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5)
15.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规程条文
第五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执行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规模设置相应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领导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勘察单位必须对其提供的勘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明确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安全和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其他参建单位责任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三十七条相比,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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