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代签保单、免责条款未说明,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
例
简
介
2024年2月,李先生经保险业务员推荐,投保某终身寿险附加医疗险 。投保时业务员代李先生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未向其讲解条款,尤其是“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免责”的内容 。
2025年1月,李先生因终末期肾病(遗传性多囊肾引发)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所患疾病为遗传性疾病,属免责范围”拒赔 。李先生诉至法院,主张投保单非本人签署,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已向李先生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投保单、回执为业务员代签,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全部医疗费用 。
案
例
分
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
本案中,业务员代签、未讲解免责条款,违反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
消
保
提
示
1. 严禁代签:投保单、保单回执、风险提示书等必须本人亲笔签署,切勿让业务员、他人代签 。
2. 主动询问条款: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免责范围、理赔条件等,不懂及时咨询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客服 。
3. 留存沟通证据:投保时的聊天记录、录音、业务员讲解资料等,理赔纠纷时可作为维权证据 。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