤、运输、安控、救援)38种矿用机器人。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1 年、2025 年、2035年的煤矿智能化建设目标。智能化无人开采技术入围自然资源部2019年版《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煤矿智能设备推广应用纳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机器人与增材设备制造”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出台实施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政策。

煤矿智能化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需要煤矿企业、煤矿正确认识自动化、智能化的定位,充分认识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的推广使用对煤炭工业的高质量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的重大作用,在管理观念、投入力度、研发团队建设、推广应用力度等多方面下更大功夫。为此,本条要求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二、关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管理的要求

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中,其适用性、安全性受煤矿诸多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其技术限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盲目试验,容易造成事故。因此,本条对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出要求,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煤矿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具有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为防止其造成隐患甚至事故,在试验之前煤矿企业必须组织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等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参与试验的人员进行充分教育和培训。同时,在试验过程中还应不断分析、总结和改进。

(2)对于新设备、新材料的管理。煤矿企业应要求新设备、新材料研发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考虑到新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时仅考核了安全性能,可能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潜在的危险因素,因此在试验时,煤矿企业、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向参与试验的人员告知相关安全风险,确保试验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三、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

煤矿作业环境条件相对恶劣, 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次生、衍生事故,扩大事故波及范围,导致应急处置困难。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有关规定、不具备安全保障功能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

煤矿生产涉及的矿用产品量大面广,对煤矿采购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能够更好地指导煤矿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管控。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残次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煤矿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高度重视技术装备保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煤矿企业应了解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全监控与通信设备,“一通三防”及水害防治设备,提升、运输、起重设备,煤矿用非金属制品及材料,爆破器材 , 采掘 、 支护设备 , 机器人和救生设备等共9大类( 共85个小类 ) 。具体 执行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 》的规定。

(3) 在设备设 计选型、采购时,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必须选择、采购取得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4 ) 产 品到矿后 应进行验收,核查安全 标志标识 (MA) 、 证书,以及产品与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核对产品,尤其是核对系统类或装置类产品的主要零 (元 )部件与安全标志证书中备 注信息的一致性 , 包括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安全标志编号(或其他强制性认证编号)等,必要时查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以保证所采购到的产品与安全标志实际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保存好安全标志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 、关于安全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备有的是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需要与这些装备配合使用;有的则是能够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独立发挥作用。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记录安全设备购置及入库时间、使用单位、维护人员、检测结果、维修改造、报废原因等信息,覆盖从购置到报废的全方位、全 过 程 , 实行 标 准 化管 理 。 一 旦 发 生 故障 , 可 通过 台 账快 速 查找 管 理 漏洞 (如检测周期超期 、 维护记录造假 ), 明确责任主体 , 避免“责任真空” , 倒逼煤矿主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通过“记录—管控—追溯”的闭环机制,解决安全设备管理中“责任不清、状态不明、维护不足”的问题。

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状态,发挥保障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径。比如,煤矿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可能会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煤矿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煤矿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的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煤矿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正。

除本条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也作了专门规定。如《矿山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为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存档。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 , 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及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 。

五、关于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技术装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2006—2024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先后共发布8批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煤矿企业、煤矿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矿山安全科技”专栏查阅。

煤矿企业、煤矿应积极关注国家关于禁止使用或者淘汰技术装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的更换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